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生活的子女定義?

General 更新 2024-11-27

領導幹部個人重要事項申報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什麼

領導幹部個人重要事項申報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領導幹部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撫養的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什麼是共同生活的子女

尚未具有獨立生存能力的子女與父母生活在一起。

這就是共同生活的子女

規定解釋“共同生活的子女”不包括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為什麼

因為能夠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已經沒有撫養義務,年滿18週歲屬於成年人。

誰是“共同生活”的子女

也不知道是怎麼回事,這種要求已經提了很多次,但官員的財產情況總是報不上來,搞得上面很頭疼,百姓很頭麻。估計有兩種可能:一是官員沒有財產,一貧如洗,無財可報;二是官員的財產可持續地如房價般與日俱增,上報趕不上增長,所以要不斷地上報。 要求上報財產的範圍裡有三種人,官員、官員配偶及其“共同生活”的子女。前二種人容易理解。而“共同生活”的子女屬人類學、社會學和法律學的新分類。竭盡所能,查遍字典、文獻和規則,均無從考證“共同生活的子女”的定義和出處。也未能查到“共同生活”的配偶、父母、爺爺奶奶、姥姥姥爺和孫子孫女、外孫子外孫女的定義。 大膽猜測一下,所謂“共同生活”可能指從同床、同房、同室、同院、同街、同區、同城、同國到同球的地理概念。也可能是指在同一時間共同保持著生命體徵的生理概念。或者是指同一時間相互承認有父子關係的法律概念。更或者是指同一時間相互承認存在深深愛意的文學概念…… 把官員及其相關家人的財產拿出來陽光一下,本來大得人心,有助穩固執政。但如果出來晒太陽,還帶上一把便攜式遮陽傘,恐黑時便舉起,那麼就像演電視劇了,不論續集有多少,終究還是演戲,演多了,就沒人看了。?子女本無別,怕晒生分類,可憐父母心。二零一零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律對低保條例中的共同生活成員是如何界定的?

(1)戶主和家庭成員應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關係;(2)夫妻雙方及其未婚子女、養子女、繼子女,視為同一家庭成員;(3)父母雙亡,兄、姐與未成年的弟、妹共同生活在一起的;(4)父母雙亡,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作為監護人的未婚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孫子女或外孫子女;(5)與父母共持一個戶口本的已婚子女,應分戶計算;(6)雖持有兩個或兩個以上戶口本,但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合法夫妻及未婚子女,按一戶計算;(7)正在就讀的大、中專學生因上學將其戶口遷往他處的,視為家庭成員;(8)與父母共同居住,年齡在 18週歲以上的,持有一、二級殘疾證,且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其父母年齡在 50歲以上,收入較低者,將其視為獨立一戶;(9)家庭中正在服役或服刑的人員,伐計為家庭成員。

家庭成員在法律上如何界定?

1、子女成年後尚未結婚,仍與父母共同生活的,屬於家庭的成員;

2、子女成年後,如果身體健康,有勞動能力,則父母不再對其有撫養的義務。如果未結婚又沒有房子,父母仍相當允許其繼續居住,因為家庭成員間有生活扶助的義務。如果雙方關係惡化,父母強烈要求子女搬出去住,在這種情況下,父母在法律上已無撫養義務,如果雙方調解不成,那麼子女應當搬出父母所有的房子!

家庭成員間的關係,既需要法律的調整,也需要道德的調整,是否必須搬走,這要看雙方關係,如果用法律來調整,則應當搬走。

3、當父母死亡,其父母的財產應該怎麼繼承?如果有法律上有效的遺囑,則按遺囑繼承;如果沒有遺囑,則按法定繼承,法律上規定:被繼承人的父母、配偶、子女是第一順位繼承人,他們之間的權利是平等的,原則上應當是均分。

4、家庭成員並不是一個嚴格意義上的法律術語。一般的理解是:共同生活的一個家庭的親屬。多指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等。

5、國務院與住建部於2010年4月27日聯合發佈關於經適房管理的文件,其中有“購房人”與“家庭”的說法。“已經購買經濟適用房的家庭,在購買完全產權房(即商品房)時,必須將經濟適用房轉換為完全產權房”。這裡出現一個關於“家庭”的問題:假如父母購買了經適房,若干年後成年的子女購買商品房,是否意味著父母也要將經適房轉換為商品房才行?婚姻法上沒有明確給家庭下定義,因此成年的子女是否仍然屬於法律上的家庭成員?相關方面並沒有一個明確的解釋。

武強啥是共同生活與居住就是子女與老人什麼情況才是和老人共同居住和

我家裡的話。每個輪半年。在誰家的話,不用給生活費,另外的幾個平攤,比如說你姑姑,因為已經嫁出去的,可以少給一點,如果輪到下一家的話,沒時間照顧老人,就繼續出生活費,一般姑姑家意思意思生活費,主要是你爸爸和伯伯,當然看各家的情況,兄弟姐妹間也不要分那麼清楚,以免傷了感情,反正你不照顧就你出錢。如果有什麼大的開銷,基本就是爸爸伯伯各十分之四,姑姑出個十分之二,當然這是打個比方

為你解除疑惑是我的快樂!

共同生活的子女今年已可以獨立生活,其由父母出資購買的房產需要申報嗎

不用申報,房產證辦成孩子的就可以了。

房產證辦理流程是:

(1)買賣雙方進行房產交易後一個月內持房屋買賣合同和其他證件到房地產交易所辦理買賣過戶登記。去辦理登記需要攜帶身份證、戶口本、《商品房銷售合同》等證件和資料。

(2)買賣雙方接到交易所辦理過戶手續的通知後,應攜帶身份證、戶口本、圖章等,在交納了手續費、契稅、印花稅後就可以辦理過戶手續。交易所會給買方發放房產賣契,原則上房產證需買賣雙方共同辦理。買賣雙方或一方因故不能辦理買賣過戶手續和產權登記的,可出具委託書委託代理人代為辦理。

(3)辦理完買賣過戶手續後,買方應持房地產交易所發給的房產賣契,在三個月內到房屋所在地的市或區(縣)的房屋土地管理局登記申請。辦理申請需要的證件和資料有:賣方所有的整棟樓的房屋所有權證、《商品房購銷合同》、商品房銷售發票存根複印件、、身份證複印件、《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表》、《牆界表》、《面積計算表》。

(4)經房地產管理部門審查驗證後,買方可領取房地產權證。

家庭中子女的財產是否算家庭共有財產?

屬於家庭財產,家庭財產包括這個家庭所有成員(未脫離戶籍關係)的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則是指夫妻雙方創造的財產總和。

舉個例子你就明白兩者的區別了。不如老王夫婦和小王夫婦沒有分家,小王有一輛他自己買的車子,那麼這輛車子屬於家庭共同財產,但是他是屬於小王夫婦的夫妻共同財產,不屬於老王夫婦的夫妻共同財產。如果老王夫婦離婚,兩人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話,他們就沒有權利分割這輛車子。

夫妻一方在外借款,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但如果借款是用於家庭共同開支的話,就應該用家庭共同財產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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