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同一法律關係?

General 更新 2024-11-21

請解釋說明什麼是同一法律關係

首撫,法律關係是法律在調整人們行為的過程中形成的特殊的權利和義務關係。法律關係是以法律為前提而產生的社會關係,沒有法律的規定,就不可能形成相應的法律關係。法律關係是以國家強制力作為保障的社會關係,當法律關係受到破壞時,國家會動用強制力進行矯正或恢復。   法律關係由三要素構成,即法律關係的主體、法律關係的客體和法律關係的內容。

此例中,甲與乙的行為性質屬民事法律關係,兩者簽訂的是一個加工承攬合同。半年後,甲與乙的同樣是一個加工承攬合同,但是與前例不是同一法律關係。它們只不過是主體、客體、內容都相同的兩個不同合同法律關係。 希望能幫到你!

怎麼理解同一法律關係?

同一法律關係,就是同一債權債務關係。

例如:甲幫乙運輸一批貨物,此時乙沒有支付給甲運費,此時甲可以留置乙的這批貨物的,這就是說佔有的動產(留置的貨物)與債權(支付運費)是同一個法律關係(運輸關係),假設之前甲借用了乙的一輛汽車,此時不可以針對汽車進行留置的,因為這不是同一法律關係。

民法中同一法律關係是什麼意思,請簡單說明 10分

民事法律關係是由民法規範調整的具有民事權利義務內容的社會關係,是民法所調整的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在法律上的表現。 民法是一部基本法,是民法體系的基礎,所以民法法律關係就是民法體系的基石。

一、民事法律關係的客體,是民事法律關係的要素之一,指民法法律關係的是作為法律關係內容的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共同指向的對象。民事法律關係的客體包括以下幾類:

1、物。其中包括金錢和有價證券。

2、其他財產。財產在民法上是一個多含義的概念,有時專指物,有時指物和財產 權利,有時指物以及財產權利和財產義 務。這裡的財產是指物以外的財產。

3、行為。行為是指人的工作和服務。如保管物品的保管行為,演出服務等。

4、知識產品。知識產品是智力勞動所創造出的成果,如商標、專利、技術祕密、發現等。

5、人身利益。人身利益是指人格和身份所體現的非物質利益。

6、其他。能夠滿足人們物質和精神利益需要的其他財富,如信息等也可為民事法律關係的客體。

二、物,是民事主體能夠實際控制或支配的具有一定經濟價值的物質資料。

民法上的物具有以下特徵:

1、須存在於人身之外;

2、須能夠為人力所實際控制或支配;

3、須能夠滿足人們的社會生活需要;

4、須為獨成一體的有體物。

三、標的,是民事訴訟法上的概念,

又稱為訴訟標的,又稱為訴的標的或訴的客體,是當事人雙方爭議和法院審判的對象。訴訟標的由訴訟請求和原因事實加以特定,其中任一要素為多數時,則訴訟標的為多數。

四、關於標的與物的區分:

標的或訴訟標的是一種法律關係,沒有實體存在,而物有實體存在。訴訟標的有時可能會涉及標的物,也可能不涉及任何標的物。每一個訴都有訴訟標的,但不是每一個訴都有訴訟標的物。舉例說明,因為房屋租賃產生了爭議,訴訟標的是當事人之間的房屋租賃關係,標的物是所租賃的房屋。

同一法律關係和相同的法律關係有什麼區別嗎?

留置權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的約定佔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留置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債權人留置動產的權利即為其享受的債權,因此,兩者是同一層法律關係,是一個意思。

同屬於一個法律關係,多個訴訟請求指什麼?

所謂一個訴訟只能解決一個法律關係的問題,只有發生法律關係競合的情況下,或者有兩個不同的法律關係但當事人同一的情況下,才有討論到這個問題的必要,如果兩個法律關係八杆子打不著,那正常人都不會把它扯到一個訴訟中去,比如只要是個正常人都不會把A欠他的錢和B打了他這兩個風稜牛不相及的事一併提起訴訟。

所謂法律關係,就是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這涉及到主體(也就是當事人),客體(就是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如上所舉,A欠你錢和B打了你,這肯定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係,因為連當事人都不同,客體更不同,一個違約,一個是侵權。

那何為法律關係競合,就是說同樣的當事人之間因一個行為引起了他們之間兩個關係,在民事領域最常見的就是侵權和違約的競合,比如你坐公交,它車沒開好出了事故,你傷了,這樣車主的一個行為就引起了你們之間兩個法律關係,一個是合同違約,你們有客運合同關係,保證你的人身安全是客運合同的應有內容,現在你人傷了,他違約,你對他有違約請求權;另一個是侵權關係,他沒好好開車造成你人身傷害,這是侵權行為(也就是說即使你們沒有合同關係,只是搭便車,他同樣構成侵權)。這兩個法系關係是不能在一個訴訟裡解決的。你到法院起訴,只能提違約之訴或侵權之訴,不能兩者都提。

所謂訴訟請求,是指一個訴訟裡你的具體請求,以上例,你提侵權之訴訴車主,你要求法院判他賠償你損失多少多少,並給你賠禮道歉如何如何,這兩個具體要求就是訴訟請求,所以一個法律關係範圍內,提幾個訴訟請求都沒關係,但法院會不會滿足你的請求那是另一回事。

一併受理一般發生在有牽連的共同訴訟中,說起來複雜,不詳述。

另案起訴,就發生在前面講的兩個不同的法律關係但當事人同一的情況下,如A既欠你錢又打過你的人,你們兩人之間發生了兩個法律關係,一個違約一個侵權,但當事人都是你們兩人,你這時到法院起訴,只能以一個法律關係起訴,不能又訴他還你錢又訴他賠打人的損失,否則法院只受理一個,另一個叫你另案起訴。

“一事”通常指一個訴訟,也就是一個法律關係。不是指一個訴訟請求。

有幾種法律事實就有幾種法律關係?

這個說法欠妥。

1、法律事實,就是法律規定的、能夠引起法律關係產生、變更和消滅的現象。

2、法律關係,就是在法律規範調整社會關係的過程中所形成的人們之間權利與義務關係。

在研究法律事實問題時,我們還應當看到這樣兩個複雜的現象:(1)同一個法律事實(事件或者行為)可以引起多種法律關係的產生、變更和消滅。例如,工傷致死,不僅可以導致勞動關係、婚姻關係的消滅,而且也導致勞動保險合同關係、繼承關係的產生。(2)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法律事實引起同一個法律關係的產生、變更或消滅。例如,房屋的買賣,除了雙方當事人簽訂買賣協議外,還須向房管部門辦理登記過戶手續方有效力,相互之間的關係也才能夠成立。在法學上,人們常常把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法律事實所構成的一個相關的整體,成為“事實構成”。

法律關係的種類

在法學上,由於根據的標準和認識的角度不同,可以對法律關係作不同的分類。本書採用下列分類: 法律關係處在不斷的生成、變更和消滅的運動過程。它的形成、變更和消滅,需要具備一定的條件。其中最主要的條件有二:一是法律規範;二是法律事實。法律規範是法律關係形成、變更和消滅的法律依據,沒有一定的法律規範就不會有相應的法律關係。但法律規範的規定只是主體權利和義務關係的一般模式,還不是現實的法律關係本身。法律關係的形成、變更和消滅還必須具備直接的前提條件,這就是法律事實。它是法律規範與法律關係聯繫的中介。所謂法律事實,就是法律規範所規定的、能夠引起法律關係產生、變更和消滅的客觀情況。也就是說,法律事實首先是一種客觀存在的外在現象,而不是人們的一種心理現象或心理活動。其次,法律事實是由法律規定的、具有法律意義的事實,能夠引起法律關係的產生、變更或消滅。在此意義上,與人類生活無直接關係的純粹的客觀現象(如宇宙天體的運行)就不是法律事實。 依是否以人們的意志為轉移作標準,可以將法律事實大體上分為兩類,即法律事件和法律行為。1.法律事件。法律事件是法律規範規定的、不以當事人的意志力為轉移而引起法律關係形成、變更或消滅的客觀事實。法律事件又分為社會事件和自然事件兩種。前者如社會革命、戰爭等,後者如人的生老病死、自然災害等,這兩種事件對於特定的法律關係主體(當事人)而言,都是不可避免的,是不以其意志為轉移的。但由於這些事件的出現,法律關係主體之間的權利與義務關係就有可能產生,也有可能發生變更,甚至完全歸於消滅。例如,由於人的出生便產生了父母與子女之間的撫養關係和監護關係;而人的死亡卻又導致撫養關係、夫妻關係或贍養關係的消滅和繼承關係的產生,等等。2.法律行為。法律行為是指以法律關係主體意志為轉移,能夠引起法律後果,即引起法律關係形成、變更和消滅的人們有意識的活動。它是引起引起法律關係形成、變更和消滅的最普遍的法律事實。因為人們的意志有善意與惡意、合法與違法之分,故其行為也可以分為善意行為、合法行為與惡意行為、違法行為。善意行為、合法行為能夠引起法律關係的形成、變更和消滅。例如,依法等級結婚的行為,導致婚姻關係的成立。同樣,惡意行為、違法行為也能夠引起法律關係的形成、變更和消滅。如犯罪行為產生刑事法律關係,也可能引起某些民事法律關係(如損害賠償、婚姻、繼承等)的產生或變更。在法學上,人們常常把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法律事實所構成的一個相關的整體(兩個以上的法律事實引起同一個法律關係的產生、變更或消滅),稱為“事實構成”。例如房屋買賣,除雙方簽訂合同,還需要登記過戶。同一法律事實可引起多種法律關係變化,如工傷致死,引起婚姻關係消滅,繼承、保險關係產生。在研究法律事實問題時,我們還應當看到這樣兩個複雜的現象:(1)同一個法律事實(事件或者行為)可以引起多種法律關係的產生、變更和消滅。例如,工傷致死,不僅可以導致勞動關係、婚姻關係的消滅,而且也導致勞動保險合同關係、繼承關係的產生。(2)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法律事實引起同一個法律關係的產生、變更或消滅。例如,房屋的買賣,除了雙方當事人簽訂買賣協議外,還須向房管部門辦理登記過戶手續方有效力,相互之間的關係也才能夠成立。在法學上,人們常常把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法律事實所構成的一個相關的整體,成為“事實構成”。

請解釋說明什麼是同一法律關係

法律關係就是法律規範在調整人們行為過程中形成的權利義務關係。因同一事實而產生的法律關係就是同一法律關係。

在同一法律事件中,當存在多種法律關係時,選擇於己有利的法律關係是否正當? 儘量從法理學角度給出建議

一、例如在某些案件中原告方主張的法律關係是借用,而被告方則認為是買賣。   這兩種法律關係的根本區別在哪裡呢?所謂借用,是指當事人將自己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標的物交給他人使用,但不轉移財產所有權的行為;而買賣則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相應價款的行為。由此可見,借用與買賣的關鍵區別在於,標的物的所有權是否發生了轉移。顯而易見,這兩種法律關係是完全不同的。法院審理的法律依據也是不同的。進而影響到判決結果。   二、再比如原告方主張的法律關係是侵權,而被告方則認為是權屬爭議。   侵權的訴訟費用一般比權屬爭議要高,而且如果權屬確有爭議則原告的訴訟請求便會被法院駁回,增加訴累。如果原告主張權屬確認糾紛,同時在訴訟請求中要求停止侵權、排除妨礙則會得到支持。   三、在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係有誤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應當如何處理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訴訟過程中,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係的性質或者民事行為的效力與人民法院根據案件事實作出的認定不一致的”,不受舉證期限的限制,“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變更訴訟請求”。   之所以作出上述規定,理由有兩個方面:   一是不同的人對法律關係性質和民事行為的效力之認定可能不同,甚至存在著一定的主觀性,而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為自身利益出發,尤其可能對法律關係的性質和民事行為的效力形成偏向自我之意見。此種情形下,當然以法院對事實的認定為基礎,當事人舉證、質證、法院判斷證據皆應圍繞法院確認的法律關係和爭議焦點,否則法院對案件的審理將無法順利進行,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也就很可能無法證明其訴訟請求,而可能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因此,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變更訴訟請求。   二是從我國實際情況出發,我國社會公眾的法律知識水平還有待提高,當事人對案件法律關係的性質及民事行為的效力認識有時還難以做到清楚、明確,而且在許多案件中,當事人因財力問題不能聘請律師,故應允許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法院應就訴訟請求變更及理由向當事人闡明。   雖然司法解釋作出了上述規定,但在審判實踐中,在人民法院告知當事人其所主張的法律關係的性質有誤的情況下,一些當事人仍然我行我素,堅持原先的訴訟請求,不願意作出變更。主要有以下情形:   一是當事人提起訴訟的目的在於“為了一個說法”,即使敗訴也在所不惜,故而堅持先前的訴訟請求;   二是當事人可能認為法院基於事實對法律關係的性質和民事行為的效力之認定並不客觀,或者存在偏見,寄希望於上訴程序能改變這一切;   三是我國民事訴訟規費一般依訴訟請求的金額按比例收取,因此變更訴訟請求可能導致訴訟費的增加或者減少,有的當事人不願意追加訴訟費而不願意變更訴訟請求,也有些當事人不在乎訴訟請求變更可能導致的訴訟費用減少,而寧願多交訴訟費,為的是在二審中取得更大的勝利。   上述情形下,當事人可以不變更訴訟請求。在當事人不作出變更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應該直接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綜上,法律關係的選擇要以事實和法律為依據,不能僅憑自己的想當然。否則,會適得其反。

相同法律關係與同一法律關係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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