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工程的貨款怎麼處理?

General 更新 2024-11-20

支付工程款的會計分錄

看你發票是否到了,到了就

借:在建工程

貸:銀行存款

如果發票沒打

借:預付賬款

貸:銀行存款

發票戶了,在

借:在建工程

貸:預付賬款

建築工程分包竣工結算後超付了工程款怎麼辦

追回啊!如果以後還有合作的話,在以後的工程款裡面扣回也可以!如果只有一次合作機會的話,要追回來還真有點任重道遠!當然,可以通過合同條款裡相關條款追回來,但是有點難度!無論之打官司還是仲裁,都需要很長的時間!以後注意吧!飢般結算前,最多支付合同額的80%。

建築公司工程款的賬務處理

1、開發商支付工程款

摘要:開具XX工程款發票

借:銀行存款或應收賬款—XX公司(建設方)

貸:主營業務收入

2、計提XX工程稅金

借: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

貸:應交稅金—應交營業稅 (收入*3%)

貸:應交稅金—應交城建稅(營業稅*7%)

貸:其他應交款—教育費附加(營業稅*3%)

貸:其他應交款—地方教育費附加(營業稅*2%)

3、計提XX工程印花稅(合同價的萬分之三)

借:管理費用—印花稅(合同價*0.03%)

貸:應交稅金—印花稅

4、結轉XX工程成本(該工程料、工、費等所有支出,讓施工方提供給你發票,你計入工程施工、應付工資、製造費用、管理費用等相應科目)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工程施工—XX工程—直接材料

貸:工程施工—XX工程—直接人工

貸:工程施工—XX工程—機械使用費

貸:工程施工—XX工程—其他直接費

貸:工程施工—XX工程—間接費

工程款,剔除稅金及管理費,轉入對方指定賬戶(提供材料或費用發票)

收到對方支付的工程預付款,會計分錄怎麼做啊?

因為還沒有開始做工程,沒有達到收入確認條件;所以不能作為主營業務收入,只能記為一筆預收款。

因此款及分錄應該記做:

借:銀行存款

貸:預收賬款

(暫掛預收賬款,待達到收入確認條件後轉為收入。工程如果不太大,時間不長,可以到工程結束再結轉收入;如果工程時間較長,可以分階段結轉收入。)

從工程款中扣除的罰款如何做會計分錄

借:應付帳款-----誰誰 20萬 貸:營業外收入------罰款 2萬 現金 18萬

甲方如不按約定的時間支付工程價款,乙方應該怎麼辦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 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根據上述條款,甲方未在合同約定時間內支付工程進度款,乙方應及時向甲方發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後仍不按要求付款,可與乙方協商簽訂延期付款協議,經乙方同意後延期支付。協議應明確延期支付的時間和從付款申請生效後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應付款的利息。

如甲方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雙方又未達成延期付款協議,導致施工無法進行時,乙方可停止施工,由甲方承擔違約責任。

可以進行訴訟。

望採納,非常感謝哈!

多付工程款退回如何作帳

按原來你支付工程款時的會計分錄,把多付退回的款項做紅字衝回。

不按合同支付工程款怎麼辦?

1,如果公司是合法存在的,那麼合同肯定是有效的,你可以拿合同,工程結算單,付款憑證等起訴該公司2,如果公司已經被註銷,那麼合同應當是無效的,但你依然可以要求工程款,因為根據司法解釋,即使合同無效,如果你的工程是合格的,依然可以要求對方按合同支付工程款

參考資料:更多請查看法律快車法律諮詢 www.lawtime.cn/...0.html

工程施工與工程結算 在工程施工期間收到支付的工程款則如何處理

我也是建築企業做會計,建造合同的幾個分錄,

1、發生合同成本 :借 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貸 原材料 等相關科目

2、已結算合同價款時:借 應收賬款

貸 工程結算

3、實際收到合同價款時 :借 銀行存款

貸 應收賬款

4、期末確認收入,結轉成本,按完工的%

借 主業成本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倒擠差額)

貸 主業收入

5、工程完工: 工程施工、工程結算 對衝

借 工程結算

貸 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你問的應該是第3個分錄,建築業會計很麻煩的,主要是完工的進度不好估計,我都是問總工程師,他們也是估計,希望對你有用

工程款支付糾紛!

財政部、建設部《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

財建[2004]369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建設工程價款結算,維護建設市場正常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活動,均適用本辦法。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價款結算(以下簡稱“工程價款結算”),是指對建設工程的發承包合同價款進行約定和依據合同約定進行工程預付款、工程進度款、工程竣工價款結算的活動。

第四條 國務院財政部門、各級地方政府財政部門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各級地方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工程價款結算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從事工程價款結算活動,應當遵循合法、平等、誠信的原則,並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第二章 工程合同價款的約定與調整

第六條 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應當在規定時間內,依據招標文件、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由發包人與承包人(以下簡稱“發、承包人”)訂立書面合同約定。

非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依據審定的工程預(概)算書由發、承包人在合同中約定。

合同價款在合同中約定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

第七條 發、承包人應當在合同條款中對涉及工程價款結算的下列事項進行約定:

(—)預付工程款的數額、支付時限及抵扣方式;

(二)工程進度款的支付方式、數額及時限;

(三)工程施工中發生變更時,工程價款的調整方法、索賠方式、時限要求及金額支付方式;

(四)發生工程價款糾紛的解決方法;

(五)約定承擔風險的範圍及幅度以及超出約定範圍和幅度的調整辦法;

(六)工程竣工價款的結算與支付方式、數額及時限:

(七)工程質量保證(保修)金的數額、預扣方式及時限;

(八)安全措施和意外傷害保險費用;

(九)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後的獎懲辦法;

(十)與履行合同、支付價款相關的擔保事項。

第八條 發、承包人在簽訂合同時對於工程價款的約定,可選用下列一種約定方式:

(一)固定總價。合同工期較短且工程合同總價較低的工程;可以採用固定總價合同方式。

(二)固定單價。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綜合單價包含的風險範圍和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在約定的風險範圍內綜合單價不再調整。風險範圍以外的綜合單價調整方法,應當在合同中約定。

(三)可調價格。可調價格包括可調綜合單價和措施費等,雙方應在合同中約定綜合單價和措施費的調整方法,調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變化影響合同價款;

2.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的價格調整;

3.經批准的設計變更;

4.發包人更改經審定批准的施工組織設計(修正錯誤除外)造成費用增加;

5.雙方約定的其他因素。

第九條 承包人應當在合同規定的調整情況發生後14日內,將調整原因、金額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發包人確認調整金額後將其作為追加合同價款,與工程進度款同期支付。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後14日內不予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已經同意該項調整。

當合同規定的調整合同價款的調整情況發生後,承包人未在規定時間內通知發包人,或者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調整報告,發包人可以根據有關資料,決定是否調整和調整的金額,並書面通知承包人。

第十條 工程設計變更價款調整

(一)施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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