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出租如何處理?
房管所不讓出租公房,但租戶怎麼都不搬走怎麼辦
實在不行,就報警處理。另外,如果是因為你之前將房子租出去的,而合同未到期,可能還是需要你這邊負違約責任的。
公房承租人死後該如何處理公房
那麼,,找法網小編為您介紹,希望能給您提供幫助。 ,公民死後其生前承租的公房的處理分兩種情況: 1、公房承租人死亡時,公房有同住人的情形 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在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協商一致,要求變更承租用戶的,出租人應予同意。 協商不一致的,出租人應當從在本處有本市戶口的共同居住人中,按照下列順序書面確定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處住房情況,本處居住時間長短);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其他人(按他處住房情況,本處居住時間長短)。 2、公房承租人死亡時,公房無同住人的情形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該承租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可以繼續履行租賃合同;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該承租房屋處無本市常住戶口,或者其生前無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戶口的配偶和直系親屬,可以繼續履行租賃合同。除以上情形之外的公房承租人死亡,租賃關係終止時,出租人有權收回房屋。 相關知識閱讀:公房買賣要注意什麼2013 (一)購房過程中購房人去世的,如何辦理產權手續 購房人在辦理購房手續過程中死亡的,凡已按規定交納了首付款,且繼承人願意繼續支付的,可由其繼承人按照原協議繼續支付房價款,房屋產權可按繼承的有關規定變更為繼承人所有。原購房人產權證尚未辦理的,所購住房產權可直接登記在繼承人名下。 (二)承租人的繼承人是否有獲得房屋的租賃收益的權利 公產房出租人與承租人的權利之間存在某種脫節的聯繫,是一種不完整的不動產所有權,比如說,公產房的承租人可以通過租賃房屋獲得一定的收益,其承租人的繼承人當然也基於某種優先權繼續獲得房屋的租賃收益。按照中國《繼承法》的規定,遺產一般是公民死亡時遺留下來的的個人合法財產,對於公產房承租人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所以並不在遺產範圍,依法不能繼承。根據建設部的《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規定:“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的,其共同居住兩年以上的家庭成員可以繼續承租。”所以,在司法實踐中,一般來說是可以變更承租人。
房屋租賃期間發生買賣怎麼處理
1、房東在租賃期間把房子賣掉,不影響租賃合同繼續履行。
2、《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第二百三十條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
3、出租人不告知承租人出賣租賃房屋,造成承租人損失的,由原出租人負責賠償。
租賃期內,承租人裝修房屋,該如何處理?
對於裝修裝飾物歸屬的處理,一直是房屋租賃糾紛案件中的疑難問題,由於對房屋的裝修裝飾一般是將動產附著於不動產,因此解決此類問題的基礎是民法上的添附制度。按照民法的添附理論,動產與不動產之間如非經毀損或改變性質不能分離者,稱為附合,即動產成為不動產的重要成分,由於不動產所有權取得動產的所有權;如未附合,則動產的所有權不發生變化,仍屬於承租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 <民法通則> 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87條規定的基本原則是:經財產所有人同意的添附,在沒有約定或協商不成的情況下,可責令拆除或者折價歸所有權人。在以往的司法實踐中,一般均根據上述原則對合同無效或終止後的裝修裝飾物進行處理。未經出租人同意的裝修裝飾改變了租賃物的裝態,是對房屋所有權人權益的侵害,應當屬於侵權行為,由承租人承擔相應的恢復原狀及賠償損失的責任。就北過出租人同意的裝修裝飾而言,首先對於未形成附合的裝修裝飾部分,一般由承租人拆除或折價歸出租人所有。其次,對於已經形成附合同的裝修裝飾部分,則根據當事人對於導致合同無效或解除的過錯程度,由一方承擔或雙方承分擔。 民法通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房屋租賃的司法解釋》在審判實踐的基礎上,針對合同無效、合同解除和合同履行期間屆滿三種情形作了分別規定,基中就尚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均採取了拆除或折價的處理方式,重點是對已形成附合的裝修裝飾物歸屬的處理:第一,合同無效的,根據當事人的自願,如出租人願意利用,則拆價歸出租人所有;如出租人不願繼續利用的,則就裝飾裝修物的現值損失由雙方按導致合同無效的過錯分擔。第二,合同解除的,就裝修裝飾的殘值損失,區分單方違約,雙方違約以及不可歸責於雙方三種情況,由違約方負擔裝修損失或由雙方按公平原則分擔,但在承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的情況下,如出租人同意繼續利用的,則由出租人在利用價值內予以適當補償。第三,合同履行期屆滿,根據《合同法》第235條關於“返還的租賃物應當符合按照約定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後的裝態”的規定,不再由出租人對裝修裝飾的費用對承租人進行補償。同時司法解釋也允許當事人對租賃期滿後裝修裝飾物的歸另行約定。
律師提醒:司法解釋中區分了裝修裝飾物的現值損失和殘值損失,而在以往的審判實踐中,對於裝修損失的評估,一般僅採取計算現值的辦法來計算損失,因此有必要對這兩種損失計算辦法進行正確理解。
單位租個人房屋,稅務怎麼個處理法
一、個人出租非住房(商鋪、寫字間等)應繳納以下稅款:
1.房產稅:以租金收入12%計算繳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第四條的規定)。
2.營業稅:以租金收入的5%計算繳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稅目稅率表)。
3.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以實際繳納營業稅稅額乘以城建稅率(按納稅人所在地的不同適用7%、5%、1%三檔稅率)和教育費附加率3%計算繳納。
4.個人所得稅:按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減除費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減除20%的費用,其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稅率是20%(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三條和第六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和第二十一條的規定)。
5.印花稅:按財產租賃合同租賃金額的千分之一貼花。稅額不足1元,按1元貼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及印花稅稅目稅率表)。
二、個人出租住房
應繳納以下稅款,根據財稅〔2008〕24號文件(對房產稅、營業稅、個人所得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分別做以下優惠):
1.房產稅:以租金收入4%計算繳納。
2.營業稅:3%稅率的基礎上減半計算繳納。
3.城市維護建設稅以及教育費附加:以實際繳納的營業稅稅額乘以城建稅率(按納稅人所在地方不同適用7%、5%、1%三檔稅率)與教育費附加率3%計算繳納。
4.個人所得稅:對個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暫減按10%的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減除費用80廠元;4000元以上,減除20%費用,其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5.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
6.免徵印花稅。
承租人負擔稅費的,承租人不能入賬。
房屋租賃違約怎麼處理
1、如果租賃期間變更協議,最好雙方協商解決,這是上策。
2、如果在租賃期間,房東買房子屬於違約,應當支付違約金,租賃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一般可以將押金作為違約金。
3、如果沒有押金,對方違約,應當支付賠償造成的經濟損失。
4、最後,這一點也很重要,“買賣不破租賃”這是原則,就是房東還可以繼續買賣,在租賃期可以繼續租房,直到租賃期滿。
房屋租賃糾紛怎麼解決
1、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 房屋租賃當事人因租賃房屋發生糾紛的,應當協商解決。 2、協商不成的,可以申請仲裁解決或者民事訴訟解決 法律規定,房屋租賃當事人因租賃房屋發生糾紛協商不成的,應當按照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的民事訴訟或者申請仲裁解決。 (1)申請仲裁解決問題 仲裁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發生合同糾紛或其他財產權益糾紛時向仲裁委員會申請解決糾紛的一種法定方式。但當事人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的,應當雙方自願,並事先在合同中約定或事後達成仲裁協議。若事先在合同沒有約定,事後雙方當事人又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將不予受理。 反之,雙方當事人事先在合同中已有約定,或者事後已達成仲裁協議的,一方向法院起訴,法院也將不予受理。仲裁具有司法行為的效力,一旦判決書生效,當事人不得再以同一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民事訴訟解決問題 若當事人在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訴訟方式解決的或者在糾紛發生後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租賃當事人違反相關規定,致使租賃合同無效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租賃當事人一方未履行相關法律規定的義務,致使租賃合同解除的,未履行規定義務的一方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造成另一方或者第三人財產損失、人身傷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遇到租房糾紛怎麼處理
(一)合同不解除
出租人起訴僅要求承租人償付欠租並支付滯納金的,法院應予支持,滯納金按合同約定的標準計算;若合同約定的滯納金標準過高而顯失公平,應以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付款的違約金標準確定承租人應付之滯納金。
(二)合同解除時有關問題的實體處
1、 因承租人過錯導致合同解除時的違約賠償問題。
承租人應向出租人承擔的違約責任是所欠租金及其它費用的逾期付款違約金(即滯納金);簽約時所交租賃定金由出租人沒收;當上述違約金及租賃定金不足以彌補出租人因解除合同所受的損失時,承租人還應向出租人另行支付損失賠償金。
2、 因出租人過錯導致合同解除時的違約賠償問題。
出租人應向承租人承擔的違約責任是:向承租人雙倍返還租賃定金;賠償承租人的裝修損失;
當上述違約金及租賃定金仍不足以彌補承租人因解除合同所受的損失時,出租人還應另行向承租人支付損失賠償。
房屋租賃糾紛有哪些,房屋租賃糾紛的處理方式
1.租期及押金糾紛
私有房屋的租賃活動往往是投資活動,受租賃市場的週期性影響較大。由於租賃市場的供方競爭,導致租金和其他租賃條件的變化,承租人一旦發現廉價的租金或其他租賃條件更加寬鬆的住房,未等原來承租房屋的合同約定租期結束,就毀約終止合同:反過來,出租人也因為市場的變化,毀約終止合同,這都導致糾紛發生。同時,由於租期的糾紛或者原合同未約定租期,隨之導致對押金的爭議和糾紛。
2.房屋水、電、煤費用糾紛
這類的糾紛同前一類糾紛的原因是類似的。即由於租賃合同是房地產經紀機構介紹訂立的,但是房地產經紀機構沒有作為租賃管理人蔘與管理和監督,有些承租人乘出租人不在現場,往往不預先告知而突然解約,並拖欠水、電、煤氣及其他有關費用,一走了之。這給出租人帶來損失,從而引起糾紛。
3.房屋設備的使用及賠償糾紛
房屋租賃中,租賃雙方對房屋的裝修、設備、賠償要求都比較明確。如有的承租人要求裝修與設備都比較好,而出租人也會明確要求使用人應當注意保護裝修和設備,但使用結果未能達到雙方預先約定的結果,可能引起糾紛。或者是使用人認為房屋的裝修及設備未達到出租人承諾的水準,或者業主認為使用人損壞了裝修及設備,等等,這些都會引起糾紛。目前,我國對房屋租賃中的房屋使用的結果沒有明確的監督條件。有些城市的房地產經紀機構雖然願意接受租賃業務委託,但不願意承擔租賃合同訂立後的委託管理。因此,這類租承雙方雖有租賃合同關係,但無租賃管理的糾紛不少。
4.租賃備案糾紛
對於房屋租賃合同,有些城市要求向所在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備案手續,有些城市沒有這樣的要求。租承雙方可能為了備案要求各執--詞,結果發生糾紛。
1、協商解決
房屋租賃當事人因租賃房屋發生糾紛的,應當協商解決。
2、協商不成的,申請仲裁解決或者民事訴訟解決
協商不成的,應當按照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的民事訴訟或者申請仲裁解決。
(1) 申請仲裁解決問題
仲裁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發生合同糾紛或其他財產權益糾紛時向仲裁委員會申請解決糾紛的一種法定方式。但當事人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的,應當雙方自願,並事先在合同中約定或事後達成仲裁協議。若事先在合同沒有約定,事後雙方當事人又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將不予受理。
反之,雙方當事人事先在合同中已有約定,或者事後已達成仲裁協議的,一方向法院起訴,法院也將不予受理。仲裁具有司法行為的效力,一旦判決書生效,當事人不得再以同一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民事訴訟解決問題
若當事人在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訴訟方式解決的或者在糾紛發生後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租賃當事人違反相關規定,致使租賃合同無效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租賃當事人一方未履行相關法律規定的義務,致使租賃合同解除的,未履行規定義務的一方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造成另一方或者第三人財產損失、人身傷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房屋租賃糾紛如何處理
2、協商不成的,申請仲裁解決或者民事訴訟解決 協商不成的,應當按照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的民事訴訟或者申請仲裁解決。 (1) 申請仲裁解決問題 仲裁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發生合同糾紛或其他財產權益糾紛時向仲裁委員會申請解決糾紛的一種法定方式。但當事人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的,應當雙方自願,並事先在合同中約定或事後達成仲裁協議。若事先在合同沒有約定,事後雙方當事人又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將不予受理。 反之,雙方當事人事先在合同中已有約定,或者事後已達成仲裁協議的,一方向法院起訴,法院也將不予受理。仲裁具有司法行為的效力,一旦判決書生效,當事人不得再以同一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民事訴訟解決問題 若當事人在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訴訟方式解決的或者在糾紛發生後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租賃當事人違反相關規定,致使租賃合同無效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租賃當事人一方未履行相關法律規定的義務,致使租賃合同解除的,未履行規定義務的一方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造成另一方或者第三人財產損失、人身傷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