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有精神病怎樣離婚?
一方精神病,一方要離婚如何解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中明確了幾種視為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的,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其中第三條規定了夫妻一方如果患有精神病的,另一方可以起出離婚,具體情況如下。
1、婚前隱瞞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
一方患有精神病,為了能夠穩定婚姻達到婚姻的成立,向婚姻的另一方隱瞞了自己的病情,在結婚後,一方犯病,致使另一方知道了病情。犯病的一方經過多方尋醫問診,並且沒有得到控制,而且有可能更加嚴重。
2、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
一方婚前有患有精神病,婚姻的另一方也知道其患有精神病的,而且另一方明知道一方有精神病,還要和其登記結婚的。
3、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一方婚前沒有精神病史,而在結婚之後,突然得病。發病的一方經過多處診治,病情無法控制而且經醫院診斷其精神病再也無法治癒的。
只要符合以上三種情況之一的,不論結婚的另一方是否知道婚姻的一方有精神病,均可以到法院起訴離婚,或者雙方協議離婚。在審判實現中,法院會如何判決哪?
精神病人成為被告。法院在訴訟中為患精神病的被告指定代理人,是為了更好地維護其權益,尤其是財產權益,當事人之間是否離婚,由法院根據當事人的婚姻狀況和法律規定予以裁判,被指定的代理人無權替被告作出離婚與否的意思表示。
婚前隱瞞了病情,婚後經治不愈,應做好工作,准予離婚;原來夫妻感情比較好,結婚多年,生育子女的,應指出夫妻間有相互扶助的義務,做好思想工作,以不離為宜。如確係久治不愈,事實證明夫妻關係已無法再維持下去的,經對方、親屬以及有關單位安排好病患者的生活、醫療、等問題後,可准予離婚。
精神病患者通常無經濟來源,無勞動能力,喪失就業機會,生活無保障,離婚很有可能導致患病方生活更加困難,作為非患病的夫或妻一方離婚時,在財產分割上及經濟扶助上,應給予精神病患者一定的經濟幫助,這不僅是人道主義倡導的,也是社會公序良俗所鼓勵的。而且,我國《婚姻法》和相關的司法解釋中規定,處理中,一方為精神病人的,另一方應支付一定的經濟幫助款項或者是提供一定財產。在實踐審判中,法院常常會判決無病一方給予對方一定的經濟補償。至於補償的數額,應根據當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收入多少、家庭經濟狀況、經濟能力、子女負擔等各方面綜合考慮確定。
夫妻一方患有精神病,另一方提出離婚人民法院會如何處理?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提出離婚的理由第五項中指出“其他導致夫妻破裂的情形”,是指前四項法定理由以外的其他理由。因配偶患有精神病,導致夫妻感情破裂,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如果理由成立,經調解無效,人民法院可以判決離婚。 配偶患有精神病的情形有以下三種情況: 1.婚前曾患過精神病,婚後因受某種刺激復發; 2.婚前未曾患有精神病,婚後因某種強刺激或外傷造成精神病; 3.因精神病遺傳而在婚後患精神病。 因婚前患過精神病或因家族有精神病遺傳患精神病,不論是否隱瞞,均不是准予或不準予離婚的理由。只有因配偶患有精神病而導致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時,才可作為離婚的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規定,因一方患有精神病對方要求離婚的,處理時既要保障婚姻自由,又要有利於患者的治療和生活上的安置。婚前隱瞞了病情,婚後經治不愈的,應做好工作,准予離婚;原來夫妻感情比較好,結婚多年,生有子女的,應指出夫妻間有互相扶助的義務,做好思想工作,以不離為宜。如確係久治不愈,事實證明夫妻關係已無法再維持下去的,經對方、親屬以及有關單位安排好精神病患者的生活、治療、監護等問題後,可准予離婚。根據上述司法解釋意見,夫妻一方患有精神病,對方要求離婚的,是否判決准予離婚的關鍵是患者的精神病能否治癒。無論精神病患於何時,對方在結婚前是否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只要可以確定夫妻一方的精神病經治不愈(適用於婚前隱瞞了精神病的情況)或者久治不愈(適用於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的情況),即可以認定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經調解無效,人民法院可以判決准予離婚。但“經治不愈”或者“久治不愈”過於抽象,缺乏可操作性。還有待司法實踐中摸索和把握尺度。總之從立法原則看,對一方患有精神病的離婚案件應謹慎處理。
精神病人如何離婚
夫妻一方有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情況,只能提起訴訟離婚。
一、《婚姻法》規定的離婚,要求是夫妻自願離婚,如果一方已經沒有民事行為能力,就談不上自願了。由此可認為,夫妻一方無民事行為能力,就不可以通過協議的方式離婚,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方的其他親屬不能代理其進行協議離婚。此種情況下,有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一方,向婚姻登記部門提出離婚登記申請的,婚姻登記部門是不會受理的,會告知他們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二、在訴訟中,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方的親屬要確定法定代理人代其訴訟。法定代理人的範圍:父母、成年子女、有撫養關係的成年兄弟姐妹,若無上述範圍的法定代理人,可根據民法、民訴法規定的方式確定法定代理人。
三、這種離婚訴訟,可以協議結案。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方的法定代理人可以與對方就離婚、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達成協議,如不能達成協議,可由法院直接判決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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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患有精神病,另一方能否要求離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因一方患精神病對方要求離婚的,處理時既要保障婚姻自由,又要有利於對患者的治療和生活上的安置.婚前隱瞞了病情,婚後經治不愈的,應做好工作,准予離婚;原來夫妻感情比較好,結婚多年,生有子女的,應指出夫妻間有互相扶助的義務,做好思想工作.以不離為宜.如確係久治不愈,事實證明夫妻關係已無法再維持下去的,經對方、親屬以及有關單位安排好病患者的生活、醫療、監護等問題後,可准予離婚。
根據上述規定,一方有精神病,另一方要求離婚,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無論是在婚前或婚後患病,經須久治不愈,如果患病時間短或者說能治好的情況下是不符合離婚條件的。
2、必須對患有精神病的一方的生活問題做出安排,不能讓其自生自滅,如精神病患者在離婚後,由其父母或有監護人照料或者在離婚後,仍有另一方給予照料,這樣就可以離婚。
在實際生活中,由予一方患精神病後,給雙方婚姻造成客觀上的障礙,使婚姻的目的不能實現或功能喪失,如不允許另一方離婚則對另一方來說是個折磨,是不公平的,也是不人道的,所以一方患精神病後,另一方在對其生活有所安排後完全是可以要求離婚的,也是合情合理合法的,不要有思想壓力,也不會揹負不忠不義之名。
新婚姻法如妻子患精神病是否可以離婚
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
有一方有精神病能離婚嗎?
魏國鵬律師的解答:你朋友的老婆在婚後患了精神病、久治不愈的,符合法律規定的感情破裂的條件,你朋友有權起訴要求離婚,法律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准予或不準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為區分的界限。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係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和審判實踐經驗,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癒的。2.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根據上述第3條的規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你朋友可以起訴離婚。
一方有精神病能離婚嗎
首先,如果該案例中涉及的精神病人,不具備完全的行為能力,那麼雙方不適合採取協議的方式離婚。同時,民政局也不會受理雙方的離婚申請。因為精神病人,沒有獨立甄別事務的能力。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二條規定, 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一)未達成離婚協議的;
(二)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
(三)其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的。
其次,該案例中,想離婚的一方,可以單方面到法院起訴離婚。法院會根據起訴方的起訴理由判斷是否支持雙方離婚。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同時,根據《最高法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卻已破裂的若干意見》規定,一方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法院可以判決雙方離婚。
如果.有一方有精神病可以離婚嗎
應該是不可以,好像要負責到底
夫妻雙方中有一方有精神疾病該怎麼離婚
第一。如果對方的精神問題是結婚前就存在的。可以申請無效婚姻。
第二。對方的精神問題是婚後產生的。可以申請強制離婚。(沒聽說拋棄的。又不是孩子有精神問題要拋棄。夫妻本是同林鳥。大難臨頭各自飛。法律不可能要求彼此結婚。如果有精神問題了。就不能離婚。選擇再次幸福的機會)
財產發麵就不太清楚了。如果有孩子肯定是判給沒精神問題這方了。財產也別太糾結了。和一個精神有問題的人共度一生都不如淨身出戶早日得到幸福。
一方有精神病可以離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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