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由是什麼?

General 更新 2024-12-17

民事案件的案由分類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以民法理論對民事法律關係的分類為基礎,以法律關係的內容即民事權利類型來編排體系,結合現行立法及審判實踐,將案由的編排體系劃分為一級案由、二級案由、三級案由和四級案由。 在第二級案由項下列出了424種案由,作為第三級案由(以阿拉伯數字表示),第三級案由是司法實踐中最常見和廣泛使用的案由。1、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2、姓名權糾紛;3、肖像權糾紛;4、名譽權糾紛;5、榮譽權糾紛;6、隱私權糾紛;7、婚姻自主權糾紛;8、人身自由權糾紛;9、一般人格權糾紛;10、婚約財產糾紛;11、離婚糾紛;12、離婚後財產糾紛;13、離婚後損害責任糾紛;14、婚姻無效糾紛;15、撤銷婚姻糾紛;16、夫妻財產約定糾紛;17、同居關係糾紛;18、撫養糾紛;19、扶養糾紛;20、贍養糾紛;21、收養關係糾紛;22、監護權糾紛;23、探望權糾紛;24、分家析產糾紛;25、法定繼承糾紛;26、遺囑繼承糾紛;27、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28、遺贈糾紛;29、遺贈扶養協議糾紛;30、異議登記不當損害責任糾紛;31、虛假登記損害責任糾紛;32、物權確認糾紛;33、返還原物糾紛;34、排除妨害糾紛;35、消除危險糾紛;36、修理、重作、更換糾紛;37、恢復原狀糾紛;38、財產損害賠償糾紛;39、侵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糾紛;40、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41、業主撤銷權糾紛;42、業主知情權糾紛;43、遺失物返還糾紛;44、漂流物返還糾紛;45、埋藏物返還糾紛;46、隱藏物返還糾紛;47、相鄰關係糾紛;48、共有糾紛;49、海域使用權糾紛;50、探礦權糾紛;51、採礦權糾紛;52、取水權糾紛;53、養殖權糾紛;54、捕撈權糾紛;55、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56、建設用地使用權糾紛;57、宅基地使用權糾紛;58、地役權糾紛;59、抵押權糾紛;60、質權糾紛;61、留置權糾紛;62、佔有物返還糾紛;63、佔有排除妨害糾紛;64、佔有消除危險糾紛;65、佔有物損害賠償糾紛;66、締約過失責任糾紛;67、確認合同效力糾紛;68、債權人代位權糾紛;69、債權人撤銷權糾紛;70、債權轉讓合同糾紛;71、債務轉移合同糾紛;72、債權債務概括轉移合同糾紛;73、懸賞廣告糾紛;74、買賣合同糾紛;75、招標投標買賣合同糾紛;76、拍賣合同糾紛;77、建設用地使用權合同糾紛;78、臨時用地合同糾紛;79、探礦權轉讓合同糾紛;80、採礦權轉讓合同糾紛;81、房地產開發經營合同糾紛;82、房屋買賣合同糾紛;83、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84、供用電合同糾紛;85、供用水合同糾紛;86、供用氣合同糾紛;87、供用熱力合同糾紛;88、贈與合同糾紛;89、借款合同糾紛;90、保證合同糾紛;91、抵押合同糾紛;92、質押合同糾紛;93、定金合同糾紛;94、進出口押匯糾紛;95、儲蓄存款合同糾紛;96、銀行卡糾紛;97、租賃合同糾紛;98、融資租賃合同糾紛;99、承攬合同糾紛;100、建設工程合同糾紛;101、運輸合同糾紛;102、保管合同糾紛;103、倉儲合同糾紛;104、委託合同糾紛;105、委託理財合同糾紛;106、行紀合同糾紛;107、居間合同糾紛;108、補償貿易糾紛;109、借用合同糾紛;110、典當糾紛;111、合夥協議糾紛;112、種植、養殖回收合同糾紛;113、彩票、獎券糾紛;114、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糾紛;115、農業承包合同糾紛;116、林業承包合同糾紛;117、漁業承包合同糾紛;118、牧業承包合同糾紛;119、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120......

如何確定案由

如何正確確定民事案件的案由是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過程中不容忽視的問題。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立案時就必須確定案件的案由,公告中應當公佈案由,開庭審理時應當宣佈案由。案由還是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判決書必須首先寫明的第一項內容。最高人民法院曾經在一項司法解釋中指出:案由是案件的內容提要,也是案件性質的集中體現。定準案由是正確處理案件的重要環節。可見,確定頂由不僅僅是為案件選定一個名稱,而且關係到如何正確適用法律和公正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為規範民事案件案由,2000年10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下發了《關於印發〈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試行)〉的通知》(法發[2000]26號)。這是一份具有司法解釋性質的文件,它對各級法院正確確定民事案件案由具有重要指導意義。

民事案件是當事人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公正裁判的民事糾紛。何謂民事糾紛?民事糾紛就是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爭議。民事權利就是法律賦予民事主體享有的利益範圍或者實施一定行為以實現某種利益的可能性。民事義務是指法律規定的義務主體為滿足他人的利益需要,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民事權利是相對於民事義務而言,沒有民事義務也就沒有民事權利。民事權利、義務共同構成民事法律關係的內容。無論民事法律關係由多少要素構成,民事權利義務在民事法律關係中都居於主導地位。因為民事法律關係主體或客體的變動最終都體現在民事權利義務的變動上。當事人主張權利都必須依據一定的法律關係,而且這種權利(以及與之對應的對方當事人的義務)是該法律關係的構成要素,也就是說?當事人所主張的權利必須建立在相應的法律關係之上。構成作為民事法律關係內容的民事權利與民事義務決定著法律關係的性質,是劃分各類民事法律關係的最重要的依據。例如,根據法律關係的內容是否直接具有財產利益,民事法律關係可分為財產法律關係與人身法律關係。財產所有權關係、合同關係、繼承關係等都屬於財產法律關係,姓名關係、名譽權關係、親權關係等都屬於人身法律關係。因此,無論是判斷一個案件的性質或者概括一個案件的最核心內容,還是為某一案件選擇一個準確的名稱,研究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權利義務爭議,特別是當事人權利義務賴以存在或建立的法律關係,是惟一的辦法。只有如此,才能確定某一案件的存在或區分此案與彼案的不同。

基於上述分析,法發?2000?26號文件指出,除適用特別程序外,民事案件案由一般應當包括兩部分:當事人訴爭的法律關係及其爭議,如買賣合同質量糾紛。但這種兩部分構成法並不是絕對的,主要適用於因合同關係而產生的案件。合同(包括各種無名合同)關係是一種比較容易判斷的法律關係。按照法律的規定,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如果合同案件的案由不包括當事人訴爭的法律關係及其爭議,就難以高度概括案件的性質及案件的內容。但有些合同糾紛案件,案由中只列明訴爭的法律關係內容即可,而無須指出當事人之間因該合同而產生的爭議,如各種經營合同糾紛。這是因為一方面當事人爭議的問題較多,另一方面,這種糾紛很少訴訟到法院,沒有必要作過於詳細的區分。有些案件中當事人的爭議本身暗含了當事人之間存在特殊的法律關係,如離婚糾紛、留置糾紛等,沒有必要加上當事人之間存在的法律關係。所有的侵權糾紛和確權糾紛即屬於這種情況。但在合同糾紛中,爭議部分不能單獨構成一個完整的案由。如運費糾紛雖然表明當事人存在運輸關係,但具體是何種運輸關係就不得而知,但海運與公路運輸關係所適用的法律卻大不相同。

當事人起訴的法律關係與實際訴爭的法律關係不符時,人民......

民事案件案由的認定標準

1、民事案件案由應當依據當事人主張的民事法律關係的性質來確定。注:鑑於具體案件中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爭議的焦點可能有多個,爭議的標的也可能是兩個以上,為保證案由的高度概括和簡潔明瞭,民事案件案由的表述方式原則上確定為“法律關係性質”加“糾紛”,一般不再包含爭議焦點、標的物、侵權方式等要素。2、對少部分案由也依據請求權、形成權或者確認之訴、形成之訴的標準進行確定。注:考慮到當事人訴爭的民事法律關係的性質具有複雜性,為了更準確地體現訴爭的民事法律關係和便於司法統計,《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在堅持以法律關係性質作為案由的確定標準的同時,對少部分案由也依據請求權、形成權或者確認之訴、形成之訴的標準進行確定。3、對適用民事特別程序等規定的特殊民事案件案由,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直接表述。

民事案件案由主要按什麼規定來定

為了正確適用法律,統一確定案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結合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工作實際情況,對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如下:

第一部分 人格權糾紛

一、人格權糾紛

1、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

2、姓名權糾紛

3、肖像權糾紛

4、名譽權糾紛

5、榮譽權糾紛

6、隱私權糾紛

7、婚姻自主權糾紛

8、人身自由權糾紛

9、一般人格權糾紛

第二部 分婚姻家庭、繼承糾紛

二、婚姻家庭糾紛

10、婚約財產糾紛

11、離婚糾紛

12、離婚後財產糾紛

13、離婚後損害責任糾紛

14、婚姻無效糾紛

15、撤銷婚姻糾紛

16、夫妻財產約定糾紛

17、同居關係糾紛

(1)同居關係析產糾紛

(2)同居關係子女撫養糾紛

18、撫養糾紛

(1)撫養費糾紛

(2)變更撫養關係糾紛

19、扶養糾紛

(1)扶養費糾紛

(2)變更扶養關係糾紛

20、贍養糾紛

(1)贍養費糾紛

(2)變更贍養關係糾紛

21、收養關係糾紛

(1)確認收養關係糾紛

(2)解除收養關係糾紛

22、監護權糾紛

23、探望權糾紛

24、分家析產糾紛

三、繼承糾紛

25、法定繼承糾紛

(1)轉繼承糾紛

(2)代位繼承糾紛

26、遺囑繼承糾紛

27、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

28、遺贈糾紛

29、遺贈扶養協議糾紛

第三部分 物權糾紛

四、不動產登記糾紛

30、異議登記不當損害責任糾紛

31、虛假登記損害責任糾紛

五、物權保護糾紛

32、物權確認糾紛

(1)所有權確認糾紛

(2)用益物權確認糾紛

(3)擔保物權確認糾紛

33、返還原物糾紛

34、排除妨害糾紛

35、消除危險糾紛

36、修理、重作、更換糾紛

37、恢復原狀糾紛

38、財產損害賠償糾紛

六、所有權糾紛

39、侵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糾紛

40、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

(1)業主專有權糾紛

(2)業主共有權糾紛

(3)車位糾紛

(4)車庫糾紛

41、業主撤銷權糾紛

42、業主知情權糾紛

43、遺失物返還糾紛

44、漂流物返還糾紛

45、埋藏物返還糾紛

46、隱藏物返還糾紛

47、相鄰關係糾紛

(1)相鄰用水、排水糾紛

(2)相鄰通行糾紛

(3)相鄰土地、建築物利用關係糾紛

(4)相鄰通風糾紛

(5)相鄰採光、日照糾紛

(6)相鄰汙染侵害糾紛

(7)相鄰損害防免關係糾紛

48、共有糾紛

(1)共有權確認糾紛

(2)共有物分割糾紛

(3)共有人優先購買權糾紛

七、用益物權糾紛

49、海域使用權糾紛

50、探礦權糾紛

51、採礦權糾紛

52、取水權糾紛

53、養殖權糾紛

54、捕撈權糾紛

55、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

(1)土地承包經營權確認糾紛

(2)承包地徵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

(3)土地承包經營權繼承糾紛

56、建設用地使用權糾紛

57、宅基地使用權糾紛

58、地役權糾紛

八、擔保物權糾紛

59、抵押權糾紛

(1)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抵押權糾紛

(2)在建建築物抵押權糾紛

(3)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權糾紛

(4)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權糾紛

(5)動產抵押權糾紛

(6)在建船舶、航空器抵押權糾紛

(7)動產浮動抵押權糾紛

(8)最高額抵押權糾紛

60、質權糾紛

(1)動產質權糾紛

(2)轉質權糾紛

(3)最高額質權糾紛

(4)票據質權糾紛

(5)債券質權糾紛

(6)存單質權糾紛

(7)倉單質權糾紛

(8)提單質權糾紛

(9)股權質權糾紛

(10)基金份額質權糾紛

(11)知識產權質權糾紛

(12)應收賬款質權糾紛

61、留置......

欠款糾紛的案由

你好,民事起訴狀是不用寫案由的!這是一般的合同糾紛,把雙方權利義務道明即可。

民事案件包括哪些案件?

直接看最新的民事案由規定好了(工址在下面)

參考資料: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344334

民事起訴狀中的案由怎麼寫?

起民訴法規定訴狀中不需要寫案由,只需要當事人情況,訴訟請求,事實描述及闡述法律依據。然後列出證據和證據來源

急!民事判決書中的案由指的是什麼?????

案由就是案件的別類,也就是確定案件爭議的範圍。我國的案由由最高人民法院在所印發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法發[2008]揣1號)的通知中明文確定,超出這裡面所規定的案件是不受理的。

民事糾紛的立案案由

在第一級案由項下,細分為四十三類案由,作為第二級案由(以大寫數字表示);在第二級案由項下列出了424種案由,作為第三級案由(以阿拉伯數字表示),第三級案由是司法實踐中最常見和廣泛使用的案由。基於審判工作指導、調研和司法統計的需要,在部分第三級案由項下又列出了一些第四級案由(以阿拉伯數字加()表示)。基於民事法律關係的複雜性,不可能窮盡所有第四級案由,目前所列只是一些典型的、常見的,或者為了司法統計需要而設立的案由。

第一審法院立案時應當根據當事人訴爭法律關係的性質,首先應適用修改後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列出的第四級案由;第四級案由沒有規定的,適用相應的第三級案由;第三級案由中沒有規定的,適用相應的第二級案由;第二級案由沒有規定的,適用相應的第一級案由。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對審判實踐中出現的可以作為新的第三級民事案由或者應當規定為第四級民事案由的糾紛類型,可以及時報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將定期收集、整理、篩選,及時細化、補充相關案由。

2、各級人民法院要正確認識民事案件案由的性質與功能,不得將修改後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等同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的受理條件,不得以當事人的訴請在修改後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中沒有相應案由可以適用為由,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影響當事人行使訴權。

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幾個問題

關於民事案件案由編排體系的幾個問題1、《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以民法理論對民事法律關係的分類為基礎,結合現行立法及審判實踐,將案由的編排體系劃分為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物權、債權、勞動爭議與人事爭議、知識產權、海事海商、與鐵路運輸有關的民事糾紛以及與公司、證券、票據等有關的民事糾紛、適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等共十大部分,作為第一級案由。為保持體系的相對完整,並考慮規範民事審判業務分工,對某些案由進行了合併和拆分。如知識產權糾紛類中,既包括知識產權相關的合同糾紛案件,也包括知識產權權屬和侵權糾紛案件。在第一級案由項下,細分為三十類案由,作為第二級案由(以大寫數字表示);在第二級案由項下列出了三百六十多種案由,作為第三級案由(以阿拉伯數字表示),第三級案由是實踐中最常見和廣泛使用的案由。基於審判工作指導、調研和司法統計的需要,在部分第三級案由項下列出了部分第四級案由(以阿拉伯數字加()表示)。2、關於侵權糾紛案件案由的編排。《民事案件案由規定》未將侵權糾紛案件單獨列為第一級案由,而是分別作了規定。第一,一般民事侵權案件,依民事權利的類型,分別規定在人格權、物權、知識產權等第一級案由項下,根據需要列為第二級或者第三級案由,或者隱含在第三級案由之下。第二,對於一些同時侵害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的侵權糾紛案件,以及適用特殊侵權規則的侵權糾紛案件,則單獨列在債權糾紛案件案由項下,作為第二級案由,以下列出若干第三級案由。3、關於物權糾紛案由和合同糾紛案由適用的問題。《民事案由規定》按照物權變動原因與結果相區分的原則,對於因物權變動的原因關係,即債權性質的合同關係產生的糾紛,應適用債權糾紛部分的案由,如物權設立原因關係方面的擔保合同糾紛,物權轉移原因關係方面的買賣合同糾紛。對於因物權成立、歸屬、效力、使用、收益等物權關係產生的糾紛,則應適用物權糾紛部分的案由,如擔保物權糾紛。對此,人民法院應根據當事人訴爭的法律關係的性質,查明該法律關係涉及的是物權變動的原因關係還是物權變動的結果關係,以正確確定案由。4、關於第三部分中“物權保護糾紛”與“所有權糾紛”、 “用益物權糾紛”、“擔保物權糾紛” 的協調問題。物權法第三章“物權的保護”所規定的物權請求權或者債權請求權保護方法,在《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規定的每個物權類型(第三級案由)項下可能部分或者全部適用,多數可以作為第四級案由規定,但為避免使整個案由體系冗長繁雜,在各第三級案由下並未一一列出,在適用時可以按照保護的權利種類,分別適用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項下的第三級案由。如果一個糾紛中同時涉及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中兩種以上的物權,或者在物權糾紛案由其他部分找不到可以適用的第三級案由時,則可以適用“物權保護糾紛”項下的具體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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