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是個人嗎?
法人是人嗎
可以是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簡言之,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主體資格的社會組織。
作為口語,有時將法人代表也稱為法人。
法人作為民事法律關係的主體,是與自然人相對稱的,兩者相比較有不同的特點:第一,法人是社會組織在法律上的人格化,是法律意義上的"人",而不是實實在在的生命體,其依法產生、消亡。自然人是基於自然規律出生、生存的人,具有一國國籍的自然人稱為該國的公民。自然人的生老病死依自然規律進行,具有自然屬性,而法人不具有這一屬性。第二,雖然法人、自然人都是民事主體,但法人是集合的民事主體,即法人是一些自然人的集合體。例如大多數國家(包括我國)的公司法都規定,公司法人必須由兩人以上的股東組成。對比之下,自然人則是以個人本身作為民事主體的。第三,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民事行為能力與自然人也有所不同。根據《民法通則》第37條規定,法人必須同時具備四個條件,缺一不可。
(一)依法成立。即法人必須是經國家認可的社會組織。在我國,成立法人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根據法律法規或行政審批而成立。如機關法人一般都是由法律法規或行政審批而成立的。二是經過核准登記而成立。如工商企業、公司等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後,成為企業法人。
(二)有必要的財產和經費。法人必須擁有獨立的財產,作為其獨立參加民事活動的物質基礎。獨立的財產,是指法人對特定範圍內的財產享有所有權或經營管理權,能夠按照自己的意志獨立支配,同時排斥外界對法人財產的行政干預。
(三)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法人的名稱是其區別於其他社會組織的標誌符號。名稱應當能夠表現出法人活動的對象及隸屬關係。經過登記的名稱,法人享有專用權。法人的組織機構即辦理法人一切事務的組織,被稱作法人的機關,由自然人組成。法人的場所是指從事生產經營或社會活動的固定地點。法人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法人的住所。
(四)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指法人對自己的民事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後果承擔全部法律責任。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法人的組成人員及其他組織不對法人的債務承擔責任,同樣,法人也不對除自身債務外的其他債務承擔民事責任。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我國的法人主要有四種:機關法人、事業法人、企業法人和社團法人。
我國民法對法人的分類
我國《民法通則》根據法人所從事的業務活動,將法人分為企業法人和非企業法人兩大類。
法人:是與公民對稱的另一類主體。《民法通則》規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義務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法人不是人!是相對自然人而言的。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簡言之,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主體資格的社會組織。
我先解釋你第二個問題:是不是所有的企業都要求有一個法人?
你的問題有誤,大概你想問的是“是不是所有的企業都要求有一個法人代表?”
比如廣州XX公司,“廣州XX公司”就是法人,然後這公司的股東選張三做廣州XX公司的法人代表,那麼張三就是廣州XX公司的唯一法人代表了,這個公司法人代表只有一個。
那麼當然,如果廣州JJ公司又請張三做法人代表,那麼張三既是廣州XX公司的法人代表,又是廣州JJ公司的法人代表。
你問法人是幹什麼的,那麼你要了解什麼是法人:
法人必須是經國家認可的社會組織。在我國,成立法人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根據法律法規或行政審批而成立。如機關法人一般都是由法律法規或行政審批而成立的。二是經......
請問法人可以是某個人嗎?
法人是一個抽象的組憨,具有獨立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法人在一種情況下可以是一個人,就是這個人是這個法人的代表,或者這個法人組織裡只有一個人.
法人可以是自然人嗎?
法人是一種社會組織,是由法律賦予法律人格的組織集合體,是享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能以自己名義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團體。法人不是人,法人代表才是人。
你所謂的“一個公司的法人可以是一個組織和公司”也是錯誤的。公司就是法人的一種。法人是一個組織,沒有“一個公司的法人”這種說法
Q:自然人不可以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嗎?自然人也可以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吧?
A:具有完全民事行為的自然人當然可以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自然人當然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Q:依法獨立享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中的獨立是什麼含義?是指不受別人支配,左右?
A:法人的獨立是指法人有自己能獨立支配的財產,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用自己的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即法人擁有獨立財產,法人自己承擔責任,自己享受利益,不像合夥的民事責任最終要由自然人來承擔的。 Q:那如果是一個組織,那它的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中的獨立如何界定?因為作為一個組織,是有很多人的?這樣的決定具有獨立性嗎?
A:是否獨立性是根據是否有獨立財產,能否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來判斷的。法人有自己能獨立支配的財產,它可以自己的名義,用自己的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法人不是根據人多人少來判斷的。
個人可以成為法人嗎?
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簡言之,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主體資格的社會組織。
而個人可以成為法定代表人。
也就是法定代表人代表組織的時候其行為才等同於法人行為。
法定代表人就是法人嗎?
法人是指公司,法定代表人是董事長,法定代表人的行為由公司承擔後果。
法定代表人只有一個。成立合資公司,有些材料需要出資人簽署,有些文件需要法定代表人簽署,不一而論。
董事長必須是法人嗎
按公司法規定,法定代表人可以是董事長也可以是其他人。
至於各方的權利,按公司法規定執行。究竟誰的權利大,這不是法律問題。任何人的權利都要受法律的制約,沒有絕對大的權利。 公司董事長就是公司法人/雖然是兩個稱謂但其實就是一個人.一般小公司的職務如下:執行董事,經理,監浮.執行董事可以兼任經理,但執行董事和經理不能兼任監事.如果有董事長,則要成立董事會,董事會成員最少3人. 法定代表人不真正管理企業,有相應法律後果仍要承擔相應責任。這沒什麼不公平的,法定代表人本來就應該親自管理企業,如果不親自管理企業也應該委託其信任的人管理,並進行相應監察。如果什麼該做的都不做,承擔責任不應該嗎? 公司內部的管理制度是公司自己事,你說的方式並不違法。不過,如果不想管公司,又不想負責任,最好是不要做掛名的法定代表人為好。 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簡言之,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主體資格的社會組織,不限於經濟組織! 根據《民法通則》第37條規定,法人必須同時具備四個條件,缺一不可。 (一)依法成立。即法人必須是經國家認可的社會組織。在我國,成立法人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根據法律法規或行政審批而成立。如機關法人一般都是由法律法規或行政審批而成立的。二是經過核准登記而成立。如工商企業、公司等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後,成為企業法人。 (二)有必要的財產和經費。法人必須擁有獨立的財產,作為其獨立參加民事活動的物質基礎。獨立的財產,是指法人對特定範圍內的財產享有所有權或經營管理權,能夠按照自己的意志獨立支配,同時排斥外界對法人財產的行政干預。 (三)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法人的名稱是其區別於其他社會組織的標誌符號。名稱應當能夠表現出法人活動的對象及隸屬關係。經過登記的名稱,法人享有專用權。法人的組織機構即辦理法人一切事務的組織,被稱作法人的機關,由自然人組成。法人的場所是指從事生產經營或社會活動的固定地點。法人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法人的住所。 (四)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指法人對自己的民事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後果承擔全部法律責任。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法人的組成人員及其他組織不對法人的債務承擔責任,同樣,法人也不對除自身債務外的其他債務承擔民事責任。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我國的法人主要有四種:機關法人、事業法人、企業法人和社團法人。 判斷一家企業是否是法人,看他的營業執照就知道,如果是企業法人營業執照,那就是企業法人,如果營業執照上沒有法人兩字,肯定不是企業法人.
企業就是企業法人嗎
首先企業法人是指具有符合國家法律規定的資金數額、企業名稱、組織章程、組織機構、住所等法定條件,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取得法人資格的社會經濟組織。
我國的企業法人包括:全民所有制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內資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
其次,企業不都是法人!
法人企業是指取得法人營業執照、具有法人地位的企業。包括:
1.公司制企業(即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2.非公司製法人企業(為歷史遺留問題,多為尚未轉制的國有企業、集體企業)。
相對於非法人企業(如: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公司的分公司等分支機構、等),法人企業能夠以企業自己的名義獨立享有法定權利和承擔法定義務。也就是說,法定權利直接歸企業享有而非企業業主或投資者,同理,法定義務也直接由企業承擔而非企業業主或投資者。
舉個簡單的例子,可以幫助你更好的理解法人企業的概念:如果法人企業涉及法律訴訟的,由企業作為訴訟當事人,也就是原告、被告等,而非法人企業在涉及法律訴訟時,不是由企業而是由企業的業主或者投資者作為訴訟當事人。
根據法律規定,法人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如董事長),對外代表企業,其職務行為引起的法律後果,由其所代表的法人企業享有或者承擔。
希望上述回答對您有所幫助!
“法人代表”是職務嗎?
首先不是職務,因為公司等是非自然人,是法人,所以法律擬定需要一個法人代表,準確的說應該是法定代表人。目前公司法規定董事長(有董事會的法人),執行董事(無董事會),或者總經理都可以根據章程規定擔任法定代表人,而且是在營業執照上明確註明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一般這麼寫:XXX是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擔任董事長的職務。
企業一定是法人嗎?
法人是相對自然人而言的,是指擁有獨立支配的財產,能夠以自
己和名義獨立地參加民事活動.為自己取得民事權利和承擔義務的社
會組織.
法人成立應發具備的條件,根據民法通則第37條之規定,主要
有以下四個方面:
1.法人必須依法成立.即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為法律所允許,
經國這認可也允許成立.它包括兩方面的含義:第一,法人除依照民
法成立外,還要依照規定的法律程序成立.
2.法人必須有自主經營的財產.法人要進行各種經濟活動和社
會交往,必須有一定的物質基礎作保障,這就是由法人自主支配的財
產.
3.法人必須有明確的組織機構.名稱和場所.法人是一嚴格的
組織體,不是一個鬆散的聯合或聯盟,因此必須有一個明確有組織機
構,不是一個鬆散的聯合工聯盟,因此必須有一個明確有組織機構,
行使法人的職權和從事日常工作;法人的名稱是用於同其它法人相區
別的志,有的可以表明這個組織或單位的工作對象及錄屬關係,法人
對自己登記註冊的名稱享有專用權,以此名稱制造的產品鑑定的合同
,獲得的專利等不允許別的組織冒用,受國家法律保護;法人還必須
有相對固定的場所,即住所,就是法人組織的所在地.它表明了法人
進行經濟活動的主要地點,據此設立銀行帳戶,履行債權債務,安排
訴訟管轄等.
4.法人必須能夠獨立地承擔民事責任,法人在經濟活動和社會
活動中,由於違反合同.不履行債務,或者侵害了社會或其他人的財
產及利益,就應當獨立地承擔民事責任.
上述四個條件中,法人必須具有必要的產或經費和能夠獨立地承
擔民事責任這兩項,不法人最明顯,最突出的特徵.並且,上述四個
條件缺一不可,只有同時具備,才能成為法人.
民法通則所規定的四個條件,不僅對於法人成立有著明確的要求
和的,而且也成為我們識別或判斷一個單位或經濟組織是不是法人提
供了比較準確的依據.
企業法人是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經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註冊的企業法人。
企業法人包括:
(一) 公司;
(二) 非公司制企業法人。
企業法人是指具有符合國家法律規定的資金數額、企業名稱、組織章程、組織機構、住所等法定條件,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取得法人資格的社會經濟組織。我國的企業法人包括:全民所有制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內資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
企業法人具有以下特徵:(一)具備企業法人的法定條件,經核准登記成立;(二)是從事營利性生產經營活動的經濟組織;(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全民所有制企業法人以國家授予其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集體所有制企業法人以及公司以企業所有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人、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人和外資企業法人以企業所有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
公司和企業的區別:
公司是企業法人的一種
簡單的說:所以公司一定是法人
企業不一定是法人
據個例子,某個公司的子公司雖然是企業,但不具備法人資格,因為子公司沒有任何獨立的法律地位,所以子公司不可能是法人
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設立的以營利為目的的企業法人。企業是指依法設立的,以營利為目的的從事經營活動的獨立核算的經濟組織。企業根據不同的標準可以有不同的分類,按照組織形式不同,可以將企業分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公司制企業等。從公司的定義可以看出公司是企業中的一種。依照公司法設立的公司,具有法人資格,可以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而且也中還包括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如: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這兩......
法人是不是一定是一個人?公司、組織可以嗎?
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簡言之,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主體資格的社會組織。
法人作為民事法律關係的主體,是與自然人相對稱的,兩者相比較有不同的特點:第一,法人是社會組織在法律上的人格化,是法律意義上的"人",而不是實實在在的生命體,其依法產生、消亡。自然人是基於自然規律出生、生存的人,具有一國國籍的自然人稱為該國的公民。自然人的生老病死依自然規律進行,具有自然屬性,而法人不具有這一屬性。第二,雖然法人、自然人都是民事主體,但法人是集合的民事主體,即法人是一些自然人的集合體。例如大多數國家(包括我國)的公司法都規定,公司法人必須由兩人以上的股東組成。對比之下,自然人則是以個人本身作為民事主體的。第三,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民事行為能力與自然人也有所不同。根據《民法通則》第37條規定,法人必須同時具備四個條件,缺一不可。
(一)依法成立。即法人必須是經國家認可的社會組織。在我國,成立法人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根據法律法規或行政審批而成立。如機關法人一般都是由法律法規或行政審批而成立的。二是經過核准登記而成立。如工商企業、公司等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後,成為企業法人。
(二)有必要的財產和經費。法人必須擁有獨立的財產,作為其獨立參加民事活動的物質基礎。獨立的財產,是指法人對特定範圍內的財產享有所有權或經營管理權,能夠按照自己的意志獨立支配,同時排斥外界對法人財產的行政干預。
(三)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法人的名稱是其區別於其他社會組織的標誌符號。名稱應當能夠表現出法人活動的對象及隸屬關係。經過登記的名稱,法人享有專用權。法人的組織機構即辦理法人一切事務的組織,被稱作法人的機關,由自然人組成。法人的場所是指從事生產經營或社會活動的固定地點。法人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法人的住所。
(四)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指法人對自己的民事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後果承擔全部法律責任。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法人的組成人員及其他組織不對法人的債務承擔責任,同樣,法人也不對除自身債務外的其他債務承擔民事責任。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我國的法人主要有四種:機關法人、事業法人、企業法人和社團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