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部門規範性文件?

General 更新 2024-11-26

什麼是政府部門規範性文件

紅頭文件,制度

什麼是規範性文件

規範性文件,是各級機關、團體、組織制發的各類文件中最主要的一類,因其內容具有約束和規範人們行為的性質,故名稱為規範性文件。目前我國法律法規對於規範性文件的涵義、制發主體、制發程序和權限以及審查機制等,尚無全面、統一的規定。 理解 通常對於規範性文件的理解分為廣義和狹義兩種情況。 廣義 一般是指屬於法律範疇(即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國務院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的立法性文件和除此以外的由國家機關和其他團體、組織制定的具有約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的總和。 狹義 一般是指法律範疇以外的其他具有約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當前這類非立法性文件的制定主體非常之多,例如各級黨組織、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工作部門,人民團體、社團組織、企事業單位、法院、檢察院等。 2範圍 條例、規定、通告、辦法、決定等五種 3內容 標題,發佈或通過或批准的日期,章題,正文   正文內容實際可概括為:假定、處理、獎勵和懲罰。 4行政需求 國家行政機關制定行政法規和規章以外的行政規範性文件的行為,法律上稱之為抽象行政行為。由於這類行政規範性文件數量多,涉及面廣,是行政管理權和行政強制力的體現,直接關係到公共利益、社會秩序和公民的切身利益,因而日益受到公眾的關注;對抽象行政行為的法律監督也在逐步加強。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七條規定,如果認為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行政規範性文件不合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申請行政複議時可以一併向行政複議機關提出審查該文件的申請。此外,國家法律對於行政規範性文件的權限正在逐步予以嚴格規範。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四條規定,除了法律規範以外的其他規範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處罰。 對行政規範性文件的補充:由於我國立法層級及形式多種多樣,名稱繁多(包括法、條例、辦法、規定等),當前對“規範性文件”無權威解釋和界定,初學者對“規範性文件”一知半解,這樣很難區別實踐中什麼是“規範性文件”。通俗理解:規範性文件就是由行政機關發佈的對某一領域範圍內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準立法行為。 5定立機關 根據《立法法》我國的各級國家權力機關(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是法律和地方性法規,國務院制定全國性的行政法規、國務院部委制定部門規章、各省市自治區政府制定地方性規章,除以上外各級政府及其部門均可依法制定規範性文件(有時政府省部一級也會制定規範性文件,人大是無權制定規範性文件,但有權審查)。建議初學者在區別法律法規與規範性文件時不要看名稱,而是看制定機關,如《XX省衛生防疫條例》系由省人大制定屬地方性法規,《XX省人民政府關於XXXX的暫行辦法》是由省級政府制定的規範性文件,《中華人民共和國XX部關於XXX辦法》屬部委規章,《XX市城市衛生暫行規定》是地方政府的規範性文件

什麼是規範性文件?

規範性文件,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機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屬工作部門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發佈的針對不特定的多數人和特定事項,涉及或者影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在本行政區域或其管理範圍內具有普遍約束力,能夠反覆適用的行政措施、決定、命令或者指示亥行政規範。

怎麼區別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文件?

死記硬背

我國法定的規範性文件包括哪些

什麼是規範性文件?

是各級機關、團體、組織制發的各類文件中最主要的一類,因其內容具有約束和規範人們行為的性質,故名稱為規範性文件。目前我國法律法規對於規範性文件的涵義、制發主體、制發程序和權限以及審查機制等,尚無全面、統一的規定。

通常對於規範性文件的理解分為廣義和狹義兩種情況。廣義的規範性文件,一般是指屬於法律範疇(即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國務院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的立法性文件和除此以外的由國家機關和其他團體、組織制定的具有約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的總和。

狹義的規範性文件,一般是指法律範疇以外的其他具有約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目前這類非立法性文件的制定主體非常之多,例如各級黨組織、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工作部門,人民團體、社團組織、企事業單位、法院、檢察院等。

國家行政機關制定行政法規和規章以外的行政規範性文件的行為,法律上稱之為抽象行政行為。由於這類行政規範性文件數量多,涉及面廣,是行政管理權和行政強制力的體現,直接關係到公共利益、社會秩序和公民的切身利益,因而日益受到公眾的關注;對抽象行政行為的法律監督也在逐步加強。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七條規定,如果認為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行政規範性文件不合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申請行政複議時可以一併向行政複議機關提出審查該文件的申請。此外,國家法律對於行政規範性文件的權限正在逐步予以嚴格規範。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四條規定,除了法律規範以外的其他規範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處罰。

部門規範性文件是部門規章嗎

不是的,部門的規範性文件不僅包括部門規章,其他規範性文件的效力往往低於規章

“規章”和“規範性文件”有什麼區別

收藏推薦 小劉:甄律師,我在學習統計法的過程中經常看到“規章”、“規範性文件”這樣的提法,它們到底有什麼區別,您能幫我解釋一下嗎? 甄律師:“規章”是指有規章制定權的行政機關依照法定程序決定並以法定方式對外公佈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範性文件。從廣義上講,規章也是一種規範性文件,但是它不同於我們所講的一般規範性文件。一般規範性文件指的是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外的規範性文件。我們在日常工作中所使用的“規範性文件”,實際上講的是一般規範性文件,或者稱為狹義的規範性文件。這裡,規章與一般規範性文件的主要區別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從內容上看,凡是法律、法規規定以規章形式規定的事項,應當制定規章,比如,設定行政處罰,出臺法律、法規的配套制度,均屬於規章。至於一般規範性文件,主要用於部署工作,通知特定事項,說明具體問題。 小劉:《 <北京市統計管理條例> 罰款處罰辦法》、《北京市統計人員持證上崗管理辦法》就應當屬於與《北京市統計管理條例》相配套的地方規章。 甄律師:對。此外,行政管理的重大制度也應當制定規章。

部門規範性文件備案材料包括哪些內容

規範性文件,是各級機關、團體、組織制發的各類文件中最主要的一類,因其內容具有約束和規範人們行為的性質,故名稱為規範性文件。目前我國法律法規對於規範性文件的涵義、制發主體、制發程序和權限以及審查機制等,尚無全面、統一的規定。但部分地區探索實現了規範性文件統一製作、統一編號、統一管理的“三統一”,初步實現了規範性文件的規範管理。

規範性文件廣義解釋

一般是指屬於法律範疇(即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國務院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的立法性文件和除此以外的由國家機關和其他團體、組織制定的具有約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的總和。

規範性文件狹義解釋

一般是指法律範疇以外的其他具有約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當前這類非立法性文件的制定主體非常之多,例如各級黨組織、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工作部門,人民團體、社團組織、企事業單位、法院、檢察院等。

規範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規章外,行政機關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並公開發布的針對不特定的多數人和特定事項,涉及或者影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在本行政區域或其管理範圍內具有普遍約束力,在一定時間內相對穩定、能夠反覆適用的行政措施、決定、命令等行政規範文件的總稱。

國務院各職能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文件的總稱是什麼

奏摺

什麼是規範性文件

規範性文件,一般是指屬於法律範疇(即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國務院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的立法性文件和除此以外的由國家機關和其他團體、組織制定的具有約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的總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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