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學性文本有哪些?
文學包括哪些方面
文學是一種藝術形式,從廣義上看,任何以語言文字作為工具,創造的藝術都可稱為"文學"。所以文學包括著所有以語言為藝術形式的產物,如文學作品、文學文本,文學研究等多個層面。
文學作品中有寫實作品、敘事作品、抒情作品。文學文本中又包括著作家在創作時,運用的主題,和表現手法。(即包含著寫作與修辭)。以文學活動的角度看,其中包括四個要素(世界、作品、藝術家、欣賞者),包括著一個審美、創造美和被審美的過程。文學還包括著文學理論、文學批評、和文學發展史三個對其進行研究的學科。從體裁的角度看,文學包括詩歌、散文、小說、戲劇。
文學作品的思想,則是由作家對世界的體驗和創作動機決定的。哲學家可以創作出富有哲理性的文學作品。史學家也可以用文學作品承載歷史事件和歷史知識。文學在思想上,是一門海納百川的學問。文學作品中的思想,是層出不窮的。可謂是有什麼樣的作家,就可以有什麼樣的作品。
文字和文學有什麼區別
文字和文學的區別,教課書上應該有更明確的界定和劃分,但僅從字詞表面上看,它們之間應該有所差異。
有人說,廣義的文學可以包容所有文字的東西。粗聽起來這話有些虛無、胡鬧,但細想一下,倒也有些道理在裡面。
從考古學角度看,眼下如能找到四五千年前實物上的幾個文字,人們就會從字形、字義上,去挖掘和想象其可能包含的生活背景信息以及文化傳承上的意義,而像這樣富有社會價值而且雖然侷限卻會有一定讀者群與研究者倍加關注的字詞,也足堪稱文學作品了吧。如果這樣講,文字即文學確乎有理,但單憑感覺,我自己也會說:“不是那麼一回事吧!”
文學是什麼?文學應該是什麼哪?過去對這樣的問題,我會用“文以載道”、“文學是社會的家庭教師、心理醫生。”、“文學是文字傾訴,是人類中個性自我生活情感、意志的傳達和傾訴。”等類似這樣的話,去解說或爭辯。然而,今天看這問題,特別是面對眼下充斥於街頭和文壇上的各色標榜“文學”的書刊、欄目後,我目眩而啞然了!
人生中會有一段時間最想弄清楚“什麼是真理?”的問題,而如今,我自己除了明確瞭如同“真理是相對”的這樣一類像是說了也白說的真理話語外,對一切事物的概念和性質都變得模稜兩可、含混不清了!這是為什麼哪?
有時,看過影視大片、時尚刊物、流行文學或當代名家名作後,心中不免會嘀咕:“文學是否就是能夠出版、能夠吸引大眾參與、能夠在作者、出版者及讀者身上實現貨幣流通並帶來經濟和社會效益呢?”
其實,回過頭去看一看國內外已經流傳彌久而且家喻戶曉的著作,毋庸諱言,那些活著的文學作品,雖也有我所嘀咕的社會內涵,但他們的創作、出世和流傳,在根本上不是為了盈利和流通而來的,而是作者對人生、社會乃至虛幻世界傾注了激情和熱血的寫照。
當今經濟化、市場化的社會下,始終和現實生活密切相連的文學作品,尤其是作品後的那個執筆者,無疑將受其影響,也必將從影響寫作生活到佐佑其創作內容,但社會的廣大讀者對文學的期待和所要求的作品質量是否也完全不同、今非昔比了哪?儘管答案中“不同”的基調是一定的,但公眾對文學伴隨時代的前行可起到解惑、釋懷、啟迪、引路的種種渴求和企盼卻依然如故。
什麼是文本性
“文本”在傳統上一直是文學研究與文學批評中的一個概念。如果要中性地界定這個概念,可以說“文本”是書寫作品之言辭的實際表達,或者是被研究者和批評家選擇來作為分析對象的特定作品。但是,“文本”成為文學研究中的一個重要概念,與1950年代西方文學理論中出現的“新批評”(New Criticism)、1960年代與1970年代出現的“結構主義批評”(Structuralist Criticism)有著很大的關係。
傳統的文學理論家和批評家認為自己的研究對象是文學“作品”,其形式和意義都是作者有意識地運用詞語媒介賦予的。1950年代在英、美出現的“新批評” 派,試圖建立評價文學作品的科學、客觀的體系。他們把傳統批評中作者、讀者、現實這三個“非客觀的”要素從“作品”中去掉,只剩下獨立存在、可以進行科學、客觀分析的“文本”,強調批評只應當關注“文本”本身,主張對文本中的文字進行“細讀”(close reading),從語義學和語言結構的相互關係中去發現文本的深層意義與整體形式。
1960年代和1970年代出現的一些法國結構主義批評家(尤其以羅蘭·巴特[Roland Barthes]為代表)把文學作品非個人化,認為它不是“作品”,而是一種非個人化的“文本”,它所表明的是被社會慣例稱為的“寫作”或“書寫” (Writing)。因為“作品”有“作者”或主人,而“文本”則沒有作者或主人,只有在語言情景和閱讀活動中才能被體驗到,“文本”具有一種開放的、無中心的和沒有終結的結構。在他們看來,“作者”只是一種中介,其寫作行為是把先在的語言和文學系統的各種要素與符碼轉變成特定的“文本”。“文本”在形式上和語義上都是具有系統性的“編碼”,讀者對“文本”的閱讀則是一個“解碼”的過程,也是“意義”得以產生的過程。在這種理論影響下所出現的“文本批評” (textual criticism),成了20世紀西方文學理論和批評的一個分支。它通過比較分析所有現存的手稿或印刷文本,試圖建立最為精確和“科學”的對書寫作品的看法,確立評判文學文本的原則和程序,以便根據這些原則和程序去重構文本的意義,消除在閱讀和解釋過程中所出現的各種謬誤與誤解。文本批評改變了傳統文學批評註重作品與作者之間關係的慣例,擯棄“文本”之外一切社會的、倫理的、政治的、意識形態的因素,只關注“文本”自身,並把“文本”看成是一種獨特的結構,致力於揭示和描述“文本”的作用與功能。
在當代文化研究中也經常使用“文本”這個概念。英國文化理論家利維斯(F.R. Leavis)開創的文化研究的“利維斯學派”(Leavisism)關注文化批評的道德與社會維度,反對資本主義現代工業文明及其在文化上產生的後果,主張通過對文化文本的“精讀”和援引來進行文化批評。在利維斯的影響下,霍加特(Richard Hoggart)、早期的威廉斯(Raymond Williams)、霍爾(Stuart Hall)等人都受到過文本分析的影響。同時,他們也吸取過結構主義理論的某些理念和方法,認為攝影、電影、服裝、時尚、音樂、建築、環境等非語言的文化形式,都可以被看作是文化研究的不同“文本”,可以作為文化分析的具體例證。
1970年代中期以後,以法國理論家德里達(Jacques Derrida)為代表的“後結構主義”(post-structuralism)向以晚期的威廉斯為代表的“文化唯物主義”注重文化研究中的社會學、民族學、亞文化和文化制度分析的傾向發起了挑戰。德里達在《論文字學》(Of Grammatology)裡明確提出“文本之外別無他物”,認為構成......
什麼是說明性文字和文學性文字,急用
說明性語言是科學的,不加任何修飾的,要求準確無誤,簡單明瞭; 文學性語言就是有修飾性,可以誇張,可以想象,可以用華麗的詞藻來形容,就象一篇文學作品。不具備科學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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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學文本的意蘊層之內還具有幾個層次
文學文本構成的第一個層面是語言層,它是由語言材料構成的文本外觀,即一系列呈線性組合的詞句。語言層包括語音和語義兩部分。文學文本的語言層具有相對獨立的審美價值,語言通過“能指”即自身的特點,給讀者以審美的感受;這在詩歌語言中表現得尤為突出。對於文學文本特別是詩歌而言,語音具有獨立的地位和價值。文學文本的語義表達基於內涵的豐富性、信息的綜合化和體驗個性化的要求,往往會藉助各種修辭手段,有意違反已有的語言成規,以期使表意行為成為具有審美價值的藝術創造行為。文學語言因此具有多義朦朧、含蓄蘊藉的特性。文學語言的這種語義特徵,可以從文學文本所處的特殊語境入手加以把握。文學文本的語境得以建立的前提條件常常是與日常語境相脫離,這一特點為讀者創造性的參與提供了條件,使讀者的想象力有了更為開闊的空間。 文學文本結構的第二個層面是現象層。有無現象層是區分文學文本和非文學文本的根據之一。文學文本主要是由形象系統構成的。在文學文本的構成中,現象層居於核心地位,它既是語言層的所指,又是意蘊層的載體。現象層的這個特點也成為判斷文學文本審美價值的重要根據:文學文本不僅要有生動感人的形象或意象,而且這個形象體系還應有豐富幽深的審美蘊涵。具體來說,在抒情類文學文本中,現象層主要體現為連貫流動的情感對應物;在敘事類文學文本中,現象層體現為行動的人物、發展的情節和變換的環境。構成敘事文本現象層的形象體系同樣是虛構和想象的產物,和抒情文本的現象層一樣容含著某種意蘊。 意蘊層即文學文本的“蘊涵意指”。文學文本的價值最終取決於它所蘊涵和顯示的審美意味。意蘊層是文學文本構成中不可或缺的成分;意蘊是否豐富、深厚,直接影響著文學文本的審美價值;意蘊是文學文本的靈魂所在。文學文本的意蘊不能脫離文學形象即文本的現象層面而單獨存在,形象與意蘊的關係是融合統一的關係。文學文本的意蘊即蘊涵於文本現象層的意義,具有含蓄、多義的特點。文學文本是一個由語言層、現象層和意蘊層所構成的、有深度的統一體,上一層次是下一層次的形式化顯現,而下一層次則給上一層次提供了存在的內容和依據。其中,現象層具有中介連接的作用,文學形象在與文學語言和文學意蘊的雙重關係中體現了文學文本的內容與形式的辯證統一。
文學作品都有幾種文字風格
現代文風
(1)文學從一般的文字文章以至於文化中分離出來,成為一種自覺的、獨立的,同時又是面向整個社會的藝術。
(2)以改變文學語言為突破口,對文學的形式、表現手法、內容,進行了全面深刻的變革,產生了不同於傳統文學的新的詩歌、散文、小說和戲劇,還引進和創造了散文詩、報告文學、電影文學等新的體裁。
(3)創作主體的個性、自我意識和描寫對象社會化的廣度與深度,都得到從未有過的強化,成為作家迫切的自覺的追求,並且相輔相成地結合在一起。
(4)現代意義集中表現在對於人的命運和人民、民族命運的關注(不同於傳統的“仁”和傳統的愛國主義)。現代的民主主義(包括個性主義、人道主義)和社會主義思潮,是新的文學主潮的思想基礎。
(5)作品一般都具有強烈的理性色彩和鮮明的政治傾向,從二十年代中期起,單純著眼於宣傳鼓動的作品大量出現。抒情文學在最初的十餘年裡有過繁榮,三十年代中期以後卻日見蕭條,直到七十年代末期才復甦過來。
(6)知識分子的道路、農民的痛苦——抗爭——解放、武裝鬥爭(階級的和民族的戰爭),是作品中最常見的題材。歷史人物和事件得到新的描繪,外國題材比較多的進入中國文學作品,關於人物內心生活,包括潛意識的渲染也開始出現。
(7)作家和讀者之間有更為廣泛和親切的交流。大眾化和化大眾(教育群眾)這既矛盾又統一的雙重任務加強了文學與人民群眾廣泛深刻的聯繫,並在現實生活(主要是政治鬥爭)中發揮了前所未有的作用;不過,同時也相對地忽略了藝術本身的提高和文學多種功能(特別是審美作用)的全面發揮。
(8)現代文學誠然是幾千年來的中國文學在新的社會歷史條件下的發展,也是廣泛接受了世界文學新潮滋養的產物。通過外來影響的民族化和文學傳統的現代化,才創造出新的民族文學,並且成為現代世界文學的自覺成員。
古代文字藝術
詩歌:
1、溫柔敦厚,怨而不怒的一派,以漢末文人五言詩《古詩十九首》為代表。
2、田園山水詩派,鼻祖為晉陶淵明,唐代有孟浩然,王維等代表詩人。
3、邊塞詩派,以唐的高適、岑參為代表。
4、浪漫主義詩派,鼻祖屈原,代表詩人李白。
5、現實主義詩派,代表詩人杜甫,白居易。
6、奇崛詩派,以韓愈,孟郊為代表。
7、江西詩派,以黃庭堅、陳師道為代表。
……
詞派:
1、花間派,以唐溫庭筠、韋莊為代表。
2、婉約派,以宋李清照,秦觀為代表。
3、豪放派,以蘇軾,辛棄疾為代表。
4、格律派,以周邦彥,姜夔為代表。
上述為比較優秀的文學著作文風分析,至於那些泡沫小說之類的文學作品可能文風參差不一,,比較難說,還是自己多閱讀,自然而然能體會到一些。。。。個人之見
文學活動有哪些
文學活動即指以文學文本為中心展開的創作、閱讀、批評、研究行為。
包含了如下幾個方面:
首先,文學活動是以文學文本為中心的,離開了文學文本就無所謂文學活動。
其二,創作和閱讀是分別對應作者和讀者而言。
其三,批評和研究是針對文學文本及上述的創作和閱讀而言。
另外,需要釐別“文學活動”和“跟文學有關的人類活動”這兩個概念。例如,有人策劃了一次書展,這也是跟文學有關的活動,卻不是“文學活動”,而是商業活動;但是,某人在書展中閱讀或者評價某作家的書,這就是“文學活動”了。
以上回答你滿意麼?
文學作品有哪四種類型?
文學作品的體裁有詩歌、散文、小說、戲劇
、中國傳統的“二分法”
所有文本體裁分為韻文和散文兩大類。
依據:文本的外部特點即語言形式因素。
這種分類過於籠統,沒有涉及題材、構思等問題,難以區分文學文本和非文學文本,現在已經被廢棄。
2、西方的“二分法”
以亞里斯多德在《詩學》中的的“二分法”為代表,他依據文本模仿現實的手段區分了史詩、戲劇兩大類。由於史詩是通過語言來模仿現實的,不像戲劇那樣有音樂的介入,因此被看作嚴格意義上的文學類型。至於史詩的語言表現形式,可以是韻文,也可以是無韻的散文。
同樣是二分法,以亞里斯多德的為代表的西方古典文論更側重文本的媒介手段等內在特點。
二三分法
以亞里斯多德為代表的二分法沒有提及抒情詩,當抒情詩在文學中的地位提升以後,二分法被三分法所替代。
三分法是依據文學作品選取題材、構思方式和情感體驗方式以及塑造形象的表現手法將各種文學劃分為敘事類、抒情類、戲劇類的一種方法。
敘事類文學側重於以客觀世界和虛擬世界的事件、人物和環境景物為題材內容,以摹仿、虛構為構思方式,以具體生動的敘述為主要藝術表現手法,從而反映和表現創作主體對社會人生的審美把握的文學作品。 敘事性是敘事類文學基本的審美特徵。敘事類文學包括小說、史詩、敘事詩、故事詩、史傳文學、報告文學等。
抒情類文學是側重以抒情主人公主觀情思為題材內容,以內心感受和體驗為構思方式,以直接抒發為主要藝術表現手法,從而表現創作主體對自然、社會、人生的感悟和體味的文學作品。抒情性是抒情類文學的突出的審美特徵。 抒情類文學主要有抒情詩、抒情散文、散文詩等。
戲劇類文學是側重於以生活中的矛盾衝突為題材內容,以模擬和再現虛擬的真實為構思方式,以人物自身的行為動作和臺詞為主要藝術表現手法,從而反映創作主體對社會人生的審美把握的一種文學作品。
三四分法
1、我國“四分法”將文學文本劃為詩歌、小說、散文、戲劇文學四大類。有的在此基礎上增加影視文學。
我國四分法是根據文學文本的外在形態,同時考慮題材選擇、形象塑造形象的特點,以文本的語言特徵、體制篇幅為依據作為劃分文學體裁的方法。
2、加拿大詩學家弗萊的四分法
他說:“文類的中心原則是相當簡單的,文學中文類區別的基礎似乎是表現的原則。詞語可以在觀眾前面表演出來,可以在聽眾面前講出來;或者它們可以歌唱出來,或者可以為讀者寫出來。”
(〔加拿大〕諾斯洛普??弗萊《批評的剖析》,陳慧等譯,百花文藝出版社1998年版第308頁)
“在觀眾面前表演的詩歌是戲劇;在聽眾前朗誦的則是敘事詩;自己背朝觀眾唱或者吟誦就是抒情詩;而小說則是應安靜地閱讀的。”(〔法〕達維德??方丹《詩學——文學形式通論》,陳靜譯,天津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26頁)
弗萊的四分法與我國流行的四分法在立論依據與分類結果上並不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