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測試的目的是?
控制測量的目的
控制測量的目的就是要為測區下一步的測量工作建立一個統一的參照系統。
建立平面控制網的方法有測角網、測邊網、邊角網(含導線網)、GPS網等。
穿行測試和控制測試是兩個概念,目的也不相同?
是的。穿行測試用於瞭解內控是否執行,而控制測試用於瞭解內控執行是否有效。 穿行測試是必須的,而控制測試可有可無。如果穿行測試的結果是根本沒有執行內控,此時就不必再去控制測試了。
工程控制測量的目的是什麼?
目的;限制測量誤差累積的作用,是各項測量工作的依據。對於地形測圖,等級控制是擴展圖根控制的基礎,以保證所測地形圖能互相拼接成為一個整體。對於工程測量,常需佈設專用控制網,作為施工放樣和變形觀測的依據
望對您有幫助
瞭解內部控制和控制測試有什麼區別?
1、兩者的區別
(1)程序所屬的類型不同:瞭解內部控制屬於風險評估程序,控制測試屬於進一步審計程序。
(2)目的不同:瞭解的目的是評價控制的設計、確定控制是否執行,控制測試的目的是評價控制的執行效果。
(3)程序有所不同:瞭解內部控制一般採用穿行測試,而控制測試一般需要重新執行。
(4)必要性不同:瞭解內部控制是必要程序,而控制測試是有條件程序,不是必要程序。
(5)程序的範圍不同:在瞭解控制是否得到執行時,只需抽取少量交易檢查或觀察某幾個時點。測試控制運行的有效性時,需要抽取足夠數量的交易檢查或對多個不同時點觀察。
2、兩者的聯繫
(1)雖然控制測試與瞭解內部控制的目的不同,但兩者採用審計程序的類型通常相同,一般包括詢問、觀察、檢查和重新執行等。
(2)如果存在某些可以使控制得到一貫運行的自動化控制,註冊會計師對控制的瞭解可以替代測試控制運行的有效性(如果是人工控制的話就不能替代)。
實施控制測試有兩種情形,在這兩種情形下實施控制測試的目的相同嗎?
控制測試作為進一步審計程序的類型之一,控制測試並非在任何情況下都需要實施。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時,註冊會計師應當實施控制測試:(l)在評估認定層次重大錯報風險時,預期控制的運行是有效的;(2)僅實施實質性程序不足以提供認定層次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如果在評估認定層次重大錯報風險時預期控制的運行是有效的,註冊會計師應當實施控制測試,就控制在相關期間或時點的運行有效性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控制測試註冊會計師通過實施風險評估程序,可能發現某項控制的設計是存在的,也是合理的,同時得到了執行。在這種情況下,出於成本效益的考慮,註冊會計師可能預期,如果相關控制在不同時點都得到了一貫執行,與該項控制有關的財務報表認定發生重大錯報的可能性就不會很大,也就不需要實施很多的實質性程序。為此,註冊會計師可能會認為值得對相關控制在不同時點是否得到了一貫執行進行測試,即實施控制測試。這種測試主要是出於成本效益的考慮,其前提是註冊會計師通過了解內部控制以後認為某項控制存在著被信賴和利用的可能。因此,只有認為控制設計合理、能夠防止或發現和糾正認定層次的重大錯報,註冊會計師才有必要對控制運行的有效性實施測試。 如果認為僅實施實質性程序獲取的審計證據無法將認定層次重大錯報風險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註冊會計師應當實施相關的控制測試,以獲取控制運行有效性的審計證據。
控制測試的時間包含兩層含義:一是何時實施控制測試;二是測試所針對的控制適用的時點或期間。一個基本的原理是,如果測試特定時點的控制,註冊會計師僅得到該時點控制運行有效性的審計證據;如果測試某一期間的控制,註冊會計師可獲取控制在該期間有效運行的審計證據。因此,註冊會計師應當根據控制測試的目的確定控制測試的時間,並確定擬信賴的相關控制的時點或期間。 關於根據控制測試的目的確定控制測試的時間,本準則第四十條第一款指出,如果僅需要測試控制在特定時點的運行有效性(如對被審計單位期末存貨盤點進行控制測試),註冊會計師只需要獲取該時點的審計證據。如果需要獲取控制在某一期間有效運行的審計證據,僅獲取與時點相關的審計證據是不充分的,註冊會計師應當輔以其他控制測試,包括測試被審計單位對控制的監督。
在根據控制測試目的確定控制測試的時間是什麼意思
1、兩者的區別 (1)程序所屬的類型不同:瞭解內部控制屬於風險評估程序,控制測試屬於進一步審計程序。 (2)目的不同:瞭解的目的是評價控制的設計、確定控制是否執行,控制測試的目的是評價控制的執行效果。 (3)程序有所不同
雙重目的測試是指什麼?
當內控制度不存在或沒有有效執行,審計人員可以執行追加的符合性測試程序,這些程序可以同時獲得內控目標和審計目標是否實現的證據,稱為雙重目的測試。
因此選B.
控制測試的名稱含義
控制測試這一概念需要與 “瞭解內部控制”進行區分。“瞭解內部控制”包含兩層含義:一是評價控制的設計;二是確定控制是否得到執行。測試控制運行的有效性與確定控制是否得到執行所需獲取的審計證據是不同的。在實施風險評估程序以獲取控制是否得到執行的審計證據時,註冊會計師應當確定某項控制是否存在,被審計單位是否正在使用。在測試控制運行的有效性時,註冊會計師應當從下列方面獲取關於控制是否有效運行的審計證據:⑴控制在所審計期間的不同時點是如何運行的;⑵控制是否得到一貫執行;⑶控制由誰執行;⑷控制以何種方式運行(如人工控制或自動化控制)。從這四個方面來看,控制運行有效性強調的是控制能夠在各個不同時點按照既定設計得以一貫執行。因此,在瞭解控制是否得到執行時,註冊會計師只需抽取少量的交易進行檢查或觀察某幾個時點。但在測試控制運行的有效性時,註冊會計師需要抽取足夠數量的交易進行檢查或對多個不同時點進行觀察。 作為進一步審計程序類型之一,控制測試並非在任何情況中都需要實施。當存在下列情形其中之一時,註冊會計師就應當實施控制測試:(l)在評估認定層次重大錯報風險時,預期控制運行是有效的;⑵僅僅實施實質性程序不足以提供認定層次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如果在評估認定層次重大錯報風險時預期控制的運行是有效的,註冊會計師應當實施控制測試,就控制在相關期間或時點的運行有效性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註冊會計師通過實施風險評估程序,可能發現某項控制的設計是存在的,也是合理的,同時得到了執行。在這種情況下,出於成本效益的考慮,註冊會計師可能預期,如果相關控制在不同時點都得到了一貫執行,與該項控制有關的財務報表認定發生重大錯報的可能性就不會很大,也就不需要實施很多的實質性程序。為此,註冊會計師可能會認為值得對相關控制在不同時點是否得到一貫執行進行測試,就是實施控制測試。這一種測試主要是出於成本效益的考慮,其前提為註冊會計師通過了解內部控制以後認為某項控制存在著被信賴和利用的可能。因此,只有認為控制設計是合理、能夠防止或者發現和糾正認定層次的重大錯報,註冊會計師才有必要對控制運行有效性實施測試。假如認為僅實施實質性程序獲取的審計證據無法將認定層次重大錯報風險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註冊會計師就應當實施相關控制測試,以取得控制運行有效性的審計證據。 控制測試指的是測試控制運行的有效性,這一概念需要與知道內部控制進行區分。在測試控制運行有效性時,註冊會計師應當從下列方面獲取關於控制是否有效運行審計證據:(1)控制在所審計期間的不同時點是如何運行的;(2)控制是否得到一貫執行;(3)控制由誰執行;(4)控制以何種方式運行(如人工控制或自動化控制)。下面舉例說明兩者之間的區別。某被審計單位針對銷售收入和銷售費用的業績評價控制如下:財務經理每月審核實際銷售收入(按產品細分)和銷售費用(按費用項目細分),並與預算數和上年同期數比較,對於差異金額超過5%的項目進行分析並編制分析報告,銷售經理審閱該報告並採取適當跟進措施(相關認定:發生、準確性和完整性)。註冊會計師抽查了最近三個月的分析報告,並看到上述管理人員在報告上簽字確認,證明該控制已經得到執行。然而,註冊會計師在與銷售經理的討論中,發現他對分析報告中明顯異常的數據並不瞭解其原因,也無法作出合理解釋,從而顯示該控制並未得到有效地運行。測試控制運行的有效性與確定控制是否得到執行所需獲取的審計證據雖然存在差異,但兩者也有聯繫。本準則第三十條指出,為評價控制設計和確定控制是否得到執行而實施的某些風險評估程序並非專為控制測試而設計,但可能提供有關控制運行有效性的審計......
控制測試的測試內容
控制測試應包括兩個方面:一是控制設計測試,即對被審計單位的內部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設計是否適當所進行的審計程序。目的是確定被審計單位的內部控制是否能夠防止和發現特定財務報表認定的重大錯報或漏報。例如:註冊會計師瞭解到,會計人員記錄存貨購入時,必須有檢驗部門出具的檢驗報告、倉庫管理人員簽字的入庫單和採購部門認可的購貨發票。據此,註冊會計師可以推斷,該項控制可以防止由於虛假購貨產生的存貨高估的風險。二是控制執行測試,即被審計單位的內部控制政策和程序是否發揮應有的作用。如果被審計單位的控制政策和程序未能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即使設計得再完整,也不能減少財務報表中出現重大錯報或漏報的風險。因此,針對被審計單位現已存在的內部控制,註冊會計師應測試其是否得到有效執行。對此,註冊會計師應測試其是否得到有效執行。對上述控制,註冊會計師就應檢查會計人員所記錄的購貨是否均附有入庫單、驗收報告和採購部門認可的購貨發票。
測量的目的是什麼?
測量有控制測量、放線測量等分類。控制測量是為了對工程事物等提供參照,放線測量則是為了把設計圖中的點在地面上找出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