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報廢期限是多少年?

General 更新 2024-12-25

一輛轎車的報廢期限是多少年?

3樓的答非所問。說那麼多。人家是問轎車的,轎車如果是非營運的是沒有報廢的,簽註到2099年,新車六年內兩年年檢一次,六年後每年檢一次到15年,15年以後一年檢4次,直到你這車實在是沒維修價值你自然不會要了,營運的小車一般都是8年耽廢,不可延期,要記得一點,小車哪怕是行駛證只掛一天營運都是八年報廢,別被人忽悠了,一般這種車的行駛證都會註明營轉非。

現在車輛報廢年限是多少年?

大車和小車不同。一、輕、微型載貨汽車(含越野型)、礦山作業專用車累計行駛30萬公里,重、中型載貨汽車(含越野型)累計行駛40萬公里,特大、大、中、輕、微型客車(含越野型)、轎車累計行駛50萬公里,其他車輛累計行駛45萬公里;   二、輕、微型載貨汽車(含越野型)、帶拖掛的載貨汽車、礦山作業專用車及各類出租汽車使用8年,其他車輛使用10年 也就十年 到了報銷年限你自然就知道了

一輛轎車的報廢期限是多少年

1、出租車最多隻能用8年出租車有著嚴格的報廢年限,根據規定,各類出租車正常使用年限8年,總使用年限也是8年,沒有延期使用這一說法,但是,一個出租車沒有到報廢期限,就轉手他人,不再是出租車了,這類車的報廢期限仍是8年,例如,一個轎車只跑了兩年出租,然後轉為家庭用車,不再跑出租了,這個轎車到第8年就必須強制報廢。 2、私家車使用年限無上限現在作為家庭用車的“私家車”越來越多而且“私家車”的使用年限則放得很寬,根據規定9座以下非營運載客汽車(包括轎車含越野車)正常使用年限為16年,延期使用期限為第16年至第20年,此期間每年檢2次。從第21年起為再延續期使用期限,此期間為每年檢4次,總使用年限沒有上限,這意味著,如果自己的一輛“私家車”保養得好,各項性能達到車檢標準,這輛車可以一直使用。 3、其他車輛報廢年限不一樣各類車的報廢期限不一樣,載客汽車中,營運性大型客車正常使用年限10年,延期2年,期間每年檢2次,再延期使用期為1至2年,總使用年限14年。9座以上非營運性客車正常使用年限10年,總使用年限20年。大型貨車正常使用年限為10年,總使用年限14年,總質量大於1.8噸小於6噸的輕型載貨汽車正常使用10年,總使用年限15年,1.8噸微型載貨車正常使用年限為8年,不允許延期,總使用為8年。

家用轎車報廢年限是幾年

凡在我國境內註冊的民用汽車,屬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報廢: 一、輕、微型載貨汽車(合越野型)、礦山作業專用車累計行駛30萬公里,重、中載貨汽車(含越野型)累計行駛40萬公里,特大、大、中、輕、微型客車(含越野型)、轎車累計行駛50萬公里,其它車輛累計行駛45萬公里; 二、輕、微型載貨汽車(含越野型)、帶拖掛的載貨汽車、礦山作業專用車及各類出租汽車使用8年,其它車輛使用10年; 三、因各種原因造成車輛嚴重損壞或技術狀況低劣,無法修復的; 四、車型淘汰,已無配件來源的; 五、汽車經長期使用,耗油量超過國家定型車出廠標準規定值百分之十五的; 六、經修理和調整仍達不到國家對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要求的; 七、經修理和調整或採用排氣汙染控制技術後,排放汙染物仍超過國家規定的汽車排放標準的。 除19座以下出租車和輕、微型載貨汽車(含越野型)外,對達到上述使用年限的客、貨車輛,經公安車輛管理部門依據國家機動車安全排放有關規定嚴格檢驗,性能符合規定的,可延緩報廢,便延長期不得超過本標準第二條規定年限的一半,對於吊車、消防車、鑽探車、等從事專門作業的車輛,還可根據實際使用年限。所有延長使用年限的車輛,都需按分安部規定增加檢驗次數,不符合國家有關汽車安全排放規定的應當強制報廢。 八、本標準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在本標準發佈前已達到本標準規定報廢條件的車輛,允許在本標準發佈後12個月之內報廢。本標準由全國汽車更新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轎車的報廢期是多少年?

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保障道路交通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鼓勵技術進步、加快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根據機動車使用和安全技術、排放檢驗狀況,國家對達到報廢條件的機動車實施強制報廢,對達到一定行駛里程的機動車鼓勵報廢。

第三條 凡在我國境內註冊登記的機動車,屬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強制報廢:

(一) 達到使用年限的;

(二) 經修理和調整仍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要求;

(三) 經修理和調整或者採用排放控制技術後,排氣汙染物及噪聲不符合在用機動車排放國家標準;

(四) 因故損壞,車輛發動機、車架(或承載式車身)需要更換的;

(五) 因故損壞,車輛發動機、車架(或承載式車身)之一需要更換,且變速器總成、驅動橋總成、非驅動橋總成、轉向系統、前懸架、後懸架中3個或3個以上總成需要更換的;

(六) 在1個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週期內連續3次檢驗不合格的;

(七) 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後連續2個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週期內未參加檢驗或者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的。

第四條 各類機動車使用年限分別如下:

(一) 小、微型出租載客汽車使用8年,中型出租載客汽車使用10年,大型出租載客汽車使用12年;

(二) 小、微型租賃載客汽車使用10年,大、中型租賃載客汽車使用15年;

(三) 小、微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0年,中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2年,大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5年;

(四) 公共汽車、無軌電車使用13年;

(五) 大型旅遊、公路客運汽車使用15年;

(六) 其他小、微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8年,其他大、中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5年;

(七) 大、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使用20年;

(八) 三輪汽車、裝用單缸發動機的低速載貨汽車使用9年,裝用單缸以上發動機的低速載貨汽車以及微型載貨汽車使用12年,半掛牽引汽車及其他載貨汽車使用15年;

(九) 全掛車使用10年,半掛車、中置軸掛車使用15年;

(十) 正三輪摩托車使用10年-12年,其他摩托車使用11年-13年,具體使用年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上述使用年限範圍內,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確定。

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和專項作業車無使用年限限制。

第五條 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轉為營運載客汽車或者不同類型小、微型營運載客汽車之間的轉換,以及自注冊登記之日起使用4年以內的小、微型營運載客汽車轉為非營運載客汽車,應按附件二所列公式核算累計使用年限,且不得超過15年;自注冊登記之日起使用超過4年的小、微型營運載客汽車轉為非營運載客汽車,以及變更使用性質的大、中型載客汽車和再次變更使用性質的小、微型載客汽車,一律按有關營運載客汽車的規定報廢。

距本規定要求報廢年限1年以內的載客汽車,不得變更使用性質。

第六條 達到下列行駛里程或累計工作時間的機動車,其所有人可將車輛交售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並辦理註銷登記:

(一) 小、微型出租載客汽車行駛60萬千米,中型出租載客汽車行駛50萬千米,大型出租載客汽車行駛60萬千米;

(二) 小、微型租賃載客汽車行駛50萬千米,大、中型租賃載客汽車行駛60萬千米;

(三) 小、微型和中型教練載客汽車行駛50萬千米,大型教練載客汽車行駛60萬千米;

(四) 公共汽車、無軌電車行駛40萬千米;

(五) 大型旅遊、公路客運汽車行駛60萬千米;

......

私家車的報廢年限是多少年

現在車輛報廢一不按照年限;二也不按照KM;目前是根據車況(包括尾氣檢測等);汽車的報廢時間不能簡單地以千米(公里)和年限來決定;原來國家規定機動車10年報廢,最長可以使用到15年;但是由於私家車的大量進入家庭,15年的車有的只跑了10幾萬千米(公里),如果報廢,就是一種資源的最大浪費;於是現在改為不受年限的限制;而是根據車況來決定報廢年限;相對來講就人性化了許多。 車子到底能使用(開到)多少千米(公里)報廢,只能講這是一個事在人為的問題:我記得在前幾年媒體上報道過一輛奇瑞出租車創造了50萬千米(公里)無大修的記錄。在這裡例舉別的品牌車沒有太大的意義,但是用奇瑞車來做例證應該是最有說服力的;車是死的,人是活的;完全就在於怎麼樣來使用。正確的操控、維修、保養不僅保證了行車安全、延長了汽車使用壽命、維保的使用週期,還節省了開支、降低了成本。

現在小車報廢的年限是什麼多長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十六條規定: 機動車應當從註冊登記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一)營運載客汽車5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二)載貨汽車和大型、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10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10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三)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6年的,每年檢驗1次;超過1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四)摩托車4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4年的,每年檢驗1次;(五)拖拉機和其他機動車每年檢驗1次。結論: 家用小型轎車,無強制報廢年限。家用的非運營的小、微型載客汽車,檢驗年限為:使用6年以內,兩年檢驗一次;使用6年至15年,一年檢驗1次;使用15年以上,一年檢驗2次。如果檢驗合格可繼續駕駛。 第二十一年起,每3個月檢驗1次。

轎車的報廢年限是多少年

家用小型轎車,無強制報廢年限。家用的非運營的小、微型載客汽車,檢驗年限為:使用6年以內,兩年檢驗一次;使用6年至15年,一年檢驗1次;使用15年以上,一年檢驗2次。如果檢驗合格可繼續駕駛。 第二十一年起,每3個月檢驗1次。

一般汽車的報廢期是幾年

為了使不合乎車輛安全性能、和汙染環境,遏止惡性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所以根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規定,報廢車輛是禁止上路行駛。目前,我國在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規定,我國實行的是機動車輛強制報廢制度。

就你提問的問題:

1、卡車

根據你行車執照的核定質量,卡車屬於中型貨運車輛或大型貨運車輛,中型貨運卡車累計行車40萬公里;大型貨運卡車行駛里程在45萬公里達到報廢標準。

2、汽車

小型轎車累計行駛50萬公里;

3、貨車

輕微型、微型貨車(包括越野型)累計行駛30萬公里;重、中型貨運車輛累計行車40萬公里;

4、客車

特大、大、中、輕微型客運車輛累計行駛50萬公里;

另外一種報廢標準是:

1、車輛嚴重損壞或車輛的安全性能不良,無法修復。

2、淘汰車輛,沒有配件來源的車型。汽車年限過長,蠔油量超過出廠規定15%。

3、經過多次修理和調整,安全性能仍然不能達到標準。

4\再有一種車輛是排氣標準不合乎標準的。

###但19座以下的車輛和出租車以及輕微貨運車輛除外。

如果性能等符合規定的車輛,根據具體情況可以延緩報廢年限,但必須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確定,並出具證明,才能上道行駛。而延長期限不會超過規定標準年限的一半時間。

1、輕型、中型載貨汽車車輛性能符合相關規定,使用年限可以辦理延期,但延期時間也不能超過5年。

2、出租車輛8年、旅遊載客用的車輛和9座以上非營運載客汽車符合標準的延長期限也不能超過10年。

3、營運車輛轉變車非營運車輛;或者非營運車輛過戶成營運車輛後,所有車輛一律按照營運車輛規定的標準期限報廢。

新車報廢期多少年

家用小型轎車,無強制報廢年限。家用的非運營的小、微型載客汽車,檢驗年限為:使用6年以內,兩年檢驗一次;使用6年至15年,一年檢驗1次;使用15年以上,一年檢驗2次。如果檢驗合格可繼續駕駛。 第二十一年起,每3個月檢驗1次。

具體規定:1、9座(含9座)以下非營運載客汽車(包括轎車、含越野型)使用15年。達到報廢標準後要求繼續使用的需要審批,經檢驗合格後可延長使用年限,每年定期檢驗2次,超過20年的,從第21年起每年定期檢驗4次。 2、旅遊載客汽車和9座以上非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0年。達到報廢標準後要求繼續使用的按現行規定程序辦理,但可延長使用年限最長不超過lO年。延緩報廢使用的旅遊載客汽車每年定期檢驗4次;延緩報廢使用的9座以上非營運載客汽車每年定期檢驗2次,超過15年的,從第16年起每年定期檢驗4次。 3、營運大客車的使用年限調整為10年,達到報廢標準後要求繼續使用的按現行規定程序辦理。延緩報廢使用不超過4年:延長使用期間每年定期檢驗4次。 4、上述車輛定期檢驗時,一個檢驗週期連續3次檢驗都不符合國家標準《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1997)規定的,收回號牌和行駛證,通知機動車所有人辦理註銷登記。達到報廢標準後,不得辦理註冊登記和轉籍過戶登記。 5、營運車輛轉為非營運車輛和非營運車輛轉為營運車輛一律按營運車輛的規定年限(8年)報廢。 6、沒有調整的內容和其它類型的汽車,仍按照國家經貿委等部門《關於發佈<汽車報廢標準>的通知=(國經貿經[1997]456號)和《關於調整輕型載貨汽車報廢標準的通知》(國經貿經[1998]07號)執行(注:輕型載貨汽車是指廠定總質量大於1.8噸小於等於6噸的載貨汽車)。右置方向盤汽車報廢的管理,按照公安部《關於加強右置方向盤汽車管理的通知》(公交管[2000]183號)執行。 7、對按規定需辦理審批手續的延緩報廢車輛,仍按現行規定程序辦理;對原已辦理延緩報廢手續,但未達到新的報廢標準的,按普通正常車輛管理,重新打印行駛證副證,並按規定辦理年檢簽章,不再加蓋廷緩報廢檢驗合格印章;對按照原報廢標準應當報廢但未辦理完畢註銷登記的車輛,按照新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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