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體系的含義?

General 更新 2024-07-07

四大法律體系的依據和意義.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意義: 1 為實現依法治國提供有法可依,從整體上為國家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以及生態文明建設的各個方面實現了有法可依;為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政提供了更加完善的法律依據;為公民權利提供了更完善的法律保障,能更充分地維護國家利益,規範公民自身行為。

2 標誌著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和依法治國事業進入了一個新的歷史發展階段,具有里程碑式的重大意義。能更好為實現人民當家作主提供基本保證,能更好地促進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建設、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推動社會文明和社會進步。為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實現國家長治久安提供法制保障。

法律的含義是什麼?

法律(Law)是國家制定或認可的,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以規定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為內容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社會規範。

1、法律的具體定義

法律是一種公平的規則,即人類在社會層次的規則,社會上人與人之間關係的規範。它以正義為其存在的基礎,以國家的強制力的保證實施為手段。法律需要逐漸變得適當寬容以利於社會和諧。法律屬於上層建築範疇,由經濟基礎決定,併為經濟基礎服務。法律的目的在於維護有利於統治階級的社會關係和社會秩序,是統治階級實現其統治的一項重要工具。所以,法律是階級社會特有的社會現象,隨著階級鬥爭的產生、發展而演變,最終它也將隨著社會階級鬥爭的消滅而自行消亡。法律的概念古時指律令或刑法。由立法機關制定,國家政權機關保證執行的行為準則。法律是人類社會發展的過程化產物,從人類社會早期的行為和社會關係的習慣法的產生,到國家的誕生,訴訟與審判的出現,再到權利和義務的區別開來,在不同的國家在不同的時代,法律被賦予了不同的含義,但一成不變的是:法律是被國家賦予的強制性社會規範。

2、法律的其他解釋

基本的法律:一般指在一個國家或地區擁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它的實際作用與憲法實際上相同。「基本法律」所意味是不永久並權宜之針,在沒有實施憲法下達到有法維持憲政秩序之效果。   這裡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法律,內容涉及國家和社會生活某一方面的最基本的問題。《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與《澳門特廠行政區基本法》屬於“基本法律”的層次。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也叫“一般法律”,是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和修改的“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憲法》第67條)。此外,全國人大常委會所作出的決議和決定,如果其內容屬於規範性規定,而不是一般宣言或委任令之類的文件,也視為狹義的法律。它一般包括憲法,民事法,行政法,經濟法等。   廣義的法律:是指法的整體,包括法律、有法律效力的解釋及行政機關為執行法律而制定的規範性文件(如規章)。   狹義的法律:專指擁有立法權的國家權力機關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規範性文件。   在三權分立的國家,由行政機關為執行法律而制定的行政命令僅對該行政機關之公務員有拘束力,除法規命令外,原則上行政機關所制訂之行政規則對於人民均不發生拘束力。而限制人民自由權利之法律必須由人民所選舉之立法機關制定之(即後者,狹義的法律)。

3、相關法律名詞

法系   法系是指對一個國家法律制度或體系的分類標準。根據各國法律的淵源,存在樣式和運作方式,法系可以分成大陸法系和普通法系兩種。兩者主要區別在法律淵源,法官權限,訴訟程序方面。   法律制度   在發達國家,主要的法律制度有獨立的法院、代議議會、責任內閣、軍警系統、官僚系統、法律專業和公民社會本身。約翰·洛克在其《政府論》裡,將國家權力分為立法、行政和外交三種權力,其後的孟德斯鳩在其著作《論法的精神》中對其進行了完善,主張將國家權力劃分為行政、立法和司法、而且三種權力必須要分立,而且相互制約。他們的原則是不應該有任何人可以掌握到國家的所有權力,和托馬斯·霍布斯《利維坦》內的獨裁理論相對。近代,有馬克斯·韋伯等人重塑有關在行政控制下的國家的模型。現代軍事、政治與官僚的力量對一般人民的日常生活顯現出了許多特別的問題,這些是早期如洛克和孟德斯鴆等作家所不可預見的。法律專業的慣例和實例是讓人民接觸公平正義的重要部分;而公民社會則是一個用來指形成法律的政治基礎的社會組織、社群和團伙等。...

法律體系的系統性什麼意思

依據不同的考察角度和標準,可以對法作出不同的分類。在對法的各種分類當中,法的歷史類型的劃分,是最基本的分類。法的歷史類型是與人類歷史上基本的社會形態相聯繫的概念,是依據法所賴以存在的經濟基礎及所體現的國家意志的性質的不同,而對各種社會的法律制度所做的分類。它在以歷史的時間流程為序的基礎上,抓住不同法律制度之間最關鍵的本質區別,概括出了法律演進過程中的基本形式和規律性。按照“五大社會歷史形態說”,人類社會的歷史可以劃分為原始社會、奴隸制社會、封建制社會、資本主義社會和共產主義社會(社會主義社會是它的第一階段)五種社會形態,因此,法律發展史上也相應地先後產生過四種歷史類型的法律制度,它們分別是奴隸制的、封建制的、資本主義的和社會主義的法律制度。

近代意義的法律體系出現在什麼時候

【解析】:本題考查的是法律體系基本特徵的知識.這類題目中的選項在司法部《指定參考用書》(以下簡稱《指定用書》)中不可能找到完全對應的原句,出題目的是考查考生對法學基礎理論掌握的程度,這就需要考生在日常複習時不能只是死記硬背,而要在理解的基礎上達到融匯貫通.否則造成的一個直接後果是所有選項都似是而非,無法選擇. 法律體系也稱部門法,是指一國的全部現行法律規範,按照一定的標準和原則,劃分為不同的法律部門而形成的內部和諧一致、有機聯繫的整體.法律體系是一國國內法構成的體系,不包括完整意義的國際法.它是一國現行法構成的體系,反映一國法律的現實狀況.由此,選項A說法正確.法律體系的形成是某一國家的法學工作者對現行法律規範進行科學抽象和分類的結果,由此,選項C說法正確.選項D的表述錯誤在於即使我國古代法律沒有部門法的劃分,但仍是該時代國內法構成的體系,即也存在法律體系.本題的難點是選項B,《指定用書》中沒有介紹,屬於法制史範疇,但可以從法律體系的概念、特徵以及對我國近現代史的劃分推斷出該選項的說法也是正確的.

法律的含義及其本質 5分

法律的含義:法律是國家制定或認可的,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以規定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為內容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社會規範。

法本質的特徵:1、正式性。即官方性、國家性;2、階級性:法律是一國統治階級共同意志的體現,具備統一性和權威性;有時法也反映出被統治階級的意志和利益,因此也具有中立性和公共性;3、社會性:也叫法的物質制約性:這個是法本質最根本的特性,法是由一國的社會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立法者不是在創造法律,而是在表述法律,應為立法者不可能決定法律怎樣產生,法律是由客觀的社會物質條件決定的,並非人主觀所能決定的。

法律的意義

法律的意義很多。在這個時代,因為其他的種種原因,很多人懷疑法律的真正作用,但是法律是有它自己獨特的意義的,法律不因為司法上存在的種種問題而喪失其本來的意義。具體說來,法律的意義有如下幾點:

1.法律的秩序意義。法律在構建社會秩序中起著主要作用,法律的形成保證著人類的生存,保證著社會的發展。在現代社會,國家意志在秩序形成中具有重大作用,這取決於人對理性能力的確信。

2.法律的自由意義。法律提供給個人選擇的機會,法律明確行為模式,讓行為人選擇有利於自己的模式。另外,法律將個人自由賦予法律的形式,成為法律權利,使自由得到國家強制力的保護。最後,法律通過劃定自由的界限,為普遍自由的實現提供前提。法律即使限制自由也是為了每個人更好地實現自由。

3.法律的正義意義。正義是法律的理想或價值目標,法律通過分配權利義務,懲罰違法犯罪以保障正義,補償受害者以恢復正義。

4.法律的效率意義。在當代,法律對生活的滲透無所不在,這使得法律的效率意義更加重要。在提倡兼顧平等與效率的同時,法律最大限度地保障了效率的實現。

5.法律的利益意義。法律確認利益,通過平衡衝突進行社會控制,解決社會糾紛,平息社會矛盾,恢復社會常態,促進社會發展。

法系和法律體系是一個意思嗎?求高人

這是法理學的兩個很容易混淆的概念。現在我翻書給你解釋一下。法律體系也稱法的體系、法體系是指由一國現行的全部法律規範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門分類組合而形成的一個呈體系化的有機聯繫的統一整體。這個概念是法的本體論的內容(見張文顯法理學第三版第126頁)。法系這個概念是屬於法的歷史發展論(見該書第199頁)。所謂法系就是根據世界上各個國家和地區法律體系的歷史傳統和外部特徵而對其進行的一種分類,通常把形式上具有一定特點的、屬於同一歷史傳統的若干個國家和地區的法律體系劃分為同一類別。不懂可以再問我!哦!

研究法律體系的意義

研究法律體系的意義

學習和研究法律體系具有重大的理論意義和實踐價值。

首先,學習和研究法律體系,可以幫助我們更好地認識和理解法的本質。

其次,學習和研究法律體系可以有助於國家的立法活動。

第三,學習和研究法律體系,可以有助於法學研究,有助於法學教育和法制宣傳。

第四,學習和研究法律體系,有助於學習和借鑑外國的法律和法學的經驗。

參考資料:法理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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