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能投資嗎?

General 更新 2024-12-28

公務員能否投資

您好,中公教育為您服務。

公務員是觸可以投資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五十三條 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

(十四)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

(十六)違反紀律的其他行為。

如有疑問,歡迎向中公教育企業知道提問。

公務員可以投資入股嗎

不能夠(不過上有政策,下有對策,換個人名不就行了)

《公務員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十四)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公務員能投資別人的公司嗎

不能。

《公務員法》第五十三條規定:

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十四)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後果就是根據《公務員法》第五十五條 公務員因違法違紀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依照本法給予處分;違紀行為情節輕微,經批評教育後改正的,可以免予處分。第五十六條 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公務員是否能投資股權

公務員可以對盈利性機構進行股權投資,但不擔任任何職務,而且有限制性規定。比如:嚴禁買賣或者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其直接業務管轄範圍內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嚴禁借用本單位的公款,或者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的資金,或者借用主管範圍內的下屬單位和個人的資金,或者借用其他與其行使職權有關係的單位和個人的資金,購買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2001年4月3 日實施的《關於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若干規定》的通知中第三條規定:

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可以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在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時,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嚴禁下列行為:

(一)利用職權、職務上的影響或者採取其他不正當手段,索取或者強行買賣股票、索取或者倒賣認股權證;

(二)利用內幕信息直接或者間接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或者向他人提出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的建議;

(三)買賣或者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其直接業務管轄範圍內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四)借用本單位的公款,或者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的資金,或者借用主管範圍內的下屬單位和個人的資金,或者借用其他與其行使職權有關係的單位和個人的資金,購買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五)以單位名義集資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六)利用工作時間、辦公設施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七)其他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

其中(十四)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公務員能投資理財嗎

理財只是對你自己的錢做一個分配,針對不同人,不同的情況,所以做的選擇分配不一樣罷了。股票,基金只不過是其中的一種而已,具體的要看你自己的情況而定啦。 追問: 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是不能經商的,所以看看有沒有什麼法律允許可以做的,話說光靠工資真的不多 回答: 我知道公務員不能經商,但卻不知道公務員有什麼具體的規定。(這方面都同齡朋友不多,有也都是長輩級的,不是很瞭解,也不太關心這個)。只是理財的話就是對自己的錢財做個合理分配,沒有說跟法律有什麼衝突的。當然你們公務員可能有什麼規定,那我就不知道了。只是不管怎麼規定,把自己的錢財合理分配也不會說是有什麼問題吧?

公務員應該如何理財??

這個我來說下

公務員工資固定,建議使用保本理財,利益高的那種,像大象理財就是這樣的,我也在裡面投資的,感覺還不錯,賺了點小錢,現在註冊還有體驗紅包相送,我試過,這個紅包可以用來投資,利息還能提現

公務員投資入股可以嗎

可以的,沒有任何影響,當然錢的來源要是正規的

公務員可以成為公司股東嗎?

個人理解

1、也看你朋友的公司和你的工作有沒有關係了

呵呵

有的話肯定不行

沒有的話

估計也不行

你的形式也屬於參與營利性活動啊

呵呵

2、上邊不行了

下邊就更不行了

何況下邊的情況就屬於你從事營利性活動了還是變相的

呵呵

不知道正確與否

大家討論了

找到一個解讀

(五)關於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主要從兩個方面來理解此項中的“營利性”:一是公務員參與的活動或參加的組織所從事的活動是以營利性為目的的。二是參加的活動或參加的組織的收入在成員中進行分配。本法禁止公務員兼任一切營利性組織的職務,但是並不禁止公務員一切經濟行為,而是嚴格限制公務員參與經營活動。比如,公務員可以依照規定在證券市場上進行申購、購買股票等有價證券的活動,但是不準其參與上市企業的日常經營管理活動。

你說的情況就和二是參加的活動或參加的組織的收入在成員中進行分配。一樣了

呵呵

在職公務員不能投資現已退休

在職公務員不能經商,辭職或者退休後可以投資,但有相關限制。

《公務員法》第一百零二條 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的,原系領導成員的公務員在離職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後有違反前款規定行為的,由其原所在機關的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該人員從業期間的違法所得,責令接收單位將該人員予以清退,並根據情節輕重,對接收單位處以被處罰人員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需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第一,如果公務員離職後從業,但並非在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領域內,則無論其從事的是否為營利性活動,均沒有從業的限制。

第二,如果公務員離職後從事學術研究活動,或者在非營利性組織中任職從事公益活動,儘管其中有經營性活動,即使從事的活動與其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也不在限制的範圍之內。本條中的營利性組織或營利性活動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組織或活動。在非營利性組織或公益活動中,也可能有經營性行為,但其收益最後是用為公益事業的,因此不屬於營利性的。例如,某慈善團體為了籌集慈善資金,在法律允許的範圍進行投資及經營活動,期間該慈善團體有時會以經營者的形象出現,但由於其將獲得的收益仍用於慈善事業,該慈善團體即不屬營利性組織。

第三,如何理解“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如何把握“相關”的程度?應當說,公務員法規定的這一標準是一個具有主觀性和抽象性的標準。這是因為,公務員法是一個框架性的法律,而各個機關的職能、業務範圍和管理權限各不相同,因此,本法中難以對何謂“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作出具體規定。事實上,從國外的一些立法例來看,有關的標準也是具有主觀色彩的。例如,前述日本國家公務員法和韓國公務員倫理法均使用了“密切關係”的概念,而何為密切關係,也需要進行解釋。在執行本條規定時,一方面各個機關應當就本機關公務員離職後不得到哪些營利性組織任職或者從事哪些活動制定有關的規範,報經公務員主管部門後,作為公務員離職後從業活動的指引。另一方面,公務員離職後,在規定的期限內從業,應當履行謹慎注意的義務,即如擬從業的活動與原來的工作有關,並可能引致其他人合理懷疑的,可以就此向其原機關或公務員主管部門事先徵詢意見。

公務員可以投資原油嗎?

這個是不可以的

投資者禁入規定:

1、公務員、交易中心會員單位工作人員;

2、未能提供開戶證明材料的個人;

3、交易中心及政府有關監管部門明令禁止入市的單位和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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