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逃逸如何認定?

General 更新 2024-11-14

如何認定交通肇事逃逸

交通事故逃逸如何認定:

1、 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以行為人構成交通肇事罪為前提條件。

《解釋》中“本解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指的是構成交通肇事罪的情形,是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的前提條件。如果行為人的行為發生了交通事故,但情節輕微,或負次要責任、同等責任、無人員傷亡、無重大財產損失等,則不構成交通肇事罪。這種情況下,行為人若主觀上認為後果嚴重,自己已構成犯罪,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不應認定為“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因為刑法僅處罰那些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的行為,對於客觀上未造成嚴重的社會危害或威脅的行為,不宜以刑法的方法定罪處罰。

2、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以行為人為逃避法律追究為主觀目的條件。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七條規定:發生交通事故的車輛必須立即停車,當事人必須保護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必須移動時應當標明位置),並迅速報告公安機關或者執勤的交通警察,聽候處理;過往車輛駕駛人員和行人應當予以協助。第二十條規定:當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這說明行為人的先行行為即交通肇事行為產生以下五方面的行政義務:一停車義務;二保護現場;三搶救傷者和財產;四報警;五聽候處理。這五種義務屬於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義務。其中搶救傷者和財產亦是刑事義務。《解釋》中“為逃避法律追究”是行為人逃逸行為的主觀目的,法律追究不僅包括刑事法律追究,也應包括民事法律追究、行政法律追究,即包括:⑴民事人身、財產損害賠償義務;⑵五項行政義務;⑶搶救傷者和財產的刑事義務。所以交通運輸肇事後,行為人負有上述三類義務,為逃避任何一類義務,在主觀上都具備了應受刑法加重追究刑事責任的主觀要件,都是逃避法律追究。

3、 行為人有逃跑行為。

什麼是逃跑,詞義是為躲避不利於自己的環境或事物而離開②。在這裡認為應界定為,行為人交通肇事後,在人身未受到控制時,為逃避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而使自己的人身不受被害人及其親屬、群眾、事故處理人員控制而離開的行為。要與脫逃區別開來。脫逃詞義是脫身逃走③。在刑法意義上,構成脫逃罪的脫逃是指依法被關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從看守所、監獄、勞動改造管教隊、少年犯管教所、拘役所逃跑的或在押解途中逃跑④。所以脫逃首先要有人身受到有效控制後而脫離。逃跑是人身尚未受到有效控制而逃跑。如果行為人交通肇事後,已被事故處理機關採取關押或押解途中而脫逃,對行為人的脫逃行為,應認定為脫逃罪,另行定罪處罰,而不是以交通運輸肇事逃逸作為交通肇事罪加重處罰。

4、“逃跑”的時間、地點條件。

依據《解釋》規定逃跑的時間是在發生交通肇事後。那麼如何理解“在發生交通肇事後”。這個時間段應界定為在事故發生後的當時至行為人被事故處理機關關押或押解途中前的這段時間。行為人在這個時間段逃跑的,屬於《解釋》規定的“逃跑”行為,在被關押或押解途中脫逃的,屬脫逃罪,而非定本罪。逃跑的地點,並不限於當場。行為人在被事故處理機關帶去談話尚未採取關押措施時,趁人不背離開的,仍應認定為《解釋》中的逃跑。

交通事故肇事逃逸怎麼判定

一、什麼是交通肇事逃逸?

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公安部70號令)》規定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發生交通事故後,交通事故當事人為逃避法律追究,駕駛車輛或者遺棄車輛逃離交通事故現場的行為。-

肇事逃逸的構成條件主要有:(1)肇事人知道自己造成了交通事故,即行為人在逃逸時必須明知自己的行為導致了交通事故的發生,這是行為人的主觀認知因素。

如果行為人沒有意識到交通事故的發生而離開現場,則不能認定為“交通肇事後逃逸”。如〈案例1〉:孫某駕駛兩輪摩托車馱載其朋友劉某(二人均喝酒過量)超速行駛時,因路上顛簸,劉某從摩托車上跌落頭部著地,致顱腦損傷而當場死亡。而當時孫某對此一無所知,仍然繼續駕車狂奔,直至被人發現將其截獲。本案中,孫某雖然離開了現場,但因其主觀上對劉某墜地身亡這一交通事故並不“明知”,故不宜認定其“交通肇事後逃逸”,只能認定其構成一般交通肇事罪。需要強調的是,我們這裡所說的“明知”,是指行為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如果行為人“應當知道”自己的行為造成交通事故而裝作不知道,逃離事故現場的,仍應認定為“交通肇事後逃逸”。

(2)主觀上是為了逃避事故責任,逃避法律的追究;實踐中,肇事人逃跑的目的大多是為了“逃避法律追究”,但也有少數人是因為其他目的,如害怕遭到被害人親友及其他圍觀群眾的毆打而逃跑,這些人往往在逃離現場後,很快通過報告領導或報警等方式,接受法律的處理。顯然,這些人的主觀惡性要小得多,因此,有必要在認定時加以區分,以保證準確適用法律,做到不枉不縱。如〈案例2 〉:司機宋某違章駕車,將一行人於某撞死,正當宋某對於某進行搶救時,於某的親友及當地群眾聞訊趕到,持械對宋某進行毆打。宋某被逼無奈,駕車逃離現場,直接到當地公安派出所報案。本案中,宋某的逃跑行為就不能認定為“交通肇事後逃逸”。當然,需要說明的是,行為人出於正當目的逃離現場後,必須及時向有關機關報案,接受法律處理,否則, 如果行為人一逃便杳無音信,仍應認定為“交通肇事後逃逸”。

(3)客觀上實施了逃離事故現場,不向公安機關報案的行為。

這裡有爭議,有人認為僅僅將其限定為逃離“事故現場”,而實踐中大多數並不拘泥於“事故現場”,而是與“不向公安機關報案”的行為一併來考慮的,總之,要看具體情節。

二、如何認定交通肇事逃逸行為:

近日,天津市交管局出臺了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定性標準,事故當事人認為自己沒有責任而駛離現場、報案後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後又返回等 8種情況將被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

1.明知發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當事人駕車或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

2.交通事故當事人認為自己對事故沒有責任,駕車駛離事故現場的;

3.交通事故當事人有酒後和無證駕車等嫌疑,報案後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後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未報案且無故離開醫院的;

5.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給傷者或家屬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聯繫方式後離開醫院的;

6.交通事故當事人接受調查期間逃匿的;

7.交通事故當事人離開現場且不承認曾發生交通事故,但有證據證明其應知道發生交通事故的;

8.經協商未能達成一致或未經協商給付賠償費用明顯不足,交通事故當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實信息,有證據證明其是強行離開現場的。

三、哪些情況不構成肇事逃逸?

6種情況不構成肇事逃逸:

除了哪些情況可以被認定為肇事逃逸外,交......

如何正確認定交通肇事後“逃逸”的行為

交通肇事後逃逸的社會危害性大,常使被害人沒有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損失沒有法得到及時賠償,偵破案件的難度增大,因此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司法實踐中,由於對交通肇事後“逃逸”存在著不同的認識,影響了正確認定交通肇事後“逃逸”這個法定加重處罰情節,本文就此問題談點粗淺的認識。

“逃逸”的含義是什麼呢?現代漢語詞典中對“逃逸”一詞的解釋是“逃跑”的意思,但是否所有“逃跑”都是“逃逸”呢?必須具體情況分析。當前交通肇事後出現了幾種特殊的“逃跑”情況:第一種是肇事者在發生事故後為搶救傷者沒有保護事故現場而離開現場的。第二種是肇事者在將受傷者送到醫院救治後私自離開搶救現場的。第三種是肇事者自己受傷後先到醫院治療,後才到公安交警部門投案自首的。第四種是肇事者在發生事故後,因被打傷或怕被毆打而離開事故現場的。第五種是肇事者發生事故後,沒有保護現場而直接到公安交警部門報案的。

這幾種情況表面上都是逃跑的行為,但哪一種是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上所指的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的法定加重處罰情節呢?目前存在三種不同觀點或做法:第一種是公安交警部門的做法。根據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日公安部關於《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緝工作規定》第二條的規定: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是指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後,當事人故意駕駛車輛或棄車逃離交通事故現場的案件。“逃逸”即是逃離事故現場的行為。第二種是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第三條的規定: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第三種是陳興良《刑法疏議》中認為,“逃逸是指發生交通事故後,不依法報警保護事故現場等待處理,而是私自逃跑,逃避法律追究的行為。

筆者同意第三種觀點,主要理由是:第一交通肇事後“逃逸”的前提條件是肇事者必須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觀目的。如果將發生事故後沒有保護現場而馬上到公安交警部門投案並等待處理的行為認定為逃逸,顯然有悖於立法精神,其主觀上是沒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這是公安交警部門認定逃逸即是逃離事故現場的不足之處。通常公安交警部門根據其部門規定在責任認定書上認定逃逸,而法院在審判時,充分考慮整案的事實和證據,對這種及時報案並等待處理的情況在判決書上不認定為逃逸,以致出現執法機關所做的結論在前後出現矛盾,不利於法律的統一實施和維護法律的尊嚴。第二“逃逸”有時間上的一個必要限制:即肇事者離開現場的行為,是在公安交警部門未趕到現場進行處理這段特定的時間內離開的,只要是肇事者在發生事故後,除非遇到不可抗力的情況,根據當時的主、客觀條件可以及時報案,但卻不及時報案並等待處理,而離開現場的行為,都可以認定為“逃逸”這個情節。這就是交通肇事後“逃逸”認定的一個特殊要求。它對正確判斷和認定“逃逸”或“自首”還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逃逸是指發生交通事故後為逃避法律追究,不及時報案並等待處理而離開現場的行為,自首是指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通過對這二個概念的比較,可以看出“逃逸”和“自首”最大的區別在於是否有時間上的限制。認定“逃逸”的情節有時間限制,而自首沒有時間這個限制,事故發生後可以馬上投案等待處理,也可以不及時投案,而是事後再投案,只要求自動投案、如實供述便可以認定為自首,沒有時間上的必要限制,這是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在逃逸上沒有時間限制的不足之處,以致在司法實踐中很難分清“逃逸”與“自首”的關係,肇事者發生事故後不及時報案並等待處理而離開現場的情況,實際是一種逃逸行為,主觀上是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但因其事後去投案自首,其在主觀上是沒有逃避法律追......

肇事逃逸怎麼判定的?

交通肇事(我們只考察構成犯罪的案件)逃逸案件不斷髮生,給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造成很大危害。但如何認定交通肇事逃逸,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對此並沒有統一的認識,由此給交通肇事嫌疑人造成了不應有的損失,為了說明問題,先看以下幾個案例。

案例一:2004年6月23日22時許,古某駕駛桑塔納轎車,沿沭牛路由東向西行駛,行至山東省臨沭縣大興鎮駐地,因順行的該鎮灣子村村民英某突然從路北向路南轉彎,古某剎車不及時,當場將英某撞死。古某下車見英已死亡,就駕車離開現場,到了交警隊報案。

案例二:2001年3月11日11時30分許,何某駕車沿省道225線由北向南行駛,行至周莊村時,將過路的行人劉某撞傷後逃逸,後劉某經搶救無效死亡。

案例三:2005年3月20日7時30分許,李某駕車沿沭郯線由東向西行駛,行至山東省臨沭縣鄭山鎮邢屯村村中的水泥路上時,因沒有在路中間行駛,將順行路人宋某撞傷,後送到醫院進行搶救,李(期間電話報警)在醫院陪護到當天下午,藉口回家取錢,第二天聽說宋某搶救無效死亡,李便離家出走,在外打工,後經其親屬做工作,到交警大隊投案自首。

對上述三個案例中司機的行為,交警部門均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而且當事人沒有異議。我們在審查時,認為交警部門的認定有出入,與我國有關法律法規的精神不一致。

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是這樣規定的:

(1)《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九十四條:“交通肇事逃逸,是指發生交通事故後,交通事故當事人為逃避法律追究,駕駛車輛或者遺棄車輛逃離交通事故現場的行為。”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是指行為人具有本解釋……在發生交通事故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

(3)《公安部交通管理局關於轉發〈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道路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輯辦法〉的通知》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是指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後,當事人故意駕駛車輛或者棄車逃離交通事故現場的案件。”

(4)《公安部交通管理局關於特種車輛在執行任務中發生交通事故後駛離現場定性問題的答覆》:“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是指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後,當事人為逃避責任,故意駕駛車輛或棄車逃離交通事故現場的案件。因此,執行任務的特種車輛在發生事故後,為了履行法定的職責離開現場,不能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

根據上述規定的精神,我們認為構成交通肇事逃逸應具備以下三個條件:第一,時間上當事人知道已經發生交通事故;第二,當事人主觀上是為逃避法律責任(是否包括刑事和民事責任,認識不一,我們傾向僅僅是刑事責任);第三,已經離開交通事故現場,只有具備上述三個條件,才能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否則,認定當事人離開事故現場就是逃逸難免過於嚴格,同時於法無據,法律快車網律師 法律快車網律師 於情不合。在上述案例二中何某的行為很明顯是符合上述三個條件的,應該認定其有逃逸情節,而在案例一中的古某雖然有離開現場的情節,但其主觀目的不是逃避法律追究,而是到交警部門投案自首,所以不能認定為其逃逸;在案例三中,對於李某的行為也不能認定為逃逸,雖然其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觀目的,但其不是從交通事故現場離開的。

除了上述三個條件外,下列行為也不能認定為逃逸:一是當事人不知道發生了交通事故而離開現場的,其主觀上也就沒有逃避法律責任的故意;二是特種車輛(如120、122、110、119)在執行任務過程中,為履行法律職責,發生了交通事故後,駕車離開現場的。但是如果是執行完任務後又發生交通事故......

交通肇事逃逸責任如何認定?

1、“交通肇事逃逸責任如何認定?”:

(1)如果確實是肇事後逃逸,肇事方應負事故全部責任。

(2)不過,從你的補充情況看:B不能算作是肇事逃逸,因為B曾主動要求送A和C去醫院、在被拒絕的情況下離開現場但並未逃離以逃避承擔責任,而是到交警隊去自首了,所以,不能認定為肇事逃逸。

(3)如果B不能認定為肇事逃逸的話;事故責任如何認定,還要看交警的現場勘察和所收集的證據後由交警認定。

2、如果A、C均不構成重傷的話,司機不構成交通肇事罪,沒有刑事責任、只有民事賠償責任。

3、“如交警鑑定為事故雙方均需負責,A該承擔多大比例的責任?是否代表不能追究B的刑事責任?”:

(1)如果你所說B轉彎沒有打轉向燈有證據證明的話,有可能是A和B同等責任或主次責任(A次要責任、B主要責任)。但具體A承擔什麼責任,應以交警的事故責任認定書為準。

(2)如果A和C都是輕傷以下:不構成交通肇事罪,不能追究B的刑事責任了。

4、“如果事情可以私了,有什麼比較合理的協商解決方案?協商解決是否代表可以不追究B的刑事責任? ”:

(1)可以私了、協商賠償,即使是構成交通肇事罪有刑事責任時,民事賠償部分也可以私了。

(2)如果構成交通肇事罪的:能私了的只是民事賠償部分,刑事責任部分不能私了,因為交通肇事罪屬於公訴罪,是否免除刑事處罰只能由檢察院和法院確定,民事賠償部分私了後,只是可以做為一個酌情從輕的量刑情節。

5、建議:

(1)積極和交警聯繫,爭取事故責任認定書能公平認定事故責任,如果對事故責任認定書不服,可以在接到認定書後3日內向上一級交警部門申請複核,但應有確實證據才行,也可以在向法院起訴索賠時提交證據請求重新認定責任。

(2)在責任認定書下來後,和對方協商賠償的問題:A和C的賠償都可以向B索要,在交強險責任限額部分內的部分由交強險支付,責任限額之外的部分向B按責任比例索賠。

(3)賠償問題協商不成時,可以起訴到法院解決。

(4)應賠償的有:A和C的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費、營養費、車輛損失等。

請問怎樣的交通事故才算是肇事逃逸???

一、什麼是交通肇事逃逸?

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公安部70號令)》規定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發生交通事故後,交通事故當事人為逃避法律追究,駕駛車輛或者遺棄車輛逃離交通事故現場的行為。-

肇事逃逸的構成條件主要有:(1)肇事人知道自己造成了交通事故,即行為人在逃逸時必須明知自己的行為導致了交通事故的發生,這是行為人的主觀認知因素。

如果行為人沒有意識到交通事故的發生而離開現場,則不能認定為“交通肇事後逃逸”。如〈案例1〉:孫某駕駛兩輪摩托車馱載其朋友劉某(二人均喝酒過量)超速行駛時,因路上顛簸,劉某從摩托車上跌落頭部著地,致顱腦損傷而當場死亡。而當時孫某對此一無所知,仍然繼續駕車狂奔,直至被人發現將其截獲。本案中,孫某雖然離開了現場,但因其主觀上對劉某墜地身亡這一交通事故並不“明知”,故不宜認定其“交通肇事後逃逸”,只能認定其構成一般交通肇事罪。需要強調的是,我們這裡所說的“明知”,是指行為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如果行為人“應當知道”自己的行為造成交通事故而裝作不知道,逃離事故現場的,仍應認定為“交通肇事後逃逸”。

(2)主觀上是為了逃避事故責任,逃避法律的追究;實踐中,肇事人逃跑的目的大多是為了“逃避法律追究”,但也有少數人是因為其他目的,如害怕遭到被害人親友及其他圍觀群眾的毆打而逃跑,這些人往往在逃離現場後,很快通過報告領導或報警等方式,接受法律的處理。顯然,這些人的主觀惡性要小得多,因此,有必要在認定時加以區分,以保證準確適用法律,做到不枉不縱。如〈案例2 〉:司機宋某違章駕車,將一行人於某撞死,正當宋某對於某進行搶救時,於某的親友及當地群眾聞訊趕到,持械對宋某進行毆打。宋某被逼無奈,駕車逃離現場,直接到當地公安派出所報案。本案中,宋某的逃跑行為就不能認定為“交通肇事後逃逸”。當然,需要說明的是,行為人出於正當目的逃離現場後,必須及時向有關機關報案,接受法律處理,否則, 如果行為人一逃便杳無音信,仍應認定為“交通肇事後逃逸”。

(3)客觀上實施了逃離事故現場,不向公安機關報案的行為。

這裡有爭議,有人認為僅僅將其限定為逃離“事故現場”,而實踐中大多數並不拘泥於“事故現場”,而是與“不向公安機關報案”的行為一併來考慮的,總之,要看具體情節。

二、如何認定交通肇事逃逸行為:

近日,天津市交管局出臺了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定性標準,事故當事人認為自己沒有責任而駛離現場、報案後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後又返回等 8種情況將被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

1.明知發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當事人駕車或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

2.交通事故當事人認為自己對事故沒有責任,駕車駛離事故現場的;

3.交通事故當事人有酒後和無證駕車等嫌疑,報案後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後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未報案且無故離開醫院的;

5.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給傷者或家屬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聯繫方式後離開醫院的;

6.交通事故當事人接受調查期間逃匿的;

7.交通事故當事人離開現場且不承認曾發生交通事故,但有證據證明其應知道發生交通事故的;

8.經協商未能達成一致或未經協商給付賠償費用明顯不足,交通事故當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實信息,有證據證明其是強行離開現場的。

三、哪些情況不構成肇事逃逸?

6種情況不構成肇事逃逸:

除了哪些情況可以被認定為肇事逃逸外,交......

怎麼樣才算交通肇事逃逸

一、關於交通肇事後逃逸的構成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的交通肇事後逃逸,是指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後,肇事者為了逃避法律追究,駕駛肇事車輛或者遺棄肇事車輛後逃跑的行為。

刑法規定對逃逸加重處罰,根本目的有二:一是為了及時搶救傷者,防止事故損失的擴大;二是便於儘快查清事故責任,處理事故善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規定,肇事者發生交通事故後必須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此,保護事故現場,搶救傷員,報警並接受公安機關的處理,是肇事者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交通肇事後逃逸行為的本質特徵就是為了逃避法律追究不履行上述法定義務,正確認定逃逸也應當圍繞肇事者在肇事後是否履行了法定義務去考察。審判實踐中,應當把握好主觀和客觀兩個方面的要件。

一是主觀要件,即為了逃避法律追究。包括為了逃避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的追究。如果沒有法定事由或者正當理由離開事故現場,應當推定為逃避法律追究。

二是客觀要件,即在接受公安機關處理前,駕駛肇事車輛或者遺棄肇事車輛後逃跑。以逃離事故現場為一般情形。這裡的事故現場,不僅包括交通事故發生現場,還包括與事故發生現場具有緊密聯繫的空間,如按警察指定等候處理的地點等。在認定是否屬於逃離事故現場時,要特別注意逃逸行為與肇事行為在時空上的連貫性。履行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上設定的肇事者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後逃跑,不宜認定為交通肇事後逃逸。

二、關於幾種常見情形的認定和處理

肇事者被毆打或者面臨被毆打的實際危險而逃離事故現場,然後立即報警並接受公安機關處理的,可以不認定為逃逸。此種情形需要有足夠的事實依據和證據存在,才能採信被告人的辯解。逃離事故現場後具備報警條件不及時報警,具備投案條件而不及時投案的,應當認定為逃逸。如果是因為出了事故內心恐懼而逃離事故現場的,或者為了逃避酒精檢測等而逃離事故現場的,均應認定為逃逸。

肇事者接受公安機關處理後,在偵查、起訴、審判階段為躲避責任經傳喚不到案,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期間逃跑,實質是一種逃避偵查、起訴、審判的違反刑事訴訟程序的行為,均不宜認定為逃逸,但應當酌情從重處罰。

肇事者離開事故現場逕直去公安機關投案,不影響事故責任的認定,且事故損失沒有明顯擴大的,可以不作為逃逸處理。肇事者逃逸後,途中害怕被加重追究刑事責任而到公安機關投案的,仍然應當認定為逃逸,其中如實交代罪行的,可以認定為自首。認定是否直接去公安機關投案,不能僅以被告人辯解為依據,應當根據離開現場後的行走線路、時間長短以及是否具備報案條件等因素綜合判定。無法認定直接去公安機關投案的,以逃逸論。

肇事者肇事後雖然採用打電話等方式報警,然後逃離事故現場的,或者逃離事故現場後打電話報警的,仍然應當認定為逃逸。但因為有報警行為,可對其酌情從輕處罰。

造成人身傷亡的,肇事者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如果是為了搶救傷員而離開現場,不認定為逃離事故現場。但是如果肇事者將傷者送到醫院後,沒有報警並接受公安機關處理,而是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的,應當認定為逃逸,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肇事者具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二條第二款第(一)至(五)項情形之一,又有逃逸行為的,逃逸行為應作為法定加重情節,對肇事者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二個量刑檔次,即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內量刑。但根據《解釋》第二條第二款第(六)項規定因交通肇事後逃逸而構成犯罪的,由於逃逸已成為構成犯罪的要件,不能重複評價為加重情節,故對肇事者只能在......

交通事故認定書基本已認定是逃逸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和《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對於逃逸當事人的責任可以有以下幾種認定結果: 一、當事人逃逸,造成現場變動、證據滅失,使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 二、當事人...

交通肇事人逃逸怎麼認定和處理

你回旅館沒有開車吧?還有你回去拿證件和對方司機說了麼?

一般肇事逃逸分兩種,第一種是無意識的駛離現場,就是說你不知道發生事故,或者為了救治傷者駛離現場。本意並沒有說為了逃避處罰。這種情況交警一般寫駛離現場,保險公司也通常不認為屬於肇事逃逸。第二種就是為了逃避處罰,明知發生事故仍然駕車或者棄車逃離現場。這種交警和保險公司都認為屬於肇事逃逸,保險公司是不承擔該事故的賠償責任的。

你說的這個情況我覺得你還是找交警好好說說,因為他在認定書上的表述對於你後續理賠非常關鍵。最好找找人,你明白吧???

肇事逃逸怎麼認定?

從法律層面講,對肇事逃逸有著明確的定義。

最高人民法院《關範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 ‘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是指行為人……在發生交通事故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

如果樓主所述屬實,那麼,樓主離開現場的原因,並不是為了“逃避法律追究”,因此不構成“交通肇事後逃逸”的要件。

多說一句:

究竟是不是“交通肇事後逃逸”,不是對方能“告”的。當然也不是僅憑樓主一面之詞就能“定”的。

要看交管部門是如何認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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