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缺陷是什麼意思?
請問.產品質量問題與產品缺陷有什麼不同?
不相同 產品缺陷是指產品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而質量問題是指產品沒有達到廠家所承諾的使用壽命或正常使用的功能和標準,還有外觀性問題是指您在購買產品時必須對其外觀仔細檢查,如果購買後才發現則不予以退還.
何謂產品缺陷?產品缺陷有哪些種類?
不合理的危險是指產品存在明顯或者潛在的,以及被社會普遍公認不應當具有的危險。這種危險主要表現為存在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因素。不合理的危險有兩種情況: 一是有的產品本身不應當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危險性,但因設計、生產上的原因,導致存在一定的危險。 二是某些產品本身就帶有一定的危險性,但在正常合理的使用情況下,不會發生危險,這類危險屬於合理危險。 產品缺陷可分為三類: 1、設計上的缺陷。是指產品在設計上存在著不安全、不合理的因素。例如結構設置不合理,設計選用的材料不適當,沒有設計附加應有的安全裝置。 2、製造上的缺陷。是指產品在加工、製作、裝配等製造過程中,不符合設計規範,或者不符合加工工藝要求,沒有完善的控制和檢驗手段,致使產品存在不安全的因素。 3、指標上的缺陷。就是指在產品的警示說明上或者在產品的使用指標標誌上未能清楚地告知使用人應當注意的使用方法,以及應當引起警惕的注意事項,或者產品使用了不真實、不適當的甚至是虛假的說明,致使使用人遭受傷害。如油漆具有易燃性,生產者應附警示標誌,提醒使用者存在的危險性,並告知如何避免。上一篇:沒有了 下一篇:沒有了
什麼叫做"缺陷定義"?
MI:(MINOR)輕微缺陷(也稱C級缺陷)。即指幾乎不影響製品使用目的;部分規格略微偏離標準,不太可能影響客戶愉快感的缺陷。
MA:(MAJOR)嚴重缺陷(也稱B級缺陷)。即指不能達到產品的使用目的或者主要規格穿導致客戶使用時較為不愉快的缺陷,或者使用時需改造和更換零部件等多餘麻煩,在使用初期儘管沒有大的障礙,但導致縮短壽命的缺陷。
CR:(CRITICAL)致命缺陷(也稱A級缺陷)。產品機能有重大影響,使客戶無法使用,危及生命,預測在可能導致不安全狀況。
缺點和缺陷是什麼意思?給我點解釋、
缺點是指短處;欠缺之處。與“優點”相對。缺陷是有 瑕疵;缺點;欠缺;不完美
【標題】 產品缺陷包括哪幾種?
【分類】 消費類法律常識 我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四條作出以下規定:“本法所稱缺陷是指產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產品有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是指不符合該標準。”這一規定在實際操作中,需要進一步明確。缺陷一般分為以下四種:第一,設計上的缺陷,即產品設計有問題,如對可靠性、安全性考慮不周,沒有安全保護裝置等;第二,原材料缺陷,即產品所用的原材料質量有問題導致生產出的產品有問題,如紅果有毒有害物質含量超標,導致果茶具有不合理危險;第三,製造上的缺陷,即沒有按設計方案、操作規程進行製作,粗製濫造,裝配不當等;第四,指示上的缺陷,即沒有提供真實完整、符合條件的產品使用說明和警示說明。關於指示缺陷是否應屬於產品缺陷,在國外有較大爭議。反對者認為,指示不當不屬於產品缺陷,因為該產品本身並無問題。贊成者則認為,指示缺陷與產品的其他缺陷一樣,同樣可以使產品存在不合理的危險。從遵行國際上的通行做法和強化保護商品使用者著眼,結合我國《產品質量法》的有關條款,產品缺陷應作廣義理解,指示缺陷應屬於其中之一。 關於對“不合理的危險”的認定,國際上有三種原則:其一,消費者預期原則,即產品不能具有超過購買該商品的普通消費者的想象程度的危險性。如果產品不具有人們有權期待的安全性,即為不合理危險;其二,經營者預期原則,即經營者在將產品投放市場時,對其產品的有害性或危險性的認識有無疏忽。如果產品的危險不能被經營者認識,則不為不合理危險;其三,風險與利益平衡的原則,即製造安全產品的成本比維持目前狀態的產品而帶來的風險究竟大還是小。如果製造安全產品的成本大於維持產品現狀的風險,則為合理危險,反之,則為不合理危險。消費者預期原則已被西方各國的立法和判例普遍認同,是判斷不合理危險的基本方法。其餘的兩個原則在認定某些產品缺陷時也有著重要作用。例如,美國的法院就傾向於在確定設計瑕疵時使用“平衡”原則。按我國《產品質量法》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傷害的,侵害人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產品瑕疵責任和產品缺陷責任有什麼區別
產品瑕疵也是質量出現問題,但是問題沒有影響到產品的主要功能,這種瑕疵如在合同限定的範圍內剛可不追究責任,如果超過合同規定的範圍剛要根據瑕疵影響的程度來賠付相應的金額,或者以折價的方式來償付;產品有缺陷是根本致命的問題,直接影響到產品的基本功能,導致產品有缺陷的原因通常都是在設計產品時發生錯誤所致,導致生產出來的產品無法發揮其原來設計該產品時所要展示的功用,對於這樣的產品買方可以退貨,並根據產品因有缺陷無法按時交貨所帶來的損失要求賠償,也可以限定賣方在一定時期內以其他產品或者修復缺陷產品重新交貨來補償,並賠付一定金額的損失費,或者雙方協商後以其他的方式來解決
產品質量“不合格”與產品質量“缺陷”之間的本質區別是什麼?
判斷某產品是否存在缺陷的標準是看該產品是否存在不合理危險;判斷某產品是否存在瑕疵是看該產品是否具備通常應當具備的使用性、效用性以及其它約定的品質。而判斷某產品質量是否合格,依據的是有關法律的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就產品缺陷與產品質量不合格而言,產品質膽雖然符合法律規定和約定的標準,即產品質量合格,但仍有可能存在某種不合理的危險,即產品存在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