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包合同有哪些?

General 更新 2024-11-21

什麼是分包合同

分包合同是由兩個以上的承包人對籌建駭負責,完成基本建設工程的合同。從法律關係上分析,分包有兩種情況:

1、分別承包,即各承包人均獨立地與發包人建立合同關係,各承包人之間並不發生法律關係。

2、聯合承包,即承包人相互聯合為一體,與發包人簽訂總包合同,然後各個承包人再簽定數個分包合同,將項目建設中的各個單項工作落實到每一個承包人。在實踐中,這兩種分包合同被廣泛地使用,但它們的法律效果很不相同。在分別承包中,各個承包人相互單獨地對籌建單位負責,相互之間不發生任何法律關係;在聯合承包中,承包人共同地對籌建單位負責,承包人之間發生連帶之債的法律關係

簡單地說就是承包人再把工程進行分包

關於工程分包的規定有哪些

工程分包的規定

工程分包是指工程承包單位將所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或勞務分包給其他工程承包單位完成的活動。

工程施工分包可以分為專業工程分包與勞務作業分包。

(一)、分包工程的範圍

總承包單位承包工程後,可以採取兩種方式完成合同:一種是全部自行完成,另一種是將其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給其他承包單位完成。採取後一種方式的,依法只能是分包部分工程,而且是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如果是施工總承包,其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二)、分包單位的條件與認可

《建築法》規定,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這種認可應通過兩種方式:

(1)在總承包合同中規定分包的內容;

(2)在總承包合同中沒有規定分包內容的,應當事先徵得建設單位的同意。但是,勞務作業分包由勞務作業發包人與勞務作業承包人通過勞務合同約定,可不經建設單位認可。

需要注意的是,分包工程須經建設單位認可,不等於建設單位可以直接指定分包人。對於建設單位推薦的分包單位,總承包單位有權作出拒絕或者採用的選擇。

(三)、分包單位不得再分包

按照《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的規定,除專業承包企業可以將其承包工程中的勞務作業發包給勞務分包企業外,專業分包工程承包人和勞務作業承包人都必須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務。

(四)、轉包和違法分包的界定

按照我國法律的規定,轉包是完全禁止的,而工程分包是允許的,但必須依法進行。違法分包同樣是法律禁止的行為。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違法分包是指下列行為:

(1)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的;

(2)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的;

(3)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

(4)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再分包的。

合同中分包方式都指什麼

建築工程分包合同是指從事工程總承包的單位將所承包的建設工程的一部分依法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承包單位,該承包人不退出承包關係,其與第三人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而訂立的合同。分包活動中,作為發包一方的建築施工企業是分發包人,作為承包一方的建築施工企業是分承包人。根據交易對象的不同,建築工程分包包括專業工程分包和勞務作業分包兩類。專業工程分包,是指施工總承包企業將其所承包工程中的專業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其他建築業企業完成的活動。勞務作業分包,是指施工總承包企業或者專業承包企業將其承包工程中的勞務作業發包給勞務分包企業完成的活動。

分包合同是什麼意思

分包合同是由兩個以上的承包人對籌建人負責,完成基本建設工程的合同。從法律關係上分析,分包有兩種情況:

1、分別承包,即各承包人均獨立地與發包人建立合同關係,各承包人之間並不發生法律關係。

2、聯合承包,即承包人相互聯合為一體,與發包人簽訂總包合同,然後各個承包人再簽定數個分包合同,將項目建設中的各個單項工作落實到每一個承包人。在實踐中,這兩種分包合同被廣泛地使用,但它們的法律效果很不相同。在分別承包中,各個承包人相互單獨地對籌建單位負責,相互之間不發生任何法律關係;在聯合承包中,承包人共同地對籌建單位負責,承包人之間發生連帶之債的法律關係。

建築分包合同分哪幾類? 專業分包和勞務分包的區別又是啥呢?急等……

以一個新建樓盤為例,總承包就是除設計之外的所有施工活動,國家這個施工活動分了很多專業,如高聳建築物工程、地基與基礎工程、土石方等,總承包就可以將整個施工活動按國家劃分的專業分包給具有相應專業承包資質的建築公司施工,這個合同就應該是專業承包合同。而構成次專業的就是基本勞務,國家對基本勞務又分了很多專業,如混凝土作業、鋼筋作業、油漆作業等。專業承包釘可以將專業承包按國家劃分的勞務分包專業,將專業承包工程分若干勞務分包作業序列給具有相應勞務序列的勞務公司,這就是勞務分包。若換成數學等式就應該是:勞務分包+........+N勞務分包=專業承包;專業承包+.......+N專業承包=總承包。個人理解,如有不足,敬請指正。

工程分包合同與勞務分包合同的主要區別有哪些

勞務分包和專業工程分包的區別有四點:一、分包主體的資質不同。專業工程分包人持有的是專業承包企業的資質,其不同資質條件有61種;勞務分包人持有的是勞務作業企業資質,,其不同資質條件有13種;二、合同標的的指向不同。

專業工程分包合同指向的標的是分部分項的工程,計取的是工程款,其表現形式主要體現包工包料;勞務分包合同指向的是勞務,計取的是人工費,其表現形式主要為包工不包料。三、條件不同。專業工程分包合同必須經發包人同意;勞務分包合同無須發包人同意。四、承擔責任的範圍不同。專業工程分包條件下,總分包雙方要對分包工程及其質量向發包人負責;;勞務分包條件下,勞務分包人對發包人不直接承擔責任。

工程承包合同有哪些種類?

工程承包合同可分為總承包、分項承包、分包、轉包、勞務承包和設計-施工合同等方式。一、總承包合同項目法人與承包商直接簽訂的關於某一工程項目的全部工作的協議。簽訂總承包合同需要經過一系列程序,包括招標、投標、評標和談判協商,最終由項目法人與承包商協商一致、簽訂合同。總承包合同的當事人是總承包商和項目法人。項目中所涉及的權利和義務關係,只能在項目法人與總承包商之間發生。二、分項承包合同項目法人與各分項工程承包商分別簽訂的某一分項工程的協議。各個承包商分別對項目法人負責。整個工程可以約定由項目法人或其中一個主要承包商管理協調。分項承包合同的優點在於給項目法人充分的靈活性,獲得最好的專業承包商以及縮短工期、節省由總承包商再分包的費用等。但若缺乏管理能力,就會帶來嚴重困難和複雜問題。三、分包合同總承包商在與項目法人簽訂某工程項目總承包合同之後,總承包商將該工程項目的某一部分工程或某一單項工程分包給分包商完成而與其簽訂的承包合同。分包合同的當事人是總承包商與分承包商。工程項目所涉及的權利義務關係,只能在總承包商與分承包商之間發生;項目法人與分承包商之間不直接發生合同法律關係。但是,分承包常要間接地承擔總承包商對項目法人承擔的相關工程項目的義務。四、轉包合同承包商甲向項目法人承包了某一工程項目之後,又將該工程項目轉包給承包商乙,並與其簽訂的工程承包合同。轉包合同與分包合同不同,它的特點是由承包商甲與項目法人簽訂的承包合同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全部轉與承包商乙,即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在項目法人與承包商乙之間發生效力。簽訂轉包合同時,承包商乙應向承包商甲給付一定數額的酬金。中國禁止這種轉包行為。五、勞務合同 又稱僱傭合同。它是項目法人、承包商或分包商(甲方)為建設工程項目,與僱傭勞務提供者(乙方)就僱傭勞務者參與施工活動所簽訂的協議。當事人雙方在商定的各項條件基礎上,以各個被僱傭人員的勞動量為單位,由甲方付給乙方人員相應的報酬。其特點是乙方只取得相應的酬金,而不承擔甲方的風險,也不分享利潤。六、設計-施工合同 項目法人將設計任務和施工任務都授予一個承包商完成,又稱為總體合同或一攬子合同。設計-施工合同的特點是節省費用和時間,並有利於設計和施工技術的結合以及設計與施工的配合。七、BOT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設—經營—轉讓,是指政府通過契約授予私營企業(包括外國企業)以一定期限的特許專營權,許可其融資建設和經營特定的公用基礎設施,並准許其通過向用戶收取費用或出售產品以清償貸款,回收投資並賺取利潤;特許權期限屆滿時,該基礎設施無償移交給政府。

建設單位可以分包的專業工程有哪些?

該工程為主體土木結構,屋頂為鋼構穹頂結構的廠房.建設單位能否將工程發包給沒有專業承包資質的施工總承包單位施工.

建築工程分包合同中,分包範圍與分包內容有什麼區別?

施工範圍:施工的現場範圍;施工內容:具體工作內容。有時大型項目會有相同施工內容的分包單位在不同的施工範圍內平行施工。如兩個或以上的電梯安裝分包施工單位同時對一個項目的不同棟號的電梯安裝進行施工其合同就要分別註明加以區分。

分包合同有什麼法律限制

工程分包是我國法律所允許的。(總)承包人承包工程後,可以採取兩種方式履行合同義務,既可以自行完成,也可將其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給分包人完成。但是,法律提供給(總)承包人分包權利的同時也為其設定了法定義務,這個義務表現為法律直接規定的限制性條件。 主體資格 分包人必須具備分包資格,即(總)承包人應將工程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人。《建築法》第26條規定,“承包建築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內承攬工程。…”這個規定也同樣適用於工程分包單位。因此,《建築法》第29條和《合同法》第272條同時規定,禁止(總)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這是維護建設市場秩序和保證建設工程質量的需要。 客體範圍 分包項目必須限定在法定範圍內。其一,單位工程的主體結構不得分包。第二,分包的工作必須是部分工作,而不能是全部工作。有人甚至認為,分包和轉包的區分應以數量來規定,特別是群體工程分包部分不得超過半數以上。其三,《合同法》第272條規定:“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轉包給第三人”。(總)承包人承包的建設工程的非主要部分或專業性較強的項目可以分包。當然,實行智力密集型的總承包模式是國際上的通行做法,也是我國的改革方向,因此分包的客體範圍應當有擴大的趨勢。 意思一致 分包活動必須取得發包人的認可,分包人無疑應當是(總)承包人和分包人之間意思一致的結果,同時還必須取得發包人的認可,這一點在《民法通則》、《合同法》和《建築法》中均有規定。其理論依據在於:發包人將工程發包給某一(總)承包人,表明發包人對該(總)承包人的管理水平、施工能力、信用等級等均有一定認識,並基於該認識而信任該(總)承包人能夠保質保量的完成承包任務;而分包人的資質水平、施工能力、信用等級等則直接關係到發包人權利的實現,對發包人至關重要。

發包人的認可,可以有兩種形式:在建設工程總包合同中約定分包:或者,若無此約定,應事先徵得發包人的同意。 禁止再分包 我國法律明確禁止分包人將自己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在法理上,還應當有另外一項限制,即如果原建設工程公司是依法由有關國家機關批准的,則分包合同還須經原批准機關批准。在我國當前的建設投資體制下,尤其是對國家重點建設項目,這一點現實意義較大。 轉包的界定 即使分包合同在形式上滿足上述法律限制,但如果(總)承包人對分包部分不承擔任何質量、工期、造價、安全等責任,則構成工程轉包。(總)承包人在承接工程後,對該工程不派出項目管理班子,不進行質量、工期、造價、安全等管理,不依照總包合同約定履行承包義務,將工程全部轉讓給他人,或是以分包名義將工程肢解後分別轉讓給他人,均屬轉包行為。 嚴格區分工程轉包和工程分包是一件非常困難的事。筆者建議,在分包合同法律限制中,增加一條“(總)承包人必須對分包部分承擔起管理責任”的規定。其實,這是理中之義,只是再次強調罷了。若如此,則可認為,違法分包即構成工程轉包:不必區分兩者的差別了。事實上,《建築法》及有關其他法規對違法分包和轉包的行政責任進行設定時,就未作區分:兩者在民事權利、義務關係方面也應適用相同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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