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成立的原因?
1. 不影響合同成立的原因有( )。
當事人對合同的激要條款未達成協議
當事人對合同的非必要條款未達成協議
當事人對主要條款已做出一致的意思表示
簡述合同不成立的原因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五十三條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簡述合同終止的原因
引起合同終止的原因有:
1.合同因當事人雙方全面履行而消滅;
2.合同因情勢發生變化,雙方在不損害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的條件下達成協議,終止合同;
3.合同因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死亡而消滅;
4.合同因提存而消滅;
5.合同因混同而消滅;
6.合同因法院判決或仲裁裁決而終止;
7.合同由於抵銷而終止。解除合同也是合同終止的一種方式。
列舉合同不成立的原因
你好,合同不成立是指當事人沒有達成合意,常常在內容上並沒有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因此,合同即使未成立,但當事人已經作出履行,則可以認為當事人通過實際履行行為達成了合意。希望能幫助到你望採納
簡述合同無效的原因
你把所有問題都問了``汗``
合同條款無效是指合同雖然成立,但因其中的條款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社會公共利益而使該條款無效。合同條款無效自始無效,但部分條款無效,不影響其餘部分的效力。
合同條款無效的原因有以下幾種:
①訂立合同主體不合格,表現為:a.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合同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認的,該合同無效,但有例外:純獲利益的合同和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需追認,合同當然有效;b.代理人不合格且相對人有過失而成立的合同,該合同無效;c.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且相對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該合同無效。
②訂立合同條款內容不合法,表現為:a.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b.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無效;c.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三人利益的合同,無效;d.以合法形掩蓋非法目的合同,無效;e.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的合同,無效。但有兩例外:事後經權利人追認的,有效;事後取得處分權的,有效。
③意思表示不真實的條款, 即意思表示有瑕疵,如: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無效。
合同效力分類?
內容摘要:一、合同效力概述:合同的概念、合同的效力及類型;二、 合同成立與生效的關係、特點;三、 合同有效:概念、特徵及條件;四、 合同無效:無效合同的概念、特徵、無效的原因、無效合同的分類;五、 效力待定的合同:概念、特徵、要件及表現類型;六、 可撤銷合同:概念、特徵及權利的行使;七、 有關合同效力的幾個案例分析及結論一、 合同及合同效力概述《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的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的協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第85條則規定: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的協議.對比來看這兩個規定並無任何本質的區別,只不過是《合同法》把《民法通則》的"民事關係"具體指明為"民事權利義務"而已.根據《民法通則》中對合同的定義,有的學者認為該"協議" 一詞應包含雙重含義:一為合同,二為合意.(1)所以有的學者也認為:合同本質上是一種合意,而合同的成立就意味著各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2).這種理解應當說是比較正確的.那麼,當事人各方通過訂立合同的方式來進行交易,怎樣才能使合同(也就是當事人之間的合意)被法律認可和保護,不論是在法學理論上還是司法實踐中都應著重關注的一個重要課題.由於司法解釋與法律規定之間的衝突以及司法實踐中對合同的效力在理論認識上的不一致甚至是混亂,使得對其進行研究更具有強烈的實踐指導意義.首先我們必須明確一個基本前提是,《合同法》的一個主要目的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合同法》第1條).因此,《合同法》應當激勵交易而並不是加以限制,其顯著的表現就是最大限度地使一個已經存在的合同合法有效而不是把大量的合同都認定為無效.同時,作為私法領域的一類重要民事法律行為,法律應充分保護公民的"自願"而不必進行過多的限制和干涉.《民法通則》第85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合同法》第8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都具體規定了對依法成立的合同進行法律保護.因此對合同效力的認定就成了國家對合同的認可、保護與干涉的具體內容之一.根據合同法理論、《合同法》的現行規定及司法實踐,我們可以把合同的效力主要分為合同有效、合同無效、效力待定和可撤銷的四種效力類型,與此對應產生四種效力類型的合同,本文根據不同的效力狀況進行相應的具體研究.二、 合同的成立和生效首先對合同的成立與生效進行分析討論,是因為其對四種效力類型合同具有重要的基礎性作用.我認為,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應為兩個性質不同的法律概念,儘管其二者具有較強的聯繫,但是其區別也是顯而易見的,不論是在合同法理論上還是司法實踐中都有著極其重要的作用.《合同法》第44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因此有的學者據此認為我國《合同法》主張的是合同成立與生效的統一論(即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同時發生),而否認採用"分離論"(即合同的成立與生效不同)的理論.這些學者認為"分離論"存在三個主要缺陷,其一"是把合同自由交給了當事人,而把合同的依法與生效留給了國家去評價,當成合同的外部因素",其二便是"誤導了當事人,它告訴當事人,只要堅持"合同自由",合同即可成立,而合同是否依法和生效,則是國家的責任."其三是"邏輯上錯誤,合同成......
簡述無效合同的原因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認定合同或者部分合同條款無效:
(1)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
法律法規
注意: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的合同,屬於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一般屬於可變更或撤銷的合同,只有在損害了國家利益時,才屬於無效合同。
(2)惡意串通,並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
(5)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
(6)對於造成對方人身傷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免責的合同條款。
(7)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條款無效。
另外,根據《民法通則》,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民事行為為無效民事行為。因此,主體不合格也可能導致合同無效,例如:(a)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合同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認的,該合同無效。其例外情況是:純獲利益的合同和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需追認,合同當然有效。(b)法定代理人不合格且相對人有過失而成立的合同,該合同無效;(c) 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且相對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該合同無效。
簡述合同法規定的合同無郊的原因
是合同無效吧。
合同成立後有沒有效,是否產生法律效力受法律保護,首先要看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合同無效一般都是違反了法律法規或損害國家利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這裡要注意,如果是欺詐,脅迫簽定合同沒有危害國家利益的屬於可變更,可撤銷合同。
合同成立的地點如何確定?
合同成立的地點由一般的確定原則,也有特殊的情況,分述如下:1、確定合同成立地點的一般原則合同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採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承諾生效合同成立,而承諾生效地點為合同成立地點是基本原則。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在某些合同成立上因採取不同的原則而使合同的成立時間及地點有所不同。在以信件與電報訂立合同的情況下,在英美法,由於承諾生效的地點又是合同成立的地點。而在大陸法,由於承諾生效採用送達主義,承諾生效的地點為收件人所在地,因而合同成立的地點為收件人所在地。一般來說,承諾生效合同成立的,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而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採用特定形式成立合同的,特定形式完成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如當事人在合同成立前要求採用確認書、合同書等書面形式的,確認書從簽訂生效時起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時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合同書從簽字或者蓋章時起成立,簽字或者蓋章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必須經過公證合同才成立的,公正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合同成立的地點也可以由雙方當事人自行約定。示範法第15條第4款規定:“除非發端人與收件人另有協議,數據電文應以發端人設有營業地的地點視為其發出地點,而以收件人設有營業地的地點視為其收到地點,就本款的目的而言:(1)如發端人或收件人有一個以上的營業地,應以對基礎交易具有最密切關係的營業地為準,有如果並無任何基礎交易,則以其主要的營業地為準。(2)如發端人或收件人沒有營業地,則以其慣常居住地方為準。”示範法對此款解釋說,此款的目的是解決數據電文的收到地點問題。規定此條確定收到地點的規則,主要原因在於要處理電則商業中特有的情況,那就是,收件人收到數據電文的信息系統或者檢索到數據電文的信息系統常常是設在非收件人所在地的一個管轄區內。作出這一規定的出發點是要確保一個信息系統的地點不作為決定性因素,確保收件人與視作收件地點的所在地有著某種合理的聯繫,而且發端人可以隨時查到該地點。該款的規定只是在法律事實上確立一種不容反駁的推定,當另一項法律(如有關合同訂立或法律衝突的法律)要求確定一項數據電文的收到地點時,即可使用這種推定。在示範法的制定過程中,有人認為,在計算機傳輸的範圍之外(如在適用電報或電傳時),區分一項數據電文的推定收到地點與該數據電文按收到時間實際到達的地點是不合宜的。因此,這項規定的範圍只包括數據電文以計算機手段的傳遞。示範法的解釋把此款的立法目的、理由與適用的範圍說得很清楚。這個解釋適用於對本條第二款。 2、合同書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非要式的合同,一般以承諾生效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要式合同,以要式達成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雙方當事人在合同成立以前約定以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以簽字或者蓋章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如果當事人以要約與承諾達成合同或有些商簽訂合同書的,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合同已於承諾生效時成立,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訂立的地點,不適用本條的規定。合同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也適用於雙方當事人在合同成立前約定簽訂確認書的情況。
因重大客觀原因導致本合同的解除是什麼意思
相信你問的是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從法理上講,這一規定源自民法中的“情勢變更”原則,即當合同有效成立後,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的原因發生情勢變更,致使合同的基礎動搖或喪失,若繼續履行合同會顯失公平,此時法律允許合同主體變更合同內容或者解除合同。
實踐中,到底什麼情況屬於“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並無一個詳細的法定標準,其是由仲裁庭或者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事實自由裁量決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一般是指企業轉產,原工作崗位消失,或者企業經營狀況嚴重惡化等企業方面的客觀變化,而且必須要導致勞動合同無法履行。也就是企業喪失了履約的可能性。都需要用人單位來證明。
請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