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月工作日是多少天?

General 更新 2024-12-22

國家規定一個月的工作日是多少天

每一週的法定工作日為:5天 (原則上:自每週一至週五,週六和週日為工休日完全適用政府機關和事業單位).一年的法定工作日為:365天/年-104天/年法定工休日-10天/年法定節假日=251天;每一個月法定工作日為:251天/年法定工作日÷12個月=20.92天;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超出法定工作時間的工作為加班.

2015年每月的工作日是多少天?

2015年每月工作日:

一月份:21天 二月份:17天 三月份:22天 四月份:21天

五月份:20天 六月份:21天 七月份:23天 八月份:21天

九月份:22天 十月份:18天 十一月份:21天 十二月份:23天

一個月工作日多少天

按照法律規定的計數是21.75天

國家規定的平均每月工作日是多少天

每年工作日是365-52*2-10=251

每月平均是251/12=20.92

在計算月工資的時候不用這個數字,是用全年天數減去雙休日為基數的即

(365-52*2)/12=21.75.

二樓的說法是正確的。

一個月法律規定正常上班時間是多少天

每月平均工作天數是20.83天,平均計薪天數是21.75天。每天8小時。

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勞動法: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三條 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

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節;

(三)國際勞動節;

(四)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怎麼計算一個月內有多少天工作日

去除固定的週末,和一些法定節假日,一般是22個。

勞動法規定一個月正常工作是幾天?

1、首先如果您公司有經勞動局審批的綜合工時工作制,以年為週期,那麼只要在年度週期內工作時間250天,不超過法定工作時間,公司就是不違法的,但超過250天以外的工作時間應該按150%計算加班。

2、國家規定的法定節假日加班公司應該支付300%的加班工資。

3、如果您的單位是國企或是事業單位,根據國家規定應該有探親假。探親假是帶薪的。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第4條規定探親假期分為以下幾種:

(1)探望配偶,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30天。

(2)未婚員工探望父母,每年給假一次,20天,也可根據實際情況,2年給假一次,45天。

(3)已婚員工探望父母,每4年給假一次,20天。探親假期是指職工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另外,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在內。

(4)凡實行休假制度的職工(例如學校的教職工),應該在休假期間探親;如果休假期較短,可由本單位適當安排,補足其探親假的天數。

探親假的待遇。

《國務院關於職工常親待遇的規定》第5條規定,職工在規定的探親假期和路程假期內,按照本人的標準工資發給工資。

第6條規定,職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由所在單位負擔。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在本人月標準工資30%以內的,由本人自理,超過部分由所在單位負擔。

需要指出的是,對非國有企事業單位的職工是否有探親假,國家無規定。因此,這類用人單位可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參考國務院有關規定製定本單位有關探親假的規章制度。

一個月是工作時間是多長`?

每天不超過八小時,每週不超過四十四小時,倒班星期六星期天上班的不算加班,但可以調休。

勞動法規定一個月標準工作時間為多少天

每天工作不過八小時 每週至少休一天 每月按21.75天計算一週40小時 一月167小時

一個月有31天,休息4天,那有效工作日有多少天

公司規定22天是滿勤,不論一個月30天,還是31天,只要超過22天就屬於滿勤。 另外,勞動法第36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同時第41條又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對於超時間工作的,詳見我國勞動法第44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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