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耗歸公什麼意思?
雍正王朝裡的火耗歸公是什麼意思
古代的銀兩在製作、兌換和運輸的過程中都要有一些損失,所以要加收一些費用,也就是稅,以前這些費用都是地方官府自鼎定應該金額,留做辦公和個人使用,其實政府就是給貪官汙吏一個合理的藉口。雍正後來實行耗羨歸公,也就是由國家統一定額,然後歸公,由國家分配,一部分是增加地方官的收入,一部分留做辦公經費,一部分交給國庫,從而從根源上打擊貪汙腐敗,解決了幾千年歷史留下的敝政。因為影響絕大數官員和資本階級的利益,也就是那些評說歷史的口舌,所以雍正生前死後都是罵名不斷,其實雍正是做了好事卻留下罵名。
清朝的“火耗歸公”是什麼?最早是何時開始的?
清雍正間通過定火耗以增加各級地方官薪給的重要措施。清初承明舊制,官至極品俸銀不過180兩、祿米180斛,七品知縣年俸僅45兩。州縣官員不能借以維持生活。於是有所謂“火耗”。火耗又稱“耗羨”、“羨餘”是正稅之外無定例可循的附加稅,也是默許州縣官在收稅時加徵銀兩。雍正二年(1724)降旨實行耗羨歸公,同時各省文職官員於俸銀之外,增給養廉銀。各省根據本省情況,每兩地丁銀明加火耗數分至1錢數分銀不等。耗羨歸公後,作為政府正常稅收,統一徵課,存留藩庫,酌給本省文職官員養廉。這一改革措施集中了徵稅權力,減輕了人民的額外負擔,增加了外官的薪給,對整頓吏治,減少貪汙有積極作用。但州縣官於額徵火耗之外,又暗中加派,不能從根本上改善吏治。
清代雍正年時的灘丁入畝,火耗歸公的火耗是啥意思
火耗又稱“耗羨”,是正稅之外無定例可循的附加稅,也是默許州縣官在收稅時加徵銀兩。地方官徵收錢稅時,會以耗損為由,多徵錢銀,稱為火耗或耗羨。但耗羨的範圍大於火耗,耗羨還包含雀鼠耗等。
雍正時期的攤丁入畝、火耗歸公、官紳一體納糧當差都說的是什麼意思?
攤丁入畝,就是說把男丁,均勻的分配給土地,做到不重不漏;
火耗歸公,一般我叫它火耗,不是什麼好事,是官僚的貪汙手段(第一次知道時內心無比佩服他們的想法),古代人把碎銀子重鑄成整銀錠時會有一定的損耗,可是這部分損耗不由官府承擔,要由人們承擔,於是官府說要交N多火耗,你也沒轍,你也不知道真正火耗是多少……;
官紳一體納糧當差,官,指官員,紳,土紳,就是地主,連起來就是,不管你是不是官,是不是地主,都要服兵役,都要交糧食稅!看來是個好政策,可是他們哪幹啊,說到底是苦了老百姓……真是“興,百姓苦;亡,百姓苦”
清朝的火耗歸公?
火耗是一種過去的陋習,屬於稅外的收費,歸公是費改稅,官員不能隨意攤派
雍正實行火耗歸公的目的是什麼,有何作用
火耗歸公又稱耗羨歸公。火耗是地方官徵收錢稅時,會以耗損為由,多徵錢銀。雍正二年七月推廣全國,將明朝以來的“耗羨”附加稅改為法定正稅,並制度養廉銀,用意在打擊地方官吏的任意攤派行為。
雍正時期的攤丁入畝、火耗歸公、官紳一體納糧當差都說的是什麼意思?
攤丁入畝指的是根據農戶所擁有的土地數量來徵收稅負,因為當時徵稅是徵收的人頭稅,令百姓連孩子都不敢生,人越多交的稅負就越多,而那些地主反而交不了多少稅,因此雍正就有了這樣的改革其實火耗歸公,說白了就是給官員增加餉銀,就是當時所稱的養廉,跟現在的公務員增加薪水是差不多的意思,不過雍正朝管理的要嚴格很多,確實養廉也起到了不小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官場的腐敗作風官紳一體納糧,也是對官員,士大夫階級的一種強制管理,因為以前的制度是這一階級是享有特權,不用交納糧食稅,不用服兵役的,後來雍正的這一舉措打破了這一傳統,也侵害了這一階層的利益,所以雍正的名聲才不是很好,因為正在的話語權都是在掌握在這些人手裡的
雍正時期的攤丁入畝、火耗歸公、官紳一體納糧當差都說的是什麼意思?
攤丁入畝指的是根據農戶所擁有的土地數量來徵收稅負,因為當時徵稅是徵收的人頭稅,令百姓連孩子都不敢生,人越多交的稅負就越多,而那些地主反而交不了多少稅,因此雍正就有了這樣的改革
其實火耗歸公,說白了就是給官員增加餉銀,就是當時所稱的養廉,跟現在的公務員增加薪水是差不績的意思,不過雍正朝管理的要嚴格很多,確實養廉也起到了不小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官場的腐敗作風
官紳一體納糧,也是對官員,士大夫階級的一種強制管理,因為以前的制度是這一階級是享有特權,不用交納糧食稅,不用服兵役的,後來雍正的這一舉措打破了這一傳統,也侵害了這一階層的利益,所以雍正的名聲才不是很好,因為正在的話語權都是在掌握在這些人手裡的
雍正提出的“耗羨歸公”是什麼?
火耗歸公又稱耗羨歸公。火耗是地方官徵收錢稅時,會以耗損為由,多徵錢銀。雍正二年七月推廣全國,將明朝以來的“耗羨”附加稅改為法定正稅,並制度養廉銀,用意在打擊地方官吏的任意攤派行為。
主要內容:
清雍正年間通過定火耗以增加各級地方官薪給的重要措施。清初承明舊制,官至極品俸銀不過180兩、祿米180斛,七品知縣年俸僅45兩。州縣官員不能借以維持生活。於是有所謂“火耗”。火耗又稱“耗羨”、“羨餘”是正稅之外無定例可循的附加稅,也是默許州縣官在收稅時加徵銀兩。雍正二年(1724)降旨實行耗羨歸公,同時各省文職官員於俸銀之外,增給養廉銀。各省根據本省情況,每兩地丁銀明加火耗數分至1錢數分銀不等。耗羨歸公後,作為政府正常稅收,統一徵課,存留藩庫,酌給本省文職官員養廉。這一改革措施集中了徵稅權力,減輕了人民的額外負擔,增加了外官的薪給,對整頓吏治,減少貪汙有積極作用。但州縣官於額徵火耗之外,又暗中加派,不能從根本上改善吏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