駕照倒查什麼意思?
駕照三年之後發生交通事故還倒查發證過程嗎?
第五十四條
對三年內駕齡駕駛人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交通事故且負主要以上責任的,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倒查車輛管理所考試、發證情況,向社會公佈倒查結果。對三年內駕齡駕駛人發生一次死亡1至2人的交通事故且負主要以上責任的,直轄市、設區的市或者相當於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組織責任倒查。
什麼是 責任倒查制
責任倒查制度
為加強教學管理,確保培訓質量,便於劃分培訓質量事故責任,學校根據公安部、交通部、農業部聯合下發的關於整頓駕駛員隊伍實施方案精神,制定本制度。
一、責任倒查制度。也叫培訓質量事故責任倒查制度,是指學員取得駕駛證3年內發生道路交通死亡事故後,學校按照培訓的相反順序對學員參加培訓的各個環節進行調查,並劃分責任。
二、責任倒查方法和要求
1、學校發現或得知學員在取證後3年內發生道路交通死亡事故後,應組織倒查小組開展倒查工作。
2、責任倒查小組由校長直接領導,組成人員包括總教練員、訓練隊長、教研室主任和安全員。
3、責任倒查實行迴避制度。該學員的教員、考核人員及其他密切接觸人員不參加倒查工作。
4、責任倒查採用多種形式,查閱學員檔案及其他相關資料,組織談話,向事故學員及同車學員詢問情況等。
三、責任倒查程序和內容
1、 檢查報考駕駛證情況。包括到公安部門報考各種科目的日期及手續,是否憑駕駛培訓記錄報考駕駛證。
2、 檢查結業考試情況。包括是否按規定參加結業考試,參加幾個科目考試,各科目考試日期、考試成績、每個考試科目的考核人員和監考員。
3、 檢查培訓情況。包括是否按規定參加培訓,各科目的培訓學時,培訓週期,教學日誌和駕駛員培訓記錄的填寫。
4、 檢查入學手續,包括體檢表、學員登記表填寫情況。
5、 責任倒查後要寫出責任倒查報告,報告中要寫明責任倒查工作的基本情況,學校有無責任,責任的程度,對責任人的處理及整改措施,並將責任報告分別送交通和公安管理部門。
四、責任的劃分
1、 按當事人有無過失劃分,可分為重大責任、一般責任、無責任。重大責任是指當事人有故意傷害或放任行為造成的責任;一般責任是指當事人因疏忽大意或過於自信造成的責任;無責任是指學員發生重大交通死亡事故與學校培訓無關。
2、 按當事人在過失中所起的作用劃分,可分為直接責任、間接責任、領導責任。直接責任是指負責對學員資格審核員,對學員培訓和考試的人員,辦理報考駕駛員證人員所承擔的責任;間接責任是指參與審核、培訓、考試和辦理報考駕駛人員所承擔的責任。領導責任是指負責招生、培訓、考試和辦理報考駕駛證工作的部門領導及學校分管領導承擔的責任。
五、對責任人的處理
1、 行政處分
⑴對負有直接責任人的處理。直接責任人員有重大責任的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處分,並調離崗位,負有一般責任的給予警告或記過處理。
⑵對負有間接責任人的處理。間接責任人員有重大責任的,給予記過處分或留校察看,負有一般責任的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
⑶對負有領導責任人的處理。領導責任人負有重大責任的,給予記過或降職處理,負有一般責任的給予警告或記過處理。
2、 經濟處分
⑴學校在給予責任人行政處分的同時,並按學校有關規定進行經濟處分。
⑵如有關部門責令學校承擔學員交通事故中的賠償,責任人應負擔學校所承擔賠償費的30%。
⑶如責任人負觸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駕照自學直考是從2016年申領的駕照開始,造成交通事故倒查發證流程嗎
2016年考駕照新規定一覽 : 【允許重新申領駕駛證直接考試】駕駛證被註銷等有駕駛經歷的人員,年齡、身體條件等符合重新申領駕駛證法定條件的,可以不經學習直接申請考試,各科目考試合格後予以核發駕駛證,但駕駛證被吊銷或被撤銷的除外。
【實
c1駕駛證扣實習期多少分倒查考試錄像
一般扣分是不會查的,除非你嚴重違規或是有重大交通事故。
實習期扣分一定不能達到或超過12分,會直接註銷駕駛證。
實習期注意事項:
1、2013後,不止C、B照有駕照實習期,大型客車、中型客車、牽引車等駕駛證同樣有著駕照實習期。
2、處在實習期內的司機,駕駛車輛上高速時,同車必須有相應或者更高車型駕駛證三年以上駕齡的駕駛人。
3、實習期(12個月內)被記滿12分,將予以註銷實習車型的駕照。
4、大中型客貨車駕駛人實習期結束後,要參加安全文明駕駛等知識考試,接受交通事故警示教育。
注意駕駛安全,安全第一。
駕齡三年以下出事故倒查嗎?駕照考試監控一般保存多久?
法律規定有重大事故才倒查
駕駛證可以自己報考嗎
你說的這個。用 專業名詞說:就是駕考直考。現在有些地方在試點,比喻深圳,湖南的湘潭,還有內蒙。但其他地 方還沒有開通駕考直考。
【駕照直考】是指考取駕照的人可以直接到當地車管所考試,而不用到駕校學習後考試。法律支持
就“駕照直考”的我國法律支撐中,有支持“駕照直考”的成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條,“機動車的駕駛培訓實行社會化”。立法目的是社會化、市場化競爭。從該條文中沒有具體指明機動車駕駛培訓主體是法人還是個人,那麼可以推定為:駕駛培訓者不但可以是駕校,也可以是個人。《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駕駛許可條件的人,可以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機動車駕駛證”。也沒有指明駕照許可申請有前置。公安部在《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中明確規定,只要有身份證、戶口本以及《機動車駕駛人身體條件證明》等材料就可以報考駕照。
法律障礙
在“駕照直考”的我國法律支撐中,也有不支持“駕照直考”的成分,它阻礙著“駕照直考”的實施與暢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在道路上學習機動車駕駛技能應當使用教練車,在教練員隨車指導下進行,與教學無關的人員不得乘坐教練車”。就其中的“教練車”、“教練員”就不是任何人擔當的,有資格條件的。根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第二十條規定“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資格實行全國統一考試製度”。而根據《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資格條件》規定“教練車技術狀況應符合GB 7258的要求和JT/T 198所規定的二級車以上技術條件,並裝有副後視鏡、副制動踏板、滅火器及其它安全防護裝置”。所以,公民在駕校之外,尋找滿足上述條件的個人陪練有了難度。再加上這種行為又觸動了駕校的“奶酪”。因此向能提供合格“教練車”、“教練員”的駕校索用“教練車”、“教練員”可謂難上加難。
2004年,公安部、交通部、農業部關於印發《機動車駕駛員隊伍整頓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公通字[2004]50號)中提出“學員申請駕駛證考試,應提供駕校出具的培訓記錄”。2012年,《國務院關於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見》(國發〔2012〕30號)提出了“實行交通事故駕駛人培訓質量、考試發證責任倒查制度”。也為“駕照直考”實施增加了障礙。
2012年五一以後駕照考試會再增加科目,是真的嗎,有沒有這項新規定,原文誰有?謝謝各位! 20分
有,各大駕校已經下發通知了,科目二下半場考試增加項數,我說的是有考試資質的大駕校才會收到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