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事務所有哪些權利?

General 更新 2024-11-16

律師的權利義務有哪些

我簡略地回答下你的問題:

一、律師的權利:

根據我國《律師法》的規定,我國律師的權利主要指律師的人身權和律師的執業權利兩大部分。

(一)律師的人身權利

我國《律師法》規定:“律師在執業活動中人身權利不受侵犯。”

其內容應包括律師執業時人身自由不受非法限制和剝奪;住宅和辦公地點不受侵犯;律師的名譽權不受侵犯等。對於侵犯律師人身權利的行為,應依據我國刑法的規定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律師的執業權利

規定律師執業權利是保障律師順利執業的前提,《律師法》規定律師執業時的有下列權利:

1、閱卷權

指律師從事訴訟業務時,依照訴訟法律的規定,到有關機關查閱所承辦的案件的卷宗材料的權利。

律師參與訴訟的閱卷權包括以下內容:

(1)、在查閱卷宗材料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公安部《關於律師參加訴訟的幾項具體規定的聯合通知》(1981年4月27日)的規定:①律師擔任刑事案件的辯護人、代理人或民事案件的代理人,可以到有關機關查閱所承辦的本案的有關材料,瞭解案情;②律師可能查閱的本案的卷宗材料,不包括審判委員會和合議庭的記錄,以及事關其他案件的線索材料。

(2)、律師閱卷,有關單位應當給予必要的方便,並提供律師閱卷的場所。

(3)、律師閱卷可以摘錄、複製,摘錄的材料存入律師事務所的卷檔。

(4)、保密。

2、調查取證權

是指律師在執業過程中所享有的調查案情、收集證據的權利。

《律師法》第31條規定:“律師承辦法律事務,經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調查。”

(1)律師承辦法律事務,享有調查取證權,是律師正常開展業務活動的保障。

(2)律師在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取證時,應當徵得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的同意。

(3)律師的調查取證權不具有強制性。

刑事訴訟法第37條規定:(見上條)。對於辯護律師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認為需要調查取證的,應當由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不應當向律師簽發准許調查決定書,讓律師收集、調取證據。

3、會見權、通信權

指擔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代理人、被告人的辯護人的律師,有權在監管場所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與他們通信。

4、出庭時間受保障的權利

(1)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應當給律師留有準備出庭所需要的時間。

(2)律師因案情複雜、開庭日期過急,有權申請延期審理,人民法院應在不影響法定結案時間內予以考慮。

(3)人民法院應當用通知書通知律師到庭履行職務,不得使用傳票傳喚律師;人民法院的開庭通知書至遲應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

(4)改期審理的案件,再次開庭也要為律師留出適當的出庭準備時間。

5、拒絕辯護權與代理的權利

是指律師在一定的條件下可以拒絕擔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訴訟案件以及其他法律事務的代理人的權利。

(1)律師在辯護或代理活動中都可以行使拒絕權。

(2)律師有權行使拒絕辯護和代理權的情形包括:①委託事項違法;②委託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③委託人隱瞞事實;④有其他正當理由的情形,如律師因生理和精神狀況破壞了律師代理該委託人的能力的,委託人侮辱律師人格的,嚴重破壞了二者之間的誠信關係的。

6、法庭審理階段諸項權利

根據我國訴訟法律的規定,律師在法庭審理階段主要享有下列權利:

(1)、發問權。即在庭審過程中,經審判長許可,律師有向證人、鑑定人、勘驗人或者被告人發問的權利。

(2)、質證權。即在法庭調查階段,律師對出示的物......

律師事務所執行主任有什麼權利和義務?

這個問題問的有點非專業,執行主任貌似合夥律師所才有的稱謂。需要看他們合夥協議中如何約定的權利和義務,外人無從得知的。而且外部責任首先由律師所承擔責任,並且由合夥人來承擔連帶責任的。

律師在律師事務所中的權利和義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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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是幹什麼的?有什麼權力嗎?

律師不同於古代的訟師、狀師。是指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接受委託或者指定,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

就“律師”的屬性而言,包括:其一,具有一定法律知識,按現行《律師法》之規定,是具有“高等院校法律本科以上學歷”之法律知識或“高等院校其他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具有法律知識”;其二,經國家“司法考試合格”,取得資格;其三,經國家司法行政部門批准,取得執業證書;其四,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並以此為職業。

因此律師是指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接受委託或者指定,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律師的性質就是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為職業的法律服務工作者。

權利:

中國《律師法》第二十五條明確規定了律師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內容和範圍:

(一)擔任法律顧問;

(二)擔任訴訟代理人;

(三)擔任刑事辯護人;

(四)擔任非訴訟代理,參與調解和仲裁;

(五)解答法律諮詢,代寫法律文書等,以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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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到你當地的司法局諮詢,或者上你當地的律協網站查找。

律師在偵查階段的權利有哪些?

1.《 刑事訴訟法》第96條規定: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諮詢、代理申訴、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取保候審。涉及國家密碼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應當經偵查機關批准。

受委託的律師有權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瞭解有關的案件情況。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偵查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和需要可以派員在場。涉及國家祕密的案件,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批准。

2.《六部委48條》

9.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規定的“涉及國家祕密的案件”,是指案情或者案件性質涉及國家祕密的案件,不能因刑事案件偵查過程中的有關材料和處理意見需保守祕密而作為涉及國家祕密的案件。

10.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規定,在偵查階段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的,可以自己聘請,也可以由其親屬代為聘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提出聘請律師的,看守機關應當及時將其請求轉達辦理案件的有關偵查機關,偵查機關應當及時向其所委託的人員或者所在的律師事務所轉達該項請求。犯罪嫌疑人僅有聘請律師的要求,但提不出具體對象的,偵查機關應當及時通知當地律師協會或者司法行政機關為其推薦律師。

11.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規定,涉及國家祕密的案件,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批准。對於不涉及國家祕密的案件,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經過批准。不能以偵查過程需要保密作為涉及國家祕密的案件不予批准。律師提出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在四十八小時內安排會見,對於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貪汙賄賂犯罪等重大複雜的兩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師提出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在五日內安排會見。

12.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規定,在偵查階段,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偵查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和需要可以派員在場。審查起訴階段和審判階段,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辯護律師和其他辯護人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不派員在場。

20.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規定:“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申請取保候審。”第九十六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和律師申請取保候審,有權決定的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覆。同意取保候審的,依法辦理取保候審手續;不同意取保候審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3.《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規定》

第三十五條 公安機關應當依法保障律師的執業活動,保障律師在偵查階段依法從事下列業務:

(一)向公安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二)會見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瞭解有關案件的情況;

(三)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諮詢、代理申訴、控告;

(四)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

第三十六條公安機關在對犯罪嫌疑人依法進行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諮詢、代理申訴、控告,並記錄在案。

第三十七條 對於涉及國家祕密的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須經公安機關批准。

涉及國家祕密的案件,是指案情或者案件性質涉及國家祕密的案件,不能因刑事案件偵查過程中的有關材料和處理意見需要保守祕密而作為涉及國家祕密的案件。

第三十八條 犯罪嫌疑人可以自己聘請律師,其親屬也可以代為聘請。

犯罪嫌疑人聘......

律師在律師事務所的權利和義務有哪些? 請求支援

一般律師權利:律師必須要掛在一個律所名下才能面向社會執浮,律所提供執業權利、辦公場地、稅務渠道、公函名義、吸引客戶。義務:律師每年向律所交納管理費,同時交納所接受的每件案子收益的10%到15%作為稅費支出。

受薪律師即領固定薪水的律師對律所則與一般僱員對公司的權利義務一樣。

律師的操守有哪些?

律師的職業操守,或者叫做律師的道德規範或職業倫理,是指律師在執業中所應具有和表現的良好品德和行為。集中體現在《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中》,見附件: 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

(2001年11月26日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律師的職業聲譽,全面提高律師隊伍的道德水準,規範律師的執業行為,保障律師切實履行對社會和公眾所承擔的使命和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律師在執業活動中應當遵守本規範。

第三條 律師執業應當接受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二章 律師職業道德基本準則

第四條 律師應當忠於憲法和法律,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嚴格依法執業。

律師應當忠於職守,堅持原則,維護國家法律與社會正義。

第五條 律師應當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盡職盡責地維護委託人的合法利益。

第六條 律師應當敬業勤業,努力鑽研業務,掌握執業所應具備的法律知識和服務技能,不斷提高執業水平。

第七條 律師應當珍視和維護律師職業聲譽,模範遵守社會公德,注重陶冶品行和職業道德修養。

第八條 律師應當嚴守國家機密,保守委託人的商業祕密及委託人的隱私。

第九條 律師應當尊重同行,同業互助,公平競爭,共同提高執業水平。

第十條 律師應當自覺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為受援人提供法律幫助。

第十一條 律師應當遵守律師協會章程,切實履行會員義務。

第十二條 律師應當積極參加社會公益活動。

第三章 律師在執業機構中的紀律

第十三條 律師事務所是律師的執業機構,律師的執業活動必須接受律師事務所的監督和管理。

第十四條 律師不得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律師事務所執業。

同時在一個律師事務所和一個法律服務所執業的視同在兩個律師事務所執業。

第十五條 律師不得以個人名義私自接受委託,不得私自收取費用。

第十六條 律師不得違反律師事務所收費制度和財務紀律,挪用、私分、侵佔業務收費。

第十七條 律師因執業過錯給律師事務所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第四章 律師在訴訟、仲裁活動中的紀律

第十八條 律師應當遵守法庭和仲裁庭紀律,尊重法官、仲裁員,按時提交法律文件、按時出庭。

第十九條 律師出庭時按規定著裝,舉止文明禮貌,不得使用侮辱、謾罵或誹謗性語言。

第二十條 律師不得以影響案件的審理和裁決為目的,與本案審判人員、檢察人員、仲裁員在非辦公場所接觸,不得向上述人員饋贈錢物,也不得以許諾、回報或提供其他便利等方式與承辦案件的執法人員進行交易。

第二十一條 律師不得向委託人宣傳自己與有管轄權的執法人員及有關人員有親朋關係,不能利用這種關係招攬業務。

第二十二條 律師應依法取證,不得偽造證據,不得慫恿委託人偽造證據、提供虛假證詞,不得暗示、誘導、威脅他人提供虛假證據。

第二十三條 律師不得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親屬或者其他人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借職務之便違反規定為被告人傳遞信件、錢物或與案情有關的信息。

第五章 律師與委託人、對方當事人的紀律

第二十四條 律師應當充分運用自己的專業知識和技能,浮心盡職地根據法律的規定完成委託事項,最大限度地維護委託人的合法利益。

第二十五條 律師不應接受自己不能辦理的法律事務。

第二十六條 律師應當遵循誠實守信的原則,客觀地告知......

實習律師享有哪些權利

沒有權利,如果你做過實習律師就知道,實習律師一般都是做律師助理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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