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公司發起人?

General 更新 2024-11-12

什麼是公司發起人

成立股份有限公司須具備三大要件:發起人、資金和章程。發起人是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人的要件,也是設立公司的前提條件。那麼,什麼是發起人?我國《公司法》對此未下一個明確的定義。我國著名學者江平教授認為:“發起人就是創辦、籌備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的人。” 王保樹教授則認為發起人是指“按照公司法規定製定公司章程,認購其應認購的股份,承擔籌辦事務,並對公司設立承擔責任者”。 這兩個定義的外延都太大,與我國的實際情況均有出入。籌辦創立股份有限公司可能涉及到許多人的努力,包括律師、會計師以及其他人員。如果將所有參加籌辦創立股份有限公司的人都視為發起人,則未免混淆發起人與其他人之間的界限。臺灣學者鄭玉波認為,發起人就是“設立章程之人”,即“於章程上簽名之人”。 樑宇賢先生則認為“凡籌備公司之設立並簽定章程之人”都是發起人。臺灣公司法第129條第一項規定,通常簽名蓋章於章程者,均為發起人。至於其實際是否參與公司設立的計劃,則在所不問。這一觀點在臺灣已成通說。雖然我國公司法對發起人未下定義,但《股份有限公司規範意見》認為發起人就是“訂立發起人協議,提出公司申請,認購公司股份,並對公司設立承擔責任者。”根據這一規定,我國大陸認為發起人也應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方為發起人。不過跟臺灣相比,我國不但強調發起人應在發起人協議上簽名,還強調發起人應當實際參與公司之設立行為。不過這一規定是否必要還可商榷。若以是否簽名蓋章於章程作為區別發起人的標準,則其法律關係較為明確。但是,由於對於公司章程一般人難以知悉,因此,如果某人雖未簽名蓋章於章程,但實際參與公司之設立事務,善意第三人相信其為發起人,倘若能使其對善意第三人負與發起人相同的責任,則有利於保護交易之安全。因而江平等人之說也頗值參考。

有限責任公司有發起人這一說嗎?如果有,與股東的區別是什麼?

一般發起人是針對股份有限公司而言的,有限責任公司沒這個概念,至少成文的我記得沒有,很多人都是套用了這些概念。

公司法中發起人與股東的關係區別是什麼?

與發起人的責任一樣,在我國有關立法中,也可分為《公司法》規定的責任、《刑法》規定的責任(刑事責任)和其他法律規定的責任。在《公司法》裡,僅在法律責任一章中對股東的責任作了規定,並且是與發起人的責任合併在相同的條款中,即同為第208條和第209條的內容。在《刑法》上也與對發起人的責任規定在一起。三、發起人和股東具有不同地位和作用發起人和股東不僅在法律上具有不同的權利和義務、責任,而且在公司發展的不同階段,各自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和作用。(一)在公司設立階段,沒有股東存在,而只有發起人,且發起人有著特別的地位和作用。公司的設立是公司成立前的一個特殊階段,在這一特殊階段裡,設立中的公司並未取得法人資格,它往往以籌備組(處)的名義開展活動。因此,設立行為的主體,就具有了特殊的法律地位;主體的設立行為,也有了特殊的法律意義。從設立行為的主體看,各種公司設立行為的主體均是發起人,儘管發起人在公司成立後通常成為股東,但在設立階段,發起人並不能稱為股東。在設立階段,發起人對外代表公司,對內執行設立任務。他們要對自己的發起設立行為承擔相應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責任,並且各發起人之間承擔的是連帶責任。設立階段還沒有股東,因此在公司的發起階段,就不存在股東的權利和義務問題。從主體的設立行為來看,各種公司的設立需要發起人的一系列積極的行為,如制定章程、申請審批、認繳出資、選擇住所,等等,有的公司還需要搞基本建設、預購原材料或商品等。這些行為都是會產生法律後果的。如公司合法成立,而發起行為的正當性又經公司創立會確認,發起行為則視為公司本身的行為,由此產生的權利義務,自始由公司承擔;假如公司雖然合法成立,但公司創立會拒絕承受發起行為所生的部分權利義務,發起人對公司擁有訴權,最後的結果由法院裁定。如果公司設立不成功,發起人對第三人負連帶責任,即就發起行為所產生的、並非專屬於成立後公司的權利,分別或共同對第三人承擔責任。(二)在公司成立後的存續階段,發起人和股東的地位和作用公司如期成立後,發起人因簽署章程、繳納出資而成為了股東。但因發起行為而成為股東的股東,與因受讓公司股份而成為公司股東的股東不同。在本文,我將前者稱為發起人股東,以示區別。其實,即使在此階段,發起人股東和一般股東照樣存在不完全相同的地位和作用。在此期間,發起人享有優先認股權,且發起人不得轉讓其出資(如是股份公司則在一定時期內不得轉讓其出資),也不得抽回股本。即發起人的資本充實責任,這是指公司成立後,若出現未被認繳的出資或非貨幣出資財產價額不足時,全體發起人必須承擔連帶認繳出資和填補非貨幣出資財產價額外負擔的責任。〔4 〕資本充實責任為公司法上確保公司財產基礎的一項嚴格的法定責任,它不以發起人的過失為要件,屬無過失責任且不能以全體股東的同意來免責,也不受時效的約束。因此,各國公司法或判例都規定了發起人的資本充實責任。但我國《公司法》對此規定得不完善。這表現在:第一,這種責任只出現在有限責任公司,對股份有限公司未作規定。第二,在對有限公司的規定中,即在有限公司設立和組織機構一章中(第28條)的規定存在不足,該條規定:在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出資的實物等的實際價額顯然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應為發起人)補交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同樣應為發起人)對其承擔連帶責任。但在第25條規定:股東應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的出資。未繳納出資的,“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但僅有違約責任的規定是不夠的,因為它並不能保證公司財產的充實,因為有可能違約股東已去向不明或客觀......

企業發起人最核心的要素是什麼?

1、企業的規範化管理

企業的規範化管理也是基礎競爭力的管理,我們在前面講過,很多企業都有“兩低一高”的現象,基礎管理差、管理的混亂使得企業的成本居高不下。

2、資源競爭分析

通過資源競爭分析,明確企業有哪些有價值的資源可以用於構建核心競爭力,如果有,具體應該怎樣運用。

3、競爭對手分析

對競爭對手的分析能夠讓企業知道自己的優勢和劣勢,企業平時要留意收集競爭對手的信息和市場信息,及時掌握對手的動態。

4、市場競爭分析

對市場的理解直接影響到企業的戰略決策,如果對市場把握不準,就會給企業帶來很大的危機。

什麼是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

發起人是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或者是以募集設立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股東。

什麼是發起人與認股人?

發起人也稱創辦人,是指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訂立發起人協議,提出設立公司申請,認購公司股份,並對公司設立承擔責任者。

認股人是募集設立股份公司的過程中,除了發起人之外的認購股份的人。

在公司成立後,發起人與認股人,都是公司股東。

什麼叫股東發起人?

發起人是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設立時的股東

,或者是以募集設立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股東。發起人享有股東的權利並承擔股東的義務,同時還須承擔發起人的義務。受讓發起人持有的股份的股東不是發起人。

根據《民法通則》、《公司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是否能夠作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主要分下列情形:

(1)能獨立地承擔民事責任的自然人可以作為發起人;

(2)企業法人可以作為發起人;

(3)除法律法規禁止其從事投資和經營活動之外,機關法人、社會團體法人和事業單位法人可以作為發起人;

(4)出資額已繳足、已經完成原審批項目、已經開始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外商投資企業可以作為發起人;

(5)具備法人條件並經依法登記為法人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代行集體經濟管理職能的村民委員會)、具有投資能力的城市居民委員會具有發起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格;

(6)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和資產評估機構不能作為其他行業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

(7)工會不能作為發起人。(南方財富網SOUTHMONEY.COM)

(責任編輯:張曉軒)

是不是隻有在公司設立階段才有發起人

樓主好 發起人這一個概念是指:在股份公司設立中,參加了定理協議,提出設立公司申請,認購公司出資或者股份,並對公司承擔責任的人。發起人一般會擁有股東的地位 但並不是所有的公司都只是在設立的階段才有發起人 因為,對於有限責任公司來說 發起人和鼓動的權利分化很小,而基本沒有區別可言,所以,在有限責任公司裡,可能就存在非公司設立階段才有的發起人,出現在非設立階段的時間變成了發起人。這種現象存在很多,有的甚至出售發起人名額呢。 希望我說的能對你有所幫助。

公司發起人與法人的區別

發起人一般是指公司設立時的股東,因公司設立要經過一定的程序,如起名、起草公司章程、開戶、驗資、工商登記等,是公司發起人做公司設立的必需的行為。

法人是和自然人相對的,是法律上擬製的人,如公司等,當然也有公法人,如法院等。

法人代表人是在法律上能代表該法人的自然人,他履行職務的的行為就是該法人的行為。如機關的正職領導人,在對外的文件上簽字的人。

發起人與股東有何法律區別

發起人是指參加訂立發起協議、提出設立公司的申請認購公司出資或股份並對公司設立承擔責任的人。發起人為了實現設立公司的目的,通過簽訂設立公司的協議結合在一起,手發起協議的約束,在公司成立後,具有股東身份。發起人作為一個整體,與成立後的公司沒有直接聯繫,只是相對於設立中的公司而言,屬於設立中公司的機關,對外代表設立中的公司進行創立活動,履行設立義務。當公司依法成立後,發起人作為一個整體就不存在了。公司成立後,因設立公司所發生的權利和義務歸屬於公司。

股東是對公司投資或基於其他的合法原因而持有公司資本的一定份額並享有股東權利的主體。投資人通過認購公司的出資或股份獲得股東資格,包括髮起人的認購、發起人以外人的認購和公司成立後投資人對公司新增資本的認購及受讓股份等方式取得。股東享有發給出資證明或股票的請求權、股份轉讓過戶請求權、股利分配請求權、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等財產權利,也享有對公司內部事務管理權、選舉董事、監事、經營決策等非財產權。股權既體現了股東向公司出資財產權的對價,也標誌了股東是公司的成員和股東之間的法律關係

。股權的實質就是股東與公司之間的法律關係。股東的身份取得以公司成立為前提,公司成立前不存在脫離公司實體的股權,所以不存在股東身份。

股東不以發起人為限,在設立階段和公司成立後認購、受讓公司出資或股份的人都可以成為股東。發起人作為公司的出資人在公司成立後成為公司的首批股東,公司法沒有限制股東必須具備發起人身份。

公司未成立可否要求發起人承擔債務? 公司因故未成立的,債權人可以要求部分發起人承擔因設立公司所產生的債務,部分發起人承擔以後,可以向其他發起人追償。 相關法律可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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