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命烈士有什麼待遇?

General 更新 2024-11-21

革命烈士的後代有什麼待遇

會得到大家的尊重。比如我。

革命烈士待遇

根據《

》的規定,對烈士家屬由民政部頒發《革命烈士證明書》。烈士的家屬為烈屬,包括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和未滿16週歲的弟妹和撫養烈士成長的其他親屬。烈士可按國家有關規定享受撫卹待遇。凡是按規定享受定期撫卹待遇的優撫對象死亡後,除發給當月定期

外,另加發半年的定期

作為喪葬補助費,同福註銷定期

領取證。

在部隊因執行戰備訓練中因施工、生產、執勤、科研、維護社會治安等工作而犧牲者,但不符合革命烈士的條件,他們的遺屬享受什麼待遇?

根據《

》的規定,在部隊因執行戰略訓練或因施工、生產、執勤、科研、維護社會治安等工作而犧牲者,不符合革命烈士條件的,發給《革命軍人因公犧牲證明書》或《革命工作人員因公犧牲證明書》,享受有關因公死亡待遇,其家屬不能享受烈屬待遇,而享受有關部門規定的因公死亡的撫卹待遇。

抗日期間的革命烈士子女有什麼待遇 60分

現公佈《軍人撫卹優待條例》,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軍人撫卹優待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國家對軍人的撫卹優待,激勵軍人保衛祖國、建設祖國的獻身精神,加強國防和軍隊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等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 現役軍人(以下簡稱現役軍人)、服現役或者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以及複員軍人、退伍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現役軍人家屬,是本條例規定的撫卹優待對象,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撫卹優待。

第三條 軍人的撫卹優待,實行國家和社會相結合的方針,保障軍人的撫卹優待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保障撫卹優待對象的生活不低於當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全社會應當關懷、尊重撫卹優待對象,開展各種形式的擁軍優屬活動。

國家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對軍人撫卹優待事業提供捐助。

第四條 國家和社會應當重視和加強軍人撫卹優待工作。

軍人撫卹優待所需經費由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分級負擔。中央和地方財政安排的軍人撫卹優待經費,專款專用,並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五條 國務院民政部門主管全國的軍人撫卹優待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軍人撫卹優待工作。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法履行各自的軍人撫卹優待責任和義務。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在軍人撫卹優待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死亡撫卹

第七條 現役軍人死亡被批准為烈士、被確認為因公犧牲或者病故的,其遺屬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撫卹。

第八條 現役軍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批准為烈士:

(一)對敵作戰死亡,或者對敵作戰負傷在醫療終結前因傷死亡的;

(二)因執行任務遭敵人或者犯罪分子殺害,或者被俘、被捕後不屈遭敵人殺害或者被折磨致死的;

(三)為搶救和保護國家財產、人民生命財產或者參加處置突發事件死亡的;

(四)因執行軍事演習、戰備航行飛行、空降和導彈發射訓練、試航試飛任務以及參加武器裝備科研實驗死亡的;

(五)其他死難情節特別突出,堪為後人楷模的。

現役軍人在執行對敵作戰、邊海防執勤或者搶險救災任務中失蹤,經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烈士對待。

批准烈士,屬於因戰死亡的,由軍隊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批准;屬於非因戰死亡的,由軍隊軍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批准;屬於本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情形的,由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批准。

第九條 現役軍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確認為因公犧牲:

(一)在執行任務中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於意外事件死亡的;

(二)被認定為因戰、因公致殘後因舊傷復發死亡的;

(三)因患職業病死亡的;

(四)在執行任務中或者在工作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或者因醫療事故死亡的;

(五)其他因公死亡的。

現役軍人在執行對敵作戰、邊海防執勤或者搶險救災以外的其他任務中失蹤,經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因公犧牲對待。

現役軍人因公犧牲,由軍隊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確認;屬於本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情形的,由軍隊軍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確認。

第十條 現役軍人除第九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規定情形以外,因其他疾病死亡的,確認為病故。 ......

革命烈士家屬待遇

根據《革命烈士褒揚條例》的規定,對烈士家屬由民政部頒發《革命烈士證明書》。烈士的家屬為烈屬,包括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和未滿16週歲的弟妹和撫養烈士成長的其他親屬。烈士可按國家有關規定享受撫卹待遇。凡是按規定享受定期撫卹待遇的優撫對象死亡後,除發給當月定期撫卹金外,另加發半年的定期撫卹金作為喪葬補助費,同時註銷定期撫卹金領取證。找當地民政機構。

第十一條 國家建立烈士褒揚金制度。烈士褒揚金標準為烈士犧牲時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戰時,參戰犧牲的烈士褒揚金標準可以適當提高。

烈士褒揚金由頒發烈士證書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給烈士的父母或者撫養人、配偶、子女;沒有父母或者撫養人、配偶、子女的,發給烈士未滿18週歲的兄弟姐妹和已滿18週歲但無生活來源且由烈士生前供養的兄弟姐妹。

第十二條 烈士遺屬除享受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烈士褒揚金外,屬於《軍人撫卹優待條例》以及相關規定適用範圍的,還享受因公犧牲一次性撫卹金;屬於《工傷保險條例》以及相關規定適用範圍的,還享受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以及相當於烈士本人40個月工資的烈士遺屬特別補助金。 (摘自本網網:MrModern.Com)

不屬於前款規定範圍的烈士遺屬,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給一次性撫卹金,標準為烈士犧牲時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個月的中國人民解放軍排職少尉軍官工資。

第十三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烈士遺屬,享受定期撫卹金:

(一)烈士的父母或者撫養人、配偶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或者收入水平低於當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烈士的子女未滿18週歲,或者已滿18週歲但因殘疾或者正在上學而無生活來源的;

(三)由烈士生前供養的兄弟姐妹未滿18週歲,或者已滿18週歲但因正在上學而無生活來源的。

符合前款規定條件享受定期撫卹金的烈士遺屬,由其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給定期撫卹金領取證,憑證領取定期撫卹金。

第十四條 烈士生前的配偶再婚後繼續贍養烈士父母,繼續撫養烈士未滿18週歲或者已滿18週歲但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且由烈士生前供養的兄弟姐妹的,由其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參照烈士遺屬定期撫卹金的標準給予補助。

第十五條 定期撫卹金標準參照全國城鄉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確定。定期撫卹金的標準及其調整辦法,由國務院民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

烈士遺屬享受定期撫卹金後仍達不到當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由縣級人民政府予以補助。

第十六條 享受定期撫卹金的烈士遺屬戶口遷移的,應當同時辦理定期撫卹金轉移手續。戶口遷出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放當年的定期撫卹金;戶口遷入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憑定期撫卹金轉移證明,從第二年1月起發放定期撫卹金。

第十七條 烈士遺屬不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享受定期撫卹金條件的,應當註銷其定期撫卹金領取證,停發定期撫卹金。

享受定期撫卹金的烈士遺屬死亡的,增發6個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撫卹金作為喪葬補助費,同時註銷其定期撫卹金領取證,停發定期撫卹金。

第十八條 烈士遺屬享受相應的醫療優惠待遇,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十九條 烈士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願,且符合徵兵條件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批准其服現役。烈士的子女符合公務員考錄條件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為公務員。

烈士子女接受學前教育和義務教育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優待;在公辦幼兒園接受學前教育的,免交保教費。烈士子女報考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研究生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報考高等學校本、專科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降低分數要求投檔;在公辦學......

革命烈士直系親屬有什麼待遇···

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從2011年7月1日起,國家將給居住農村和城鎮無工作單位、18週歲之前沒有享受過民政部門發放的定期撫卹金待遇、現年滿60週歲的烈士子女發放定期生活補助費,補助標準為每人每月130元。

烈士子女在公辦學校學習期間可免交學費、雜費。近日,民政部、教育部、解放軍總政治部出臺了《優撫對象及其子女教育優待暫行辦法》。

《辦法》規定,可獲得優待的對象包括退役士兵、殘疾軍人、烈士子女、因公犧牲軍人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子女、現役軍人子女。

其中,退役士兵報考普通高等學校,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間榮立三等功的退役士兵,可在其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10分投檔;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軍區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可增加20分投檔。

烈士子女入學入托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接收;烈士子女在公辦學校學習期間免交學費、雜費,對寄宿學生酌情給予生活補助。報考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時降20分錄取。報考普通或成人高等學校的,由省級招生委員會決定,可在高等學校調檔分數線下適當降低分數要求投檔,降分幅度不得超過20分。

根據《革命烈士褒揚條例》的規定,對烈士家屬由民政部頒發《革命烈士證明書》。烈士的家屬為烈屬,包括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和未滿16週歲的弟妹和撫養烈士成長的其他親屬。烈士可按國家有關規定享受撫卹待遇。凡是按規定享受定期撫卹待遇的優撫對象死亡後,除發給當月定期撫卹金外,另加發半年的定期撫卹金作為喪葬補助費,同時註銷定期撫卹金領取證。

在部隊因執行戰備訓練中因施工、生產、執勤、科研、維護社會治安等工作而犧牲者,但不符合革命烈士的條件,他們的遺屬享受什麼待遇?

根據《革命烈士褒揚條例》的規定,在部隊因執行戰略訓練或因施工、生產、執勤、科研、維護社會治安等工作而犧牲者,不符合革命烈士條件的,發給《革命軍人因公犧牲證明書》或《革命工作人員因公犧牲證明書》,享受有關因公死亡待遇,其家屬不能享受烈屬待遇,而享受有關部門規定的因公死亡的撫卹待遇。

革命烈士待遇是不是今年又提高了?

根據《革命烈士褒揚條例》的規定,對烈士家屬由民政部頒發《革命烈士證明書》。烈士的家屬為烈屬,包括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和未滿16週歲的弟妹和撫養烈士成長的其他親屬。烈士可按國家有關規定享受撫卹待遇。凡是按規定享受定期撫卹待遇的優撫對象死亡後,除發給當月定期撫卹金外,另加發半年的定期撫卹金作為喪葬補助費,同時註銷定期撫卹金領取證。

根據《革命烈士褒揚條例》的規定,在部隊因執行戰略訓練或因施工、生產、執勤、科研、維護社會治安等工作而犧牲者,不符合革命烈士條件的,發給《革命軍人因公犧牲證明書》或《革命工作人員因公犧牲證明書》,享受有關因公死亡待遇,其家屬不能享受烈屬待遇,而享受有關部門規定的因公死亡的撫卹待遇。

一、換證、補證的範圍

1.烈士直系親屬(係指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共同生活未滿十六歲的弟妹、撫養烈士長大的其他親屬)凡持有建國前人民軍隊或人民政權頒發的各種烈屬證(包括革命軍人、革命工作人員犧牲證明書),以及建國後中央人民政府、人民解放軍、內務部和縣以上人民政府頒發的烈屬證(包括《革命軍人犧牲證明書》、《抗美援朝軍人犧牲證明書》的,均憑所持證件換髮《革命烈士證明書》。

2.烈士直系親屬已將烈屬證遺失,或者過去已經縣、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享受烈屬待遇尚未發證的,參考《革命烈士英名錄》經縣、市人民政府或地、省民政部門審查屬實,可以補發《革命烈士證明書》。

3.烈士旁系親屬所持的烈屬證,可留作紀念;根據優撫條例的規定,不再換髮《革命烈士證明書》。

二、發證的順序

1.屬於換證的,原則上烈士直系親屬誰持有舊證,新證就發給誰。

2.屬於補證的,按照民政部《關於貫徹執行〈革命烈士褒揚條例〉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第十一項規定辦理,即:“(一)有父母無配偶的,發給父母;(二)有配偶無父母的,發給配偶;(三)既有父母又有配偶的,發給誰,由其父母、配偶自行商定,商定不通的,發給父母;(四)沒有父母、配偶的,按下列順序發給其他親屬:(1)子女;(2)共同生活未滿十六歲的弟妹;(3)撫養烈士長大的其他親屬。無上述親屬的,不發。”

3.烈士配偶另行結婚的,只有在烈士無其他直系親屬的情況下,本人主動提出申請,才能換髮或補發《革命烈士證明書》。

4.烈士無父母、配偶,有子女多人的,在補發《革命烈士證明書》時,可由其協商處理;協商不通的,由縣、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習慣處理。

三、注意事項

1.換髮、補發《革命烈士證明書》是一項嚴肅的政治任務,政策性很強,涉及面廣。在整個工作過程中要大力進行宣傳教育,使烈屬(包括烈士的旁系親屬)、幹部、群眾充分認識換髮、補發《革命烈士證明書》的重要意義,瞭解有關政策、規定,同心協力做好此項工作。同時,對廣大幹部、群眾要進行發揚擁軍優屬光榮傳統的教育,使他們進一步做好擁軍優屬工作;對烈屬要進行保持革命榮譽的教育,使他們繼承烈士遺志,在“四化”建設中做出新的貢獻。

2.要逐戶登記核實烈士的姓名、性別、出生時間、籍貫、生前所在單位及職務、參加革命時間、入黨(團)時間、犧牲時間地點原因、已否編入英名錄、烈屬證頒發機關及時間、持證人的稱謂及姓名,烈士直系親屬的稱謂及姓名、年齡和現住址等,以便確認烈士身份及發證對象。

3.在換髮、補發《革命烈士證明書》工作中,一定要認真審查,做好調查研究,防止錯發和營私舞弊的現象......

烈士後代有何待遇?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烈士遺屬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烈士證明書》,並依法享受下列待遇:1、一次性撫卹金。標準為80個月工資,月工資或者津貼低於排職少尉軍官工資標準的,按照排職少尉軍官工資標準發給其遺屬一次性撫卹金。2、一次性增發撫卹金。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烈士,其遺屬在應當享受的一次性撫卹金的基礎上,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下列比例增發一次性撫卹金:獲得中央軍事委員會授予榮譽稱號的,增發35%;獲得軍隊軍區級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增發30%;立一等功的,增發25%;立二等功的,增發15%;立三等功的,增發5%。多次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烈士,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其中最高等級獎勵的增發比例,增發一次性撫卹金。3、一次性特別撫卹金。對生前作出特殊貢獻的烈士,除按照規定發給其遺屬一次性撫卹金外,軍隊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發給其遺屬一次性特別撫卹金。上述三項一次性撫卹金髮給烈士的父母(撫養人)、配偶、子女;沒有父母(撫養人)、配偶、子女的,發給未滿18週歲的兄弟姐妹和已滿18週歲但無生活費來源且由該軍人生前供養的兄弟姐妹。4、定期撫卹金。對符合下列條件的烈士遺屬,由民政部門發給埂定期撫卹金領取證》,還可定期領取一定的撫卹金:父母(撫養人)、配偶無勞動能力、無生活費來源,或者收入水平低於當地居民平均生活

烈士子女有幾個享受待遇

根據《革命烈士褒揚條例》的規定,對烈士家屬由民政部頒發《革命烈士證明書》。烈士的家屬為烈屬,包括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和未滿16週歲的弟妹和撫養烈士成長的其他親屬。烈士可按國家有關規定享受撫卹待遇。凡是按規定享受定期撫卹待遇的優撫對象死亡後,除發給當月定期撫卹金外,另加發半年的定期撫卹金作為喪葬補助費,同時註銷定期撫卹金領取證。

烈士子女待遇最新政策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國家對軍人的撫卹和優待,激勵軍人保衛祖國、建設祖國的獻身精神,加強軍隊建設,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的現役軍人、革命傷殘軍人、復員退伍軍人、革命烈士家屬、因公犧牲軍人家屬、病故軍人家屬、現役軍人家屬(統稱優撫對象),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撫卹和優待。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的家屬是指軍人的父母、配偶、子女,以及依靠軍人生活的18週歲以下的弟妹、軍人自幼曾依靠其撫養長大現在又必須依靠軍人生活的其他親屬。

第四條 軍人撫卹優待工作實行國家、社會、群眾三結合的制度,保障軍人的撫卹優待與國民經濟的發展相適應,使撫卹優待標準與人民的生活水平同步提高。

第五條 一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各自應盡的職責和義務。

第六條 民政部主管全國的軍人撫卹優待工作,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的軍人撫卹優待工作。

在撫卹優待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死亡撫卹

第七條 現役軍人死亡,根據死亡性質確定為:

(一)革命烈士;

(二)因公犧牲軍人;

(三)病故軍人。

第八條 現役軍人死亡,根據死亡性質和本人死亡時的工資收人,由民政部門發給其家屬一次性撫卹金。具體標準由民政部會同財政部制定。

義務兵和月工資低於正排職軍官工資標準的其他軍人死亡時,按正排職軍官的工資標準發給其家屬一次性撫卹金。

第九條 立功和獲得榮譽稱號的現役軍人死亡,一次性撫卹金分別按下列比例增發:

(一)被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或者中央軍事委員會授予榮譽稱號的,增發35%;

(二)被軍區(方面軍)授予榮譽稱號的,增發30%;

(三)立一等功的,增發25%;

(四)立二等功的,增發15%;

(五)立三等功的,增發5%。

第十條 革命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家屬,按照規定的條件享受定期撫卹金。

前款軍人的家屬是孤老或者孤兒的,定期撫卹金應適當增發。

第十一條 定期撫卹金的基本標準按照與城鄉人民生活水平相適應的原則,由民政部會同財政部制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參照定期撫卹金的基本標準和當地人民的生活水平,制定具體標準。

第十二條 享受定期撫卹金的人員死亡時,加發半年的定期撫卹金,作為喪葬補助費。

第十三條 在國防和軍隊建設、科研事業或者作戰中作出特殊貢獻的現役軍人死亡,除按本條例規定發給其家屬撫卹金外,國防部可發給特別撫卹金。

第三章 傷殘撫卹

第十四條 現役軍人傷殘,根據傷殘性質確定為:

(一)因戰致殘;

(二)因公致殘;

(三)因病致殘。

第十五條 革命傷殘軍人的傷殘等級,根據喪失勞動能力及影響生活能力的程度確定。因病評殘僅限於在服役期間患病致殘的義務兵。

因戰、因公致殘的傷殘等級,分為特等、一等、二等甲級、二等乙級、三等甲級、三等乙級。

因病致殘的傷殘等級,分為一等、二等甲級、二等乙級。

確定傷殘等級的具體條件,由民政部制定。

第十六條 民政部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建立傷殘等級的檢查、評定、審批、調整制度,保證傷殘等級的確定公正合理。

第十七條 現役軍人因戰、因公、因病致殘,由軍隊規定的審批機關在醫療終結後負責評定傷殘等級,發給《革命傷殘軍人證》,退役後一般不再辦理。

第十八條 退出現役後沒有參加工作的革命傷殘軍人,由民政部門發給傷殘撫卹金;退出現役後參加工作,或者享受離休、退休待遇的革命傷殘軍人,由民政部門發給傷殘保健全。

繼續在部隊服役的革命傷殘軍人,由所在部隊發給傷殘保健金。

第十九......

我們的革命烈士怎麼什麼待遇都沒有

國士沾銅豈不醜乎 國家是為了他們的清譽著想 也是煞費苦心呀~~~~~~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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