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標罪由哪個部門立案?

General 更新 2024-11-21

公安局以串標罪起訴到檢查院一般在多少時間內詢問

公、檢、法機關是分工負責、相互配合、相互制約關係。

分工負責在刑事訴訟中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1.職能上的分工,公安機關負責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人民檢察院負責批准逮捕、檢察、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和提起公訴;人民法院負責審判;2.案件管轄上的分工。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自訴案件;人民檢察院負責立案偵查貪汙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以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人身權利的犯罪;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檢察院也可以立案偵查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犯罪案件;公安機關則負責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和人民檢察院自行偵查的案件以外的案件。

互相配合則體現在:1.公安機關的立案、偵查,為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提起公訴做好準備;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逮捕而應該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要及時批准逮捕;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若需要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則由人民檢察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人民檢察院需要通緝被告人時,應當通知公安機關執行;2.人民檢察院的起訴為法院的審判做好準備,法院對檢察院提起的公訴,只要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和附有相關證據材料的,就應當及時開庭審判;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除特定情況外應當派員出席法庭支持公訴。

互相制約體現在:1.公安機關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提請人民檢察院批准,如不批准,公安機關認為應當逮捕時,可以要求複議,如果檢察院不接受,可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複核;2.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認為應當起訴的,可以要求複議,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向上一級檢察院提請複核;3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的立案和偵查活動實行監督,如果發現有違法情況,可通知公安機關糾正。人民檢察院對法院的審判活動也實行監督。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時,有權按第二審程序或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

需要指出的是,關於公、檢、法三機關之間的關係,過去無論是立法還是司法實踐,都強調三機關的相互配合,現在立法與實踐儘管依然重視互相配合,但互相制約的觀念和程序均得到加強。如本法有關法院對公訴案件的庭前審查程序的規定就弱化了人民檢察院與人民法院之間的配合,加強了法院對檢察機關的制約。.

在分工負責的前提下,互相配合與互相制約是一個辯證統一的綜合體,必須全面貫徹,不能過分偏執於其中某一方面。只有互相制約,才可以防止司法權力的濫用,從而保障訴訟的科學性、公正性,在打擊犯罪的同時充分保障人權,但只制約不配合,有時會放縱犯罪,影響刑事訴訟工作的高效開展,從而無法準確、及時地查清事實真相,抓獲罪犯。基於此,三機關之間的理想關係應當是,以互相制約為主,在此前提下強調積極配合。

工程串標什麼罪一個負責聯繫,另一個負責找公司,串通一起投標,中標後聯繫人得了30萬,會判嗎

串標在工程中是一種很普遍的現象,但其實是犯罪的行為。刑法第223條規定: 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利益,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第231條規定: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三十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損害招標人、投標人或者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會遭到追訴;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串通投標,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標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非法串標罪在什麼情況下應予追訴

非法經營外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在外匯指定銀行和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買賣外匯,數額在二十萬美元以上的,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2、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違反有關外貿代理業務的規定,採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偽造、變造的憑證、商業單據,為他人向外匯指定銀行騙購外匯,數額在五百萬美元以上的,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十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3、居間介紹騙購外匯,數額在一百萬美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違反國家規定,出版、印刷、複製、發行非法出版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2、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3、個人非法經營報紙五千份或者期刊五千本或者圖書二千冊或者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五百張(盒)以上的,單位非法經營報紙一萬五千份或者期刊一萬五千本或者圖書五千冊或者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張(盒)以上的。  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非法經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應予追訴。  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2、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相關法規:  認定  l、本罪的刑事違法性與其行政違法性是一致的、也就是說,非法經營者必然違反有關的工商法規、沒有行政違法性就不存在刑事違法性,在我國目前行政經濟法規不很健全的情況下,考察某一經膏行為是否違反國家規定,一定要把國家政策的精神吃透,對既不宜提倡、也不宜急於取締的,要因勢利導,使其向有利於社會的方向發展,不要輕易作犯罪處理。  2、本罪在主觀上要求行為人必須是出於故意,對於因不知其為非法而進行非法經營的,不認為構成本罪,而只能給予行為人以行政處罰。  3、本罪在犯罪情節上要求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而認定情節是否嚴重,應以非法經營額和所得額為起點,並且要結合行為人是否實施了非法經營行為,是否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或者引起其他嚴重後果,是否經行政處罰後仍不悔改等來判斷。  處罰  刑法第225條(根據刑法修正案(七)第五條修正):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本條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串標案判刑標準?

《刑法》

第二百二十三條 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或者 其他投標人利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投標人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損害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利益的, 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刑事案件應由哪個部門立案?

貪汙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延伸閱讀:刑法全文

合同詐騙罪由哪個部門立案

合同詐騙罪必須由公安局的經濟偵查大隊立案偵查。

如果構成合同詐騙罪,再向檢察院提請逮捕,移送審查。檢察院再向法院起訴。法院判刑。

偽證罪, 由哪個部門立案調查?

《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1款規定,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也就是說,除法律另有規定的,其他刑事案件應當一律由公安機關供案偵查。

法律另有規定的有:

1、由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

2、由軍隊保衛部門負責偵查的軍隊內部發生的刑事案件;

3、由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的間諜案;

4、由監獄立案偵查的罪犯在監獄內犯罪的案件。

偽證罪、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由 公安機關 立案偵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投標串標罪的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99次會議通過)   為正確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   等有關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就有關適用法律的問題作如下解釋:   第一條 因生命、健康、身體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本條所稱賠償權利人,是指因侵權行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損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擔扶養義務的被扶養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   本條所稱賠償義務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權行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二條 受害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故意、過失的,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但侵權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受害人只有一般過失的,不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   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三款規定確定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時,受害人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   第三條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致人損害,或者雖無共同故意、共同過失,但其侵害行為直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後果的,構成共同侵權,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規定承擔連帶責任。   二人以上沒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但其分別實施的數個行為間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後果的,應當根據過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四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為並造成損害後果,不能確定實際侵害行為人的,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規定承擔連帶責任。共同危險行為人能夠證明損害後果不是由其行為造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條 賠償權利人起訴部分共同侵權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其他共同侵權人作為共同被告。賠償權利人在訴訟中放棄對部分共同侵權人的訴訟請求的,其他共同侵權人對被放棄訴訟請求的被告應當承擔的賠償份額不承擔連帶責任。責任範圍難以確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權人承擔同等責任。   人民法院應當將放棄訴訟請求的法律後果告知賠償權利人,並將放棄訴訟請求的情況在法律文書中敘明。   第六條 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權導致損害結果發生的,由實施侵權行為的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有過錯的,應當在其能夠防止或者制止損害的範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承擔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賠償權利人起訴安全保障義務人的,應當將第三人作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確定的除外。   第七條 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範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三人侵權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第八條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以及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致人損害的,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一條的規定,由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民事責任。上述人員實施與職務無關的行為致人損害的,應當由行為人承......

法院工作人員犯罪由哪個部門或者機構具體處理?

如果是非職務犯罪,依法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按照正常的刑事訴訟程序進行,若屬於職務犯罪,一律由檢察機關直接立案偵查,或由當地紀委立案調查,對其犯罪問題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重大責任事故罪應由公安哪個部門立案偵查

您好!重大安全事故罪如果涉案人員是黨政機關公職人員的,由人民檢察院直接負責立案偵查;如果重大安全事故罪涉案人員不是黨政機關公職人員的,由公安局刑偵大隊負責立案偵查。偵查結束後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批捕。謝謝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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