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的實踐合同有哪些?
實踐合同的主要特徵
1.買賣合同是體現意思自治最全面的合同,買賣合同是雙務合同、諾成合同、不要式合同、有償合同。2.贈與合同是單務合同、不要式合同。3.借款合同一般是要式合同、有償合同。4.租賃合同是有償合同、諾成合同。5.承攬合同為諾成合同、有償合同、雙務合同、要式合同。6.建設工程合同是要式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7.運輸合同原則上為雙務合同、有償合同、諾成合同、格式合同。8.技術合同是雙務合同、有償合同。9.技術開發合同是雙務合同、有償合同、諾成合同、要式合同。10.保管合同是實踐合同、不要式合同、雙務合同。11.倉儲合同是諾成合同、雙務合同、有償合同、不要式合同。12.委託合同是諾成合同、不要式合同。13.行紀合同是雙務合同、有償合同、諾成合同、不要式合同。14.居間合同為有償合同、諾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那些合同是實踐合同,能否把所有的實踐合同都例舉出來?謝謝
典型的實踐合同很少了,只有保管合同和民間消費借貸合同,質押合同和定金合同
合同的分類主要有哪些
根據不同的分類標準,合同分為:第一,以法律是否設有規範並賦予一個特定名稱為標準,合同分為有名合同與無名合同;第二,以給付義務是否由雙方當事人互負為標準,合同分為雙務合同與單務合同;第三,以當事人取得權益是否須付相應代價為標準,合同分為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第四,以合同的成立是否須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為標準,合同分為諾成性合同與實踐性合同。以上僅為部分分類。
合同的類別都有哪些????
合同的類別有8種,分別是下面8種合同:
第一,雙務合同和單務合同。根據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的分擔方式,可把合同分為雙務合同與單務合同。骸務合同,是指當事人雙方相互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合同。如買賣、互易、租賃、承攬、運送、保險等合同為雙務合同。單務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只享有權利,另一方只承擔義務的合同。如贈與、借用合同就是單務合同。
第二,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根據當事人取得權利是否以償付為代價,可以將合同分為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有償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只享有合同權利而不償付任何代價的合同。有些合同只能是有償的,如買賣、互易、租賃等合同;有些合同只能是無償的,如贈與等合同;有些合同既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由當事人協商確定,如委託、保管等合同。雙務合同都是有償合同,單務合同原則上為無償合同,但有的單務合同也可為有償合同,如有息貸款合同。
第三,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根據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標的物為要件,可將合同分為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諾成合同,又叫不要物合同,是指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實踐合同,又稱要物合同,是指除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還須交付標的物方能成立的合同。
第四,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根據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可將合同分為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要求必須具備一定的形式和手續的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須具備一定形式和手續的合同。
第五,為訂約當事人利益的合同與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根據訂立的合同是為誰的利益,可將合同分為為訂約當事人利益的合同與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為訂約當事人利益的合同,是指僅訂約當事人享有合同權利和直接取得利益的合同。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指訂約的一方當事人不是為了自己,而是為第三人設定權利,使其獲得利益的合同。在這種合同中,第三人既不是締約人,也不通過代理人蔘加訂立合同,但可以直接享有合同的某些權利,可直接基於合同取得利益。如為第三人利益訂立的保險合同。
第六,主合同與從合同。根據合同間是否有主從關係,可將合同分為主合同與從合同。主合同,是指不依賴其它合同而能夠獨立存在的合同。從合同,是指須以其它合同的存在為前提而存在的合同。
第七,本合同與預約合同。根據訂立合同是否有事先約定的關係,可將合同分為本合同與預約合同。預約合同,是指當事人約定將來訂立一定合同的合同。本合同,就是指將來應訂立的合同。
第八,定式合同。定式合同,又稱定型化合同、標準合同,是指合同條款由當事人一方預先擬定,對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亦即一方當事人要麼整體上接受合同條件,要麼不訂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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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踐合同與諾成合同有什麼區別
諾成合同,即一諾既成的合同。即雙方對合同的主要事項協商一致,即合同成立,如無其他約定,合同一經成立即生效(即一般情況下,諾成性合同可看作雙方協商一致即生效的合同),而不管合同約定下的事項是否得到實踐。實踐性合同是指,雙方協商一致,即使簽訂了文字性的合同書,但是隻要合同下的事項沒有實踐,該合同也沒有成立,更別說是生效了。現行合同法下,大多數合同都是諾成性合同,實踐性合同少之又少,比較典型的實踐性合同有,以物抵債合同(即雙方約定,金錢債務以物償,只有到了欠錢的人真正把東西抵給了債主的時候,以物抵債合同才成立並生效),定金合同(真正給了定金時,定金合同才算成立並生效了),等。
合同類型包括那些? 5分
合同有哪些類型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由總則、分則、附則三個部分構成;共二十三章,四百二十八條;僅在分則當中,就有十五大類合同。合同作為法律形式的存在,其類型由於合同內容的多樣化和複雜化而各不相同。這裡只根據我國《合同法》的一般規定,簡單予以介紹:
一、雙務合同和單務合同
根據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的分擔方式,可把合同分為雙務合同與單務合同。
雙務合同(Bilateral contract),是指當事人雙方相互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合同。如買賣、互易、承攬、運送、保險等合同等為雙務合同。又如租賃合同,出租人負有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的義務,享有收取租金的權利,承租人享有使用租賃物的權利,負有支付租金的義務。
單務合同(Unileteral contract),是指當事人一方只享有權利,另一方只承擔義務的合同。如贈與合同就是單務合同。在贈與合同中贈與人承擔交付贈與物的義務,受贈人享有受領贈與物的權利,受贈人對贈與人沒有債務關係。
二、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
根據當事人取得權利是否以償付為代價,可以將合同分為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
有償合同(Contract with consideration),是指當事人一方只享有合同規定的權益,必向對方償付相應代價的合同。
無償合同(Contract with out compensation),是指當事人一方只享有合同規定的權益,不必向對方償付任何代價的合同。
有些合同只能是有償的,如買賣、互易、租賃等合同;有些合同只能是無償的,如贈與等合同;有些合同既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由當事人協商確定,如委託、保管等合同。雙務合同都是有償合同,單務合同原則上為無償合同,但有的單務合同也可為有償合同,如有息貸款合同。
三、有名合同與無名合同
根據法律是否設有規範並賦予一個特定名稱為標準,合同可分為有名合同與無名合同。
有名合同(Famous contract),又稱典型合同,是指法律設有規範,並賦予一定的名稱的合同。如我國《合同法》規定的買賣、借款、租賃等15大類合同均為有名合同。
無名合同(Nameless contract),又稱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尚未特別規定,未賦予一定名稱的合同。合同法信奉合同自由原則,在不違反社會公德和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強制規範的前提下,允許當事人訂立任何內容的合同。隨著社會的不斷髮展變化,交易活動日益複雜,當事人往往需要在法定合同類型之外,另創新型態的合同,以滿足不同需要。非典型合同產生以後,經過一定的發展階段,具有一定的成熟性和典型性時,合同立法就將適時規範,使之成為典型合同。
此種區分的法律意義在於,對於有名合同,由於專門法律對其有詳細的規定,因而首先適用這些規定;沒有規定的,才適用一般的原則性規定。對於無名合同,只能在適用我國《合同法》總則的同時,根據合同的性質,比照適用近似的有名合同的規定。
四、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
根據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標的物為要件,可將合同分為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
諾成合同(Promises the contract),又稱不要物合同,是指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這種合同雙方意思表示達成合意,合同即告成立,不需要其他形式和手續,也不需要以物的交付為成立條件。如僱用合同。
實踐合同(Practice contract),又稱要物合同,是指除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還須交付標的物方能成立的合同。換句話說,這種合同是在當事人......
分別列舉典型單務公司 雙務合同有償合同 無償合同
有償合同不一定為雙務合同,如自然人的借貸合同(約定利息),是有償單務合同。 無償合同也不一定為單務合同,如無償的委託合同,為無償雙務合同。 實踐合同為要物合同,與諾成合同為一組分類。實踐合同既可以是要式的也可以是不要式的,如保管合同。 希望對你有幫助。
合同的詳細分類
合同按不同的分類標準可分為不同的種類。以權利和義務關係的類型作為劃分合同的標準,合同可分為下述類型:買賣合同,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贈與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合同,運輸合同,技術合同,保管合同,倉儲合同,委託合同,行紀合同,居間合同。這也是合同法分則對合同的分類。根據合同的法律特徵,合同可以分為以下類型:一、主合同與從合同根據合同間的主從關係,合同分為主合同與從合同。前者指不依賴他合同而獨立存在的合同。後者指以他合同的存在為存在前提的合同。二、單務合同與雙務合同根據合同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的分擔不同,合同分為雙務合同和單務合同。前者指合同當事人雙方相互享有權利,相互負有義務的合同。後者指合同一方當事人只享有權利而不負擔義務,另一方只負擔義務而不享有權利的合同。三、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以當事人取得權益是否須付相應代價為標準,合同分為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前者指當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規定的權益,須向雙方當事人償付相應代價的合同。後者指當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規定的權益,不必向對方當事人償付相應的對價的合同。四、諾成性合同與實踐性合同根處合同是否可以交付標的物為生效要件,合同分為諾成性合同和實踐性合同。前者指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且生效的合同。後者指除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須以實際效付標的物才能生效的合同。五、要式合同與非要式合同根據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法律形式,合同分為要式合同和非要式合同。前者指須採用特殊法定形式才能成立的合同。後者指法律沒有特別規定,當事人也沒有特別約定需採用特殊形式的合同。六、以訂約人是否僅為設定權利義務為標準,合同可分為束己合同與涉他合同。束己合同,是指嚴格遵循合同相對性原則,當事人為自己設定並承受權利義務,第三人不能向合同當事人主張權利,當事人也不得向第三人主張權利的合同。此為合同的常態。涉他合同,是指突破了合同的相對性原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為第三人設定了權利或約定了義務的合同,包括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束己合同與涉他合同的區別,是二者的締約目的和合同的效力範圍不同。七、有名合同和無名合同根據法律上有無規定一定的名稱,合同可分為有名合同和無名合同。有名合同是指法律上或者經濟生活習慣上按其類型已確定了一定名稱的合同,又稱典型合同。我國合同法中規定的合同和民法學中研究的合同都是有名合同。無名合同是指有名合同以外的、尚未統一確定一定名稱的合同。無名合同如經法律確認或在形成統一的交易習慣後,可以轉化為有名合同。
合同主要條款有哪些 20分
您好:
我國《合同法》第十二條規定,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合同法》以上規定只是作為只是作為參考,當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需要增減有關條款。但在實踐中,以下這些條款是必須的:
1、合同當事人的姓名,如果是法人,則需法人的名稱。必要時還可查看當事人的身份證或執照;
2、合同標的:如果是買賣合同的話,需要說明貨物的名稱、規格型號、購買數量等;如果是提供勞務,則要說明勞務的類型、勞務的標準;
3、價格:要注意貨幣單位;
4、履行期限:超過履行期限會導致違約,甚至守約方可以解除合同;
5、違約責任:一般約定違約金比例或損失賠償辦法;
6、糾紛解決方式:約定是採用仲裁還是訴訟的方式。如果約定仲裁,最好在合同中約定仲裁條款;
7、法律適用問題:這牽涉到訴訟發生時將向哪裡的法院起訴的問題;在國際買賣合同中尤為重要。
一份嚴密的合同的起草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尤其對於大宗的買賣。如有必要,最好請這方面的專業人員幫助起草。
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