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的定義?

General 更新 2025-01-15

自然環境和社會環境的定義

自然環境就是指人類生存和發展所依賴的各種自然條件的總和。自然環境不等於自然界,只是自然界的一個特殊部分,是指那些直接和簡接影響人類社會的那些自然條件的總和。隨著生產力的發展和科學技術的進步,會有越來越多的自然條件對社會發生作用,自然環境的範圍會逐漸擴大。然而,由於人類是生活在一個有限的空間中,人類社會賴以存在的自然環境是不可能膨脹到整個自然界的。

自然環境包括人類生活的一定的生態環境、生物環境和地下資源環境。

在自然環境的基礎上,人類通過長期有意識的社會勞動,加工和改造了的自然物質,創造的物質生產體系,積累的物質文化等所形成的環境體系,是與自然環境相對的概念。社會環境一方面是人類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發展的標誌,另一方面又隨著人類文明的演進而不斷地豐富和發展,所以也有人把社會環境稱為文化-社會環境。

對社會環境所包含的內容有不同的看法。有人將社會環境按所包含的要素的性質分為:

①物理社會環境,包括建築物、道路、工廠等;

②生物社會環境,包括馴化、馴養的植物和動物;

③心理社會環境,包括人的行為、風俗習慣、法律和語言等。

有人按環境功能把社會環境分為:

①聚落環境,包括院落環境、村落環境和城市環境;

②工業環境;

③農業環境;

④文化環境;

⑤醫療休養環境等。

天然環境的定義

環境(environment)總是相對於某一中心事物而言的.環境因中心事物的不同而不同,隨中心事物的變化而變化. 我們通常所稱的環境就是指人類的環境.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則從法學的角度對環境概念進行闡述:“本法所稱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

環境方針的定義

企業環保體系之中的環境方針基本定義有三:1.永續經營的決心 2.降低對環境的影響 3.順應大自然條件;謹供參考!

環境汙染的定義

(1)由於人類的各種社會活動而引起的環境質量下降,進而有害於人類和其他生物的生存和發展的現象,為環境汙染。

(2)環境汙染一般可以分為大氣汙染、水體汙染和土壤汙染;按汙染源的性質可以分為生物汙染、化學汙染和物理汙染;按汙染源的形態則可以分為廢氣汙染、廢水汙染和固體物汙染及噪聲汙染、輻射汙染等。

環境影響評價的定義

環境影響評價簡稱環評,是指對規劃和建設項目實施後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進行跟蹤監測的方法與制度。通俗說就是分析項目建成投產後可能對環境產生的影響,並提出汙染防止對策和措施。

環境影響評價是指對擬議中的建設項目、區域開發計劃和國家政策實施後可能對環境產生的影響(後果)進行的系統性識別、預測和評估。環境影響評價的根本目的是鼓勵在規劃和決策中考慮環境因素,最終達到更具環境相容性的人類活動。

環境影響評價的過程包括一系列的步驟,這些步驟按順序進行。在實際工作中,環境影響評價的工作過程可以不同,而且各步驟的順序也可變化。

一種理想的環境影響評價過程,應該能夠滿足以下條件:

(1)基本上適應所有可能對環境造成顯著影響的項目,並能夠對所有可能的顯著影響做出識別和評估,

(2)對各種替代方案(包括項目不建設或地區不開發的情況)、管理技術、減緩措施進行比較;

(3)生成清楚的環境影響報告書(EIS),以使專家和非專家都能瞭解可能影響的特徵及其重要性;

(4)包括廣泛的公眾參與和嚴格的行政審查程序;

(5)及時、清晰的結論,以便為決策提供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

第三章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預防因規劃和建設項目實施後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促進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協調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環境影響評價,是指對規劃和建設項目實施後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進行跟蹤監測的方法與制度。

第三條編制本法第九條所規定的範圍內的規劃,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內建設對環境有影響的項目,應當依照本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第四條環境影響評價必須客觀、公開、公正,綜合考慮規劃或者建設項目實施後對各種環境因素及其所構成的生態系統可能造成的影響,為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第五條國家鼓勵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以適當方式參與環境影響評價。

第六條國家加強環境影響評價的基礎數據庫和評價指標體系建設,鼓勵和支持對環境影響評價的方法、技術規範進行科學研究,建立必要的環境影響評價信息共享制度,提高環境影響評價的科學性。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建立和完善環境影響評價的基礎數據庫和評價指標體系。

第二章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

第七條國務院有關部門、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其組織編制的土地利用的有關規劃,區域、流域、海域的建設、開發利用規劃,應當在規劃編制過程中組織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編寫該規劃有關環境影響的篇章或者說明。

規劃有關環境影響的篇章或者說明,應當對規劃實施後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作出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作為規劃草案的組成部分一併報送規劃審批機關。

未編寫有關環境影響的篇章或者說明的規劃草案,審批機關不予審批。

第八條國務院有關部門、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其組織編制的工業、農業、畜牧業、林業、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設、旅遊、自然資源開發的有關專項規劃(以下簡稱專項規劃),應當在該專項規劃草案上報審批前,組織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並向審批該專項規劃的機關提出環境影響報告書。

前款所列專項規劃中的指導性規劃,按照本法第七條的......

相關問題答案
環境的定義?
環境的意義是什麼?
營銷環境的重要意義?
副詞的定義?
損耗的定義?
真相的定義?
期間費用的定義?
肥胖的定義是什麼?
感情的定義是什麼?
品牌資產的定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