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了出生證明怎麼辦?

General 更新 2024-11-07

離婚後孩子出生證明找不到了怎麼辦

出生證明將來有用嗎?我女兒的也丟了

離婚後出生證明怎麼補辦

《出生醫學證明》補辦程序如下:

《出生醫學證明》補辦程序如下:

1)申請人到原接生醫療單位開具“住院分娩出生醫學情況證明”。申請人需提供以下材料:兒童母親所在單位或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證明;兒童父母親的戶口薄原件及複印件;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2)申請人憑上述材料到所轄市、市(縣)衛生行政部門(或經委託的機構)補辦《出生醫學證明》。

父母離異後,孩子的出生證明如何辦理

出生證明是孩子出生時,醫院給開具的證明!

如果孩子沒有出生證明,按現在的計劃生育制度,只要掏一部分罰款,就可以拿到居委會或者鎮政府計劃生育辦公室的證明,有了證明,你才能到派出所辦理孩子的戶口,中間的環節缺一不可,否則孩子是黑戶,根本無法辦理戶口!

協議離婚需要孩子的出生證明嗎

起訴離婚需要原告身份證,結婚證,起訴狀,訴訟費去法院立案即可,原則上是不需要孩子出生證明的。

司法實踐中各地的立案標準不太一致,有的地方涉及孩子撫養的問題是需要孩子的出生證明,立案的時候只需要提交複印件或者孩子戶口頁的複印件即可。

大律師網 相關律師給出相關案例解釋:

按實際情況,對於離婚訴訟,需要孩子的出生證明,反之協議離婚是不需要的,是證明孩子與男方存在父母與子女的關係,男方才有權主張自己對子女的相關權利。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六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離婚後辦出生證明需要什麼手續

父母離婚,孩子還需要雙方身份證和戶口本才可以辦理出生證明的,雖然父母已經沒有婚姻關係但是也是孩子的父母,所以必須要父母雙方身份證。

(二)備齊父母身份證原件和接生醫院出具的新生兒《出生醫學記錄》進行辦理。

1、憑夫婦雙方身份證明等相關證明在分娩醫院領取《出生醫學記錄》。

2、持夫婦雙方身份證明和《出生醫學記錄》到產婦戶口所在辦理程序地的婦幼保健院(所)領取《出生醫學證明》。

(三)辦理程序:

1、持接生醫院出具的《出生醫學記錄》在掛號處交費。

2、辦理《出生醫學證明》。

3、自填單一般有以下內容:父母姓名,身份證號,民族,嬰兒姓名,嬰兒申報戶口地址,母親居住地址,床位號等。如果剛住院時還沒想好寶寶的名字,可以先用小名代替。但在出院以前,一定要給寶寶取好大名,不然有些醫院是不會發放《出生證》的。

父母離異怎麼辦出生公證證明

你的身份證、戶口本、出生證、你父母的身份證和戶口本複印件。就這些就可以了,我剛辦完出生公證情況和你一樣的。

如果離婚了,辦理出生證明需要哪些證件

您好 朋友

離婚了是不符合辦理準生證的條件的

不過可以辦理出生證

出生證是醫院出具的生物學證明

只要有孩子的父母的身份證 戶口本

證明孩子是父母的 那麼就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辦理出生證

離婚後如何辦理出生醫學證明

出生證明都是接生醫院給辦的,需要提供生育指標,

先去問醫院給辦不,如果給辦需要啥條件,如果不給辦就去街道,或者社區去問問,

一般結婚的時候都直接給了一個生育指標,有有效期為2年。

離婚沒有男方證件怎麼辦理出生證明

城市晚報訊 《出生醫學證明》關係到孩子的申報戶口、入學等問題,很多馬虎的家長都會因自己證件沒準備齊全或沒考慮好孩子的名字而一拖再拖。對此,為進一步規範長春市《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工作,長春市衛生局提醒廣大家長,根據自身情況,備齊證件,及時為孩子辦理《出生醫學證明》。

首發>>

首次簽發《出生醫學證明》,即出生後兩個月內需向該新生兒出生的助產機構提供新生兒父母結婚證、戶口簿,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及複印件(身份證正反面);加蓋公章的病歷首頁、分娩記錄及加蓋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的《出生信息登記卡》。超過兩個月,需向轄區內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公室提供母親分娩單位出具的病歷信息複印件(蓋公章)及《出生信息登記卡》(蓋公章);父母戶口簿、結婚證和身份證件原件及複印件(身份證正反面)。超過當年申辦,需提供父母雙方戶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未申報落戶證明》。無《未申報落戶證明》者,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公室只簽發《出生醫學證明》正本。

補發>>

補發《出生醫學證明》需提供父母戶籍所在地區報刊掛失作廢的原件;書面申請;《出生醫學證明》存根複印件或已落戶的由戶籍登記機關出具《出生醫學證明》副頁複印件(蓋公章);母親分娩單位的病歷複印件並加蓋公章;加蓋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的《出生信息登記卡》;父母戶口簿、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身份證正反面);未落戶者尚需提供父母雙方戶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未申報落戶證明》;2006年6月1日以前簽出的《出生醫學證明》,尚未落戶,且提供不了任何原始證明依據要求補發的,需做親子鑑定後辦理。

注:1996年1月1日前出生的人口,一律不予補發《出生醫學證明》。

換髮>>

換髮《出生醫學證明》需提供《出生醫學證明》原件;超過6天換髮,需寫明換髮原因,經縣(市)區管理機構籤批,參照出生超過兩個月簽發《出生醫學證明》有關要求辦理;只能提供父親或母親單方身份信息的需提供父親或母親書面申請。新生兒父母離婚證或戶籍所在地或長期居住地的街道、鄉鎮出具的《單親證明》和母親分娩單位出具的病歷信息(蓋公章)或法定鑑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鑑定證明》。

注:2006年6月1日前手寫簽發的《出生醫學證明》,所填信息無誤,不予換髮《出生醫學證明》。

助產機構外出生簽發>>

在助產機構外出生的,簽發《出生醫學證明》需提供有新生兒父母或監護人及證明人簽字、指紋的親子關係聲明和新生兒父母及監護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及其複印件(身份證正反面);新生兒與父母的親子鑑定證明;常住地或出生所在地的鄉(鎮)衛生院或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審核後加蓋公章的《出生信息登記卡》;新生兒父母雙方戶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未申報落戶證明》;新生兒出生地所轄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或委託專業管理機構出具的《調查處理證明》。

特殊簽發>>

喪失生父母的新生兒,應提供母親分娩單位病歷信息、生父母死亡證明及父母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的死亡註銷證明;新生兒在申報出生登記前死亡的,需提供死亡證明申領《出生醫學證明》正頁,如要副頁(落戶頁)須在《出生醫學證明》每一聯都標註“已死亡”,並做好登記和材料歸檔。

新生兒母親有效身份證件與住院分娩登記相關信息不一致者,需提供法定鑑定機構出具的新生兒父母親子鑑定證明後,以公安部門出具的有效身份證件為準填寫《出生醫學證明》。

未婚生育領取《出生醫學證明》的,只填寫母親信息。要求填寫父親信息的,要提供法律鑑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鑑定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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