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假補休是什麼意思?
4月5日放假,4月6日補休.是什麼意思
這裡的意思是:4月5日是清明節,是國家法定節假日,但由於2015年4月5日是星期天,故4月6日繼續休息以彌補法定節假日佔用的星期天。今年端午節6月20日、6月21日也是類似的情況。
2014年12月16日,國務院辦公廳公佈了2015年部分節假日安排,具體情況如下:
一、元旦:1月1日至3日放假調休,共3天。1月4日(星期日)上班。
二、春節:2月18日至24日放假調休,共7天。2月15日(星期日)、2月28日(星期六)上班。
三、清明節:4月5日放假,4月6日(星期一)補休。
四、勞動節:5月1日放假,與週末連休。
五、端午節:6月20日放假,6月22日(星期一)補休。
六、中秋節:9月27日放假。
七、國慶節:10月1日至7日放假調休,共7天。10月10日(星期六)上班。
供參考。
補休是什麼意思
端午節那天正好是20日星期六,故22日繼續休息以彌補法定節假日佔用的星期六。
2015放假安排 補休是什麼意思
假日補休啥意思
什麼叫調休休息日
1號2號是週六週日,你應該休息,但國家不讓你休息,這兩天還照常上班,等到7號頂號在休息,這就是調休。
2017元旦補休什麼意思,放幾天
說是放假三天,其實就是放一天啊。因為1號是週日,所以週一就補休一天。
清明節放假幾天補休是什麼意思
清明節法定休假1天。由於今年清明節是週六,本來就是休息日,所以下週一(7號)補休1天。
1、您哪年出生與能否拒絕上晚上12點到早上8點的工作沒有關係。因為您已經年滿16週歲。十六週歲以上,依靠自己勞動能力為主要生活來源的人,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聘用年滿十六週歲的勞動者不違反勞動法。
2、《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所以,老闆要求您多上十天班不符合法律規定。
3、您沒有提前30天書面通知老闆您要辭職,老闆會有不同說法,您要有心理準備。
4、建議您既然有更好的單位可去,就不要計較一時的經濟損失,直接去新單位上班。
由於您說的不是很清楚準確,暫時就這些建議,希望對您有用。
清明節的補休到底是什麼意思
《國務院關於修改 <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 的決定》第六條規定:“全體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六、星期日,應當在工作日補假。”清明節剛好遇上了週末,所以在週一補休一天。因此週一也是不用上課的。 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
請問補休是中國特色嗎,其實不就相當於沒有放假嗎?
1、補休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休息日安排加班應先安排補休的。不能補休就需要支付二倍加班工資的。補休也是為了保證員工的休息權利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法定假期剛好是星期天,休假調到第二天補休,這是國家法定的嗎?是否有相關條例。
只有星期休息日才能調休,法定節假日是不能調休的,只能按照規定支付加班費了,加班費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計算。
關於法定假日補休和年假的問題
這要看您的年休假有幾天。
若您的年休假僅有5天,則您年休假在公司新年放假期間已休完,無所謂補休。
若您的年休假有10天或15天,則您年休假在公司新年放假期間未休完,可以補休,但補休的僅是年休假,法定假日由國務院規定在特定的日期休息,不可順延或補休。新年放假期間適逢雙休日或您公司規定的每週休息日,若沒有休完可以順延。
附相關規定: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了實施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 (以下稱用人單位)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職工,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 (以下簡稱年休假)。
第四條 年休假天數根據職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職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視同工作期間,應當計為累計工作時間。
第五條 職工新進用人單位且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規定的折算方法為: (當年度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
第六條 職工依法享受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以及因工傷停工留薪期間不計入年休假假期。
第七條 職工享受寒暑假天數多於其年休穿天數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確因工作需要,職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數少於其年休假天數的,用人單位應當安排補足年休假天數。
第八條 職工已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年度內又出現條例第四條第 (二)、 (三)、 (四)、 (五)項規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第九條 用人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年休假。用人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年休假或者跨1個年度安排年休假的,應徵得職工本人同意。
第十條 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少於應休年休假天數,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第十一條 計算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日工資收入按照職工本人的月工資除以月計薪天數(21.75天)進行折算。
前款所稱月工資是指職工在用人單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前12個月剔除加班工資後的月平均工資。在本用人單位工作時間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月份計算月平均工資。
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實行計件工資、提成工資或者其他績效工資制的職工,日工資收入的計發辦法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並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前款規定的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
用人單位當年已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多於折算應休年休假的天數不再扣回。
第十三條 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約定的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規定的年休假天數、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高於法定標準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有關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