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是否有離職證明?

General 更新 2024-11-29

試用期有離職證明嗎

有,因為本來單位在試用期就應該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並進行勞動備案的,那麼員工離職就應出示員工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通知書,不過一般的單位會嫌麻煩,不去備案(因為工作時間短),這也情有可原,但最起碼應該給你開離職證明,不然那你可以要求他開具終止勞動合同通知。請採納,謝謝!試用期結束,已經5個月了,公司不同意轉正,我想離職,公司要求說要等招到人才行,未籤勞動合同,離職是否有離職證明?提出辭職多久可離開公司?你好,未籤勞動合同可要求支付雙倍工資。你可以隨時離職,並可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我現在的公司不給我離職證明,而那家公司要求要有,我該怎麼辦啊?試用期合同的簽訂不合法,你有無簽訂正式勞動合同。試用了多長時間了?我可以詳細地回答你的問題,並告訴你下一步如何做?先把分賞給我什麼叫試用期?你乾的好繼續,幹不好或者不想幹就滾蛋所以你現在屬於臨時工,不是簽訂了勞動合同的正式工,隨時可以走,要毛的離職證明退一萬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你是試用期你提前和現在公司打個招呼說不想幹了,就可以閃人入職時簽訂了勞動合同,保險什麼的從試用期就開始上,1,現在試用期一個月多離職的話單位給出具離職證明嗎,2,要是不給開得話原公司的離職證明能要回來嗎?3,據說公司的老員工離職的時候人事要員工先提供下家公司的名稱才給開離職證明,否則不給開,請問這樣合理嗎? 我該怎麼做?1、現在勞動法規定試用期間也要給員工買社保;2、你原單位的離職證明要回來可能懸,因為已經作為你現公司入職附件的其中之一了。3、你可以提供給他你下單位的名稱啊,這也什麼好隱瞞的。這個沒有什麼強制規定的,你可以選擇告訴與不告訴,我不是很明白你們現在公司向知道下家單位名稱的目的。綜合一下,就是你既然在現在的單位供職已經有一個月,他們公司完全有義務給你開具離職證明,否則可以諮詢當地12333,或者到勞動保障部門進行申訴。簽了合同就可以要求開具離職證明。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要求用人單位必須為離職勞動者開具離職證明。但是你需要有辭職時單位領導通過的書面證明材料,不然單位會耍賴。你們單位要求提供下家公司的名稱的做法是違法的。1、既然是在試用期內,那麼需要履行《勞動合同》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提前三天書面通知義務,且工作至三天以後。屆時,可以要求單位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辦理相關的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及社保、檔案轉移手續。2、因為剛入職就離職,可能會引起單位的反感,因此需要提前溝通,妥善處置。3、“離職的時候人事要員工先提供下家公司的名稱才給開離職證明,否則不給開”的做法沒有法律依據,是違法的。建議與單位協商處理。【擴展閱讀篇】用文字記載一個星期來的自己的思想、學習、生活情況的文字記錄。它有別於“流水賬”,日記,在於流水賬是有什麼就記錄什麼,不需要作任何修飾和認識的昇華,而且內容不限,一週之內可以記錄您每一天的任何事情。而週記就是:每週一次,並且對自己的生活學習思想認識有一定的昇華。 週記是對個人和某個團體一週的所見、所聞、所思、所感、所惑、所獲的記錄。還可以寫一件在這一週裡讓你有所感觸的事。編輯本段作用從學生角度來說,週記用來了解學生的思想動態,學習情況,答疑解惑,並通過週記的形式而置一些跟教育主題有關的主題作文,提高學生的認識,從而在全班範圍內形成正確、積極、健康的輿論環境,併為主題班會準備材料,提高同學們參與的積極性。 從老師的角度來說,週記用來回顧一週的得失,提出經驗......

試用期沒有一個月離職需要開離職證明嗎

1、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如何辦?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10條、第82條規定,如果到單位上班超過1個月未訂立勞動合同,那麼你就可以領雙倍工資。如果到單位上班超過12個月都沒有訂立勞動合同,那麼你就可以與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了,也就是有“鐵飯碗”了。如果用人單位又不與你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那麼應當從訂立勞動合同之日起,用人單位也應向你支付雙倍工資。 2、不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認可你是單位的員工怎麼辦?按照第一條,用人單位不與你訂立勞動合同,你可以要求雙倍工資。但是如果用人單位否認你在他那兒工作過,你該怎麼辦?第一,按照勞動合同法第7條規定,用人單位應建立職工名冊備查,所以你進單位之時,就要求看一下名冊有無你的名字。第二,按相關解釋,你可以出示工資表、招工記錄、工作證,其他工友的證言,但是這猶如虎口奪食,有難度。工資表,招工記錄,都在用人單位那兒。工作證,有的用人單位好像這點成本都要節省下去的。工友,工人的朋友,但關鍵時候,要求他做證的時候,他還想到他要在對得起老闆與工友的時候,他無奈選擇老闆的多。第三,如果你沒有上述證據,你可以問律師,因為律師知道還有很多辦法。 3.如果招工時,用人單位沒有給你講到環境的惡劣,但是當你從他人之口知道,這廠裡幹上三年,三年的工資還不夠因此背上的醫療費時,你如何辦? 按勞動合同法第8條規定,用人單位招人時,應如實告知工作內容、條件、地點、職業危害、生產狀況、勞動報酬,還有就是你想了解什麼,用人單位都應告訴你什麼。因此,當你實際工作之時,用人單位沒按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時,頓感失望之時,為了你的身體,你最好還是走人。、我知道,有時在生命與工作機會的選擇時,多少人選擇了工作機會。但是,我想即使你進了黑磚窯,你也要拼力一搏,否則十年之後,剩下的是白骨與嘆息。走出用人單位的大門,你可以向勞動局投訴,要求勞動局責令單位改正。要相信勞動局! 4、如果用人單位要求你如實告知婚姻狀況,身高狀況,是否有乙肝,身份證是不是假的,你該如何辦?按勞動合同法第8條規定,用人單位有權瞭解與合同有關的勞動者的情況,勞動者必須如實說明。因此,有可能你面對的用人單位怕你一女性,今後三期影響工作好像情有可願,但是如果女性都不生子瞭如何延續,如果勞動合同法提前幾十年生效,也許就沒有今天的老闆了。所以,用人單位還應有社會責任。至於身高,有人打過官司,真要論身高,多少偉人也許進不了常委?乙肝,現在的規定是一般不準查,如果非要查,我想跟飲食有關的吧,否則,告他!身份證,不要造假,否則合同無效,當然這期間做的工資還是該付給你的。 5、如果用人單位是一銀行,要進,可以,你如果攜款外逃,銀行沒辦法,於是要求你提供第三人,比如父親擔保,一旦你走人,銀行就直接從你父親帳戶上取錢,有無道理? 不合法。以前勞動部的規定,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身份證或者其他證件,不得要求提供擔保,或是其他名義收取財物,比如保證金,現在已經納入法律規定了。用人單位把所有人都看成了賊,所以從一開始就提防,實際上,大賊往往不是勞動者。要求第三人提供擔保,擔保的不是經濟合同的履行,而是帶有人身屬性的勞動合同的履行,所以不合法。除非擔保人,有一繩子。 當然,有用人單位想到延後一個月發工資,有單位想到法律規定是招用時收取違法,那我就簽訂合同之後收取,還有的單位想到勞動合同中約定如果職務行為造成損失賠償三十萬,或是以股權抵損失等,均有違法之處,請各位鑑別。 如果用人單位確實扣證,或是收取財物,那麼向勞動局舉報,一是退還,二是要求處罰不良用人單位,特別對於收取錢財的,每個......

試用期離職能開離職證明嗎?

《勞動合同法》第50條規定,用人單位應該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但沒有任何法律規定勞動關係建立少於多少時間的可以不出具,所以,用人單位應該出具。

下面是正確解除勞動合同的全套辦法,包括用人單位應該給你什麼,可能會發生損害你權益的事及處理辦法,全部都有。你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後,如果用人單位通知你提前走人,一定要用人單位給你正式書面通知(加蓋印章),否則用人單位到時說你擅自提前走人,你就說不清楚了。

解除勞動合同是《勞動合同法》第37條和第38條法律賦予勞動者的權利,你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向用人單位申請,並由用人單位批准。解除勞動合同是你的決定,你只需要依法通知用人單位,並證明你書面通知到了,那麼你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就是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就不會出現由你承擔《勞動合同法》第90條規定的賠償責任。如果用人單位有《勞動合同法》第38條所述的情形之一,你不僅無需提前30天,還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要求經濟補償。如果用人單位沒有侵犯你的合法權益,你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是沒有經濟補償的。只要沒有《勞動合同法》第25條的內容,約定由勞動者承擔的違約金都是不合法的。

遞交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或通知)後,批不批無所謂,關鍵是要有人簽收,做為依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否則不良單位會說你是自動離職,沒有交過辭職報告,你就有口難辯了。你提前30天(試用期提前3天,下同)提交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或通知,如果沒人簽收,你就到郵局寄特快專遞,並在“內件品名”欄中填寫“解除勞動合同決定(或通知)”,保留好底單做為證據,外加勞動合同就夠了,如果用人單位不在工作的最後一天支付你的工資,可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並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5條的規定,要求支付工資及相關經濟補償。

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或通知內容最好明確以下內容:

1、本人因…………(如果用人單位侵犯了你的合法權益,該原因最好寫明,便於以後舉證。如果用人單位沒有侵犯你的權益,則可以寫個人原因),決定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最遲工作到某年某月某日;

2、請公司書面通知(該通知必須有公司印章,否則無效)本人於某年某月某日與某人交接工作,如未接到有效的書面通知,本人將視為公司無需本人交接,由此給公司造成的不便或損失,本人不承擔責任;

3、請於工作交接之日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之規定與本人結清工資和《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其他相關費用,並向本人出具《勞動合同法》第50條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該證明的內容應符合《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4條的規定,否則本人保留申請仲裁或訴訟的權利。如公司無需本人交接,則於某年某月某日(最後一個工作日)某時(下班時間)前完成以上事宜。

注意保留好公司要求你向某人交接的書面通知、交接清單,這些都是權益受侵害時你依法辦理了交接的重要證據。如果用人單位不出具向某人交接的通知,可以視為無需交接。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係)時的工資支付時間詳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9條,經濟補償金支付時間詳見《勞動合同法》第50條。如果不按時支付,可以按《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3、10條或《勞動合同法》第85條規定辦。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主張,後者需要勞動部門責令後仍不支付才能主張。

看我以上回答,要把書名號《》中所涉及的內容找到後,你才能充分理解我回答的意思。

我的百度空間有以上提到的法律規定,你可以去查閱。...

員工在試用期內離職公司有義務開具離職證明嗎

有,因為本來單位在試用期就應該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並進行勞動備案的,那麼員工離職就應出示員工解除或終訂勞動合同的通知書,不過一般的單位會嫌麻煩,不去備案(因為工作時間短),這也情有可原,但最起碼應該給你開離職證明,不然那你可以要求他開具終止勞動合同通知。請採納,謝謝!

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能開離職證明嗎

呵呵,你需要的不是離職證明,而是解除勞動關係證明,這個用人單位應該為你出具,但是其中離職原因肯定是必須註明的。

因為你是在試用期,適用以下條款:1.“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2.“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3.“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你幹了兩天就離職了,如果是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辦理交接手續後離職的,離職原因就是協商一致;如果是自動離職,沒有交接就走人了,你難道想拿一份嚴重違紀或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證明嗎?呵呵。所以說你這兩天工作證明,真的是沒有必要了。

關於試用期辭職【離職證明】

可以的。現在的公司一定還把它和你的資料一起保存著,如果現在的公司需要備份,雞以複印一份給他,入職時交給現在公司的上個公司的離職證明的原件自己可以取回保存!和人事部溝通就行了,就要回你自己的一些文件而已!

我讀懂你意思了吧?!希望幫到你。

試用期內離職,需要開離職證明嗎

試用期內不會幫你開離職證明,試用期內不是正式員工。如果需要離職證明只能自己去打字店打張。再刻個章蓋上。

試用期離職能開離職證明嗎

1、現在勞動法規定試用期間也要給員工買社保;

2、你原單位的離職證明要回來可能懸,因為已經作為你現公司入職附件的其中之一了。

3、你可以提供給他你下單位的名稱啊,這也什麼好隱瞞的。這個沒有什麼強制規定的,你可以選擇告訴與不告訴,我不是很明白你們現在公司向知道下家單位名稱的目的。

綜合一下,就是你既然在現在的單位供職已經有一個月,他們公司完全有義務給你開具離職證明,否則可以諮詢當地12333,或者到勞動保障部門進行申訴。

在試用期離職的,可以拿到離職證明嗎

如果沒有簽署勞動合同的話,用人單位沒有義務給你出這個東西,不過你可以找找人好好說說,也能出,畢竟規矩都是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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