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滅失是什麼意思?

General 更新 2024-12-16

按揭買房,如果房子滅失了,比如就像地震給震垮了,還要還貸款嗎?

您好!

這個是需要的繼續償還的,如果您購買了保險矗這個損失就可以由保險公司承擔。

銀行按揭住房貸款,由於自然災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所抵押房屋的毀損或滅失,怎麼辦?

不可抗拒的災害需要還的.下面是銀行表態. 近日,關於按揭貸款房屋是否受地震影響的問題,在社會上激起熱烈辯論。有意見認為,貸款房屋若在地震中遭受全損,則貸款者可不必支付餘款。為此,記者走訪了多家商業銀行和法律界人士,得到了基本一致的答案,即貸款者與銀行之間的債務關係,不因抵押品(房屋)的滅失而消失。也就是說,即使房屋全損,貸款者也有義務按月還清餘下貸款。 銀行業內人士向記者表示,房屋抵押貸款屬於消費貸款的一種。從民法看,貸款者和銀行分別擔當債務人和債權人的角色,而房屋產權便是銀行發放貸款時收取的抵押品;但抵押品的滅失並不導致債務人和債權人之間關係的終結。事實上,按照我國的《民法通則》和以往的判例:如果抵押品受損,且抵押品已投保的情況下,則銀行有權從保險金中優先受償;如果沒有投保,銀行也能從追索貸款者的其他財產中優先受償。由於我國尚未建立個釘破產保護制度,這意味著銀行有權利要求法院對貸款者的其他存款或資產實施凍結。 事實上,消費者和銀行之間的貸款協議也顯示,抵押品滅失且消費者不能再提供可替代的履約保證,雙方可以經過協商終止貸款合同的履行。如不可抗力事件在保險範圍內,則銀行有權從保險理賠金中一次得到相應於未結本息的補償。對因消費者的原因未投保或未足額投保致使銀行未能得到全額補償的,消費者仍負有付款的責任。 顯然,作為商業公司,銀行是不可能主動免除債務人還款義務的。那麼,房貸險能否為地震受災房屋買單呢?答案也是遺憾的。根據我國保險業通行的《個人貸款抵押房屋保險條款》,由於“地震或地震次生原因”所造成“保險財產的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有律師表示,根據《合同法》的意思自治原則,在保險合同雙方充分協商的基礎上,依據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在保險公司風險增大的情況下,按揭貸款者可以通過增加保費等方式,同協商保險公司重新確定保險條款。可是,這對已經發生損失的房屋顯然於事無補。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記者經查閱後發現,美國在1973年通過的《洪災保護法案》就要求,在易受洪澇侵襲的地區,貸款機構發放的抵押貸款必須附有洪澇災害損失保險;而日本在阪神大地震之後也出現了購買地震險的浪潮,房屋地震險的普及率由2.9%上升到了20%。由此大幅降低了因自然災害造成抵押品滅失而產生的違約風險。 目前,大部分銀行明確表示,鑑於地震災區的巨大損失,出於社會責任方面的考慮,銀行短期內不會對逾期還款者罰息。對於未投保的受損房屋,預期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都將出資幫助修復。但是,由於我國開展房屋按揭的歷史還很短,期間遇大規模自然災害的情況也很少,無論在法律制度和實際操作中都留有不少空白,因此不排除今後出現爭議的可能性,還期待國家政策進一步明朗。很不錯哦,你可以試下

ugvtitjldm03466561512011-10-26 3:32:50

買新房時的律師費和保險費是什麼意思

購房貸款的保險是抵押物滅失險,屬於強制繳納的。

如果在換代期間房產滅失的話那麼由保險公司物則降為償還的貸款予以償還。

保險費費率各個地方的各個銀行甚至各家保險公司的標準是不同的。要看貸款金額、年限以及抵押房產的情況確定。

律師費:為申請貸款額的3‰。不足100元的,按100元收取;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的,不收取律師費;但如果是組合貸款,商業貸款部分則按3‰收取。

抵押物滅失債權如何實現?

《合同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抵押權因抵押物滅失而消滅,顯然,銀行不可能再通過對抵押物直接主張權利的方式來實現債權。但該條同時規定,“因滅失所得的賠償金,應當作為抵押財產。”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條的規定,在抵押物滅失、毀損的情況下,抵押權人可以就該抵押物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優先受償。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14條的規定,抵押物在抵押人處滅失、毀損的恭應當認定抵押關係存在,並責令抵押人以其他財產代替抵押物。

債務債權關係在什麼情況下會消滅

一、債務人履行完畢的

債務人已按照合同約定或者市場習慣按質按量(即債所規定的主體、標的、數量、質量、價金、時間、地點和方法等)全部履行了自己的義務。使債權人的權利得到了完全的實現。例如在買賣合同中實現“一手交錢,一手交貨”。

債因履行而消滅,是社會主義社會中消滅債的最主要、最正常的方法。這種方法是最能滿足人們需求的,是任何違約金等罰則不能取代的。

二、債互相抵消

1、必須是雙方互負債務、互享債權。

2、給付種類、品質相同。

3、雙方債務已屆清償期,但有兩項例外:

(1)在破產時債券人享有破產抵銷權,均無須屆清償期

(2)主張抵銷的一方的債權到清償期對方被抵銷之債權沒到清償期的也可以主張抵銷

4、必須是非依債的性質不能抵銷。 例如基於人身損害賠償而發生的債權,加害人一方不得主張抵銷。

注意:主張抵銷之一方的債權必須沒有過訴訟時效。對方的債權過訴訟時效仍然可以抵銷。

5、抵銷的方法:需要向債權人做抵銷的意思表示(不以被抵銷一方的同意為必要),抵銷權人主張抵銷應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該通知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三、特別情況下的行政命令免除債務承擔的

行政命令, 多出現於國有企業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和一些與政策息息相關的情況下才會出現。

國家因天災人禍而免除某些地區農業貸款的歸還,也是行政命令消滅債的實例。

國家計劃的變更和調撥命令,也可以消滅債的關係。如某些根據國家計劃所產生的債,可以因計劃任務的改變或取消而消滅。

這種債的消滅方法,只是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才採用(如計劃改變、取消,或整個經濟作重大調整等),並不是消滅債的一般、正常的主要方法。同時,債可因有關的國家權力機關或管理機關的命令而消滅,一般只是在國家機關、企業之間採用,對集體所有制單位及公民並不適用。

四、雙方就債的消滅協商一致

雙方協議,也就是債權人和債務人雙方達成協議,雙方心甘情願約定這債不用還了。

雙方當事人的協議可以產生債的關係,也可以消滅債的關係,即雙方達成協議,相互放棄權利而免除對方的義務。

但這種消滅債的協議不能損害國家利益或影響國家計劃的執行;否則此種協議應屬無效。

五、因特定物滅失或債務履行帶有人身屬性等原因,客觀上無法繼續履行的

在剛成立債權債務關係時,債務是完全可能履行的。但是,後來由於出現了債務人不應負責也控制不了的情況變化,致使債務人的履行在客觀上變成不可能。此時原來的債就此消滅。

在一般情況下,不能履行並不消滅債的關係,而是要債務人承擔不履行的責任,按合同或法律規定給付違約金、賠償損失等。

但在某種情況下,債務人對造成不能履行的情況的出現沒有任何過錯和責任,如因自然災害或戰爭行為等不可抗力造成標的物滅失,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債務人即免除履行義務,債即消滅。

六、債務人進行提存的

提存是指債務人在其債務已到履行期限由於債權人的原因(比如債權人消失)而無法向其履行義務,債務人將該標的物交給有關部門予以保存而消滅債權債務的制度。

提存在法律上視同已履行,自債務人將標的物或折價款交付“提存”之日起,債的關係即行消滅。

提存的效力:

1、提存之日起,債務人的債務歸於消滅;

2、標的物提存後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提存期間,標的物的孳息歸債權人所有。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3、債權人可以隨時領取提存物,但債權人對債務人負有到期債務的,在債權人未履行債務或者提供擔保之前,提存部門根據債務人的要求應當拒絕其領取提存物。

4、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後歸國家所有。

七、債權人免除債務人債務承擔責任的

債權人放棄債權,從而解......

銀行貸款抵押物部分滅失,其他部分還有作用嗎?比如用五輛車擔保,後來損失了兩輛,其餘的還能擔保麼

可以。抵押物滅失或不足,需補足即可

為什麼按揭貸款方式中保險費由業主來承擔?

您所述的保險費是在按揭貸款方式購房中,因貸款銀行採取的抵押貸款方式,而作為抵押標的的房屋有存在可能在貸款期限內滅失或毀損的風險,故銀行要求抵押人,即借款人為該房屋購買保險,而該保險的第一受益人為貸款銀行。這是貸款銀行降低貸款風險的操作方式。

車貸貸款保單為什麼寫某銀行為第一受益人

因為車款沒有交全,車輛所有權不屬於你還屬於銀行,第一受益人是銀行的意思就是車丟了或者被盜了報廢了保險賠錢是賠給銀行的,如果賠給你,你豈不是錢沒交完保險還把被盜車款賠給你了?所以保險第一受益人是銀行而不是你。

抵押物房屋因拆遷而滅失,銀行的抵押權是否消滅?為什麼?

原則上是這樣的!但是如果您是房子拆了,貸款不還了,這不會出現的!

貸款保險費一定要交嗎

《中國人民銀行貸款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比如用住房抵押借款須辦理房屋保險。這種保險屬於強制繳納,目的是在貸款過程中,如果發生房屋滅失等等風險而購房人無力還貸款時,由保險公司賠償。

貸款保險費是必須要交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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