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損失費還有什麼費?
民事賠償都有那些?比如精神損失費什麼的
精神損失費....還有什麼?
心情煩躁費
操心費
氣大傷身費
口舌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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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損失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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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害感情費
民事訴訟都是有哪些賠償費用,像精神損失費啊。還有什麼? 10分
民事訴訟賠償的遷涉多:如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醫療費等都是要求民事賠償的範疇
在中國有沒有精神損失費的賠償?
如果造成殘疾,一般是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的。沒有殘疾,一般不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精神損害賠償問題的若干規定> >有如下規定: 關於精神損害賠償問題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
(二)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
(三)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
你家發生的事情對方可以提起精神損害賠償,但在司法實踐中,未構成傷殘的,一般都不予支持.
關於精神損失費,這個是怎麼算的,有什麼樣的賠償標準啊?
只要受殘疾、死亡等就得有精神損失,但叫法是傷殘賠償金、死亡賠償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精神損害司法解釋,第9條規定。數額沒有具體規定。
打贏官司有誤工費精神損失費還有什麼費
營養費,人身損害賠償。
被人威脅有沒有精神損失費
要看具體是怎樣的威脅。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二〇〇一年二月二十六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一一六一次會議通過)
法釋[二〇〇一]七號
為在審理民事侵權案件中正確確定精神損害賠償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等有關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經驗,對有關問題作如下解釋:
第一條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
(二)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
(三)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
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第二條 非法使被監護人脫離監護,導致親子關係或者近親屬間的親屬關係遭受嚴重損害,監護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第三條 自然人死亡後,其近親屬因下列侵權行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一)以侮辱、誹謗、貶損、醜化或者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譽、榮譽;
(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隱私,或者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隱私;
(三)非法利用、損害遺體、遺骨,或者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遺體、遺骨。
第四條 具有人格象徵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因侵權行為而永久性滅失或者毀損,物品所有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第五條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人格權利遭受侵害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六條 當事人在侵權訴訟中沒有提出賠償精神損害的訴訟請求,訴訟終結後又基於同一侵權事實另行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七條 自然人因侵權行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後其人格或者遺體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為原告;沒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親屬提起訴訟,列其他近親屬為原告。
第八條 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但未造成嚴重後果,受害人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形判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後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外,可以根據受害人一方的請求判令其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第九條 精神損害撫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殘疾的,為殘疾賠償金;
(二)致人死亡的,為死亡賠償金;
(三)其他損害情形的精神撫慰金。
第十條 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
(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規對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等有明確規定的,適用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十一條 受害人對損害事實和損害後果的發生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其過錯程度減輕或者免除侵權人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 在本解釋公佈施行之前已經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釋,其內容有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
要精神損失費 都需要什麼證據
精神損害既可以是生理方面的,也可以是心理方面的,還可以是精神方面的。受害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精神上的損害不僅僅來源於加害人對受害人人身權的侵害,也可以來源於對受害人財產的侵害。
1、精神損失賠償概述 即受害人依法律之規定,就無形損害請求金錢救濟的制度。應注意的是,對精神損害金錢矗濟是必要的,但只有在金錢賠償對於受害人受到侵害的精神和心理狀況恢復正常的確有必要時,才應當考慮金錢賠償,在任何具有精神損害的損害後果的案件中,受害人首先應當承擔的是停止侵害、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只有在上述民事責任不能起到救濟作用的情況下,才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 從根源上講,該刻度是人格權利的救濟內容,即侵犯人格權的一種責任方式。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的建立完成了侵權行為法的現代化,現代侵權行為法中的損害概念是建立在現代心身醫學的基礎上的,作為社會的人,他的需要不僅僅停留在物質需要的滿足上,而且需要心理與生理的滿足,所以完整的侵權行為法不僅要對財產權的侵害進行救濟,而且要對人格權的損害進行救濟。財產損害制度是消極的,因為它的, 例如:1.精神損害制度本身的特殊性,如精神損害的無形性 2.精神損害賠償本是人格權制度內容之一,但隨著社會的發展,在法律上可獲得精神損害賠償救濟的並不僅限於人格權利,其它權利(如身份權、財產權)也可能受到精神損害,所以,精神損害賠償越來越脫離人格權救濟方式這一侷限而成為獨立的制度;3.法官的作用在這一領域顯得十分活躍,可以說,法官造法起到了彌補立法及超越立法的作用,各國經過審判實踐積累經驗使無形的精神損害客觀化,賠償客體物化,賠償額技術化,從而使該制度有了自己確定的內涵。 是民法上重要的制度。損害可以分為財產損害與精神損害,在現代物質文明社會財產損害及其賠償,向為各國法制之重心,至於精神損害則是隨著人權運動的興起及個人人格自覺,逐漸受到重視的。 是消極的,因為它的賠償總是指向過去,而精神損害賠償制度則是積極的,因為它的賠償永遠指向未來。例如: .精神損害賠償本是人格權制度內容之一 ,但隨著社會的發展,在法律上可獲得精神損害賠償救濟的並不僅限於人格權利 其它權利(如身份權、財產權)也可能受到精神損害。 損害賠償是民法上重要的制度。損害可以分為財產損害與精神損害,在現代物質文明社會財產損害及其賠償,向為各國法制之重心,至於精神損害則是隨著人權運動的興起及個人人格自覺,逐漸受到重視的。 從根源上講,該刻度是人格權利的救濟內容,即侵犯人格權的一種責任方式。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的建立完成了侵權行為法的現代化,現代侵權行為法中的損害概念是建立在現代心身醫學的基礎上的,作為社會的人,他的需要不僅僅停留在物質需要的滿足上,而且需要心理與生理的滿足,所以完整的侵權行為法不僅要對財產權的侵害進行救濟,而且要對人格權的損害進行救濟。 財產損害制度是消極的,因為它的賠償總是指向過去,而精神損害賠償制度則是積極的,因為它的賠償永遠指向未來。應當說,精神損害作為一種制度得以確立而成為獨立的研究對象,其原因並不僅限於現代社會中人格權得到極大的重視,還在於諸多原因的合力作用使然,例如:1.精神損害制度本身的特殊性,如精神損害的無形性;2.精神損害賠償本是人格權制度內容之一,但隨著社會的發展,在法律上可獲得精神損害賠償救濟的並不僅限於人格權利,其它權利(如身份權、財產權)也可能受到精神損害
精神撫慰金和精神損失費有什麼不同
精神撫慰金和精神損失費實質相同。
傷殘鑑定鑑定部門有具體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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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糾紛中關於經濟方面的有權提出賠償精神損失費嗎?
無權。
民事糾紛中關於經濟方面是無權提出賠償精神損失費的。
若:現有一人欠你錢不給,對你造成一定的精神損失,如果立案,你無權申請除了他欠你的這部分錢之外的精神損失費。
因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自然人因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受到非法,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 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而在這個案件中,侵害你的人格權益等有關民事權益,造成你非財產上的損失(包括精神痛苦和肉體痛苦的損害後果)。所以,不能要求精神賠償。
所以,民事糾紛中關於經濟方面是無權提出賠償精神損失費的。現有一人欠你錢不給,對你造成一定的精神損失,如果立案,你無權申請除了他欠你的這部分錢之外的精神損失費。
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為在審理民事侵權案件中正確確定精神損害賠償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等有關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經驗,對有關問題作如下解釋:
第一條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
(二)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
(三)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
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第二條 非法使被監護人脫離監護,導致親子關係或者近親屬間的親屬關係遭受嚴重損害,監護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第三條 自然人死亡後,其近親屬因下列侵權行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一)以侮辱、誹謗、貶損、醜化或者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譽、榮譽;
(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隱私,或者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隱私;
(三)非法利用、損害遺體、遺骨,或者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遺體、遺骨。
第四條 具有人格象徵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因侵權行為而永久性滅失或者毀損,物品所有人以侵權鄲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第五條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人格權利遭受侵害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六條 當事人在侵權訴訟中沒有提出賠償精神損害的訴訟請求,訴訟終結後又基於同一侵權事實另行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七條 自然人因侵權行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後其人格或者遺體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為原告;沒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親屬提起訴訟,列其他近親屬為原告。
第八條 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但未造成嚴重後果,受害人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形判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後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外,可以根據受害人一方的請求判令其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第九條 精神損害撫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殘疾的,為殘疾賠償金;
(二)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