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有哪些類型?

General 更新 2024-12-22

合同種類有哪些

我國合同法分則列出了以下15種合同:買賣合同,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贈與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合同,運輸合同,技術合同,保管合同,倉儲合同,委託合同,行紀合同,居間合同。以上15種工合同法中專門列出的合同,在法學理論上稱為“有名合同”。但並不是只有有名合同才是有效的,凡是人們自願訂立的合同,只要不違反國家的法律法規,不違反社會的公序良俗,哪怕《合同法》沒有專門將它列出也是有效的,同樣受國家法律的保護。

合同的類別都有哪些????

合同的類別有8種,分別是下面8種合同:

第一,雙務合同和單務合同。根據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的分擔方式,可把合同分為雙務合同與單務合同。骸務合同,是指當事人雙方相互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合同。如買賣、互易、租賃、承攬、運送、保險等合同為雙務合同。單務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只享有權利,另一方只承擔義務的合同。如贈與、借用合同就是單務合同。

第二,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根據當事人取得權利是否以償付為代價,可以將合同分為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有償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只享有合同權利而不償付任何代價的合同。有些合同只能是有償的,如買賣、互易、租賃等合同;有些合同只能是無償的,如贈與等合同;有些合同既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由當事人協商確定,如委託、保管等合同。雙務合同都是有償合同,單務合同原則上為無償合同,但有的單務合同也可為有償合同,如有息貸款合同。

第三,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根據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標的物為要件,可將合同分為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諾成合同,又叫不要物合同,是指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實踐合同,又稱要物合同,是指除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還須交付標的物方能成立的合同。

第四,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根據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可將合同分為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要求必須具備一定的形式和手續的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須具備一定形式和手續的合同。

第五,為訂約當事人利益的合同與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根據訂立的合同是為誰的利益,可將合同分為為訂約當事人利益的合同與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為訂約當事人利益的合同,是指僅訂約當事人享有合同權利和直接取得利益的合同。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指訂約的一方當事人不是為了自己,而是為第三人設定權利,使其獲得利益的合同。在這種合同中,第三人既不是締約人,也不通過代理人蔘加訂立合同,但可以直接享有合同的某些權利,可直接基於合同取得利益。如為第三人利益訂立的保險合同。

第六,主合同與從合同。根據合同間是否有主從關係,可將合同分為主合同與從合同。主合同,是指不依賴其它合同而能夠獨立存在的合同。從合同,是指須以其它合同的存在為前提而存在的合同。

第七,本合同與預約合同。根據訂立合同是否有事先約定的關係,可將合同分為本合同與預約合同。預約合同,是指當事人約定將來訂立一定合同的合同。本合同,就是指將來應訂立的合同。

第八,定式合同。定式合同,又稱定型化合同、標準合同,是指合同條款由當事人一方預先擬定,對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亦即一方當事人要麼整體上接受合同條件,要麼不訂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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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標的有哪幾種存在形式?

合同標的指當事人為實現一定的目的而確立的權利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其按性質分為以下形式:(處)屬於轉移財產所有權的合同(如:買賣、租賃,借貸);(2)屬於提供工作成果的合同(如:建設工程、加工承攬);(3)屬於提供勞務的合同(如:貨物運輸、倉儲保管);(4)其他合同(如:聯營、委託、居間、贈與)。

合同類型包括那些? 5分

合同有哪些類型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由總則、分則、附則三個部分構成;共二十三章,四百二十八條;僅在分則當中,就有十五大類合同。合同作為法律形式的存在,其類型由於合同內容的多樣化和複雜化而各不相同。這裡只根據我國《合同法》的一般規定,簡單予以介紹:

一、雙務合同和單務合同

根據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的分擔方式,可把合同分為雙務合同與單務合同。

雙務合同(Bilateral contract),是指當事人雙方相互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合同。如買賣、互易、承攬、運送、保險等合同等為雙務合同。又如租賃合同,出租人負有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的義務,享有收取租金的權利,承租人享有使用租賃物的權利,負有支付租金的義務。

單務合同(Unileteral contract),是指當事人一方只享有權利,另一方只承擔義務的合同。如贈與合同就是單務合同。在贈與合同中贈與人承擔交付贈與物的義務,受贈人享有受領贈與物的權利,受贈人對贈與人沒有債務關係。

二、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

根據當事人取得權利是否以償付為代價,可以將合同分為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

有償合同(Contract with consideration),是指當事人一方只享有合同規定的權益,必向對方償付相應代價的合同。

無償合同(Contract with out compensation),是指當事人一方只享有合同規定的權益,不必向對方償付任何代價的合同。

有些合同只能是有償的,如買賣、互易、租賃等合同;有些合同只能是無償的,如贈與等合同;有些合同既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由當事人協商確定,如委託、保管等合同。雙務合同都是有償合同,單務合同原則上為無償合同,但有的單務合同也可為有償合同,如有息貸款合同。

三、有名合同與無名合同

根據法律是否設有規範並賦予一個特定名稱為標準,合同可分為有名合同與無名合同。

有名合同(Famous contract),又稱典型合同,是指法律設有規範,並賦予一定的名稱的合同。如我國《合同法》規定的買賣、借款、租賃等15大類合同均為有名合同。

無名合同(Nameless contract),又稱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尚未特別規定,未賦予一定名稱的合同。合同法信奉合同自由原則,在不違反社會公德和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強制規範的前提下,允許當事人訂立任何內容的合同。隨著社會的不斷髮展變化,交易活動日益複雜,當事人往往需要在法定合同類型之外,另創新型態的合同,以滿足不同需要。非典型合同產生以後,經過一定的發展階段,具有一定的成熟性和典型性時,合同立法就將適時規範,使之成為典型合同。

此種區分的法律意義在於,對於有名合同,由於專門法律對其有詳細的規定,因而首先適用這些規定;沒有規定的,才適用一般的原則性規定。對於無名合同,只能在適用我國《合同法》總則的同時,根據合同的性質,比照適用近似的有名合同的規定。

四、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

根據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標的物為要件,可將合同分為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

諾成合同(Promises the contract),又稱不要物合同,是指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這種合同雙方意思表示達成合意,合同即告成立,不需要其他形式和手續,也不需要以物的交付為成立條件。如僱用合同。

實踐合同(Practice contract),又稱要物合同,是指除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還須交付標的物方能成立的合同。換句話說,這種合同是在當事人......

合同法的效力類型有哪些

主要有四種:

1、無效——至始無效,向法院申請確認合同無效

2、可撤銷——可向法院申請撤銷合同效力,一旦撤銷,合同歸於無效

3、效力待定——在權利人追認之前,合同的效力未定,若一定時期內有權人未予以追認,則合同無效,反之則合同生效

4、有效合同

合同類型有哪些

根據我國的合同法,合同從大類上分為:

買賣合同、供用電熱氣力合同,贈與合同,借款合同,融資租賃合同,承攬合同,建築工程合同,運輸合同,技錠合同,保管合同,倉儲合同,保管合同,委託合同,行紀合同,居間合同等。

這些均為有名合同,如果無名合同,按照合同法總則的規定,並可以參照合同法分則或者其他法律最相類似的規定。

合同的形式有哪些?

合同法第10條規定:合同的形式主要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1)書面形式,是指以文字寫成書面文件的方式達成的協議。這種形式明確肯定,有據可查,對於防止糾紛和解決爭議,具有重要作用。傳統的書面形式有合同書、書信、電報、電傳、傳真等;還有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高科技的形式。(2)口頭形式,是指當事人面對面地談話或者以電話交談等方式達成的協議。口頭訂立合同的特點是直接、簡便、快速,數額較小或者現款交易通常採用口頭形式。口頭合同是老百姓日常生活中廣泛採用的合同形式。口頭合同最大的缺陷就是發生糾紛舉證難。(3)其他形式,是指根據當事人的行為或者特定情形推定成立的合同,也稱之為默示合同。此類合同是指當事人未用語言明確表示成立,而是根據當事人的行為推定合同成立。如房屋租賃合同,租賃期滿後,出租人未提出讓承租人退房,承租人也未表示退房而是繼續交房屋租金,出租人仍然接受租金。儘管當事人沒有重新簽訂合同,但是可以依當事人的行為推定合同仍然有效,繼續履行。

勞動合同的類型有哪些?

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分為哪幾種類型

勞動合同分為:一、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比如一年、兩年、三年,期限是明確的。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不是“鐵飯碗”、“終身制”。有些用人單位不願意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認為一旦簽了此類合同,就要對勞動者的終身負責,成為用人單位的負累;有的勞動者也認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就意味著將自己的終身交給了企業,喪失了選擇的機會,實際上這兩種想法都是對該類合同的一種誤解。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不論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都有權依法解除勞動合同。只是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以更有利於促進勞動關係的穩定。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這種合同在工程建設方面比較多,工程結束合同也就結束了,比如門窗安裝工。

工程項目合同有哪些類型

工程項目合同,按照不同的標準有多種不同的表示方法。(1)按合同簽約的對象內容劃分1)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是指業主(發包人)與勘察人、設計人為完成一定的勘察、設計任務,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2)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通常也稱為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是指建設單位(發包方)和施工單位(承包方),為了完成商定的或通過招標投標確定的建築工程安裝任務,明確相互權利、義務關係的書面協議。3)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簡稱監理合同,是指工程建設單位聘請監理單位代其對工程項目進行管理,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建設單位稱委託人(甲方)、監理單位稱受委託人(乙方)。4)工程項目物資購銷合同。由建設單位或承建單位根據工程建設的需要,分別與有關物資、供銷單位,為執行建築工程物資(包括設備、建材等)供應協作任務,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而簽訂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協議。5)建設項目借款合同。由建設單位與中國人民建設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根據國家批准的投資計劃、信貸計劃,為保證項目貸款資金供應和項目投產後能及時收回貸款簽訂的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關係的書面協議。除以上合同外,還有運輸合同,勞務合同,供電等等。(2)按合同簽約各方的承包關係劃分用電合同1)總包合同。建設單位(發包方)將工程項目建設全過程或其中某個階段的全部工作,發包給一個承包單位總包,發包方與總包方簽訂的合同稱為總包合同。總包合同簽訂後,總承包單位可以將若干專業性工作交給不同的專業承包單位去完成,並統一協調和監督它們的工作。在一般情況下,建設單位僅同總承包單位發生法律關係,而不同各專業承包單位發生法律關係。2)分包合同。即總承包方與發包方簽訂了總包合同之後,將若干專業性工作分包給不同的專業承包單位去完成,總包方分別與幾個分包方簽訂的分包合同。對於大型工程項目,有時也可由發包方直接與每個承包方簽訂合同,而不採取總包形式。這時每個承包方都是處於同樣地位,各自獨立完成本單位所承包的任務,並直接向發包方負責。(3)按承包合同的不同汁價方法劃分1)固定總價合同。採用這類合同的工程,其總價是以施工圖紙和工程說明書為計算依據,在招標時將造價一次包死。在合同執行過程中,不能因為工程量、設備、材料價格、工資等變動而調整合同總價。但人力不可抗拒的各種自然災害、國家統一調整價格、設計有重大修改等情況除外。2)計量合同。計量合同又稱為單價合同,分為兩種形式:①工程量清單合同。這種合同通常由建設單位委託設計、諮詢單位計算出工程量清單,分別列出分部分項工程量。承包商在投標時填報單價,並計算出總造價。工程施工過程中,各分部分項的實際工程量應按實際完成量計算,並按投標時承包商所填報的單價計算實際工程總造價。這種合同的特點是在整個施工過程中單價不變,工程承包金額將有變化。②單價一覽表合同。這種合同包括一個單價一覽表,發包單位只在表中列出各分部分項工程,但不列出工程量。承包單位投標時只填各分部分項工程的單價。工程施工過程中按實際完成的工程量和原填單價計價。3)成本加酬金合同。這類合同中的合同總價由兩部分組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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