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輕傷辯護詞?
故意傷害罪輕傷辯護詞怎麼寫
網上幫你搜了一下,找了式樣僅供參考,希望你有用。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案辯護詞
審判長、審判員:
我作為韓XX的辯護人,依法參加今天的庭審。首先,本辯護人對受害人的家屬表示慰問和同情,這一結果是在場的每個人都不希望發生的。但,作為辯護律師,肩負著維護被告人合法權益的天職,有責任依法維護法律的尊嚴和公正。協助法庭準確查明案件事實、依法作出公正判決,不僅是給受害人和受害人家屬一個交代,同時也是對被告人、對整個社會的一個交代。
就本案而言,本辯護人總的辯護意見是:韓XX不構成故意傷害罪,指控韓XX犯故意傷害罪罪名不能成立!
眾所周知,故意傷害罪的成立,客觀上要求被告人的故意傷害行為與受害人的(死亡)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根據我國刑法的罪責自負原則,如果行為人的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那麼該行為人當然不對該危害結果負刑事責任,具體在本案中,就是要查明被告人韓XX實施的行為與受害人靳X死亡這個後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
首先我們看韓XX實施的行為是什麼行為——根據起訴書的指控和法庭查明的事實,韓XX實施的行為是“持鋼管朝靳X背部擊打數下”。
因此,本案的焦點問題就是——“持鋼管朝靳X背部擊打數下”是否導致靳輝死亡這一嚴重後果。
根據廣德縣公安局《法醫學屍體檢驗鑑定書》鑑定結果可以確認,靳X死亡原因是——“因胸部銳器創致心臟破裂死亡。”
顯然,韓XX所持的鋼管屬於鈍器,而不是銳器,此其一;其二,韓XX擊打受害人的部位是背部,而非胸部。故無論是從致傷器具還是致傷部位來看,靳X的死亡原因不是來自於韓XX的鋼管擊打,而是來自於其他人實施的傷害行為。
那麼韓XX“持鋼管朝靳X背部擊打數下”造成的後果是什麼呢?《法醫學屍體檢驗鑑定書》的記載是:“背部長條狀挫傷帶,符合棍棒類擊打形成。”
從法醫鑑定來看,背部挫傷既未達到重傷,也未達到輕傷,更未對受害人的死亡產生促進作用。因此,從傷害後果來看,韓XX的鋼管擊打行為不屬於故意傷害行為,而是屬於一般毆打他人行為,是一種應當受到治安處罰的行為。
上述分析結論,一言以蔽之,靳X的死亡不是韓XX造成的。
也許,公訴人會作如下反駁,雖然韓XX的行為沒有直接造成靳X死亡後果,但韓XX的行為給同案犯樓XX的傷害行為起到幫助作用,從而共同造成了受害人死亡後果,韓XX與樓XX屬於共同犯罪。
對此,本辯護人認為:所謂“共同犯罪行為”,是指各個共同犯罪人實施某一犯罪的時候,他們的犯罪活動是彼此聯繫、互相配合,他們各自的犯罪活動,都是犯罪結果的必要組成部分,都同發生的犯罪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本案中,如果韓XX的行為在樓XX拿匕首刺傷靳X的過程中確實起到幫助、配合作用的話,毫無疑問,韓XX屬於幫助犯,構成故意傷害罪。但問題來了:韓XX的行為是不是與樓XX同時實施的,如果不是同時實施的,如何起到幫助作用?
起訴書說的很清楚,本案的經過是:“2011年12月22日凌晨2時許,被告人樓XX酒後與被害人靳X在廣德縣“藍巨星網吧”隔壁租住房因瑣事發生糾紛,樓XX持刀與被告人韓XX(系樓XX朋友)一起追打靳X,靳X逃離現場。後兩被告人在回租住房途中,在華東大酒店後院2號門附近與靳X相遇,樓XX與靳X再次發生爭吵,繼而進行打鬥,樓XX朝靳X頭面部及胸部捅刺數刀,致靳X倒地。韓XX返回現場後,見靳X倒地,遂持鋼管朝其背部擊打數下。案發後,兩被告人逃離現場,靳X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起訴書指控的案發經過基本是正確的,但有一點沒有交......
故意傷害罪被告如何辯護
你好:
1:原告欠債不還是因;被告是出揣原告母親口出不遜
,言語不中而發生口角;一時情緒難以自控,衝動所致打
了其母;這是果。[打人不是被告本意]
2:原告的母親被打,可經醫療鑑定?[重,輕,輕微
傷]。可有合法有效的醫療鑑定證明?
3:根據《刑法》中 故意傷害罪 應是(1)犯罪故意
(2)輕傷以上----犯罪要件。
4:這是公訴的刑事案件;檢察機關未介入?未批捕?
法院就受理,判決?[有違司法程序]
5:基於上述情況費解多多;妄談辯護不宜啊。減刑二
字又從何說起呀;你說對麼。
故意傷害罪辯護詞
優秀故意傷害罪辯護詞 (二審)
辯護詞
安徽徽達律師事務所接受本案被告人蘇順平的委託,指派胡瑾律師擔任 蘇順平 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案二審的辯護人,現在根據事實與法律,發表如下辯護意見供合議庭參考。
一、辯護人認為一審判決事實不清,判決蘇順平故意傷害致人死亡證據不足。
(一)關於蘇順平使用凶器的長度與特徵問題
1、蘇順平交代自己使用的刀具為“黑色的刀柄,是摺疊的水果刀,長有15釐米。刀尖比較鋒利。”(公安卷2008年10月11日蘇順平第一次詢問筆錄第5頁)
2、韓索來麼乃證實,“是一把彈簧刀,刀刃長約10公分,龔柄好像是木頭的。”(見公安卷第103頁,2008年10月11日韓索來麼乃證詞)
3、蘇順清證實:“問:是什麼樣的刀?答:一把水果刀,黑色的,10公分長左右,摺疊的那種,我看見是單刃的。” 公安卷2008年10月11日蘇順清第一次詢問筆錄)
4、2008年11月18日蘇順清證實:“問:刀的形狀特徵?答:刀是摺疊的,當時我撿起刀的時候刀是合著的,刀身長約10來公分,刀柄顏色我沒有在意。”(公安卷2008年11月18日蘇順清第四次詢問筆錄)
辯護人認為證人與被告關於凶器長度、種類的描述相互矛盾,不能相互印證。
(二)關於凶器的寬度問題
安徽省公安廳物證鑑定中心法醫學文證審查意見書(公物鑑法字[2008]第047號)關於凶器的寬度鑑定為2.5CM。但是蘇順平與蘇順清都在剛才的庭審中明確肯定,刀刃的寬度不足2.5CM。與司法鑑定明顯不同。
(三)關於凶器的去向
蘇順清交代:“我看刀掉在地上了,就撿了起來,喊他們一塊跑了。跑到上海華聯超市和回民拉麵館那條線西側的紅旗小區時我聽見好像有警車的聲音。我害怕就把水果刀扔到小區裡的一個垃圾箱了。”
這裡,如果蘇順清的關於刀具的交代如果是真實的話,蘇順清在公安機關作上述交代的時間為2008年10月11日14時15分至10月11日15時45分,他們打架的的時間在11日的凌晨。即使凶器找不到,扔刀現場也會留下血跡。相隔半天的時間,馬鞍山本來就是小城市,即便是刀被垃圾車運走,垃圾車肯定有固定的傾倒地點,作為本案的重要的證據,怎會找不到呢!!!公安機關最起碼應該提供到垃圾傾倒地尋找。
(四)關於受害人的傷口
1、蘇順平第一次交代,其在受害人的肚子上“總共捅了受害人三下。” (公安卷2008年10月11日蘇順平第一次詢問筆錄第4頁)
2、蘇順平第二次交代:“這時個子稍高的男子當時面對我,我就朝他肚子上捅了三下。”(公安卷2008年10月12日蘇順平第二次詢問筆錄第2頁)
3、蘇順平第三次交代:“這時我放開那名被我勒住脖子,個子中等的男子,用刀朝他肚子上捅了三、兩下。”(公安卷2008年11月5日蘇順平第三次詢問筆錄第4頁)
但是,安徽省公安廳物證鑑定中心法醫學文證審查意見書(公物鑑法字[2008]第047號)對傷口堅定地結果為:“上述創口符合系銳器在創道內連續二次刺擊所致。”
上述證據之間明顯存在矛盾。
(五)關於受害人受傷後的去向
相關證據證實,受害人受傷後自行乘坐出租車離開打架現場。110接警記錄證實,12分鐘後被一出租車司機在紅旗路北湖公園發現。12分鐘在深夜人員稀少的情況下,出租車可以行駛幾十公里。為什麼受害人不去醫院救治。司機在發現受害人時,受害人還能說話!
基於死刑的性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07年3月9日聯合印發的《關於進一步嚴格依法辦案確保辦理死刑案件質量的意見》指......
一審故意傷害罪辯護詞怎麼寫
辯護詞的中心應當圍繞著無罪或者罪輕而論,如果主張無罪辯護就需要力爭當事人的行為非罪。如果進行罪輕辯護,則只能圍繞有關案情提出從輕或者減輕的適用理由。
故意傷害罪無罪辯護詞是怎麼寫的
根據情節找出不符合刑事犯罪的理由,證明為無罪。
《刑法》第234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如何為故意傷害罪被告辯護
直接委託律師進行辯護
故意傷害罪無罪辯護詞怎麼寫
無罪辯護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寫:1、你沒有傷害對方;2、證據不足;3、你是正當防衛;
怎麼寫關鍵是要起訴書怎麼起訴,還有證據如果。憑你的問題是沒有辦法幫你寫。
故意傷害罪自首辯護詞怎麼寫
寫明罪輕或者無罪的事實與理由,可以提供有償代書法律文書
起訴案由,故意傷害罪,量刑意見為11年,辯護人該怎麼辯護。
這圖片在電腦上看得脖子都歪了,以正當防衛辯護嘛,
劉大頭因夫妻關係不和遷怒於被告,採用法律不允許的嚴重暴力手段洩憤,持菜刀追砍被告人的行為屬於刑法20條第3款規定的嚴重威脅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李齊為制止劉大頭的不法侵害採取的防衛行為,雖然造成劉大頭重傷後死亡的結果,但依法不應該承擔刑事責任。從李齊只捅了劉大頭一刀就扔下西瓜刀、奪下菜刀後也沒有繼續傷害劉大頭,可以看出李齊捅傷劉大頭的目的是為了制止其用菜刀行凶,手段和目的都符合正當防衛的要求,依法不負刑事責任。
輕傷一級,做了無罪辯護後,又認罪有什麼後果
正當防衛。你表哥可以作無罪辯護。
因為刑法規定,對於正在實施的不法侵害行為,被害人為保護自己的人身和財產免遭不法侵害而採取了對抗行為。造成了侵害人傷亡的不負法律責任。看一看“刑法總則”,有專門規定正當防衛的內容。
1,對方是上門尋釁,沒事找事。2,經規勸未果,證明是對方一意孤行,蓄意破壞他人家庭。3,互毆。看你的表述對方動手在先。所以,這樣的人砍了他沒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