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模式什麼意思?
法律形式是什麼意思?
法的表現形式問題實質就是法的效力等級問題。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我國法律的主要形式有:
1、憲法: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大法,是國家的總章程,在我國的法律體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我國最主要的法律淵源。
2、法律:按照法律制定的機關及調整的對象和範圍不同,法律可分為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
基本法津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的、規定和調整國家和社會生活中某一方面帶有基本性和全面性的社會關係的法律,如《刑法》、《民法通則》、《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等。
一般法律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或修改的,規定和調整除由基本法律調整以外的,涉及國家和社會生活某一方面的關係的法律,如《商標法》、《產品質量法》、《國家賠償法》等。
法律是依據憲法的原則和規定製定的,其地位低於憲法,但高於其他的法律淵源。
3、行政法規:行政法規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國務院制定的有關國家行政管理方面的規範性文件。其地位和效力低於憲法和法律。
4、地方性法規:地方性法規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在其法定權限內製定的法律規範性文件。地方性法規具有地方性,只在本轄區內有效,其地位和效力低於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不得與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
5、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大會依照法定的自治權,在其職權範圍內製定的帶有民族區域自治特點的法律規範性文件。
6、行政規章:行政規章是指國務院各部、委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為了管理國家行政事務所制定的法律規範性文件。行政規章的效力低於前面五種法的形式,但同樣是我國法的淵源之一。
7、特別行政區的法: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的法律包括與基本法不相抵觸的原有法律,是我國法的一部分,是我國法的一種特殊形式。
8、國際條約:國際條約是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國家之間規定相互這間權利和義務的各種協定。是我國法的一種形式,對所有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公民都具有法律效力。
什麼是法律模式
也叫法律淵源。
基本介紹:
法律的淵源(法律形式):指那些來源不同(制定法與非制定法、立法機關制定與政府制定,等等)、因而具有法的不同效力意義和作用的法的外在表現形式。 作為一個法學術語,主要在以下三種語義上使用:
1 .歷史淵源。即指引起特定法律規範產生的過去的行為、事件和法律。換句話說,法律的歷史淵源是指特定法律規範與歷史上出現過的行為、事件有什麼聯繫,或從歷史上某種法律中汲取了什麼內容或受到什麼樣的影響。
2 .理論淵源。即指特定法律規範(包括法律原則)的理論源泉。這些理論提出並論證了某種社會行為或法律原則的合理性,並得到掌握政權的階級的普遍認同,成為特定法律規範(包括法律原則)的理論基礎。
3 .本質淵源。即從本質上說法律來源於什麼。
關於我國:
我國的法律淵源1、憲法2、法律3、行政法規4、地方性法規5、規章6、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7、特別行政區的法律法規8、國際條約和行政協定9、非正式法侓淵源類別
企業法律模式是什麼
你的問題問的不是很清楚。建議補充說清晰。
法律形式的概念
法律的淵源(法律形式):指那些來源不同(制定法與非制定法、立法機關制定與政府制定,等等)、因而具有法的不同效力意義和作用的法的外在表現形式。 作為一個法學術語,主要在以下三種語義上使用 1 .歷史淵源。即指引起特定法律規範產生的過去的行為、事件和法律。換句話說,法律的歷史淵源是指特定法律規範與歷史上出現過的行為、事件有什麼聯繫,或從歷史上某種法律中汲取了什麼內容或受到什麼樣的影響。 2 .理論淵源。即指特定法律規範(包括法律原則)的理論源泉。這些理論提出並論證了某種社會行為或法律原則的合理性,並得到掌握政權的階級的普遍認同,成為特定法律規範(包括法律原則)的理論基礎。 3 .本質淵源。即從本質上說法律來源於什麼。我國的法律淵源1、憲法2、法律3、行政法規4、地方性法規5、規章6、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7、特別行政區的法律法規8、國際條約和行政協定9、非正式法侓淵源類別
什麼是法律形式
“法律的外在表現形式”,即“法的淵源”/“法源”,也稱“法的形式”,是指那些具有法的效力作用和意義的法的外在表現形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第一,制定法。由不同的享有立法權或經授權的國家機關根據法定職權和程序制定的各種規範性文件。
第二,判例法。判例法是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處理類似案件時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的判例。
第三,習慣法。習慣法是由習慣發展而來的一種法的淵源,
第四,法理。法理主要是指法學家對法的各種學理性說明、解釋和理論闡發,這種學理性解釋(法理)能否成為具有法律效力的法的淵源,取決於各個時代和各個國家的法律規定和法律傳統。
第五,國際協定和條約。國際條約是國際法的主要淵源,也成為現代社會的重要的法的淵源之一
法律中行為模式的含義
一、按照法律規範的行為模式的不同,可以分為授權性規範、義務性規範和禁止性規範
1、授權性規範
授權性規範,是規定人們可以為一定的行為或者不為一定的行為,以及可以要求他人為一定的行為或者不為一定的行為的法律規範。
2、義務性規範
義務性規範,是規定人們必須積極作出一定行為的法律規範。
3、禁止性規範
禁止性規範,是規定禁止人們作出一定行為或者必須不為一定行為的法律規範。禁止性規範也可以說是一種義務性規範。禁止性規範與義務性規範的區別在於:義務性規範是設定作為義務,禁止性規範卻是設定不作為義務。
二、 按照法律規範強制性的程度,可以分為強制性規範和任意性規範
1、強制性規範
強制性規範,是指法律規範所確定的權利和義務十分明確、肯定,不允許有任何方式的變更或違反的法律規範。強制性規範表現為義務性規範和禁止性規範兩種形式,或者說義務性規範和禁止性規範絕大部分都屬於強制性規範。
2、任意性規範
任意性規範,是指法律規範允許法律關係的參加者在一定的範圍內可以自行確定其權利和義務的法律規範。
三、按法律規範內容的確定性程度的不同,可以分為確定性規範、委任性規範和準用性規範
1、確定性規範
確定性規範,是指法律規範直接而明確地規定了行為規則的內容,適用時無須再援用其他的法律規範來補充或說明的法律規範。大多數法律規範是確定性規範。
2、委任性規範
委任性規範,是指法律規範沒有明確規定行為規則的內容,而是授權由某一專門機構加以規定的法律規範。
3、準用性規範
準用性規範,是沒有明確規定行為規則內容,但明確指出可以援引其他的規則是本規則的內容得以明確。
四、按照法律規範所調整的行為是否可能發生在該規則之前,可以分為調整性規範和構成性規範
1、調整性規範
調整性規範,是對已經存在的各種行為方式進行評價,並通過設定權利和義務來調整相關行為的法律規範。
2、構成性規範
構成性規範,是以規則的產生為基礎而導致某些行為方式的出現,並對其加以調整的法律規範。與調整性規範的不同,在構成性規範產生以前,該規則所涉及的行為不可能出現。
法律形式的分類
(1)根據法的淵源的載體形式: 成文法淵源:表現為文字形式的制定法等。 法不成文淵源:不表現為文字形式的。 (2)從法的淵源與法規範關係的角度: 直接淵源:制定法等與法規範、法條文直接相關的淵源。 間接淵源:學說等與法規範、法條文間接相關的淵源。 (3)根據是否經過國家制定程序: 制定法淵源。 非制定法淵源。 (4)根據法的淵源的相對地位: 主要淵源。 次要淵源。 (5)根據是否表現於國家制定的法律文件中的明確條文形式(實踐中,法的淵源最主要的分類) 正式淵源:可以從體現於國家制定的規範性法律文件中的明確條文形式中得到的淵源,如憲法、法律、法規等,主要為制定法,即不同國家機關根據具體職權和程序制定的各種規範性文件。 非正式淵源:具有法律意義的準則和觀念,這些準則和觀念尚未在正式法律中得到權威性的明文體現,如正義標準、理性原則、公共政策、道德信念、社會思潮、習慣等。
在我國,正式的法律淵源或法律形式有哪幾種?其含義各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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