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三個月合理嗎?
試用期三個月合法嗎
您好!
看您勞動合同的期限。
如果合同期限是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如果合同期限是一年以上不滿三年,試用期不得超過三個月。
如果合同期限是三年以上,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濟南龐律師熱線解答!
試用期三個月,時間到了還沒轉正,正常嗎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精神,並不是任何一個有試用期的員工在試用期滿之後需要單獨辦理轉正手續。
1,什麼情況下有試用期的員工需要辦理轉正手續
第一,在試用期期間單獨執行試用期工資標準的,也就是工資標準低於合同約定標準的。
第二,試用期間的相關福利待遇低於合同約定標準的,也就是暫不享受相關福利待遇的。
2,什麼情況下不需要單獨辦理轉正手續
員工一經被單位聘用上崗,就直接享受合同約定的各項待遇。
3,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員工試用期滿,用人單位未作出解除勞動合同決定的情況下,即可視為試用期合格,試用期也自動終止。
三個月的試用期合法嗎?被解僱有補償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礌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你的具體情況我不太清楚,你可以諮詢下當地勞動仲裁部門,他們提供免費諮詢,免費仲裁,挺好的,我也諮詢過,呵呵。
參考資料:baike.baidu.com/view/1027506.htm?fr=ala0
實習期三個月試用期三個月的要求合理嗎
實習應該不屬於勞動關係範疇,而試用期則屬於勞動合同期限的一部分,應當屬於勞動關係,應當在入職後一個月內簽訂勞動合同。
不過你要證明你後三個月不是實習期,是試用期,否則,單位仍然說你是實習期,不太好說。
但是你已經是在全日制單位進行單位安排的日常工作的,與正式員工工作量沒有實質性區別的話,鑑於你已經畢業,我覺得你們也可以認定為勞動關係,適用勞動法的有關規定。
試用期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另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5條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工資的80%,並不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試用期三個月是否合法
合法。中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為:1.試用期可有可無,由用人方決定;2.試用期長短上限為6個月,但沒有最低時限要求。所以現在有很多企業,就是用這個漏洞降低成本,試用期不但工資可以少發,還不用為員工辦理各種保險。到試用期快結束前,找個理由(理由肯定可以找到的)再把人員辭退掉。
試用期三個月不給錢合理嗎?
試用期只是錢少,肯定不會不給錢。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而且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你還是小心吧。
簽訂2年勞動合同,試用期是3個月?合法嗎?
不合法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雖然不合法,但很多企業都在做,誰讓中國有錢人都是大爺呢……社會問題,如果你有那時間、精力,可以仲裁維權
試用期三個月是正常的嗎?
沒簽訂勞動合同就不該有適用期。只有勞動合同中才能約定適用期,《勞動合同法》對適用期有明確的規定。你的用人單位這種做法是不符法律規定的。(要不然招聘員工都這樣做,每批員工都是3個月適用期,然後到期隨便找個理由就說你不符用工規定,又去找新的員工,這樣做是違法的)
與員工簽訂三年的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為3個月,現在公司想延長試用期,請問合法嗎?怎麼操作?
不可以延長試用期。只可以約定一次試用期。
《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