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普票丟了怎麼辦?
增值稅普通發票丟失如何處理
增值稅普通發票丟失按普通發票辦法處理。與增值稅專用發票丟失處理辦法不同。記賬可以用其他聯次發票的複印件記賬。
如果您的企業發生了丟失、被盜發票事件,應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失,並立即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辦理相應的掛失手續。
(一)辦理流程
1.發生丟失、被盜發票的,憑公安機關報案證明到發票管理窗口領取刊出登記表,到報社辦理遺失聲明;
2.報紙刊出後攜帶應提交資料遞交發票管理窗口,對不按規定保管發票而發生丟失、被盜的納稅人,發票管理部門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3.發票管理窗口辦理髮票繳銷等事項。
(二)提供資料
1、《發票掛失聲明申請審批表》;
2、報社辦理遺失聲明的報紙;
空白增值稅普通發票遺失怎麼辦
空白增值稅普通發票不慎丟失,應立即報告稅務機關,領取並填寫《發票掛失聲明審批表》,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批後,納稅人填寫《<普通發票遺失聲明>刊出登記表》,併到市級報社等新聞媒體刊登“遺失聲明”。稅務機關對納稅人丟失發票的將按發票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一般按“未按規定保管發票”處理)。
國稅普通發票丟失怎麼辦
根據《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 跨規定的使用區域攜帶、郵寄、運輸空白髮票,以及攜帶、郵寄或者運輸空白髮票出入境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丟失發票或者擅自損毀發票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另外,國稅發票種類很多,所述問題略有不詳,現分情況答覆如下:
1、若是增值稅專用發票,則在沒有超180日的情況下,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 <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 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文件規定,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如果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購買方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複印件及銷售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經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後,可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如果丟失前未認證的,購買方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複印件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認證,認證相符的憑該專用發票記賬聯複印件及銷售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經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後,可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 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
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抵扣聯,如果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可使用專用發票發票聯複印件留存備查;如果丟失前未認證的,可使用專用發票發票聯到主管稅務機關認證,專用發票發票聯複印件留存備查。
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可將專用發票抵扣聯作為記賬憑證,專用發票抵扣聯複印件留存備查。
2、若是增值稅類的其他普通發票,書面報告主管國稅局,經購貨方的主管國稅局同意,則可憑存根聯憑複印件入賬。
遺失一張開過的增值稅普通發票怎麼辦
分清是銷售方、購貨方還是快遞丟失的,責任先分清楚,並承擔責任,然後銷售方到稅局開具完稅證明,再複印記賬聯給購貨方記賬即可。
開出的增值稅普通發票丟失怎麼辦
分情況: 1 如果客戶丟的,複印記賬聯加蓋發票章,客戶去國稅大廳認證就可以 2 如果你還沒寄就丟了,作廢一下重新開一張,和國稅管發票的打個招呼,不打報告也沒關係,有時候嚴格的話就給他份丟失情況說明就行了
已經作廢的增值稅普票丟了怎麼辦呀?
1、增值稅專用發票作廢的前提的所有聯次都在,並且沒有跨月。如果開票方違規作廢,那是開票方的問題,對方稅務機關會對其進行處罰,你只需讓他重新開具正確發票就可以,不存在賠稅金的說法,作廢了就不產生銷項稅額了。
2、如果沒作廢,抵扣聯丟了,那正確的做法是:讓開票方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該份發票的已抄報稅證明,把該證明與存根聯複印件給受票方,受票方憑證明及複印件認證抵扣入賬。
3、認證發票之後發現票面有誤需紅字沖銷重新開具的,受票方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紅字通知單後作進項轉出,並將發票及通知單給開票方開具紅字。
根據你的描述,你需要做的步驟:讓對方申請已抄報稅證明,並將存根聯複印件給你,然後你認證抵扣,然後申請紅字,讓對方開具紅字發票,進項轉出,最後讓對方開具正確的發票。
另外現在專用發票的認證期限為180天。
增值稅普通發票丟失如何處理 10分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丟失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2]10號)文件規定: 為解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一般納稅人)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產生的涉稅問題,現將一般納稅人丟失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有關稅務處理問題明確如下: 1.一般納稅人丟失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如果該發票丟失前已通過防偽稅控認證系統的認證,購貨單位可憑銷貨單位出具的丟失發票的存根聯複印件及銷貨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丟失防偽稅控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抄報稅證明單”(樣式附後),經購貨單位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准後,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的合法憑證抵扣進項稅額。 一般納稅人丟失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如果該發票丟失前未通過防偽稅控認證系統的認證,購貨單位應憑銷貨單位出具的丟失發票的存根聯複印件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認證,認證通過後可憑該發票複印件及銷貨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丟失防偽稅控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抄報稅證明單”,經購貨單位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准後,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的合法憑證抵扣進項稅額。 2.一般納稅人發生丟失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情況,必須及時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稅務機關應對其報告的丟失發票是否已申報抵扣進行檢查,對納稅人弄虛作假的行為,按照有關的法律法規進行處理。請您按照上述文件規定執行。 如果是普通發票: 發票丟失,應於丟失當日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並在報刊和電視等傳播媒介上公告聲明作廢。
普通增值稅發票開錯丟了怎麼辦
金額小,丟失發票不管,再重新開,自認重複繳稅;金額大了,登報申明遺失作廢,可能會受處罰,開票後未抄稅,作廢該發票,再重新開,抄稅後或次月抄報稅後紅字沖銷,再重開
另外就是有風險,不管發票遺失直接作廢或紅字註銷,重開(規範操作作廢或紅字沖銷發票各聯必須齊全才行,一般正常申報繳稅,稅務也不會查)
如果增值稅普通發票被丟失了怎麼辦
增值稅普通發票丟失按普通發票辦法處理。與增值稅專用發票丟失處理辦法不同。記賬可以用其他聯次發票的複印件記賬。
如果您的企業發生了丟失、被盜發票事件,應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失,並立即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辦理相應的掛失手續。
(一)辦理流程 1.發生丟失、被盜發票的,憑公安機關報案證明到發票管理窗口領取刊出登記表,到報社辦理遺失聲明;
2.報紙刊出後攜帶應提交資料遞交發票管理窗口,對不按規定保管發票而發生丟失、被盜的納稅人,發票管理部門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3.發票管理窗口辦理髮票繳銷等事項。
(二)提供資料
1、《發票掛失聲明申請審批表》;
2、報社辦理遺失聲明的報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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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弄丟了怎麼辦
納稅人將已經填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丟失,應主要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第二十八條和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處理。
納稅人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各聯次,具體處理分為已認證和未認證兩種情形。
1、發票開出未認證情形處理:
(1)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如果丟失前未認證的,購買方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複印件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認證,認證相符的憑該專用發票記賬聯複印件及銷售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經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後,可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 (2)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可將專用發票抵扣聯作為記賬憑證,專用發票抵扣聯複印件留存備查。
(3)專用發票抵扣聯無法認證的,可使用專用發票發票聯到主管稅務機關認證。專用發票發票聯複印件留存備查
(4)納稅人丟失記賬聯的,如果發票開出後尚未寄出,開票單位可以將發票聯複印,作為記賬憑證;若已寄出,可使用專用發票發票聯複印件,與從金稅卡中重新打印一次的記賬聯,作為記賬憑證。到主管稅務機關認證作為記賬憑證。
(5)納稅人丟失專用發票全部聯次處理:納稅人在認證前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全部聯次,按丟失空白專用發票處理。
2、發票開出已認證情形處理:
(1)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如果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購買方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複印件及銷售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經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後,可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
(2)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抵扣聯,如果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可使用專用發票發票聯複印件留存備查。
(3)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可將專用發票抵扣聯作為記賬憑證,專用發票抵扣聯複印件留存備查。
(4)一般納稅人丟失記賬聯的處理:如果發票開出後尚未寄出,開票單位可以將發票聯複印,作為記賬憑證;若已寄出,可使用專用發票發票聯複印件,與從金稅卡中重新打印一次的記賬聯,作為記賬憑證。 到主管稅務機關認證作為記賬憑證。
(5)丟失全聯次處理:納稅人已認證,但丟失發票的,必須按規定程序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報告。並登報聲明作廢。稅務機關對丟失發票的納稅人,可以按《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違反發票管理法規的行為包括:未按照規定保管發票的”情形,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納稅人從金稅卡中重新打印一次,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同意,作為記賬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