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假什麼時候開始?
年假如何計算,什麼時候開始可以享受年假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規定:“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根據這一規定,你應當享受年休假共6.64天才對。
計算你的年休假方法如下:
當年度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365天)×5天=你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
對補充提問的回答:
我以上回答的法律是根據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和2008年9月18日施行的《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五條 、第六條的規定為依據的,而你是08年10月份入職的,你入職的時間都是在這兩個法律生效後,所以,應當按照這兩個法律的規定執行,原文如下: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
第五條 職工新進用人單位且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規定的折算方法為: (當年度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
第六條 職工依法享受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以及因工傷停工留薪期間不計入年休假假期。
第三條 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第三條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2017年年假從什麼時候開始放
年假是指帶薪年休假,由用人單位考慮職工意願,根據工作情況統籌安排,防疫站會在不影響正常工作情況下,對職工分別安排。
如果提問者問春節放假,行政事業單位按照國家統一規定放假;企業單位在國家規定的基礎上一般會適當予以調整。按國務院辦公廳的規定,2017年春節1月27日至2月2日放假調休,共7天。1月22日(星期日)、2月4日(星期六)上班。
國務院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第五條 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假。對職工應休未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國務院辦公廳
《關於2017年部分節假日安排的通知》
國辦發明電〔2016〕1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經國務院批准,現將2017年元旦、春節、清明節、勞動節、端午節、中秋節和國慶節放假調休日期的具體安排通知如下。
一、元旦:1月1日放假,1月2日(星期一)補休。
二、春節:1月27日至2月2日放假調休,共7天。1月22日(星期日)、2月4日(星期六)上班。
三、清明節:4月2日至4日放假調休,共3天。4月1日(星期六)上班。
四、勞動節:5月1日放假,與週末連休。
五、端午節:5月28日至30日放假調休,共3天。5月27日(星期六)上班。
六、中秋節、國慶節:10月1日至8日放假調休,共8天。9月30日(星期六)上班。
節假日期間,各地區、各部門要妥善安排好值班和安全、保衛等工作,遇有重大突發事件,要按規定及時報告並妥善處置,確保人民群眾祥和平安度過節日假期。
年假從什麼時候開始算
職工在不同工作單位滿一年的,自第二年度起享受帶薪年休假。滿一年的次日起即可休假,但年休假由用人單位考慮職工意願,根據生產經營情況統籌安排,用人單位具有安排權。
國務院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第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第三條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五條 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假。對職工應休未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國家規定年假什麼時候放,具體多少天!
國家沒有規定年假固定的放假時間。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年假什麼時候可以休
你想休就休,想請假就請假唄,既然你都說必須休了,那你還問可行不可行幹嘛?公司如果有人情味,那就同意,如果公司就是一黃世仁,那隻好炒魷魚。
13年都過了2個月了,還剛開始嗎?另外,你12年的年假能推到13年嗎?
年假一般放幾天?從什麼時候開始放呢?
一、職工享受當年年休假的情形:
1、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
2、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
3、職工累計工作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二、職工不享受當年年休假的情形:
1、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
2、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3、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4、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年假是什麼時候
年假,指給職工一年一次的假期。即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凡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均可享受帶薪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2008年1月1日《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正式實施,《條例》還指出帶薪年假不包括國家法定節日等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514號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已經2007年12月7日國務院第19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總理 溫家寶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第一條 為了維護職工休息休假權利,調動職工工作積極性,根據勞動法和公務員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第三條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第五條 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勞動保障部門應當依據職權對單位執行本條例的情況主動進行監督檢查。
工會組織依法維護職工的年休假權利
第七條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或者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單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外,單位還應當按照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對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的,屬於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所在單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屬於其他單位的,由勞動保障部門、人事部門或者職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條 職工與單位因年休假髮生的爭議,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九條 國務院人事部門、國務院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分別制定本條例的實施辦法。
第十條 本條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帶薪年假不包括國家法定節日
《勞動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國務院關於職工休假問題的通知》“確定職工休假天數時,要根據工作任務和各類人員的資歷、崗位等不同情況,有所區別,最多不得超過2周。”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五條明確規定:“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然而自勞動法公佈至今國務院沒有根據勞動法該條的規定製訂職工享受帶薪年休......
年休假是什麼時間開始實施的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已經國務院通過並於2007年12月16日公佈,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什麼時間休年假比較合適?
休年假也不一定非選擇在法定假期的前後休一般公司都有銘文規定年假不可以連休可以選擇在自己感到工作比較累、心情不好時以調節心情狀態時用
年休假具體從什麼時候開始休息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已經國務院通過並於2007年12月16日公佈,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