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金遺產如何處理?
現金遺產繼承問題
1.遺囑上存在出入。若起訴,遺產可有望重新分割。
2.外婆有老年痴呆。在你舅家住,你舅舅有侵吞遺產的嫌疑。只有起訴,才能將這些嫌疑變成事實。
3.你外婆“死於營養不良、全身重度脫水”,這些有醫院的證據麼?如果有那麼你舅舅對你外婆有虐待的嫌疑。此處訂虐待”指刑法260條的“虐待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現金損失怎麼處理?
手續1、現金盤點確認表(現金賬面數額、實際數額、差額(盤盈為負數),參與盤點人員簽章,部門負責人意見,單位負責人意見)2、公安機關案件受理通知書3、保險公司參保單據複印件賬務處理對於由過失人賠償的借:其他應收款對於由保險公司賠償的借:其他應收款對於盤虧現金數額與上述差額借:待處理財產損失對於盤虧現金數額貸:現金對於收到個人及保險公司賠償借:現金(或應付職工薪酬\銀行存款)貸:其他應收款對於公司處理意見中應由公司負擔部分借:管理費用-資產盤虧貸:待處理財產損失
婚前現金財產怎麼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婚前財產,婚後也是屬於個人的。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家中老人去世,存摺內現金怎麼分配
兒子是和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第一順位繼承人,在老人身前進了主要的撫養的義務,根據繼承法第十三條: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而女兒是沒有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第一順位繼承人,沒有在老人身前進撫養供義務。如果是女兒有能力而不進撫養的義務的,根據繼承法第十三條: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其實如果你說的是事實的話,不過是在社會人情,還是法律都是兒子佔優勢。在情理上,兒子獨佔所有的存款,是無可非議的。在法律上,也是支持兒子繼承多數或是獨自繼承所有遺產的。
不過有一種情況除外,就是女兒本身在生活有特殊困難,缺乏勞動能力,撫養老人有困難的情況,你是不可能獨自繼承所有遺產的。
怎樣繼承股票遺產
上海 於先生於先生:股票是股份公司發行的,證明股東在公司中擁有資產所有權、收益權和剩餘財產分配權等權益的有價證券。股票繼承應通過公證手續完成。這裡的公證是指國家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對以股票為標的的民事法律行為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股票繼承一般通過以下程序進行:一、辦理遺產繼承的公證出具繼承人的身份證、戶口簿及被繼承人的身份證、死亡證明、遺囑或繼承人協議等相關資料,到公證處辦理繼承的公證手續。二、辦理遺產繼承的手續繼承人需要提供下列證件辦理相關手續:1、"三證",即身份證、股東賬戶卡、資金賬戶卡;2、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3、對證券和現金遺產的繼承情況公證文件。若只有一名繼承人繼承股票賬戶財產的,則由該繼承人攜帶身份證等上述證明到被繼承人生前開立了資金賬戶的證券營業部辦理;如果為多人繼承,可由所有繼承人攜帶身份證等上述證明一起到營業部辦理,或書面委託一人到營業部辦理。三、股票的過戶與現金的提取1、股東賬戶中股票的繼承與過戶。由於股票作為遺產繼承的過戶與股票在二級市場的流通轉讓過戶不同,需要通過非交易形式的過戶程序,股票才能從被繼承人賬戶轉入繼承人賬戶。如果繼承者從未開立過股票賬戶,應先開立賬戶,由此會產生一些費用和稅費;否則轉出的股票則無法轉入,股票繼承也就無法實現。如果不想另行開戶,可通過賣出所繼承的股票兌現為資金,然後以取出現金的方式實現繼承的權利和權益。2、資金賬戶中現金的繼承或提取。繼承人必須在辦理了繼承公證和過戶手續後方可提現。即憑公證文書和上述繼承人證件等資料,到證券營業部提取資金。對於上市公司的發起人和高管人員的持股,根據《公司法》第147條之規定"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經理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並在任職期間內不得轉讓"。如果在此期間發生繼承,不要對該條文產生誤解而認為股票不能過戶,因為股權繼承系股權非轉讓過戶,所以可以結合上述程序繼承股票,但需要辦理相關的工商變更手續。上海廣發律師事務所 孟繁鋒律師
怎麼辦理遺產繼承
如果王先生想把遺產全留給孫子,最好的辦法就是留下遺矚,並予以公證。或者立下遺矚有2名以上的見證人。因為遺矚是高於法定繼承的。
具體的操作辦法。拿著你自己法定財產的相關憑證(比如說房子,拿房產證。現金,拿王先生戶名下的存摺存單)去公證處。公證遺矚。這樣在你百年之後,相關遺產自然就有遺矚的受益人來繼承。
如何進行現金的清查和對現金長款(或短款)的處理。
現金的清查是由現金員、會計及主管共同對現金進行清點,並與現金帳進行對比,確定現金長款或短款處理。
發生長款的
借:庫存現金
貸:待處理財產損益-待處理流動資產損益-現金長款
待查明原因批准處理
如無法查明
借:待處理財產損益-待處理流動資產損益-現金長款
貸:營業外收入
查明應返還某人的
借:其他應付款-某人
貸:庫存現金
發生短款的
借:待處理財產損益-待處理流動資產損益-現金短款
貸:庫存現金
應有某人賠的
借:其他應收款-某人
貸:待處理財產損益-待處理流動資產損益-現金短款
無法查明的批准列營業外支出的
借:營業外支出
貸:待處理財產損益-待處理流動資產損益-現金短款
那如果在世一方將銀行裡現金等動產在分配遺產吋轉移走了,怎麼辦?
1.首先,要分清楚那些財產是遺產,如果夫妻雙方有特別的約定,則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大多數夫妻都是這樣做的),那樣,要分出一半(可以按照市場價值來計算)為父親名下的,一半為母親名下的財產,即遺產(如果有月供還款債務也應一併考慮折減)。
2.其次,要考慮母親生前是否留有遺囑,如果留有遺囑則應按照遺囑繼承(前提是遺囑不違法);如果沒有遺囑則按照《繼承法》的法定繼承原則分配遺產。
3.再次,要分清楚法定繼承人的範圍。根據《繼承法》的規定,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為:配偶、子女、父母。
4.又次,遺產——應在四個繼承人之間分配,原則上是等分,但要適當照顧喪失勞動能力、沒有生活經濟來源的繼承人(適當多分一點),繼承遺產就應當承擔遺留債務清償義務(以所繼承的遺產價值為限),放棄繼承權也就可以不承擔遺留債務的清償義務。
父親去世無遺囑房子和現金該如何分配?
法律問題:父親去世無遺囑,現在留下一套房子和一筆現金。現有母親、配偶、子女各一名,法律上規定是如何分配的?(律師呼叫中心邀請武漢律師為您解答本問題) 李律師:沒有遺囑按法定繼承,配偶、子女和父母皆為第一順序繼承人。遺產的分配比例是:配偶先分得遺產的一半,剩下的一半再由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平均分配。 劉律師:要看財產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是夫妻共同財產,房子和存款的一半是屬於其配偶的,不能做為遺產處理。另一部分屬於你父親的遺產,由遺產繼承人平均分割。 張律師:要看房子是婚前的還是婚後,若是婚前的除你配偶外三人共同繼承,若是婚後的你父親的一半財產三人共同繼承。 相關知識——遺產分割的時間 按照繼承法的規定,被繼承人死亡之時,即是繼承的開始時間;但繼承人在什麼時間內分割遺產,繼承法並未做出明確的規定。一般認為繼承開始後,依據遺產分割自由原則,應由所有繼承人經協商取得一致並確定分割遺產的時間。如果共同繼承人對於遺產分割的時間不能達成協議,可以請求基層組織(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所在單位等)予以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另外,共同繼承人中的任何人在繼承開始後,都有隨時請求分割遺產的權利,並在請求不被接受或者認為遺產分割顯失公允時,有權要求基層組織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法院應根據實際情況確定遺產的分割時間,或者徑直做出分割遺產的判決。當然,法律對任何權利的保護都是有條件和期限的,繼承人的遺產分割權也是如此。有關遺產的分割時間,我國繼承法要求繼承人應遵守有關訴訟時效的規定。為此,繼承法第8條規定: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2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20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另外,如果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後均未表示放棄繼承,且未進行遺產分割,則各繼承人對遺產處於共同共有狀態,即使經過了20年,這種共同共有狀態也不會改變。所以,雖然此時不能提起遺產分割之訴,但繼承人可以以共有人的身份向法院提出析產之訴。對於這種情況,最高人民法院1987年在《關於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未表示放棄繼承遺產,又未分割的可按析產案件處理問題的批覆》中明確指出:“各繼承人都沒有表示放棄繼承,根據《繼承法》第25條第1款的規定,應視為均已接受繼承。訴爭的房屋應屬各繼承人共同共有,他們之間為此發生之訴訟,可按析產案件處理,並參照財產來源、管理使用及實際需要等情況,進行具體分割。
沒有足夠的現金交遺產稅,怎麼辦?
目前我們國家沒有開徵遺產稅,如果一個人突然將幾百億的遺產從天而降轉給你,那些錢全都是你的。
您就別費這個心啦O(∩_∩)O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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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回答:
稅法是國家宏觀調控手段,不會考慮微觀個案,假如決定開徵遺產稅,那麼開徵之前肯定是充分醞釀研究過的,其內容必然是面向絕大多數納稅人的,不可能為某個、某些納稅人是否能繳得起稅而專門編寫什麼遞延條款。況且遺產稅通常是對有錢人徵收,法律只規定誰負有納稅義務,應該什麼時間什麼環節繳稅,至於有錢人怎麼籌錢,那是有錢人的事情,立法機構無須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