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與正義的關係?
法律與正義的關係
正義是法律的精神與理論依據。法律不能違背正義的精神,背離正義的法不配成為法律。法律的制定和實施都應符合正義的精神。正義作為法律的核心思想起著指導法律的制定和實施的作用。法律是保障和實現正義的一種方式和工具。沒有法律強制和威懾力,僅靠道德力量和人們自發的約束行為,維護正義之權威是不可能的。
運用法與正義的關係,談談法律正義
法與正義之間的關係:正義促進了法律的發展進步,而法律則實現了正義的追求。
1、法律
法律,同道德一樣,屬於建立在人類社會存在基礎之上的行為規範,同樣是由社會存在決定的社會意識。與道德不同處在於,道德隨著人類社會的產生而產生,而法律就稍晚一些,是隨著“國家”這種人類的群體組織形式的產生才產生的,是社會在一定發展階段上的產物。在人類史早期,群體的組成形式還未向後來一樣發達,大多是以鬆散的部落聚居形式存在。這時尚且不存在現代意義上的法律,但是部落長老會根據本部落所共同認可的價值觀來裁決日常事務。因此可以看出,法律另外一個與道德相似之處在於,它也是基於一個社會的主流意識形態的。當群體的規模日趨龐大,單靠簡單的共同價值觀已經無法將社會秩序從混亂中挽救出來,這時社會中的統治階級只好轉而求助於強制力來解決或緩和衝突,於是國家應運而生,法律與其暴力後盾——軍隊、警察、監獄、法院等,就成了他們手中的靈丹妙藥。
2、正義
法律之所以能夠維護社會秩序,不僅僅在於其有強大的國家暴力作為其後盾。如果一種法律公然挑戰與踐踏其底層根基——社會,及其生產關係所決定的價值觀,它將必然遭到拋棄,或者與其所維護的政權一同滅亡。
由於一個社會的意識形態必然服從於擁有社會資源支配權階級,也就是統治階級的意志,而國家和法律又是統治階級維護秩序的工具,因此,法律作為其意志的體現,也必然踐行與維護這套價值觀。
符合當前社會發展需求的價值觀體現在人們的主觀價值判斷上,就是正義。正義與道德有一部分交集,但又不等同於道德。正義更具主觀判斷色彩,強調其基礎價值觀必須是前進的,必須符合時代發展需求,而道德僅需符合當前生產關係,即便它有可能已經垂死,已經阻礙社會的發展。另外,道德具有有限範圍的約束力,而正義更加傾向於自身的正確性與普適性,更加渴求於凌駕一切。它所希求的不是約束,而是認同。“正義”是另一種容易使人混淆的概念,時常會被普世價值鼓吹者利用來證明一個凌駕於一切的價值觀先天存在。但其實它依然是社會基礎的上層產物,脫離了社會基礎,就會失去生命力。不能因其前進性而武斷其普適性。
當然,由於其前進性,正義一般被作為立法的基本精神。溫家寶總理在2010兩會後答記者問時曾說道:“公平和正義比太陽還要有光輝。”換言之,法律一旦阻礙了社會的發展和進步,就喪失了其正義性。
另一種理論認為法律只是社會各階級間矛盾的調和與妥協的產物,而與正義和其基礎——由社會形態所決定的價值觀無關。這種理論正是犯了捨本求末、由結果推導原因的錯誤。不可否認,法律在其發展過程中的確因存在各階級利益衝突而調和,並修改的情況,但這是結果,不是原因。當一個社會的存在形態發展,生產關係發生轉變,價值觀必然發生轉變,這時若國家政權仍未發生變化,而法律已經不能體現當前社會價值觀下的正義,那麼它必然要做出改變。這是由於階級關係與形態發生改變而導致的,絕非“各階級間的矛盾調和與妥協”,法律永遠都不會改變它體現統治階級意志這一規律。如果這時法律仍不改變,統治階級仍不肯放棄自己曾經的特權,那麼就會出現政權的更替,新生產關係下的支配階級取得政權,建立新的適應本社會價值觀的法律。
正義作為社會的道德價值,對法律具有評價作用。在不同的制度和文化環境裡,這種評價的力度是不同的。在專制國家裡,統治者不但是政治權威的擁有者,也是道德權威和真理權威的擁有者,所以在法與正義之間的張力不足,在權力從面上幾乎難以評價。
在社會從面上,這種評價是始終存在的,但是軟弱無力。在民主法制國家,無論是在權力從面還是在社會從面,正義都發揮著強有力的評價作用,不正義的法律被拒絕認可為......
論述 法律與正義的一般關係
1、法律
法律,同道德一樣,屬於建立在人類社會存在基礎之上的行為規範,同樣是由社會存在決定的社會意識。與道德不同處在於,道德隨著人類社會的產生而產生,而法律就稍晚一些,是隨著“國家”這種人類的群體組織形式的產生才產生的,是社會在一定發展階段上的產物。在人類史早期,群體的組成形式還未向後來一樣發達,大多是以鬆散的部落聚居形式存在。這時尚且不存在現代意義上的法律,但是部落長老會根據本部落所共同認可的價值觀來裁決日常事務。因此可以看出,法律另外一個與道德相似之處在於,它也是基於一個社會的主流意識形態的。當群體的規模日趨龐大,單靠簡單的共同價值觀已經無法將社會秩序從混亂中挽救出來,這時社會中的統治階級只好轉而求助於強制力來解決或緩和衝突,於是國家應運而生,法律與其暴力後盾——軍隊、警察、監獄、法院等,就成了他們手中的靈丹妙藥。
2、正義
法律之所以能夠維護社會秩序,不僅僅在於其有強大的國家暴力作為其後盾。如果一種法律公然挑戰與踐踏其底層根基——社會,及其生產關係所決定的價值觀,它將必然遭到拋棄,或者與其所維護的政權一同滅亡。
由於一個社會的意識形態必然服從於擁有社會資源支配權階級,也就是統治階級的意志,而國家和法律又是統治階級維護秩序的工具,因此,法律作為其意志的體現,也必然踐行與維護這套價值觀。
符合當前社會發展需求的價值觀體現在人們的主觀價值判斷上,就是正義。正義與道德有一部分交集,但又不等同於道德。正義更具主觀判斷色彩,強調其基礎價值觀必須是前進的,必須符合時代發展需求,而道德僅需符合當前生產關係,即便它有可能已經垂死,已經阻礙社會的發展。另外,道德具有有限範圍的約束力,而正義更加傾向於自身的正確性與普適性,更加渴求於凌駕一切。它所希求的不是約束,而是認同。“正義”是另一種容易使人混淆的概念,時常會被普世價值鼓吹者利用來證明一個凌駕於一切的價值觀先天存在。但其實它依然是社會基礎的上層產物,脫離了社會基礎,就會失去生命力。不能因其前進性而武斷其普適性。
當然,由於其前進性,正義一般被作為立法的基本精神。溫家寶總理在2010兩會後答記者問時曾說道:“公平和正義比太陽還要有光輝。”換言之,法律一旦阻礙了社會的發展和進步,就喪失了其正義性。
另一種理論認為法律只是社會各階級間矛盾的調和與妥協的產物,而與正義和其基礎——由社會形態所決定的價值觀無關。這種理論正是犯了捨本求末、由結果推導原因的錯誤。不可否認,法律在其發展過程中的確因存在各階級利益衝突而調和,並修改的情況,但這是結果,不是原因。當一個社會的存在形態發展,生產關係發生轉變,價值觀必然發生轉變,這時若國家政權仍未發生變化,而法律已經不能體現當前社會價值觀下的正義,那麼它必然要做出改變。這是由於階級關係與形態發生改變而導致的,絕非“各階級間的矛盾調和與妥協”,法律永遠都不會改變它體現統治階級意志這一規律。如果這時法律仍不改變,統治階級仍不肯放棄自己曾經的特權,那麼就會出現政權的更替,新生產關係下的支配階級取得政權,建立新的適應本社會價值觀的法律。
法律與正義的關係 50分
法律只是維護有錢人的工具,正義只是個幌子,只存在人們的遐想中
簡述法律對於正義的作用
你好,很高興為你解答。
法律是指:統治階級制定的,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意志表現。法是統稱。《憲法》、《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它們都是法。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人民是國家的主人。所以我國的法律是由人民制定的,維護人民利益的。要想有正義必須要正確的適用法律。只有運用法律才能保證真正的正義、公平。
有問題再問我。
法律與我的關係?
首先,法律必須正義是公民制定的符合社會規律的,其次是公民必須無條件遵守
其次,公民對於惡法,要通過正當的程序進行(抵抗)改。 (1)通過違憲審查制度抵抗
(2)援用憲法作為依據抵抗
(3)援用法律的基本原則等抵抗
法律的正義在於維護大多數人的合法利益,追求絕大多數的平等。
公民要增強法制觀念,從本質上認識法律樹立守法精神。第一,人要認識自己作為人的價值,是有獨立價值的存在,是不隸屬於任何人的獨立存在者;第二,這種意識在社會範圍內,同時是‘社會性’的存在。
法律是道德的最低標準 :守法就成為公民的德性之一。對法律的忠誠,就是對自己的忠誠,愛法律就是愛自己。因為一個連法律都不遵守的公民,在團體、城邦、國家這類共同體中,就不可能尊重他人,愛護他人,同時也不尊重自己,愛護自己。因為他違背了自己的諾言,在德性上是成問題的,是一個不節制和不正義的人。
法律實現正義的方式有: 和
法的正義分為實質正義和程序正義。
參照張文顯教授主編的《法理學》中的觀點,法的程序正義至少應具有以下幾個幾個標準:中立,平等,公開,科學,效率,文明。
中立是指,“與自身有關的人不應該是法官。”即審判者中立,不應偏向任何一方。
平等是指無差別對待,即戈爾丁所說“勸導性爭端”中的,“對各方的訴訟都應給予公平的注意“、”糾紛解決者應聽取雙方的論據和證據。“
公開是指程序活動中的活動過程對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及社會公開進行,並告知和保障參加機會。
科學是指程序活動中的各種活動與解決糾紛的目的是否具有必然的因果聯繫。解決糾紛應當以理性推演為基礎,因為正義是排除任意性的。
效率是指解決糾紛的程序成本與糾紛解決的結果之間的關係問題。比如程序比如與糾紛的繁複程度相適應,簡單的糾紛應當以簡易程序進行,儘量縮減程序成本。
文明是指程序應當合乎文明與生活道德,如果糾紛解決中繼續存在外部的衝突,甚至武力的衝突,體罰被告等等,那麼他就沒有任何文明可言。
法的實質正義是一個龐大的概念,牽涉到倫理,社會,經濟,政治等諸多方面,我無法在這個問題裡為你完全解答。一般而言,我們認為法的終極價值是規範社會關係,促進社會發展。馬克思主義哲學的基本原理告訴我們,生產力決定生產關係,而生產力反作用於生產關係。作為生產關係之一的法,自然也要將適應生產力發展為終極目標之一。故而適應生產力的法可以認為是體現了法的實質正義。
公平與正義的關係是什麼
正義與公平相比,對於善惡,是非的關聯更大。拿法律來說,公平是形式與手段,正義是法源與追求。文面上的話是說,正義是主觀價值判斷。是一種符合大多數階級利益的行為。公平與正義相比,就要顯得狹隘了。公平和交易息息相關,關鍵點在於交換過程的價值被承認的程度了。所以正義一般象徵著力量,公平象徵著合理與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