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的本質是什麼?

General 更新 2024-06-26

稅收是什麼意思

稅收是國家為實現其職能,憑藉其政治權力,依法參與單位和個人的財富分配,強制、無償地取得財政收入的一種形式。

對於什麼是稅收,古今中外都有不少學者給出了自己的定義,但這些定義表述很不一致。這除了每人對稅收理解的角度不同和表述方面的文字差異外,主要是由於稅收本身是一個發展的概念,因此,不同時期的學者對稅收的認識和理解自然就有差異,而這種差異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稅收的發展過程。例如1776年亞當穧斯密在《國富論》中把稅收定義為“人民拿出自己一部分私人收入給君主或國家,作為一筆公共收入”,並強調國家經費的大部分必須取自於各種稅收。這一定義除說明了稅收的納稅主體是“人民”外,側重反映了稅收是一種“公共收入”,以滿足國家經費之需。1892年英國財政學家巴斯特希爾則進一步認識到稅收是一種強制性徵收。他認為,“稅收是人民或私人團體為供應公共機關的事務費用而被強制徵收的財富。”日本學者汐見三朗則指出了稅收是憑藉“財政權”徵收的,而且論述角度也從納稅主體轉向徵稅主體,他在其《租稅之基本知識》一書中對稅收作如下定義:“‘租稅'乃是國家及公共團體為了支付其一般經費,依財政權向一般納稅人民強制徵收之財”。顯然,這裡的“財政權”所指的是區別與“財產權”的行政權力。而英國學者西蒙穧詹姆斯等在1978年初版、1983年再版的《稅收經濟學》中將稅收的無償性納入定義,認為“稅收是由政權機構實行不直接償還的強制性徵收”。我國自改革開放以來,對稅收理論的研究十分活躍,對稅收含義的認識方面,在吸收西方稅收理論成果的基礎上,又進一步強調了稅收的法律特徵。至此,對稅收的定義雖然在文字表述上仍有出入,理解的角度也同樣存在差異,但對稅收含義的認識已基本達成共識:首先,稅收的徵收主體是國家,徵收客體是單位和個人。其次,稅收的徵收目的是為了滿足國家實現其職能的需要(西方學者更強調“公共需要”)。第三,稅收徵收的依據是法律,憑藉的是政治權力,而不是財產權力,因此,徵稅體現了強制性特徵。第四,徵稅的過程是物質財富從私人部門單向地、無償地轉給國家。第五,從稅收徵收的直接結果看,國家以稅收方式取得了財政收入。因此,我們可以給出稅收的完整定義如下:稅收是國家為實現其職能,憑藉其政治權力,依法參與單位和個人的財富分配,強制、無償地取得財政收入的一種形式。

需要說明的是,在不少稅收著作中,稅收被定義為國家參與國民收入或社會剩餘產品的一種分配活動。我們認為,國民收入或社會剩餘產品只是稅收的宏觀意義上的分配對象,但稅收首先是一個微觀概念,即對於一個具體的納稅人,或在某個具體納稅環節,稅收所分配的對象就不一定限於剩餘產品。我們在分析稅收的本質,制定稅收的宏觀政策時,理應重視稅收的宏觀意義上的分配對象,但作為稅收概念,則應直觀地反映稅收活動的基本特徵。否則,對於諸如流轉稅的徵收,以剩餘產品為分配對象的稅收定義就難以理解:虧損企業沒有剩餘產品但仍需繳納流轉稅。?

二、稅收特徵

從上面稅收的定義中,我們已經可以初步地看出稅收所具有的基本特徵:強制性、無償性和依法徵稅所具有的固定性。稅收的特徵反映了稅收區別與其他財政收入形式,從中也可以理解稅收川什麼能成為財政收入的最主要形式。

(一)稅收的強制性

稅收的強制性是指稅收參與社會物品的分配是依據國家的政治權力,而不是財產權力,即和生產資料的佔有沒有關係。稅收的強制性具體表現在稅收是以國家法律的形式規定的,而稅收法律作為國家法律的組成部分,對不同的所有者都是普遍適用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不依法納稅者要受到法律......

什麼是稅收、稅收的概念是什麼

稅收:是國家為了實現其職能,按照法定標準,無償取得財政收入的一種手段,是國家憑藉政治權力參與國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而形成的一種特定分配關係。

稅收這一概念的要點可以表述為五點:

1.稅收是財政收入的主要形式;

2.稅收分配的依據是國家的政治權力;

3.稅收是用法律建立起來的分配關係;

4.稅收採取實物或貨幣兩種徵收形式;

5.稅收具備強制性、無償性和相對固定性三個基本特徵。稅收的強制性指在國家稅法規定的範圍內,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依法納稅,否則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稅收的無償性指國家徵稅以後納稅人交納的實物或貨幣隨之就轉變為國家所有,不需要立即付給納稅人以任何報酬,也不再直接返還給納稅人。稅收的相對固定性指國家在徵稅以前,就通過法律形式,把每種稅的納稅人、課稅對象及徵收比例等都規定下來,以便徵納雙方共同遵守。

稅收是怎麼產生的,什麼是稅收,稅收又有哪些特徵,它的本質和作用是什麼?

1、稅收是怎麼產生的

稅收是一個古老的經濟範疇。從人類發展的歷史看,稅收是與國家有本質聯繫的一個分配範疇。它是隨著國家的形成而產生的。

2、什麼是稅收

稅收:是國家為了實現其職能,按照法定標準,無償取得財政收入的一種手段,是國家憑藉政治權力參與國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而形成的一種特定分配關係。

3、稅收又有哪些特徵

稅收具有強制性、無償性和固定性的特徵。

4、它的本質和作用是什麼

稅收的本質,是國家以法律規定向經濟單位和個人無償徵收實物或貨幣所形成的特殊分配關係。

稅收的作用是稅收職能在一定經濟條件下的外在表現。在不同的歷史階段,稅收職能發揮著不同的作用。在現階段,稅收的作用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稅收是國家組織財政收人的主要形式和工具

稅收在保證和實現財政收人方面起著重要的作用。由於稅收具有強制性、無償性和固定性,因而能保證收人的穩定;同時,稅收的徵收十分廣泛,能從多方籌集財政收人。

2).稅收是國家調控經濟的重要槓桿之一

國家通過稅種的設置以及在稅目、稅率、加成徵收或減免稅等方面的規定,可以調節社會生產、交換、分配和消費,促進社會經濟的健康發展。

3).稅收具有維護國家政權的作用

國家政權是稅收產生和存在的必要條件,而國家政權的存在又依賴於稅收的存在。沒有稅收,國家機器就不可能有效運轉。同時,稅收分配不是按照等價原則和所有權原則分配的?而是憑藉政治權利?對物質利益進行調節,體現國家支持什麼、限制什麼,從而達到維護和鞏固國家政權的目的。

4).稅收具有監督經濟活動的作用

國家在徵收稅款過程中,一方面要查明情況,正確計算並徵收稅款;另一方面又能發現納稅人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或是在繳納稅款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國家稅務機關對徵稅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可以採取措施糾正,也可以通知納稅人或政府有關部門及時解決。

稅收本質的具體意義和內涵是什麼?

稅收的涵義

稅收是國家為滿足社會公共需要,憑藉公共權力,按照法律所規定的標準和程序,參與國民收入分配,強制地、無償地取得財政收入的一種方式。馬克思指出:“賦稅是政府機器的經濟基礎,而不是其他任何東西。”“國家存在的經濟體現就是捐稅”。恩格斯指出:“為了維持這種公共權力,就需要公民繳納費用——捐稅。”19世紀美國大法官霍爾姆斯說:“稅收是我們為文明社會付出的代價。”這些都說明了稅收對於國家經濟生活和社會文明的重要作用。

稅收的特徵

稅收與其他分配方式相比礌具有強制性、無償性和固定性的特徵,習慣上稱為稅收的“三性”。

1、稅收的強制性。

稅收的強制性是指稅收是國家以社會管理者的身份,憑藉政權力量,依據政治權力,通過頒佈法律或政令來進行強制徵收。負有納稅義務的社會集團和社會成員,都必須遵守國家強制性的稅收法令,在國家稅法規定的限度內,納稅人必須依法納稅,否則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這是稅收具有法律地位的體現。強制性特徵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稅收分配關係的建立具有強制性,即稅收徵收完全是憑藉國家擁有的政治權力;另一方面是稅收的徵收過程具有強制性,即如果出現了稅務違法行為,國家可以依法進行處罰。

2、稅收的無償性。

稅收的無償性是指通過徵稅,社會集團和社會成員的一部分收入轉歸國家所有,國家不向納稅人支付任何報酬或代價。稅收的這種無償性是與國家憑藉政治權力進行收入分配的本質相聯繫的。無償性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是指政府獲得稅收收入後無需向納稅人直接支付任何報酬;另一方面是指政府徵得的稅收收入不再直接返還給納稅人。稅收無償性是稅收的本質體現,它反映的是一種社會產品所有權、支配權的單方面轉移關係,而不是等價交換關係。稅收的無償性是區分稅收收入和其他財政收入形式的重要特徵。

3、稅收的固定性。

稅收的固定性是指稅收是按照國家法令規定的標準徵收的,即納稅人、課稅對象、稅目、稅率、計價辦法和期限等,都是稅收法令預先規定了的,有一個比較穩定的試用期間,是一種固定的連續收入。對於稅收預先規定的標準,徵稅和納稅雙方都必須共同遵守,非經國家法令修訂或調整,徵納雙方都不得違背或改變這個固定的比例或數額以及其他制度規定。

稅收的三個基本特徵是統一的整體。其中,強制性是實現稅收無償徵收的強有力保證,無償性是稅收本質的體現,固定性是強制性和無償性的必然要求。

在國家產生的同時,也就出現了保證國家實現其職能的財政。在我國古代的第一個奴隸制國家夏朝,最早出現的財政徵收方式是“貢”,即臣屬將物品進獻給君王。當時,雖然臣屬必須履行這一義務,但由於貢的數量,時間尚不確定,所以,“貢”只是稅的雛形。而後出現的“賦”與“貢”不同。西周,徵收軍事物資稱“賦”;徵收土產物資稱“稅”。春秋後期,賦與稅統一按田畝徵收。"賦"遠指軍賦,即君主向臣屬徵集的軍役和軍用品。但事實上,國家徵集的收入不僅限於軍賦,還包括用於國家其他方面支出的產品。此外,國家對關口、集市、山地、水面等徵集的收入也稱"賦"。所以,"賦"已不僅指國家徵集的軍用品,而且具有了“稅”的涵義。有歷史典籍可查的對土地產物的直接徵稅,始於公元前594年(魯宣公十五年)魯國實行了"初稅畝",按平均產量對土地徵稅.後來,"賦"和"稅"就往往並用了,統稱賦稅。秦漢時,分別徵收土地稅、壯丁稅和戶口稅。明朝攤丁入地,按土地徵稅。清未,租稅成為多種捐稅的統稱。農民向地主交納......

什麼是稅收?稅收的特點是什麼

稅收是國家為實現其職能,憑藉政治權力,按照法律規定,通過稅收工具強制地、無償地徵參與國民收入和社會產品的分配和再分配取得財政收入的一種形式.取得財政收入的手段有多種多樣,如稅收、發行貨幣、發行國債、收費、罰沒等等,而稅收則是大部分國家取得... 稅收具有無償性、強制性和固定性的形式特徵 稅收三性是一個完整的統一體,它們相輔相成、缺一不可.

稅收的特徵:

1、稅收的強制性.稅收的強制性是指稅收是國家以社會管理者的身份,憑藉政權力量,依據政治權力,通過頒佈法律或政令來進行強制徵收.負有納稅義務的社會集團和社會成員,都必須遵守國家強制性的稅收法令,在國家稅法規定的限度內,納稅人必須依法納稅,否則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這是稅收具有法律地位的體現.強制性特徵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稅收分配關係的建立具有強制性,即稅收徵收完全是憑藉國家擁有的政治權力;另一方面是稅收的徵收過程具有強制性,即如果出現了誰我違法行為,國家可以依法進行處罰.

2、稅收的無償性.稅收的無償性是指通過徵稅,社會集團和社會成員的一部分收入轉歸國家所有,國家不向納稅人支付任何報酬或代價.稅收的這種無償性是與國家憑藉政治權力進行收入分配的本質相聯繫的.無償性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是指政府或的稅收收入後無需向納稅人直接支付任何報酬;另一方面是指政府徵得的稅收收入不再直接返還給納稅人.稅收無償性是稅收的本質體現,它反映的是一種社會產品所有權、支配權的單方面轉移關係,而不是等價交換關係.稅收的無償性是區分稅收收入和其他財政收入形式的重要特徵.

3、稅收的固定性.稅收的固定性是指稅收是按照國家法令規定的標準徵收的,即納稅人、課稅對象、稅目、稅率、計價辦法和期限等,都是稅收法令預先規定了的,有一個比較穩定的試用期間,是一種固定的連續收入.對於稅收預先規定的標準,徵稅和納稅雙方都必須共同遵守,非經國家法令修訂或調整,徵納雙方都不得違背或改變這個固定的比例或數額以及其他制度規定.

稅收的三個基本特徵是統一的整體.其中,強制性是實現稅收無償徵收的強有力保證,無償性是稅收本質的體現,固定性是強制性和無償性的必然要求.

“取之於民,用之於民”是稅收的什麼?本質?特徵?概念?作用?

本質,來源於民,用於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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