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是什麼制度?
香港製度是什麼?
由於過去香港在政治上實行殖民地封閉的政治制度,在經濟上實行低稅率,不干預的自由港製
度,政府對社會福利的承擔很有限.
20世紀60年代初期,香港經濟發展開始進入轉型期,製造業開始興盛,人口數量伴隨著大規模的移民潮而劇增,香港逐漸成為一個人口密集和工廠林立的大都會.隨著各種各樣社會問題的出現,社會服務的需求增加,要求建立統一的社會保障制度的呼聲也越來越高.60年代中期以後,香港開始逐步建立起向低收入者和弱勢群體提供援助的杜會福利計劃.1965年香港政府發佈了第一個社會福利政策白皮書,標誌著香港社會保障事業的真正起步,進入發展階段.
較之於東亞其他國家和地區,香港社會保障制度的發展較為特殊,以社會保險為核心的社會保障制度安排,在香港發展非常有限,而社會救助制度則發揮著極為重要的作用.鑑於香港的政治,經濟和社會結構發生鉅變,使得原有的家庭保障瀕於崩潰,傳統的由家庭照顧老人,兒童殘弱,失業者的功能開始削弱的趨勢的出現,香港政府為緩和社會矛盾保證社會穩定和持續發展,同時也是從人道的角度出發,在英國社會福利制度的影響下,香港政府從70年代初開始建立社會救助制度——公共援助制度.1971年公佈了兩種救助標準,1973年政府公佈了"香港福利未來發展計劃",以後香港政府又發佈了多次社會福利,社會工作白皮書,從法律上奠定了社會救助的基礎.它提出了香港政府與社會團體之間的合作伙伴關係,標誌著香港社會保障制度進入了嶄新的歷史發展時期.至80年代,港督麥理浩致力發展公屋計劃和醫療計劃,香港的社會福利有了較大的發展.然而與"福利社會"相比,香港的社會福利仍是有限的.除教育,醫療,房屋三類屬於社會服務的項目以外,政府目前所承擔的社會福利項目只包括:公共援助,家庭及兒童福利,老人服務,康復,過犯輔導,社區發展及青少年七項.
香港的社會保障制度包括以下五個方面:綜合社會保障援助金計劃,公共福利金計劃,交通意外傷亡援助計劃,暴力或執法傷亡賠償計劃和緊急救援服務,後三項也可同稱為"意外事故賠償計劃",另有專門機構負責,各地區的社會保障辦事處只管理前兩項計劃.其中,公共援助制度從1993年改為綜合社會保障援助,分為三大類:一是"基本標準援助",以應付日常生活必需的費用;二是"長期個案補助金",發放給長期領取"標準援助"的認識,以補助其購置大型耐用消費品;三是特別津貼以支付個人或家庭的特別需要.香港的社會救助是涵蓋全體公民的,是普及式的,是要經過收入審查的,達不到基本援助金額標準的公民, 均可獲得綜合援助金,還有大量人口無須收入審查的公共福利金.
香港政府對於社會保障的理解為,由政府對有必要的人士提供的現金援助或津貼,它是與社會服務並列為社會福利的概念的.其基本原則是由香港地區政府為社會上遭受不幸的成員提供適當的經濟和物質援助.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成立後,其社會政策的主導思想仍是力求減少政府責任,加大個人的自我保障.香港特區行政長官董建華1月12日下午在立法會發表題為《合力發展經濟共建和諧社會》的2005年施政報告時強調,政府的施政理念是,首先致力促進經濟增長,創造更多就業機會.其次是通過教育和培訓,讓每個市民都有機會發揮所長,提升自己,擺脫貧困.同時,政府在公共房屋,醫療,教育和福利(包括綜援計劃)等方面投放資源,編織可靠的社會安全網,給有困難的市民提供基本生活保障.
香港的社會保障有著較高的社會化程序.香港在建立統一的社會保障制度前,主要是教會團體......
我國對香港和澳門實行什麼制度?
一國兩制
“一國兩制”即“一個國家,兩種制度”。“一國兩制”即在一箇中國的前提下,國家的主體堅持社會主義制度;香港、澳門、臺灣是中國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它們作為特別行政區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長期不變。香港於1997年7月1日迴歸中國,按《香港基本法》實行一國兩制;澳門於1999年12月20日迴歸中國,按《澳門基本法》實行一國兩制。中國政府解決臺灣問題的基本方針是“和平統一·一國兩制”,這一方針有以下基本點:(一)定箇中國;(二)兩制並存;(三)高度自治;(四)和平談判。
中國大陸與港澳臺的制度有什麼不同?
大陸實行社會主義制度!港澳臺實行資本主義制度!
香港是什麼政治制度? 20分
迴歸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體制: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體制是行政長官負責制,即行政主導、司法獨立、行政與立法既相制約又相配合。香港特別行政區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其行政地位同省、自治區、直轄市等同,但是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終審權以及貨幣發行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設立使我國單一制國家結構形式有了新的充實。今後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該逐步實行行政長官以及立法會全體議員均由普選產生,同時應逐步規範政黨活動,協調政黨關係。
(引自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第一節- 行政長官
第二節- 行政機關
第三節- 立法機關
第四節- 司法機關
第五節- 區域組織
第六節- 公務人員
附件一:香港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
附件二:香港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序
第一節:行政長官
第四十三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首長,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依照基本法的規定對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
第四十四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由年滿四十週歲,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滿二十年並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
第四十五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
行政長官產生的具體辦法由附件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規定。
第四十六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任期五年,可連任一次。
第四十七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必須廉潔奉公、盡忠職守。
行政長官就任時應向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申報財產,記錄在案。
第四十八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行使下列職權:
(一)
領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二)
負責執行基本法和依照基本法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其它法律;
(三)
簽署立法會通過的法案,公佈法律;
簽署立法會通過的財政預算案,將財政預算、決算報中央人民政府備案;
(四)
決定政府政策和發佈行政命令;
(五)
提名並報請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下列主要官員:各司司長、副司長,各局局長,廉政專員,審計署署長,警務處處長,入境事務處處長,海關關長;建議中央人民政府免除上述官員職務;
(六)
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各級法院法官;
(七)
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公職人員;
(八)
執行中央人民政府就基本法規定的有關事務發出的指令;
(九)
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處理中央授權的對外事務和其它事務;
(十)
批准向立法會提出有關財政收入或支出的動議;
(十一)
根據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的考慮,決定政府官員或其它負責政府公務的人員是否向立法會或其屬下的委員會作證和提供證據;
(十二)
赦免或減輕刑事罪犯的刑罰;
(十三)
處理請願、申訴事項。
第四十九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如認為立法會通過的法案不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整體利益,可在三個月內將法案發回立法會重議,立法會如以不少於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再次通過原案,行政長官必須在一個月內簽署公佈或按基本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處理。
第五十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如拒絕簽署立法會再次通過的法案或立法會拒絕通過政府提出的財政預算案或其它重要法案,經協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行政長官可解散立法會。
行政長官在解散立法會前,須徵詢行政會議的意見。行政長官在其一任任期內只能解散立法會一次。
第五十一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如拒絕批准政府提出的財政預算案,行政長官可向立法會申請臨時撥款。如果......
國家主體和香港分別實行什麼制度?
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定照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
香港特別行政區和中央是什麼關係?香港實施什麼制度
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
香港迴歸前是什麼社會制度
: 港澳是一國兩制,香港是五十年不變和港人治港,擁有頗高的自治權,除軍事和大部分的外交外,很多方面的問題都是由香港自行決定處理,
香港分居有什麼制度
香港婚姻家庭與繼承法由港府立法局制定,於1970年7月10日經港督批准公佈,決定1971年10月7日為本條例的"指定日期",實行婚姻改革。主要內容有: (1) 名詞釋義。 (2) 在指定日期及以後締結的婚姻,實行一夫一妻,也不得締結兼桃婚姻。 (3) 舊式與新式婚姻。凡於指定日期前根據華人法律及習俗在香港舉行婚禮者,即屬舊式婚姻,一如現在註冊婚姻一樣,都視為有效婚姻。 (4) 舊式婚姻與認可婚姻補辦註冊的規定。註冊官設置不同登記冊,分別登記舊式婚姻及認可婚姻。凡於指定日期前在香港締結的舊式婚姻或認可婚姻,其男女雙方當事人得隨時依照規定方法向註冊官申請婚姻註冊,註冊官認定呈交的資料真實無訛,可以規定表格書寫結婚證書。 (5) 認可婚姻及舊式婚姻的解除。認可婚姻的當事人,如雙方同意於指定日期前任何時間解除該婚姻,則須在兩名簽名作證的人士面前,共同簽署協議書或備忘錄,表明對婚姻作確實而徹底的解除,由簽訂之日起生效。承認在中國締結的婚姻在香港作有效的解除。 (6) 雜項規定。凡蓄意移去、塗汙、塗改或毀滅由政務司或註冊官設置的文件者,即屬犯罪。香港家事法香港調整婚姻家庭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從1844年英國法律開始適用於香港起,至1971年,香港婚姻家庭制度一直兼用《大清律例》、中國習俗、及英國法例,一方面沿用清朝的,如納妾、休妻、兼祧、子嗣繼承等,另又實行英國式的。1971年後進行了一系列改革。1971年10月7日施行的《修改婚姻條例》,廢除了納妾、兼桃等,建立了統一適用的結婚、離婚和家庭關係方面的法律制度。改革後的家事法,基本上以英國家庭法為藍本,吸收了英國有關的制度與規定,建立了有關婚姻家庭方面的各種單行成文的法規。主要有:《婚姻條例》、《修訂婚姻制度條例》、《婚姻訴訟條例》、《婚姻訴訟及財產條例》、《分居及贍養令條例》、《收養子女條例》、《未成年人監護條例》、《保護婦孺條例》等。這些法律對香港社會的穩定和居民的生活及延續發展,起著重要的作用。主要內容有: (1) 結婚與婚姻無效。結婚即婚姻成立,指男女雙方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自願確立夫妻關係的法律行為。 (2) 離婚和分居。離婚是婚姻關係終止的一種形式,是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為。香港實行訴訟離婚制度,一切離婚都必須經過法院審理。離婚的唯一理由是婚姻已破裂到無可挽回的程度。在香港,分居必須由當事人根據一定法定理由提出申請,經法定程序批准,才發生分居的效力。分居5年以上構成離婚的原因。 (3) 父母子女關係。合法的婚姻關係中所生的子女稱為婚生子女。父母對未成年的婚生子女有法定權利和義務。非婚姻關係以及無效婚姻所生子女為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有同等法律地位。領養他人子女為自己子女的行為稱收養。領養子女必須符合法定條件,履行法定手續,才能發生領養的效力。 香港家事法法與大陸婚姻法的主要區別英國佔領香港後,香港的婚姻法例,大多數是參照英國的婚姻制度。現行的香港家事法例既包括婚姻、家庭、兒童法律、繼承等,它非常突出的特點是,它既來源於英國法例,同時對華人社會的家事習慣予以重視,結合了香港的實際情況而制定了一系列成文法例,以調整複雜多樣的家事法律關係。
大陸婚姻法是社會主義經濟基礎的上層建築,它適應著婚姻家庭和社會發展的客觀要求,反映了廣大人民群眾在婚姻家庭問題上的意志和根本利益,是社會主義婚姻家庭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表現。大陸婚姻法調整的對象既包括婚姻關係,也包括家庭關係。
香港家事法與大陸婚姻法既有相同的地方,但也有著本質的區別:
首先,在婚姻方面,香港家事法中......
現在香港是執行的什麼制度?
主席的一句話很容易解答你的問題,“香港迴歸,保持 50 年不變”。
==[ 補充 ]==========
“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制度”和香港澳門基本上沒有關係,這是 鄧小平 提出中國改革開放發展路線時所說的,就是讓中國既是社會主義,同時允許資本主義的市場經濟而不是單一的計劃經濟。直接地說就是允許人民開鋪做生意。是應用到全國範圍的,現時這種方式還被全球其他社會主義搐家仿效,但 古巴 和 朝鮮 除外。
上一次關於男朋友的問題幫不上你,希望這次可以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