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鎮幾年一次換屆?

General 更新 2024-11-18

省市縣鄉四級換屆幾年一次

五年一屆

縣鄉兩級人大代表換屆選舉 多久一次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縣、鄉兩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時間的決定》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按照縣、鄉兩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換屆選舉同步進行的原則,在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間,安排本行政區域內的縣、鄉兩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換屆選舉工作。”據瞭解,你省上次縣級人大換屆選舉時間是2003年4月至9月,鄉鎮人大換屆選舉時間是在2001年下半年至2002年上半年。這次如提前到2006年上半年換屆,縣級普遍提前2年以上。建議在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規定的換屆選舉時間內,以提前或推遲換屆選舉一般不超過一年來安排你省縣、鄉人大換屆時間為好。

省、市、縣、鎮的換屆順序是怎麼安排的?幾年一換?在哪一屆的哪一次黨代會和人大會議上換? 200分

換屆是自下而上,最先開始的是基礎政府,鄉鎮街一級,黨代會,選舉。之後是人大會議,選舉人大主席團人選,選定政府領導人員。

而後是縣一級,人大會議選舉。地市,省,最後是國家。逐級選舉一府兩院。

黨代會先開,之後是人大。

下一屆政府換屆是在2018年嗎?大概是幾月份?各地級市的區是在什麼時候換屆呢?跟縣鄉不一樣嗎? 10分

下一場應該是在3月14日的凌晨3點半。

縣鄉換屆面臨哪些新形勢 新情況

選舉法選舉法修改後縣鄉人大換屆選舉工作面臨的問題 年初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對選舉法進行了第五次修改。這次修改,增加了一些新的內容,並對部分條款進行了修訂完善。從章節變化方面看,老法為十一章涉及五十二條;新法增至十二章共五十七條,其中“第二章選舉機構”屬新增章節。從修改的主要內容方面看,既有具體操作發生根本性變化的,也有在老法的基礎上又作進一步明確和完善的。 一、選舉法修改的主要內容 (一)在具體操作方面發生變化的主要內容 1、關於城鄉按相同人口比例選舉人大代表的規定,在新法的第十四、第十六等條款中都有相應規定。 2、關於選舉機構中對選舉委員會的產生、迴避、職責和工作要求的規定,特別是第九條第二款明確規定了“選舉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為代表候選人的,應當辭去選舉委員會的職務”。 3、關於選民登記中第二十八條原規定對於公佈的選民名單有不同意見的,可以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申訴,改為“可以在選民名單公佈之日起五日內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申訴”,具體規定了法定時間。 4、關於代表候選人與與選民見面的規定 (1)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增加了“接受推薦的代表候選人應當向選舉委員會或者大會主席團如實提供個人身份、簡歷等基本情況。提供的基本情況不實的,選舉委員會或者大會主席團應當向選民或者代表通報”。 (2)第三十一條規定選舉委員會在公佈第一輪代表候選人名單的同時代表候選人的基本情況也要一起公佈,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及正式代表候選人的基本情況原規定在選舉日的五日前以前公佈,修改為“在選舉日的七日以前公佈”,這屬法定時間進行了調整。 (3)第三十三條原規定選舉委員會可以組織代表候選人與選民見面,回答選民的問題,修改為“選舉委員會根據選民的要求,應當組織代表候選人與選民見面,由代表候選人介紹本人的情況,回答選民的問題”。 5、 關於選舉程序方面的規定 (1)第三十六條把原第三十四條規定中選舉的後一句各選區應當設立投票站、流動票箱或者召開選舉大會進行選舉,修改為“選舉委員會應當根據各選區選民分佈狀況,按照方便選民投票的原則設立投票站,進行選舉。選民居住比較集中的,可以召開選舉大會,進行選舉;因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動不便或者居住分散並且交通不便的選民,可以在流動票箱投票”。 (2)第三十八條新增了“選舉時應當設有祕密寫票處”的明確規定。 (二)在老法的基礎上又作進一步明確和完善的內容 1、第七條原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選舉經費,由國庫開支修改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選舉經費,列入財政預算,由國庫開支”。 2、第十四條原規定代表名額由本級人大常委會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進行分配,現規定“代表名額由本級人大常委會或者本級選舉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域所轄的下級各行政區域或者各選區的人口數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鄉人口數相同的原則分配”。 3、第二十九條增加了第二款內容,“各政黨、各人民團體聯合或者單獨推薦的代表候選人的人數,每一選民或者代表參加聯名推薦的代表候選人的人數,均不得超過本選區或者選舉單位應選代表的名額。 4、第三十四條(新增內容)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應當嚴格依照法定程序進行,並接受監督。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預選民或者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 5、第四十條規定接受選民代為投票時,明確“應當按照委託人的意願代為投票”,並增加了第二款內容“代表候選人的近親屬不得擔任監票人、計票人”。 6、第四十五條(新增內容)“公民不得同時擔任兩個以上無隸屬關係的行政區域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7、對接......

換屆的縣鄉人大換屆

根據憲法關於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5年的規定,自2011年起,全國縣鄉兩級人大將進行新一輪換屆選舉工作。為幫助廣大人民群眾進一步瞭解我國人大代表選舉制度,積極參加縣鄉人大代表的選舉,新華社記者帶著社會關心的一些問題,採訪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有關負責同志,請其就正在開展的全國縣鄉人大換屆選舉工作進行系統講解。 一問:這次縣鄉人大代表換屆選舉與往屆相比有哪些不同?答:今年開始進行的新一輪縣鄉人大代表換屆選舉,是1979年以來我國依法進行的第10次鄉級人大代表選舉、第9次縣級人大代表選舉,將選舉產生縣鄉兩級人大代表200多萬人,涉及縣級政權2000多個、鄉級政權3萬多個,這是全國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人民當家做主的又一次重要實踐。2010年3月14日,十一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選舉法的決定。這次選舉法修改的突出特點和主要精神,可概括為“實行一個相同”、“體現三個平等”。新一輪的縣鄉人大換屆選舉應當嚴格按照修改後的選舉法進行。“實行一個相同”,就是落實黨的十七大提出的要求,實行城鄉按相同人口比例選舉人大代表。“體現三個平等”包括:一是人人平等,保障公民都享有平等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二是地區平等,保障各地方在國家權力機關有平等的參與權,有關行政區域不論人口多少,都應有相同的基本名額數,都能選舉一定數量的代表;三是民族平等,保障各民族都有適當數量的代表。三個平等體現了我國國體、政體的內在要求。二問:我國人大代表選舉制度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答: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於1953年制定頒佈選舉法,1979年修訂頒佈選舉法,其後又先後進行了五次修改,我國人大代表的選舉制度不斷完善,形成了普遍、平等、差額、直接選舉與間接選舉相結合、無記名投票的選舉原則。第一,普遍性原則,是指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公民具有廣泛性、普遍性,凡是達到法定年齡的公民都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因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而沒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人是極少數。第二,平等性原則,是指公民在選舉中的地位平等,享有同等的選舉權。具體來說,就是每一選民在一次選舉中都有一個投票權,並且每一張選票的效力相同。第三,直接選舉與間接選舉相結合的原則,直接選舉是指將代表名額分配到選區,由選區選民直接投票選舉產生代表;間接選舉是指將代表名額分配到選舉單位,由選舉單位召開選舉會議選舉產生代表。我國縣鄉兩級人大代表由直接選舉產生,全國、省級、設區的市級的人大代表由間接選舉產生。第四,差額選舉原則,是指代表候選人的人數多於應選代表的名額。第五,無記名投票原則,又稱祕密選舉原則,即選票上不署投票人的姓名,投票人對代表候選人按照規定的符號表示贊成、反對、棄權,或者另選他人。三問:在我國哪些人享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答:根據憲法和選舉法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18週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這就是說,在我國,公民只要符合以下三個條件就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一是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二是年滿18週歲,三是依法享有政治權利。四問:縣鄉人大代表換屆選舉由誰主持? 答:根據選舉法的規定,縣鄉兩級設立選舉委員會,主持本級人大代表的選舉。選舉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由縣級人大常委會任命。選舉法還規定,選舉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為代表候選人的,應當辭去選舉委員會的職務。選舉委員會的職責是:劃分選舉本級人大代表的選區,分配各選區應選代表的名額;進行選民登記,審查選民資格,公佈選民名單;受理對於選民名單不同意見的申訴,並作出決定......

縣鄉人大代表換屆準備階段有哪些

選舉法選舉法修改後縣鄉人大換屆選舉工作面臨的問題年初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對選舉法進行了第五次修改。這次修改,增加了一些新的內容,並對部分條款進行了修訂完善。從章節變化方面看,老法為十一章涉及五十二條;新法增至十二章共五十七條,其中“第二章選舉機構”屬新增章節。從修改的主要內容方面看,既有具體操作發生根本性變化的,也有在老法的基礎上又作進一步明確和完善的。一、選舉法修改的主要內容(一)在具體操作方面發生變化的主要內容1、關於城鄉按相同人口比例選舉人大代表的規定,在新法的第十四、第十六等條款中都有相應規定。2、關於選舉機構中對選舉委員會的產生、迴避、職責和工作要求的規定,特別是第九條第二款明確規定了“選舉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為代表候選人的,應當辭去選舉委員會的職務”。3、關於選民登記中第二十八條原規定對於公佈的選民名單有不同意見的,可以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申訴,改為“可以在選民名單公佈之日起五日內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申訴”,具體規定了法定時間。4、關於代表候選人與與選民見面的規定(1)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增加了“接受推薦的代表候選人應當向選舉委員會或者大會主席團如實提供個人身份、簡歷等基本情況。提供的基本情況不實的,選舉委員會或者大會主席團應當向選民或者代表通報”。(2)第三十一條規定選舉委員會在公佈第一輪代表候選人名單的同時代表候選人的基本情況也要一起公佈,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及正式代表候選人的基本情況原規定在選舉日的五日前以前公佈,修改為“在選舉日的七日以前公佈”,這屬法定時間進行了調整。(3)第三十三條原規定選舉委員會可以組織代表候選人與選民見面,回答選民的問題,修改為“選舉委員會根據選民的要求,應當組織代表候選人與選民見面,由代表候選人介紹本人的情況,回答選民的問題”。5、關於選舉程序方面的規定(1)第三十六條把原第三十四條規定中選舉的後一句各選區應當設立投票站、流動票箱或者召開選舉大會進行選舉,修改為“選舉委員會應當根據各選區選民分佈狀況,按照方便選民投票的原則設立投票站,進行選舉。選民居住比較集中的,可以召開選舉大會,進行選舉;因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動不便或者居住分散並且交通不便的選民,可以在流動票箱投票”。(2)第三十八條新增了“選舉時應當設有祕密寫票處”的明確規定。(二)在老法的基礎上又作進一步明確和完善的內容1、第七條原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選舉經費,由國庫開支修改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選舉經費,列入財政預算,由國庫開支”。2、第十四條原規定代表名額由本級人大常委會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進行分配,現規定“代表名額由本級人大常委會或者本級選舉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域所轄的下級各行政區域或者各選區的人口數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鄉人口數相同的原則分配”。3、第二十九條增加了第二款內容,“各政黨、各人民團體聯合或者單獨推薦的代表候選人的人數,每一選民或者代表參加聯名推薦的代表候選人的人數,均不得超過本選區或者選舉單位應選代表的名額。4、第三十四條(新增內容)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應當嚴格依照法定程序進行,並接受監督。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預選民或者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5、第四十條規定接受選民代為投票時,明確“應當按照委託人的意願代為投票”,並增加了第二款內容“代表候選人的近親屬不得擔任監票人、計票人”。6、第四十五條(新增內容)“公民不得同時擔任兩個以上無隸屬關係的行政區域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7、對接受代表辭職的程序規定,第五十二條:間接選舉產生的代表,“常務委員會......

2016年崇義縣鄉鎮換屆書記,鄉鎮長

幹部任免變動很大,網上的消息很多錯誤和過時的,還是自己問問當地認識的人吧。

中央對省市縣鄉換屆有哪些要求

要求也有很多的,可以登陸您當地的政府部門官網去關注這方面的相關動態。

縣鄉換屆怎麼搞

群眾的眼睛是雪亮,將班子人員的資料發下去,進行無記名評選,票數多者入候選名單,再從候選名單中選,這樣再科學和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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