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合同如何認定?
無效合同的認定標準是什麼,無效合同確認中要注意什麼
一、無效合同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無效合同的認定不僅是一個法律技術問題,也是一個科學判斷問題。司法實務中的合同形形色色,涉及方方面面,判斷一個合同是否無效合同,具有相當難度。況且在不同時期的立法中,對之也有不同的語言表述。目前對無效合同的認定和處理,存在尺度不一、處理混亂等問題,導致大量不應無效的合同被認定無效。筆者認為,當前對合同效力認定的標準應是《合同法》第52條第(五)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這兜底條款的規定可以認為是對無效合同標準的高度概括,是判斷一個合同是否有效的法定標準。因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這是合同無效的根本性原因,從廣義上來看,《合同法》第52條、第53條等規定都可以看作是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這裡如何把握違反“強制性規定” 的規範意旨是正確認定無效合同的關鍵。判斷某一法律條款是否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是一個比較複雜的問題。雖然強制性規定通常使用“必須”、“不得”、“禁止”、“應當”等措詞,但是,由於合同法頒佈較晚,此前的許多法律、行政法規帶有一定的計劃經濟的成份,使用了大量“必須”、“不得”、“禁止”、“應當”,其中有許多並非合同法立法本意上的“強制性規定”,如果僅以條文存在上述措詞就認為屬強制性規定,顯然不符合合同法的立法體意。筆者認為,判斷某一法律條款是否強制性規定,應從該部法律的立法目的、違反該條款對國家、集體、第三人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的損害程度等方面進行考量。法律授權由法官依照法律規定行使自由裁量權,具體確認是否違反強制性規定。 二、無效合同確認中要注意什麼 1、不非(違)法即合法有效原則。法國法認為“如不能認定不是無效,可以認定有效”[2],此規則可以作為我國的立法借鑑。只有法律、行政法規明確定合同違反某強制性規定無效,合同才能被認定為無效,否則,一概不無效,此即所謂“法不設責即豁免”。對於一份已經成立的合同,只要合同中不存在阻卻合法有效的法定事由,該合同就應依法認定為有效。這樣既統一了合同效力認定的標準,也充分尊重了合同當事人的意願,同時也縮小了無效合同的範圍,鼓勵了交易,不僅在法學理論上而且在司法實踐中都是可行的。 2、慎重甄別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的強制性規定。合同無效應當以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為依據,不得以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四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一般性規定的合同,不再被確認為無效。究其原因,是因為有的地方性法規和部門規章摻雜著各部門、地方的利益,具有一定的地方、部門保護主義的色彩,如以此作為認定合同無效的依據,勢必造成交易中禁例如林,民事活動中處處陷阱,行政干預無邊,當事人寸步難行的局面[3].但是,對於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頒佈的關係到國計民生和國家重大利益的行政規章中的強制性規定(例如有關外匯、外貿管理方面的規定),在未上升為法律或行政法規之前,有司法解釋的,應依照司法解釋的規定,確認違反上述規定的合同無效;無司法解釋的,應根據具體情況,以《合同法》第52條第(四)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等理由確認合同無效[4].而如果機械地以合同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為由,一概宣告合同有效,在當前立法活動滯後的情況下,又會產生極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3、認定合同無效一般應以當事人請求為前提,法官不要輕易主動地去認定和宣告。要求他人作為或不作為的權利,該請求權為實體法上的請求權,根據合同法理論及《合同法》中對合同效力的相關規定來看,在法院作出合同無效的認定之前,該合同應該是有......
無效合同的合同無效認定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認定合同或者部分合同條款無效:(1)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注意: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的合同,屬於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一般屬於可變更或撤銷的合同,只有在損害了國家利益時,才屬於無效合同。(2)惡意串通,並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3)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5)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6)對於造成對方人身傷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免責的合同條款。(7)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條款無效。另外,根據《民法通則》,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民事行為為無效民事行為。因此,主體不合格也可能導致合同無效,例如:(a)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合同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認的,該合同無效。其例外情況是:純獲利益的合同和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需追認,合同當然有效。(b)法定代理人不合格且相對人有過失而成立的合同,該合同無效;(c) 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且相對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該合同無效。 無效合同作為典型的私法行為,合同必須在公權許可的限度內實施,無效合同就是國家公權干預的結果。所謂無效合同,是指已成立,因欠缺法定有效要件,在法律上確定地當然自始不發生法律效力的合同。這裡的不發生法律效力,是指不發生該合同當事人所追求的法律效果。 國家公權不應當過分干預私法下的行為,因此,認定合同無效應當完全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進行,主要原則如下:(1)不非(違)法即合法有效原則。法國法認為“如不能認定不是無效,可以認定有效”,此規則可以作為我國的立法和司法的借鑑。只有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合同違反某強制性規定無效,合同才能被認定為無效,否則,一概不無效,此即所謂“法不設責即豁免”。對於一份已經成立的合同,只要合同中不存在阻卻合法有效的法定事由,該合同就應依法認定為有效。這樣既統一了合同效力認定的標準,也充分尊重了合同當事人的意願,同時也縮小了無效合同的範圍,鼓勵了交易,不僅在法學理論上而且在司法實踐中都是可行的。(2)慎重對待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的強制性規定。合同無效應當以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為依據,不得以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為依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一般性規定的合同,不再被確認為無效。究其原因,是因為有的地方性法規和部門規章摻雜著各部門、地方的利益,具有一定的地方、部門保護主義的色彩,如以此作為認定合同無效的依據,勢必造成交易中禁例如林,民事活動中處處陷阱,行政干預無邊,當事人寸步難行的局面。但是,對於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頒佈的關係到國計民生和國家重大利益的行政規章中的強制性規定(例如有關外匯、外貿管理方面的規定),在未上升為法律或行政法規之前,有司法解釋的,應依照司法解釋的規定,確認違反上述規定的合同無效;無司法解釋的,應根據具體情況,以《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四)項中“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等理由確認合同無效。而如果機械地以合同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為由,一概宣告合同有效,在當前立法活動滯後的情況下,又會產生惡劣的社會影響。(3)認定合同無效一般應以當事人請求為前提,法官不要輕易主動地去認定和宣告。要求他人作為或不作為的權利,該請求權為實體法上的請求權,根據合同法理論及《合同法》中對合同效力的相關規定來看,在法院作出合同無效的認定之前,該......
如何認定無效合同,無效合同的處理原則有哪些
合同無效的條件:深圳市南山區創業路海王大廈A座14層1、無效合同的情形2、辨別合同是否為無效合同是正確處理無效合同的前提和基礎。3、在新合同法實施前後訂立的合同,其效力辨別的依據是有區別的。4、新合同法實施前訂立合同是否有效主要依據民法通則、經濟合同法等,新合同法實施後訂立的合同是否有效主要以民法通則和新合同法的規定來加以評判。5、新合同法不但對無效合同的事由做出了系統的規定,對一些特別的無效情形進行了明確,縮小了無效合同的範圍,擴大了可撤銷合同的範圍。二、無效合同可撤銷合同、無效合同與可撤銷合同1、無效合同1)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2、可撤銷合同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
如何確認合同無效
一、合同無效的含義和承擔責任的依據
(一)、合同無效的含義
合同無效有兩種含義:一是廣義的無效,包括合同的絕對無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相對無效。絕對無效的合同,是指雖經雙方當事人協商訂立,但因其違反國家法律規定而不具備法律效力的合同。《合同法》第52條規定的五種情形,就是合同的絕對無效。合同相對無效,就是合同暫時發生效力,但可因撤銷而無效,也稱為可變更、可撤銷合同。《合同法》第54條規定的就是這種情形。合同效力待定,是指不直接發生合同原來的效力,需要補充要件才能發生效力。《合同法》第47條規定的就是這種情形。二是狹義的無效,只包括合同的絕對無效。通常所稱的合同無效,就是合同的絕對無效。合同被確認為無效後,將導致合同自始無效。所謂無效合同的自始無效,是指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將溯及既往,自合同成立之時起就是無效的。
(二)、合同無效的責任承擔依據
合同無效主要是違法造成的,合同無效所引起的責任,不僅違法一方承擔,而且沒有違法的一方也要承擔,如返還財產。返還財產是由無效合同制度的目的所決定的,法律否認合同效力,也就是不允許當事人依合同互相給付財產,已經給付的必須返還。至於追繳財產,則是由法律制裁違法行為的職能所決定的。
二、合同無效的認定及其類型
(一)、合同的生效要件
合同的生效不同於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成立只是意味著當事人之間已經就合同達成了一致,但合同能否產生法律效力並受到法律保護,還要看它是否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已經成立的合同要發生完全的法律效力,必須具備相應的法律條件。我國《民法通則》第55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這就是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具體來講,合同的生效必須具備以下法律要件:一是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必須具備與訂立某項合同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是意思真實。即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能否產生拘束力,取決於這種意思表示是否與行為人的真實意思相符合。三是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合同不違反法律是指合同不得違反法律的強行性規定。而將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作為合同的生效要件,既可以有效彌補法律規定的不足,又有利於維護社會公共道德。四是合同必須具備法律所要求的形式。我國法律承認當事人可以依法選擇合同的方式,但法律對合同方式有特殊規定的,當事人必須遵從。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以城市房地產、林木等財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合同如果欠缺上述有效要件,就可能產生三種情況:一是完全不發生效力的合同,即確定無效的合同。二是不直接發生合同所確定的效力,補充有效要件才能發生效力,即效力待定的合同。三是發生合同效力,但可以因撤銷而無效。
在此,需要注意的是無效合同與可變更、可撤銷合同的區別。二者的區別主要在於:一是違反合同有效要件的情形不同。可變更、可撤銷合同主要是違反了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這個有效要件,而無效合同則主要是違反了其內容應當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要件。二是當事人所享有的權利不同。對可變更、可撤銷合同,當事人享有變更權和撤銷權,其可以行使也可以放棄該權利,當事人享有請求權,即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確認該合同無效。即使當事人不請求,審判機關也可以主動宣告合同無效。三是效力不同。可變更、可撤銷合同在被撤銷前有效,被撤銷後自始無效,撤銷權因法定事由而消滅的,該合同自始有效。而無效合同只能自始無效。
(二)、合同無效的類型
合同如果欠缺上述生效要件,就可能導致無效,具體來講,根據我國《......
無效合同效力的認定方式,需要去法院申請確認嗎?
馬穎秋律師解答:你好,很高興為你解答“無效合同效力的認定方式,需要去法院申請確認嗎”這個問題。一般都是當事人去申請確認,法官不輕易去申請認定。要求他人作為或不作為的權利,該請求權為實體法上的請求權,根據合同法理論及《合同法》中對合同效力的相關規定來看,在法院作出合同無效的認定之前,該合同應該是有效的。除非合同必然無效,法官一般推定有效。只有噹噹事人一方向法院提出認定合同無效的請求或主張時,法院才能確認合同無效。但如果合同損害了國家、集體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由於缺乏合同無效的請求權主體,所以允許法院主動認定其無效。筆者認為,這並不是說法院對任何合同都可以主動干預其效力,而是由於請求權主體缺位而造成的。除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外,法院不要主動地去認定和宣告合同無效,這樣既尊重了當事人的意願,也達到了穩定交易關係和鼓勵交易的目的。你如果想要主張自己的相關利益的話,建議直接去法院申請認定合同無效。如果還有其他問題,可直接問我。
為什麼 只有法院才能確認合同無效,有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 40分
這句話不是法條原話,是根據《民通》和《合同法》進行提煉總結。
請問如何判定合同無效的欺詐條件?
所謂欺詐是指行為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而使對方作出錯誤意思表示而訂立合同的行為。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合同無效。如果沒有損害國家利益,屬於可撤銷合同,合同在未被撤消以前仍然有效。
對可撤銷合同的撤銷,要由撤銷權人通過行使撤銷權來實現。但撤銷權人是否行使撤銷權,則應由權利人自由決定。法律允許當事人在撤銷與變更、是否撤銷問題上自行選擇和自主決定。人民法院和仲裁機關可以採取不告不理他態度,對當事人的自行處分行為不實行干預。
不明白背景會導致合同無效,應該與勞動合同有關的情形才導致合同無效
情況介紹不是很清楚;
建議當;
如需要幫助,可與我聯繫
參考資料:更多請查看法邦網法律諮詢 consult.fabao365.com
什麼情況下可以認定合同無效
關於合同無效的認定問題什麼情況下合同無效?合同無效後如何協調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合同無效應該承擔什麼樣的違約責任?彌補損失是不是合同無效的基本原則?石家莊合同糾紛律師張立華認為:首先,人民法院只能依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認定合同無效,而不能直接援引地方性法規和行政規章作為判斷合同無效的證據。如果違反地方性法規或者行政規章將導致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則可以根據《合同法》第53條第(4)項的規定,以損害公共利益為由確認合同無效。其次,只有違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才能確認合同無效。而強制性規定又包括管理型規範和效力性規範。管理性規範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規未明確規定違法此類規範將導致合同無效的規範。此類規範旨在管理和處罰違反規定的行為,但並不否認該行為在民商法上的效力。;例如《商業銀行法》第39條即屬於管理性的強制規範。效力性規定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規明確規定違反該類規定將導致合同無效的規範,或者雖未明確規定違反之後將導致合同無效,但若使合同繼續有效將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規範。此類規範不僅旨在處罰違反之行為,而且意在否定其在名商法上的效力。因此,只有違反了效力性的強制規範的,才應當認定合同生效。最後,《物權法》第15條確定了原因行為和物權變動的區分原則。該原則強調合同等原因行為的效力應受《合同法》的調整,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等物權變動則受《物權法》的規制,原因行為的效力不受物權變動要件的影響。該原則對於保護交易安全具有重要作用,雖然主要在不動產物權方面,但除非法律另有規定,該原則同樣體現在其他物權變動方面。 本文系張立華律師原創文章,轉載請註明作者及出處。河北省石家莊合同糾紛律師提醒您,如果您需要聘請律師、聘請法律顧問、律師委託或者律師諮詢或者法律諮詢,或者您在生活中遇到任何法律問題,我們將用敬業的態度和專業的知識免費為您答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