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排除合理懷疑?

General 更新 2024-12-23

刑事訴訟法中說的排除合理懷疑是什麼意思

其實這是美國最高法院提出的一個概念,但是,這個概念屬於特別抽象的概念,在司法實踐中,一般是指一個理性的普通人,在客觀公正的角度下,提出的對證據證明力的懷疑。

如何理解和適用"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明標準

合理懷疑已經排除也就是證據達到了確實、充分的要求,即: 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的事實以排除合理懷疑 排除合理懷疑要求根據證據得出的結論具有唯一性

英美法系中 排除合理懷疑理論 是什麼意思?

英美法系中排除合理懷疑理論是英美法系長期積累而逐步形成的刑事訴訟證明標準,排除合理懷疑有著豐富而又飽受爭議的內涵。要全面的理解該證明標準,就要從其適用主體、排除對象、理論依據和程序性、實體性措施保障等方面進行分析。對英美福系傳統意義上的排除合理懷疑與我國相關規定的必要區分,有利於準確把握其在訴訟證明中的合理內涵,也為中國證明標準的構建完善打下堅實的基礎。

律師:什麼是合理懷疑?

首先需要說明的是,我們國家沒有說刑事證據要排除一切合理懷疑,而是排除合理懷疑,因為刑事訴訟關係到一個人是否失去自由甚至生命的問題,當然需要比較高標準,比如前段時間的念斌案件就是典型。關於排除合理懷疑,根據現行刑事訴訟法對何謂“證據確實、充分”做出了明確的解釋性規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這是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次對“證據確實、充分”作出解釋性規定

刑事證明標準中的“排除一切合理懷疑”具體內容是什麼

2004年11月19日凌晨2時許,本市某廠值班室的紅外線報警器突然報警,保安人員進入廠辦公樓,發現辦公樓北側一層的鋁合金窗戶被打開。經逐層察看,發現三樓總經理辦公室被撬,屋內物品被翻亂。後保安人員在四樓樓頂發現犯罪嫌疑人楊某、戴某躲在角落,但兩人身邊沒有贓物和作案工具。經查找,在兩名嫌疑人樓頂所處位置的下方發現散落的被盜現金和手機。因該廠保安人員缺乏法制意識,未及時報案。第二天早上民警接報案趕至現場時,被盜的辦公室現場已被保安人員破壞,無法提取指紋、足跡,現場一把可疑的改錐也被保安人員觸摸過,已經無法提取指紋;散落的贓物也被保安人員收集起來。兩名嫌疑人始終拒不承認其實施了盜竊行為。

在兩名犯罪嫌疑人是否構成盜竊罪的問題上,存在兩種不同的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雖然本案沒有直接證據,且兩名犯罪嫌疑人拒不承認犯罪事實,但報警器響後保安在短時間內封鎖了被盜辦公樓,並在四樓發現犯罪嫌疑人,基本可以排除他人作案可能;同時, 在犯罪嫌疑人樓頂所在位置的樓下發現被盜物品,且在一二層之間的電線上發現一張紙幣,可以證明被盜物品是從高處扔下的;兩名嫌疑人供述互相矛盾,且其辯解與常理不符,可以證明其辯解是站不住腳的;本案證人證言相互一致,具有較高的可信度。所以,本案的間接證據已形成完整的證據鎖鏈,足以證明兩名犯罪嫌疑人實施了盜竊行為。另一種意見認為:本案缺乏證明犯罪事實的直接證據,兩名犯罪嫌疑人始終拒不承認犯罪事實,並且缺乏相關的痕跡鑑定。本案的間接證據只能證明發生了財物被盜的事實,並不能證明是兩名犯罪嫌疑人實施了盜竊行為,犯罪事實與嫌疑人之間缺少關聯性的證據。在不能排除合理懷疑的情況下,不能認定兩名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應立即予以釋放。

通過以上兩種意見的分析,我們可以看出,兩種意見依據的證明標準是不同的,前者從正面考慮,依據間接證據形成鎖鏈而判定有罪。後者從反面考慮,認為不能排除合理懷疑而不能定罪。那麼,究竟應該適用何種證明標準呢?

“排除合理懷疑”(beyond any reasonable doubt)是英美法系國家採用的證明標準,最早產生於18、19世紀。這一證明標準的基本內容是,在刑事訴訟中,起訴方證明被告人所犯被控之罪行,必須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的程度。對於“排除合理懷疑”的含義,權威的法律詞典《布萊克法律詞典》解釋為,所謂排除合理懷疑,“是指全面的證實、完全的確信或者一種道德上的確定性;這一詞彙與清楚、準確、無可置疑這些詞相當。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罪行必須被證明到排除合理懷疑的程度方能成立,意思是,被證明的事實必須通過它們的證明力使罪行成立。”“‘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明,並不排除輕微可能的或者想象的懷疑,而是排除每一個合理的假設,除非這種假設已經有了依據;它是‘達到道德上的確信’的證明,是符合陪審團的判斷和確信的證明,作為理性的人的陪審團成員在根據有關指控犯罪是有被告人事實的證據進行推理時,是如此確信,以至於不可能作出其他合理的推論。”適用沉默權的國家通常將排除合理懷疑作為刑事指控方的證明標準。因為在這些國家,一般均規定刑事被告人不承擔證明責任,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責任由控方承擔。控方必須要排除一切合理懷疑來證明自己的指控,同時還要說服陪審團對控方的指控排除合理懷疑,從而形成一個有利於控方的裁判。也就是說,陪審員的內心確信是構成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據標準的基礎,陪審員如果不能達到排除一切合理懷疑,是不能宣判被告人有罪的。

但是,我國學者所主張的“排除合理懷疑”並非直接照搬英美國家的證明標準,樊崇義教授認為,西方國家“排除合理懷疑”的表述無論從文字解釋上,還......

如何理解和適用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明標準

從新刑事訴訟法第195條的規定來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證明標準仍然是“證據確實、充分”,但其第53條對這一標準的內涵作了新的規定,具體包括以下三項內容: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專家認為,前兩項規定屬於“證據標準”,是對證據本身的要求,其中“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是對證據量的要求,“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是對證據質的要求;第三項關於“排除合理懷疑”的規定,是對運用證據認定案件事實所要達到的程度的要求,是關於證明標準的新解釋。

“合理懷疑”是什麼意思

合理懷疑是一個刑法上的概念,其實合理懷疑意思本身就很明確了,就是合理性的懷疑。排除合理懷疑是證明犯罪的一個標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三條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刑訴 排除合理懷疑 5分

合理懷疑,是指一個普通的理性人憑藉日常生活經驗對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明智而審慎地產生的懷疑。

1、排除合理懷疑重在排除“合理”的懷疑,強調懷疑的合理性。

2、,排除合理懷疑是要排除有正當理由的懷疑,而非任意妄想的懷疑。

3、排除合理懷疑要求法官確信指控的犯罪事實存在。

4、排除合理懷疑不要求達到絕對確定的程度,不要求百分之百的確定無疑。

作用:

1、能夠實現“疑罪從無”的人權保障理念,確保事實認定者作出正確的決定。

2、有利於減少錯判的風險。

3、排除合理懷疑標準在懲罰犯罪和保障人權兩個方面發揮重要作用。

如何理解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排除合理懷疑

新刑事訴訟法關於排除合理懷疑證明的理解 。排除合理懷疑重在排除“合理”的懷疑,強調懷疑的合理性 所謂排除合理標準,是宏觀上從一般生活經驗上對證據進行謹慎認真的認定。

排除合理懷疑是要排除有正當理由的懷疑,並不是隨意臆想的懷疑 世界上生活中並不是任何一件事情都是絕對實然的,我們不能像在日常生活中對於各 “懷疑”是需要有合理正當理由的懷疑,種情況的猜想和臆想來對待刑事案件的事實認定,不是胡思亂想,不是隨意猜測。因此,合理懷疑應當是法官或者人民陪審員根據理性對案內證據情況經過仔細思考後產生的懷疑。

排除合理懷疑是要求司法審判者針對案件事實形成內心確認 “排除合理懷疑”無可厚非的是具有經驗主義因素的,法官在進行事實認定的時候往往帶著自我的主觀認定在其中,有些類似於判例法系國家的審判方式,我們在對合理懷疑進行分析和排除的時候,需要聯繫到普通法系國家的“內心確認”標準,形成一種在道德層面上的“確認”。

排除合理懷疑和高度蓋然性哪個標準高

合理懷疑一切合理懷疑? 1、排除合理懷疑重在排除“合理”的懷疑,強調懷疑的合理性。

2、,排除合理懷疑是要排除有正當理由的懷疑,而非任意妄想的懷疑。 3、排除合理懷疑要求法官確信指控的犯罪事實存在。 4、排除合理懷疑不要求達到絕對確定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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