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死亡補償協議?
意外死亡補償協議不賠償的話算什麼糾紛
應該算"民事糾紛″
意外死亡賠償如何分配
死亡賠償金不同於遺產,凡是死者的親屬和死者生前來往密切的朋友都是有資格得到死亡賠償金的。
至於如何分配,可以協商進行,並沒有具體比例上的規定。一般原則上,和死者生前的密切程度可以決定分配的比例。
死亡賠償金的分割
死亡賠償金不是遺產,自然也就不能繼承。死亡賠償金可以參照《繼承法》分割遺產的原則加以合理分配。
1、死亡賠償金分割糾紛權利主體的確定
對於死亡賠償金的分割,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一般情況下應以受害人的近親屬作為權利主體。因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採納了繼承喪失說理論,由於死亡賠償金不是對死者生命本身的賠償,生命本身不可能也不必要用金錢進行計算,而是對受害人的法定繼承人因受害人死亡所遭受的未來可繼承的受害人財產收入的減少而應受到的補償,因此,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是間接受害人,即死者近親屬。
注: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之五有明確規定:“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2條明確規定:“民法通則中規定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2、死亡賠償金分割糾紛的分配原則
2.1死亡賠償金因司法解釋採取繼承喪失說,應當按照《繼承法》第10條規定的法定繼承順序,由配偶、父母和子女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共同“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
2.2同一繼承順序中,死亡賠償金原則上按照繼承人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決定分割的分額,而不適用《繼承法》第13條規定的同一順序一般應當均等的原則。
2.3死亡賠償金原則上應由家庭生活共同體成員共同取得。當事人未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分割。
工作中意外死亡,但協議書上協商了出事一概不負責,賠償金是多少?
你好!關於勞動合同上寫的這一條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因為他侵犯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工作中出現事故死亡仍然可以要求賠償的,
企業在職職工意外死亡賠償標準
《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合同法》比《勞動法》更進一步,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不僅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保留向用人單位追繳社會保險費用的權利,還可以向用人單位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不繳社會保險費用而將其作為工資發放給員工的做法風險極大,即使是員工主動要求不繳納社會保險的也不行,一旦員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既要補繳社會保險,還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目睹了眾多類似你的情況,我只能表示遺憾,由於你不懂法,現在想維權,難!你又是一個國企改制的犧牲品。
1、2005年公司改制,是履行相關程序的政府行為,全員買斷已核准補償金,你有沒有在相關協議上簽名認可,如果已簽名,那就是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係了,連續工齡就此中斷,補償領沒領,那是另一回事。
2、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條規定: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回聘後的工齡就歸零重計,那就不是13年,而只有三年。這三年你又與現單位簽訂了離崗協議,又符合相關勞動法和國企改制安置法規。
3、你現在不想和公司解除合同,與法無據,而且,所有證據材料,都對你不利,都有你自己簽名認可。
你現在最大的維權是如何爭取更多的補償問題。建議你聘請律師提請勞動仲裁:
1、依據2005年當時的《勞動法》,以拖欠支付補償金為由,爭取增加賠償金25-50%
2、依據2008年的《勞動合同法》和《實施條例》,以當地上年度平均月工資標準為由,爭取3個月解除合同經濟補償金。
3、依據社保等強制性繳納法規,以單位違法未交社保等為由,爭取補辦、補交相關手續,特別是失業救濟金及相關失業優惠享受等。
祝你好運! 新勞動合同法與舊法的區別恰恰就在這十年上,舊法是:在一個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但新法:是第三次簽訂勞動合同時如果員工提出必須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合同。
而且從你的描述中也看出來,你和公司之前的種種都是雙方協商好的。所以我建議:
1、不能與勞資鬧矛盾,否則‘買斷’等錢拿的會不順利。
2、我大概算了一下公司要給你的補助,按你的實際情況並不少。我不知道這個1800元裡是否包括了,新法出臺後,解除勞動合同,你可以拿到相當於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現在全球經濟不好,公司也有難處,能給你們一些已經不錯了,好多公司還不給呢。 前個回答有誤,改正
1、新的勞動合同法規定你這個情況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的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第一次入廠起算)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醫療期後和培訓後不能勝任工作)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2、如果11月合同到期,公司不和你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公司就應該給你經濟補償金,如果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單位還是不簽訂,如何維護權益
《勞動合同實施條例》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
合夥人意外死亡該如何賠償?沒有合夥協議! 50分
合夥人是平等的關係,不能視為僱傭關係。由於是為合夥共同利益而發生意外,應當做適當補償。
適當補償即可,要求賠償110萬根本不合理。先協商,找基層組織調解,實在不行,法院見。法院也不會支持他們這種無理要求。之前有發生過類似案件,最高院有批覆,不負賠償責任,應當適當補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五條 為維護國家、集體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損害,因沒有侵權人、不能確定侵權人或者侵權人沒有賠償能力,賠償權利人請求受益人在受益範圍內予以適當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個人合夥成員在從事經營活動中不慎死亡其他成員應否承擔民事責任問題的批覆
1987民他字第57號
頒佈日期:19871010 實施日期:1987.10.10 頒佈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87)民監字7號關於個人合夥成員在從事經營活動中不慎死亡,其他成員應否承擔民事責任的請示報告收悉。
據報告稱:賈國仁、賈國滿兄弟二人合夥經營汽車運輸,僱司機開車,兄弟二人輪流領車運輸。時值賈國滿領車拉白灰,當其指揮倒車掛斗車時,由於雨後路滑,剎車後汽車仍向後滑動,賈國滿被擠身亡。經查,司機對此事故沒有責任。賈國滿之妻蘇文雅要求賈國仁給以經濟補償,承擔她女兒的撫卹費用。一、二審法院判決由賈國仁按分成比例承擔撫卹金1654元。
研究認為:賈國滿在兄弟二人合夥經營的汽車運輸活動中,不慎被車擠死,對這次事故的發生,賈國仁沒有過錯,不應負賠償責任。但賈國滿為合夥人的共同利益,在經營運輸活動中,不慎被車擠死,其兄作為合夥經營的受益人之一,給予死者家屬適當的經濟補償,既合情理,也符合有關法律規定的精神。至於具體補償多少,請根據實際情況酌定。
意外死亡賠償調解書需要哪些人簽字
意外死亡分為好多種,有工傷,也有其他原因造成的意外死亡。一旦遇到這個問題,就需要跟意外死亡賠償協議書打交道,好多人會選擇讓律師代寫。不過,請律師的費用也並不是很低,有些家庭可能覺得沒有必要去負擔這筆費用。所以,如果對協議書有所瞭解的話嗎,那麼自己進行填寫也是可以的。
意外死亡賠償協議書主要是意外死亡者的家屬同公司等簽訂的一種協議書,分為好幾類,如因公意外死亡賠償協議書等。以此為例,它主要包括意外死亡的原因、主要經過,以及賠付金額等方面。在填寫意外死亡賠償協議書的時候一定要注意賠償的金額等比較重要的方面一定要確定好,以免日後出現免費。只要簽訂,它就具有了法律效力,雙方都必須按照簽訂的協議履行責任。
死者家屬的簽字
意外死亡賠償標準
上班途中遭砍意外死亡,醫療是不賠的。企業能不能賠,這需要法律認定屬於何種範疇。比如因個人矛盾在路上遭仇人砍死,公司會賠錢嗎?如果是因企業業務或其它公事方面在上班途中遭人砍死,或別人誤傷,並有法律認定,也許可以以工傷或其他項目賠償。這種事能夠獲得一點賠償,俯多單位以人道主義給點慰問金安慰家屬一下
合同工在合同期內意外死亡單位給那些補償
可以享受非因工死亡待遇:職工(含離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負傷貳亡,發給喪葬補助費,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金(或供養直系親屬生活補助費)、一次性撫卹金。
喪葬補助費的標準:3個月工資(月工資按當地上年度社會月平均工資計,下同);
供應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金標準:6個月工資;
一次性撫卹金標準:在職職工6個月工資;離退休人員3個月工資。
家人從他人家裡意外死亡補償費用怎麼算
看情況。如果不是因為喝酒或者別人的原因,而是你親人自己的身體原因意外身亡,他們可以不賠償。如果是他們造成的原因,你們可以溝通協商解決。解決不了,可以提起民事訴訟。派出所會給你們一個結論吧。
意外死亡她的賠償應該給哪些人
死亡賠償金是給死者近親屬的精神撫慰金,不是遺產,但通常情況下是參照《繼承法》第十條的規定予以分配,但其中的被扶養人生活費應先行剔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