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意思主義?

General 更新 2024-11-21

債權意思主義和登記對抗主義有什麼區別

二者當然還是有區別的,糾正你一點,不是登記對抗第三人,是登記對抗善意第三人。 登記生效主義中,如果未登記即不生效;登記對抗主義中,未登記依然生效。下面以抵押權為例,舉個例子簡單說下: 假設對於A物的抵押,法律採登記生效主義,如果甲和乙兩個抵押權人都沒有進行抵押登記,那麼兩個抵押就都不成立,如果日後債務人無法清償債務,那麼甲和乙都只能作為普通債權人受償;如果法律採登記對抗主義,如果甲和乙兩個抵押權人也都沒有進行抵押登記,那麼兩個抵押都是成立的,在清償時具體的分配情況則依具體法律而定,但對於標的物是一定可以進行變價優先受償的。這裡就可以看出兩種規定在債權人受償時的不同結果了。 簡單講這樣一個例子,別的區別當然也有,留給你自己思考吧。

關於民法中的債權意思主義與債權形式主義的區別?

債權意思主義

債權意思主義又稱債權合意主義或意思主義,以法國、日本民法為其代表。《法國民法典》第711條規定:財產所有權得因繼承、生前贈與、遺贈以及債的效果而取得或移轉。物權因法律行為而變動時,僅需由當事人訂立債權合同即可,不須以登記或交付為其成立或生效要件。《法國民法典》是把物權變動作為債權行為的當然結果來加以認識的,不承認有物權恭為。以買賣契約為例,按照該民法典第1583條規定,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相互同意時,即使標的物尚未交付,價金尚未支付,買賣也告成立,標的物的所有權也於此時在法律上由出賣人移轉給買受人。所有權的移轉以買賣合同為根據,既不需要另有物權行為,也不需要以交付或登記作為所有權移轉的生效要件,學說稱為意思主義。在物權變動問題上,《日本民法典》和《法國民法典》的立場相同,皆採意思主義。《日本民法典》第176條規定:物權的設定和移轉只因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而發生效力。依第177條、第178條的規定,物權變動,非經登記或交付,不得對抗第三人。

簡單點說呢,就是你和別人說這樣東西是他的,他也表示接受了,這個東西的所有權就歸他了,不需要登記或者另外籤合同的形式來確定。也不一定要把東西交到他手上,就算東西暫時放在你這,那個東西也已經屬於他了。

債權形式主義

債權形式主義又稱折衷主義、意思主義與登記或交付之結合,以奧地利民法為其典型。物權因法律行為發生變動時,當事人間除有債權合意外,還需登記或交付的法定方式。也就是說,原則上儘管要求以交付或登記行為作為標的物所有權移轉的表徵,但並不承認所謂物權合意的存在,認為債權合同就是所有權移轉的內在動力和根本原因。可見,債權形式主義的物權變動模式之下,物權變動法律效果的發生,並非法律行為這一單一民事法律事實的作用,而是以債權合同這一法律行為與交付或登記這一事實行為的相互結合為根據。

和意思主義不同的就是形式主義除了要雙方意思表示還要形式上登記或者訂立合同才能確認物權的轉移。舉個日常的例子,你家房子要賣給別人就需要去登記,只有登記了才能說那個房子歸別人了。

我國物權法現在到底是採用債權形式主義 還是物權形式主義 不懂別回答 5分

債權形式主義是指物權變動效力的發生,不僅需要依當事人的意思而成立的買賣、贈與、互易、抵押等合同或單獨行為生效,而且需要登記(不動產物權場合)或交付(動產物權場合),但無須另外作成物權行為。中國《物權法》關於建築物(含構築物、附屬設施)所有權的移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變動(第9條第1款、第14條、第139條),關於不動產抵押權、在建工程抵押權的設立(第187條),關於動產質權的設立(第212條),關於權利質權的設立(第224條、第226條第1款、第227條第1款、第228條第1款),均奉行了這種模式。

物權形式主義是指物權變動效力的發生,需要物權意思表示甚至物權合意,並踐行法定方式。就買賣標的物所有權的移轉而言,除登記或交付外,尚需當事人就此標的物所有權的移轉作成一閥獨立於買賣合同的意思合致,即物權行為。德國民法、中國臺灣地區“民法”採納了這種模式。標的物所有權的移轉,除買賣等合同外,尚需有一個獨立的物權行為,學說上稱為分離原則(Trennungsprinzip),或曰物權行為的獨立性。買賣等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時,物權行為的效力是否受其原因行為(買賣合同等)的影響,為物權行為有因、無因的問題。其受影響的,為物權行為有因性;其不受影響的,為物權行為無因性。德國民法、中國臺灣地區“民法”奉行的是後者。

請問民法上的概括主義和列舉主義是什麼意思。。有什麼區別

債權意思主義 債權意思主義又稱債權合意主義或意思主義,以法國、日本民法為其代表。《法國民法典》第711條規定:財產所有權得因繼承、生前贈與、遺贈以及債的效果而取得或移轉。物權因法律行為而變動時,僅需由當事人訂立債權合同即可

什麼是物權意思主義的物權變動模式? 注意,是物權意思主義,不是債權意思主義,也不是物權形式主義。

哦,這個是一個錯誤的概念,你確定要深究嗎?

大體意思就是承認物權意思的獨立存在,但是認為形式不是物權變動的要件

這個是一個對債權意思主義和物權形式主義都一知半解的人提出來的變異的概念,就跟所謂“債權形式主義”一樣...

不過債權形式主義還算有個學術爭議,但您說的物權意思主義,只是個錯誤...

會計中的債權是什麼意思?例子是怎麼樣的?

債權是別人欠你的,債務是你欠別人的。ok

麻煩採納,謝謝!

物權形式主義與債權形式主義有什麼區別? 10分

一,債權形式主義與物權形式主義都要求有債權合意和登記,登記都是成立要件。

二,它們的不同是:

債權形式主義所謂的登記是債的合意的外部表現,是債權合意成立的要件,如果債權合意不經登記,那合同就不成立,也就是說不經過登記的債權合意不但不發生物權變動的效力,而且債權行為也無效。而物權形式主義中的登記是物權合意的外部表現,是物權合意的成立要件,不經過登記不發生物權效力,而不影響已經成立的債權合意,也就是把債權合意與物權合意嚴格地區分開來。物權合意要求有外部表現形式,這個表現形式就是登記與交付,因此在一般情況下,登記和交付就是物權合意,而不需要另行在簽訂一個物權合同。在例外的場所,物權合同與登記是並存的,如在不動產抵押是就是這樣。

物權法的模式變動有意思主義,物權形式主義,債權形式主義的區別?

我也搞不明白

債權轉移的條件?

1、債權轉移,屬於權利確認之訴或者違約之訴,需要根據債權轉移的類型不同提出法律主張。沒有統一的條件可以適用。

2、債權轉移分為法定的債權轉移和約定的債權轉移。法定的債權轉移包括企業的合併分立、債權人死亡等情形,依法在符合法定條件時,直接發生轉移的效果。約定的債權轉移,是指債權人與第三人通過訂立債權轉讓協議的方式將債權轉讓給受讓人,如原債權人違約不轉移債權,可向法院起訴要求繼續履行合同或者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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