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業三原則是什麼意思?
如何正確理解“展業三原則”
近期,有人認為,改革以後外匯管理要求銀行按照“展業三原則”審查外匯業務,由“規則監管”變成了“原則監管”,由於過於籠統而難以把握,應細化“展業三原則”;也有人提出,“展業三原則”僅停留在表面,缺乏配套制度和細化規定,缺乏可操作性,導致其難以真正落地。筆者以為:外匯管理要求銀行按照“展業三原則”審查外匯業務是一個制度進步,但據此說外匯管理由“規則監管”轉變為“原則監管”則是不妥當的,是一種誤導。實際上,“展業三原則”並非外匯局對銀行提出的要求,而是銀行業展業的基本要求;外匯局也無須對銀行的“展業三原則”進行細化,而是要從外匯管理的角度監督銀行對“展業三原則”進行細化。鑑於外匯管理改革的系統性、邏輯性和整體性,筆者拋磚引玉,將外匯管理改革中相關“展業三原則”的一些概念進行梳理並加以澄清,並揭示“展業三原則”與銀行“外匯業務操作規程”的內在聯繫。
銀行“代位監管”不成立
目前,有些基層外匯局正在做銀行“代位監管”的文章。其實,外匯管理由銀行“代位監管”的概念已經不能成立了。
一是法律上不成立。外匯局是行政機關,銀行是商業機構,根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行政機關不能向商業機構授權,商業機構沒有行政權、不能代位行使行政機關的權力。
二是邏輯上不成立。銀行作為商業機構不能既是運動員又是裁判員,否則會形成遊戲規則的邏輯衝突。
三是經濟上不成立。“代位監管”需要付出監管成本,沒有對價收入,商業機構不會做這樣的虧本生意,何況又是得罪客戶、影響自己生意的事。
四是實踐上不成立。由於商業利益的作用,銀企是合作伙伴,“代位監管”只是一廂情願,效果很差。
五是“代位監管”確實在歷史上有過,但那是在《行政許可法》實施前,而且銀行是國家銀行時期。比如最初由中國銀行(601988,股吧)行使外匯管理職能,再比如後來的外匯局授權外匯指定銀行審核某些外匯業務等。所以,以前講“代位監管”沒有問題,現在再講“代位監管”就不合適了。
“真實性審查”是銀行的法定義務,不是“代位監管”
筆者認為,“代位監管”的錯覺主要來自對銀行進行“真實性審查”的相關規定。對此,需要梳理清楚。《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對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外匯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合理審查。”這表明,“真實性審查”是國家法律規定銀行主體需履行的義務。銀行開門做生意,就要履行其法定義務。就外匯業務而言,進行“真實性審查”,是銀行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而不是替外匯局“代位監管”。從另一個角度看,外匯局以前對外匯指定銀行的業務審核授權文件經法規清理已被廢止,沒有了授權,又何來“代位監管”?
由於是法定義務,不是替外匯局“代位監管”,所以,銀行“真實性審查”做對了,是銀行盡了義務,是應該的;做錯了或沒有做,是銀行沒有盡到義務,應承擔違法、或瀆職、或疏忽等責任。這些責任由誰來追究?對此,《外匯管理條例》明確規定,“外匯管理機關有權對前款規定事項進行監督檢查”,即授權外匯局對銀行履行法定義務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如果銀行是“代位監管”,那麼銀行做錯了,外匯局就有連帶責任,因為,它是替你做事,或者是你授權它做的,法理上就有連帶責任。真的如此,外匯局的監督檢查權也就不成立了。可見,按照《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真實性審查”對銀行是“法定義務”,外匯局的職責是“監督檢查”銀行主體履行義務的情況。
在“真實性審查”中外匯局的職責是監督檢查
非常明確,對於經常項目外匯收支,外匯局不做第一線的真實性審核操作,第......
如何正確理解“展業三原則”
近期,有人認為,改革以後外匯管理要求銀行按照“展業三原則”審查外匯業務,由“規則監管”變成了“原則監管”,由於過於籠統而難以把握,應細化“展業三原則”;也有人提出,“展業三原則”僅停留在表面,缺乏配套制度和細化規定,缺乏可操作性,導致其難以真正落地。筆者以為:外匯管理要求銀行按照“展業三原則”審查外匯業務是一個制度進步,但據此說外匯管理由“規則監管”轉變為“原則監管”則是不妥當的,是一種誤導。實際上,“展業三原則”並非外匯局對銀行提出的要求,而是銀行業展業的基本要求;外匯局也無須對銀行的“展業三原則”進行細化,而是要從外匯管理的角度監督銀行對“展業三原則”進行細化。鑑於外匯管理改革的系統性、邏輯性和整體性,筆者拋磚引玉,將外匯管理改革中相關“展業三原則”的一些概念進行梳理並加以澄清,並揭示“展業三原則”與銀行“外匯業務操作規程”的內在聯繫。
如何正確理解“展業三原則” 改革以來外匯管理的一些
“瞭解你的客戶(know your customer, KYC)”、“瞭解你的業務(know your business, KYB)”和“盡職調查(due diligence, DD)”,合稱“展業三原則”,由中國人民銀行在跨境人民幣業務中首倡,如今已日益成為中國銀行業監管機構對金融機構開展業務、控制風險、宏觀審慎監管的基本指導原則。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就多次直接在其頒佈的法規和規範性文件中強調金融機構必須遵循“展業三原則”,向適當的客戶提供適當的金融服務。
風險控制,從來就是一個知易行難的主題。從金融秩序穩定的角度出發,監管部門當然冀望金融機構一切從嚴,而市場主體(包括金融機構和企業)本能地希望能夠試探監管底線,爭取最大的業務靈活性。
銀行業監管機構並沒有在法規中具體定義解釋什麼是“展業三原則”的內涵和外延。不同金融機構的風險偏好和內部控制不同,顯然對於“展業三原則”理解也不一樣。當這些理解上的不同反映到業務執行中,不可避免地會出現中外資金融機構之間尺度不同、金融機構實踐和監管部門的期望之間不一致的情況。
“展業三原則”並不是拘泥在與客戶建立服務關係時候進行的基於反洗錢法規要求的身份識別,更多是體現在全方位地瞭解客戶的商業模式、業務能力和交易意圖。
在當前金融監管機構大力強調“簡政放權”、“宏觀審慎管理”的情勢下,基礎交易的真實性、支持文件的完整性、商業邏輯的合理性成為銀行業金融機構對跨境外匯和人民幣交易審核的重點。如何正確和適用“展業三原則”,成為中國銀行業當下應認真思考的課題。筆者在此提出自己的若干觀點,以求拋磚引玉。
一
對交易文件的審查
在正確理解交易背景的基礎上,要求客戶提供適當的交易支持文件,是正確理解和適用展業三原則的第一步。
什麼是正確的交易支持文件,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一般而言,金融機構普遍提供的、有先例可循的、可以大規模複製的商業銀行人民幣和外匯業務,監管機構已經在相關法規中羅列了銀行應該審查的材料,如NRA賬戶開立、貨物貿易付款、服務貿易收款、外商直接投資下向境外投資者轉讓境內機構股權、QFII託管、境外企業直接向境外關聯公司借款、跨境人民幣雙向資金池等業務。這些業務本身的複雜性程度並不低,但是由於在不同監管機構頒佈的各相關法規已經較為詳盡地例舉了審查要求,金融機構可以分門別類地整理歸納,然後按部就班地遵照執行。
對一些法規本身並沒有列舉應審查何種交易支持文件,只是寬泛地提出了審查原則,這時需要業務部門、運營部門和合規部門一起商議,在既支持業務發展又保證業務合規的原則基礎上,因地、因時、因事制定支持文件審查清單。
舉例說明:
國家外匯管理局《銀行辦理結售匯業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一條和第三十二條規定:
銀行對客戶辦理衍生產品業務,應當堅持實需交易原則。客戶辦理衍生產品的業務,應具有對衝外匯風險敞口的真實需求背景,作為交易基礎所持有的外匯資產負債、預期未來的外匯收支應按照外匯管理規定可以辦理即期結售匯。與客戶達成衍生產品交易前,銀行應確認客戶辦理衍生產品業務符合實需交易原則,並獲取由客戶提供的聲明、確認函等能夠證明其真實需求背景的書面材料。
在這裡,究竟應審查何種交易支持文件,法規並沒有給出答案。銀行只能根據自己對具體的“基礎交易”的理解,來要求客戶提供能夠證明其“真實資產負債”的材料來佐證其交易的合規性。比如,美元結算的場外大宗商品掉期,客戶需要在交割前提供諸如合同、提單、信用證等大宗商品的進出口貿易單據,以證明其衍生產品交易不是為了投機獲利而是為了對衝價格波動風險;又如,當客戶......
銀行外匯展業三原則到底要怎麼開展
以“瞭解客戶、瞭解業務、盡職審查”為內容的展業三原則,不僅是商業銀行業務發展與風險管理的核心要求,也是銀行業監管機構最新的監管實踐。隨著外匯管理“五個轉變”及簡政放權力度的不斷加大,展業三原則概念在外匯管理領域應用持續升溫,但受各種條件限制,展業三原則理念和要求在實踐中尚未得到真正落實,需加強研究予以解決。
如何正確理解“展業三原則”
有人認為,改革以後外匯管理要求銀行按照“展業三原則”審查外匯業務,由“規則監管”變成了“原則監管”,由於過於籠統而難以把握,應細化“展業三原則”;也有人提出,“展業三原則”僅停留在表面,缺乏配套制度和細化規定,缺乏可操作性,導致其難以真正落地。筆者以為:外匯管理要求銀行按照“展業三原則”審查外匯業務是一個制度進步,但據此說外匯管理由“規則監管”轉變為“原則監管”則是不妥當的,是一種誤導。實際上,“展業三原則”並非外匯局對銀行提出的要求,而是銀行業展業的基本要求;外匯局也無須對銀行的“展業三原則”進行細化,而是要從外匯管理的角度監督銀行對“展業三原則”進行細化。鑑於外匯管理改革的系統性、邏輯性和整體性,筆者拋磚引玉,將外匯管理改革中相關“展業三原則”的一些概念進行梳理並加以澄清,並揭示“展業三原則”與銀行“外匯業務操作規程”的內在聯繫。
外匯業務如何做好展業三原則
1、安全,平臺安全、資金安全
2、做人實誠不虛假欺騙
3、帶人賺錢
如何正確理解“展業三原則” 改革以來外匯管理的
近期,有人認為,改革以後外匯管理要求銀行按照“展業三原則”審查外匯業務,由“規則監管”變成了“原則監管”,由於過於籠統而難以把握,應細化“展業三原則”;也有人提出,“展業三原則”僅停留在表面,缺乏配套制度和細化規定,缺乏可操作性,導致其難以真正落地。筆者以為:外匯管理要求銀行按照“展業三原則”審查外匯業務是一個制度進步,但據此說外匯管理由“規則監管”轉變為“原則監管”則是不妥當的,是一種誤導。實際上,“展業三原則”並非外匯局對銀行提出的要求,而是銀行業展業的基本要求;外匯局也無須對銀行的“展業三原則”進行細化,而是要從外匯管理的角度監督銀行對“展業三原則”進行細化。鑑於外匯管理改革的系統性、邏輯性和整體性,筆者拋磚引玉,將外匯管理改革中相關“展業三原則”的一些概念進行梳理並加以澄清,並揭示“展業三原則”與銀行“外匯業務操作規程”的內在聯繫。
哪個銀行有"內存外貸"或"內保外帶
面對人民幣境內外利率的相對變化和人民幣進入雙向波動的態勢,一方面,銀行進行“內保外貸”時,對企業的展業三原則審核加強;另一方面,企業自身對於資金成本等考量,需求降低。“內保外貸”產品降溫。而“外保內貸”、“外存內貸”等產品則孕育出新的較大需求。
如何理解培訓、管理、裝備三並重原則
三個同樣重要了,就叫三並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