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務加班是什麼意思?
什麼叫義務加班
就是不給工資 的加班 貌似不一定是自願的
什麼叫義務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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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加班的問題
這是明顯的違法行為,即使你們合同裡提到義務加班那也是不合法的。此合同部分無效,你可以依法行使你的權利。或者向當地的12333進行舉報!
根據勞動法的相關規定,每月的工作時間為176小時,每天8小時,每星期40小時。其餘的都應該視為加班。並計算加班費支付給員工
現在是法治社會,沒有說明義務的事情,有義務就要有權利。沒有隻有權利沒有義務,也沒有隻有義務沒有權利!
為什麼義務加班??????
贊同徐春豔律師的觀點。
儘管按照勞動法規定在法定節假日加班應當支付300%的日工資。
但是今年春節節假日是:
春節:放假3天(農曆除夕、正月初一2009年1月25日、初二)
換言之只有這三天加班是300%。其他時間如果是週六週日則是200%。如果平時工作超過8小時,則為150%。
至於加班費和補助以及具體如何放假等等,以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約定為準,沒有約定,只要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即可,由用人單位自定。
如果用人單位確有違反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問題(初步認為沒有,需要分析更詳細的情況而定),則可以至當地勞動監察部門舉報,或者,留存證據,待今後離職時再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先勞動仲裁,對仲裁結果不服再提起民事訴訟。
你是如何看待“義務加班”的?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加班時間的認定要綜合兩方面來看:每月工作時間有無超出40小時/周,有無保證每週一天休息。比如勞動仲裁時,各地區都支持保證每週至少休息一天、每週不超40小時的,不會被裁定為加班。反之,如果每週不超40小時,但是沒有保證至少一天的休息,一般星期日上班則仍會被裁定為加班。
另外,法定節假日是指國務院專門規定公佈放假的節假日。在法定節假日加班的,公司必須要發放加班工資。雖然週六、週日屬於公休日,用人單位安排了勞動者在公休日加班的,如果能在其它時間安排補休,則不用支付加班工資;如果不能安排補休,則要向勞動者支付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加班工資。
根據《勞動法》,員工一個月加班不得超過36小時,如果一週上6天班,每天7小時,也就是每週有2小時加班,一個月最多隻有8個多小時屬於加班時間,所以不違法。實際上,很多公司根據工作性質及實際工作需要,在週六或週日安排了不定時的輪流值班制度,但每人每月實際工作時間沒有超過規定的,不屬於加班;相反,如果超過了,則超過部分屬於加班,需要發放加班工資。
每天工作時間的認定,從法律意義上來說,指的是實際工作時間,要扣除中午吃飯、休息的時間。比如8點半上班、17點30分下班,中午12點至14點休息,那麼你每天的實際工作時間是7小時。關於曠工,有的公司規定“遲到30分鐘以內,按曠工半天處理;遲到30分鐘以上,按曠工1天處理;半年遲到10次者,辭退”,因為企業規章制度這樣的規定沒有違反相關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並不違法。
關於“義務加班”,每個人應該有一個正確的心態。比如有的人才參加工作,因為專業知識缺乏、實際工作能力一般或工作效率低下,而自願加班或努力提升自己工作能力的,不屬於《勞動法》認定的加班範疇。再比如有的人為了某一個長遠的工作目標或實現其職業規劃的目標,而每天在工作上自願多付出幾小時的,也不在此範疇。索要加班費是員工的權利,任何人都無法剝奪,但很多單位都是實施績效考核,所以因工作而產生的壓力和動力都是相對的。如果覺得壓力大、太累了,可以嘗試著換一份工作。
最後,根據勞動部門的規定,有些單位因自身生產特點不能根據標準工時制來考核上下班時間,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比如中國的報紙、電視臺等新聞媒體,編輯記者工作的好壞無法以加班與否來衡量,而是以工作的質與量來考核。由於採編工作性質的原因,每天都要出報紙、出節目,對於大部分編輯記者、中高層管理人員而言,由於當天需要完成的工作量較多而工作到很晚,甚至凌晨,如此高強度的工作,迫使他們不得不選擇第二天中午或下午才上班,從而循環反覆。這些現象在很多時候很難界定是否屬於加班,應否給加班費。
用人單位有沒有權利要求員工義務加班
加班需要單位和員工協商,徵的員工同意後才能加班,並且需要支付相應的加班費。
勞動法: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象你說的,沒支付加班費且未徵得員工同意,要求員工加班的,違反勞動法。可要求單位支付加班費。如對此不滿,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要求經濟補償和加班費。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處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每天上班都要義務加班合理嗎?
根據勞動合同法中規定,勞動者有索取加班費的權利,如果單位不給可以有政府責令單位支付加班費。除非是自願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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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加班合法麼?
不合法!你可以找好相關加班的證據,要求單位支付加班費用。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平時加班的按雙倍工資計算撫法定節假日加班的,按三倍工資計算。
是不是有些人特別喜歡義務加班
誰願意義務加班呢。除非這個企業的人文文化很濃厚,員工都有歸屬感。自然願意做事。
義務加班算不算違反勞動法
1.法律上不存在義務加班的說法。
2.義務加班不等於免費加班。
3.如果勞動者自願主動放棄加班費而免費加班,單位並不違法。在勞動者沒有表示放棄加班費的情況下,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要求勞動者加班而不支付加班費屬於違法。
4.以下情況需要勞動者加班時,勞動者不得拒絕,必須服從,從這一點上可以理解為是一種“義務”。但是單位還是需要依法支付加班費,除非勞動者自願主動放棄。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恭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