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企業是居民企業嗎?
合夥企業是不是企業所得稅納稅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以下統稱企業)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不適用本法。
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居民企業、非居民企業的區別及定義?
個人獨資企業就是一個人出資成立的企業。
伐夥企業就是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自然人通過訂立合夥協議,共同出資經營、共負盈虧、共擔風險的企業組織形式 。
居民企業就是國內企業。
非居民企業就是外國企業。
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有哪些?
居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不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
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駭構、場所的,或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於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
國有獨資公司和個人有限責任公司屬於居民企業麼?
國有獨資公司,也是有限公司。公司以其資產承擔無限責任,國有資產投資機構對其出資的國有獨資公司承擔其投資範圍內的有限責任。 只有個人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有限合夥企業怎麼交所得稅?
答:一、合夥企業本身不存在所得稅,其所得由合夥人承擔所得稅納稅義務 根據《合夥企業法》第六條“合夥企業激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國家有關稅收規定,由合夥人分別繳納所得稅”之規定,以及《企業所得稅法》第一條第二款“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不適用本法”之規定,合夥企業並無所得稅納稅義務,其所得由各合夥人按照相關規定申報繳納所得稅。 二、有限合夥企業的法人合夥人,應就其享有的合夥企業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合夥企業合夥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規定,有限合夥企業法人合夥人,應就其享有的合夥企業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法人出資設立合夥企業,對於企業法人本身而言應屬於投資行為。因此,有限合夥企業中確認為企業法人享有的所得,在企業法人的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中應反映為投資所得並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合夥企業的所得,無論是否分配,均應繳納所得稅 上述《通知》規定,合夥企業生產的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夥企業分配給所有合夥人的所得和企業當年留存的所得(利潤)。因此,無論合夥企業的所得是否分配至各合夥人名下,均應按各合夥人所享受的權益確定繳納所得稅。 四、法人合夥人投資所得不能享受免稅優惠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因合夥企業不屬於《企業所得稅法》中界定的“居民企業”範疇,因此,即使其對外投資獲取的權益性投資收益,法人合夥人也無法享受免稅優惠。 五、分配與虧損的限制 合夥人不能通過合夥協議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合夥企業的合夥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夥人在計算其繳納企業所得稅時,不得用虧損抵減其盈利。
如果一家法人公司從一家合夥企業取得投資收益是否是免稅收入 10分
照新企業所得說法的立法的基本思想,是內外資,各地區的稅率平等。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投資收益是被投資企業的稅後利潤進行分配,已經繳納過所得稅了,所以免稅。
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和個人合夥企業在內的所有中國境
錯誤,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合夥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多少?
我國企業所得稅法,除小型微利20%;非居民企業特定所得10%;高新技術15%,統一稅率25%。
為什麼居民企業間的股息紅利收入免稅
首先,要符合三個條件:
(1)居民企業之間——不包括投資到“獨資企業、合夥企業、非居民企業”(適用個稅的企業)
(2)直接投資——不包括“間接投資”
(3)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在一年(12個月)以上取得的投資收益。(即不包括對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進行短期炒作而取得的權益性投資收益。)
只要符合以上三個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就免稅,因為股息,紅利本身就是稅後利潤,再徵稅就是重複徵稅了,因此不徵。但注意理解其中的關係:注意:“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收入是要確認的,但是在計算所得稅時就把這塊收入去掉,因為支付方(支付股息、紅利的企業)已交了所得稅,所以收到方就不應再交所得稅了(即免稅)。
二個人能否成立合夥企業?
可以成立,下面是合夥企業的各種問題
合夥企業
問:什麼是合夥企業?
答:合夥企業,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各合夥人訂立合夥協議,共同出資、合夥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並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
合夥企業的利潤和虧損,由合夥人依照合夥協議約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擔,合夥協議未約定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比例的,由各合夥人平均分配和分擔。
問:合夥企業與公司的區別?
答:合夥企業與公司的區別是:
1、合夥企業由一個自然人投資,公司,除國有獨資公司外,由二個以上投資人投資;
2、合夥企業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公司投資人以其出資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
3、合夥企業名稱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責任”或者“公司”字樣,公司名稱必須使用“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字樣;
4、合夥企業沒有最低註冊資本金的限制,公司有最低註冊資本金的限制;
5、合夥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公司企業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6、合夥企業只繳納個人所得稅,而不繳納企業所得稅,公司企業繳納企業所得稅,股東對其所取得的公司紅利或股息繳納個人所得稅。
問:合夥企業與個人獨資企業的區別?
答:合夥企業與個人獨資企業的區別是:
1、個人獨資企業由一個自然人投資,合夥企業由二個以上合夥人投資;
2、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或者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合夥企業合夥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和連帶責任。
問:合夥企業與個體工商戶的區別?
答:合夥企業與個體工商戶的區別是:
1、合夥企業必須根據其經營規模,招用必要的從業人員,可以是幾個從業人員,也可以是幾十甚至更多;個體工商戶則僱工人數不得超過7名;
2、合夥企業可以設立分支機構,分支機構可以使用該合夥企業的字號,個體工商戶不可以設立分支機構;
3、合夥企業每月向稅務局報稅,不需交納工商管理費,個體工商戶每月向稅務局交稅,還需向工商局交納工商管理費。
問:合夥企業需要繳納工商管理費嗎?
答:不需要。
問:合夥企業有沒有最低註冊資金的要求?
答:沒有。按照《合夥企業法》的規定,設立合夥企業應當有投資人申報的出資即可。合夥企業的出資額由投資人自願申報,投資不必向登記機關出具驗資報告,登記機關也不審核投資人的出資是否實際繳付。
問: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出資的形式有哪些?
答:按照《合夥企業法》規定,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土地作用權、知識產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上述出資應當是合夥人的合法財產及財產權利。
對貨幣以外的出資需要評估作價的,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委託法定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經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合夥人也可以用勞務出資,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
問:合夥人的資格能否被繼承?
答:依據《合夥企業法》規定,合夥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對該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依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即取得該合夥企業的合夥人資格。
合法繼承人不願意成為該合夥企業的合夥人的,合夥企業應退還其依法繼承的財產份額。
問: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合夥人如何轉讓財產?
答: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合夥人,並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
同時,合夥人依法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夥人有優先受讓的權利。
合夥企業設立登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