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濫用職權的意思?

General 更新 2024-11-29

領導濫用職權

隨便那兒都會有這種人,但這種人最怕有能力的人.所以你對付他的最好方式就是努力學習/認真工作/仔細負責等你有能力的那一天在公司說話有份量的那一天.平時不和他一般見識,也不和他交往. 做人要厚道,人家不厚道你不能不厚道.當然你要想做不厚道的人話,你可給他挖坑讓他跳,也可以在他犯錯時,利用公司公共場所(如會議什麼)大大的就事論事擴大化.還有就領導很清楚他的為人,領導身邊他也需要這樣的人,否則沒做領導的感覺,呵呵.

對領導濫用職權的詞語

公報私仇 [gōng bào sī chóu]

生詞本

基本釋義

假借公事報私人的仇恨。

貶義

出 處

明·凌濛初《初刻拍案驚奇》:“陳秀才道:‘當日圖我產業;不肯找我銀子的;是你!今日佔住房子;要我找價的;也是你!恁般強橫;今日又將我家人收留謀死了他;正好公報私仇;卻饒不得!’”

被法院判決濫用職權罪免刑的公務員還能繼續當領導嗎

主要看單位領導的意思,以及相關文件精神,不同地方,不同職位會有不同情況

領導決定的事情為什麼說我濫用職權

這種事很冤枉,但沒辦法。而且這種事比比皆是,說句實在話,沒什麼想不通的。你可以你去看看好多出事了,有幾個查了幾個領導的,都是下面的人擔刑事責任,領導頂多一個黨紀上的責任。因

為從理論上講,領導是管全局,具體的事是下面的人負責,你說領導決定,沒證據,即使有證據,說到底最直接的責任還是你。

所以說吃國家的飯不是那麼好吃的,因此平時要多一個心眼,多點自我保護意識。領

導決定,你如果覺得不符合規定,或者明顯不合理,你要提出反對意見,而且要讓這種反對意見有據可查。

這還只是說一般情況,也就是風險相對較小的。還有些風險非常明顯的,即如果領導的決定錯得離譜、錯得太明顯,明顯違法亂紀,胡做非為,那你不光是反對的問題,你反對了他不聽,你就要向上去反映,或者直接拒絕執行,不然最後你還是得承擔責任。

對於這種風險明顯的情況,舉幾個例子,比如說,有些司法領域的冤假錯案,做為案件承辦人,明知道某人不構成犯罪,但是上面領導一級壓一級要強行辦,這種情況下你光提反對意見還不行,你一定要不執行,否則到頭出事了,最上面的領導抹的一乾二淨,因為他們講話有技巧,全是些官話、大話,其實沒什麼具體指示,最後承擔刑事責任的就是單位直接做決定的領導,還有你這個承辦人。

再比如,你公安局的,領導讓你對某人嫌疑人實施刑訊逼供,你這也不光是反對的問題,你反對了,但最終執行了,你還是有責任,沒打出問題尚可,打成個重傷或死了,你最後就是個故意殺人或故意傷害。

領導決定的事情為什麼說我濫用職權

找人背黑鍋!應該是吧 瞎猜的 要麼就是故意整你呢

私營企業濫用職權的問題

私個這種現象是正常得不能再正常的情況。看過《九五至尊》電視劇嗎,裡面分析得非常到位。所以要通過以下:

1、瞭解企業現狀;

2、選擇好上司;

3、人在屋檐下,一定要低頭;

4、強有力的個人能力;

5、瞭解老闆的需求;

6、改變老闆的思想;

7、與制度管理立案;

8、權情分開。

怎樣認定國有企業領導人濫用職權行為求答案

這個很難一概而論。職權的行使都是有一定的限制的,

有各種法律法規和企業制度的約束,違反這些規定,濫行職權,

就是濫用職權。

領導安排下屬做了濫用職權能定下屬的罪嗎?

要看情況,有的是構成共同犯罪,可以都追究,如果證實不了是領導安排,下屬實施的濫用職權行為也需要評價,構成犯罪的也追究

當然是否從犯、是否處罰等看具體案件情況

濫用職權指使下屬犯罪,下屬怎樣處理

濫用職權罪的責任分擔,必須實事求是,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由於濫用職權犯罪中因果關係的複雜性,對於該類案件如何確定責任者及責任的大小,實踐中爭議較大。對於濫用職權罪中領導責任與直接責任、決策責任與執行責任相互交織的情況,要注意區分以下幾類情況。

一是要區分領導人員與具體執行人員的責任。

1、領導人員承擔濫用職權刑事責任的情況主要有以下幾種:

(1)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濫用職權,違法作出決定,通過具體執行人員的執行而造成重大損失結果;

(2)領導人員作出錯誤決策,曾被人提醒,提出糾正意見,但其不採納而造成重大損失的;

(3)領導同意具體執行人員違反規定實施一定行為,最終造成重大損失的。

2、具體執行人員承擔濫用職權刑事責任的情況主要有以下幾種:

(1)具體執行人員提出了違反有關規定的主張,實施後造成了重大損失;

(2)具體執行人員明知領導的決定違法,不提出反對意見,仍予積極執行而造成重大損失的後果,但對這類執行人員量刑時可視具體情節從寬處理。

二是要區分集體研究決定與個人決定。

在濫用職權案中,個人作出錯誤的決定並造成重大損失的,個人負直接責任。如果錯誤決定是經集體研究作出,在這種情況下,《瀆職案件適用解釋(一)》明確追究負有責任的人員的刑事責任。對於多數人特別是上下級共同實施的瀆職犯罪,違法決定的負責人員往往以僅負有間接的領導責任為自己開脫罪責,或者以經集體研究為託辭推諉責任,實踐當中有的只追究了具體執行人員的刑事責任。這種“抓小放大”現象違背了問責機制的基本要求,既不公平,也不利於預防和懲處犯罪。因此,《瀆職案件適用解釋(一)》首次明確以“集體研究”形式實施瀆職犯罪,應依法追究負有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而對於具體執行人員,應當在綜合認定其行為性質、是否提出反對意見、危害結果大小等情節的基礎上決定是否追究刑事責任和應當判處的刑罰。

三是要區分直接責任人員與間接責任人員。

1、直接責任人員,是指行為人的行為與重大損失結果之間有直接的因果關係,是對重大損失的結果發生起決定性作用的人員。直接責任人員中既包括直接決定者,也包括直接執行人員。

2、間接責任人員是指行為人的行為與重大損失結果之間有著間接的聯繫,是造成重大損失的條件,不是起決定性作用的人員。直接責任人員負主要責任。

四是要區分主要直接責任人員和次要直接責任人員。

在重大損失結果的發生有多個直接責任人員情況下,要分清主要直接責任人員和次要直接責任人員,分別根據他們在重大損失結果發生的過程中所起的作用,確定其職責地位。

經理管理不當,濫用職權,怎麼向老闆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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